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侦查机关活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监督。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准确,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逮捕等方式实现。近年来,我院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发挥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努力探索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确实施。
一、当前我院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院侦查监督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由于大部分干警从事侦查监督工作时间不长,一是缺乏办案经验,业务水平尤其是理论功底不深。具体体现为办案期限掌握不好,办案往往要拖到期限的最后一天,甚至到最后几个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讯问笔录过于简单;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中,包括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提出捕与不捕意见的理由,尤其是对不捕的说理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定罪、定性问题上敢于探讨、敢于争议的活力和氛围也不够。二是具体工作中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三是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认识还不到位。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的监督等三项内容,作为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审查案件不仅仅要对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适用强制措施等环节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认识上的不明确,相应地导致了个别干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出现了重案件实体审查而轻纠违审查的现象,最后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的监督变成了科长一个人的事。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侦监部门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时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才能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而通过群众反映这一途径发现,实在是很少,而且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做到提前预防的作用。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但问题还不止于此,为了考虑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发现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活动,纠违通知书也不是都可以发出去的。因此,靠事后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三)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流于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纠正违法情况和立案、不立案侦查的理由书面通知或告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目前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监督显得软弱无力。今年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与去年相比应该说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由于客观上原因,总体上还是流于形式,无论是立案监督,还是纠违,目的都是为了应付考核,而并没有真正监督、落实到位。
(四)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还不够
目前,公、检、法三家有一个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探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以统一思想。但客观上由于审查批捕期限的局限性,侦监部门碰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可能象公诉和其它部门那样有充足的时间去探讨,因此有些案件在罪与非罪、捕与不捕之间把握得不是很令人满意。关键还是要提高办案效率,节省时间以加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充分的沟通可以减少办案出错率,提高办案质量。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素质上的原因
一是目前侦监队伍年轻,缺乏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二是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方式、方法简单。
(二)侦查监督体制上的原因
一是现行法律对侦监这一块规定得过于原则,任务要求与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二是侦监工作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一些难题先于院内其它部门碰到,一些案件敏感性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难度较大,而决策的时间又非常有限,容易出差错。三是批准逮捕、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纠正违法都事关重大,但由于案件尚处于整个诉讼阶段的初始阶段,侦查尚不充分,证据收集尚不完整,在此情怳下作出相关的决定,凸显了决策的重要性与证据不完整性的矛盾。四是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到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为了适应新形势拓展侦查监督工作上台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更新干警的执法观念和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为载体,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干警在执法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二是根据目前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科室内至少每周要安排半天时间来集中学习,可以采用业务辅导、案例研讨、业务评查、逮捕案件质量分析等方式,以多种形式快速强化侦查监督干部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重点是:要学习掌握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基本知识和技能,防止外行监督内行;要学习掌握侦查监督的技能和规律,深化侦查监督理论研究,提高侦查监督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加强新类型案件的有关知识学习,及时了解掌握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高案件定罪定性的准确性。三是要认真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有利于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下列三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1.有疑点的案件,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捕与不捕难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清、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供述违背常理、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2.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3.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在讯问中,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过刑讯逼供的,要认真核查。四是要强调要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完善案件质量的保证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要按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办法>的要求,要快速办理,要求在三日内办结;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科长应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以便分管检察长有时间可以召集相关的业务专家或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研讨,或在时间允许的情怳下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强化侦查监督措施,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审查批捕职能,坚持捕前指导、捕中审查规范、捕后跟踪问效制度,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住逮捕条件,既要防止出现该捕不捕的情怳,也要避免出现对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情怳。为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树立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决定捕与不捕的观念;要加强对轻罪案件证明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证据材料稍有欠缺,但确有逮捕必要的少数严重犯罪案件,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予以逮捕,并落实跟踪督促措施,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以深入,案件难以构罪,立即撤销逮捕,从而使逮捕措施既可以满足侦查案件的需要,又能确保逮捕质量,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总结附条件逮捕的经验,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要加强不捕说理制度,以减少侦查机关复议和引起被害人的上访。二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首先要把监督案件目标具体落实分配于每一个办案人员,提高他们的监督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其次要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捕捉新闻线索、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共享平台等途径,努力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完善对批捕执行、捕后撤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捕补查、不捕直诉、另案处理等案件的跟踪制度,发现监督的线索。第三要跟踪监督,务求实效。在监督立案、建议追加逮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要盯住不放,跟踪到底,务必使违法和错案得到纠正、漏案漏罪得到处理、职务犯罪得到查处。第四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又要加强向人大、政法委的请示汇报,通过人大、政法委的协调,从而使监督取得实效。
(三)强化矛盾调处化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都要着眼于案结事了和社会和谐,要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一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员工工资发放等经济、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着重在解决源头问题、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对一些被裹胁、蒙蔽的一般参与者,要重在教育挽救;对一些未成年人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除少数性质严重、社会危险性大而必须逮捕外,应尽量发挥家庭、学校的作用,由他们取保管束,一般不要逮捕;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尽量促和解,慎用逮捕。总之,对这些案件慎用逮捕权,其目的不但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要坚持和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侦监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形式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交流意见、统一思想,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公检法专线网建设建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侦捕协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反馈、沟通联络等相互协作的良好格局,以纠正与防范侦查部门以罚代刑、有罪不纠及刑事案件不移交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还要多搞一些调查研究,在适当时候要与侦查部门探索建立侦监工作提前介入制度,出台一个“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要与侦查部门建立一种“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这样既可以为侦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提供建议,也可以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海315600)
一、当前我院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院侦查监督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由于大部分干警从事侦查监督工作时间不长,一是缺乏办案经验,业务水平尤其是理论功底不深。具体体现为办案期限掌握不好,办案往往要拖到期限的最后一天,甚至到最后几个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讯问笔录过于简单;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中,包括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提出捕与不捕意见的理由,尤其是对不捕的说理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定罪、定性问题上敢于探讨、敢于争议的活力和氛围也不够。二是具体工作中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三是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认识还不到位。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的监督等三项内容,作为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审查案件不仅仅要对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适用强制措施等环节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认识上的不明确,相应地导致了个别干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出现了重案件实体审查而轻纠违审查的现象,最后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的监督变成了科长一个人的事。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侦监部门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时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才能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而通过群众反映这一途径发现,实在是很少,而且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做到提前预防的作用。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但问题还不止于此,为了考虑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发现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活动,纠违通知书也不是都可以发出去的。因此,靠事后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三)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流于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纠正违法情况和立案、不立案侦查的理由书面通知或告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目前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监督显得软弱无力。今年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与去年相比应该说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由于客观上原因,总体上还是流于形式,无论是立案监督,还是纠违,目的都是为了应付考核,而并没有真正监督、落实到位。
(四)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还不够
目前,公、检、法三家有一个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探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以统一思想。但客观上由于审查批捕期限的局限性,侦监部门碰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可能象公诉和其它部门那样有充足的时间去探讨,因此有些案件在罪与非罪、捕与不捕之间把握得不是很令人满意。关键还是要提高办案效率,节省时间以加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充分的沟通可以减少办案出错率,提高办案质量。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素质上的原因
一是目前侦监队伍年轻,缺乏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二是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方式、方法简单。
(二)侦查监督体制上的原因
一是现行法律对侦监这一块规定得过于原则,任务要求与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二是侦监工作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一些难题先于院内其它部门碰到,一些案件敏感性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难度较大,而决策的时间又非常有限,容易出差错。三是批准逮捕、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纠正违法都事关重大,但由于案件尚处于整个诉讼阶段的初始阶段,侦查尚不充分,证据收集尚不完整,在此情怳下作出相关的决定,凸显了决策的重要性与证据不完整性的矛盾。四是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到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为了适应新形势拓展侦查监督工作上台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更新干警的执法观念和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为载体,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干警在执法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二是根据目前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科室内至少每周要安排半天时间来集中学习,可以采用业务辅导、案例研讨、业务评查、逮捕案件质量分析等方式,以多种形式快速强化侦查监督干部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重点是:要学习掌握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基本知识和技能,防止外行监督内行;要学习掌握侦查监督的技能和规律,深化侦查监督理论研究,提高侦查监督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加强新类型案件的有关知识学习,及时了解掌握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高案件定罪定性的准确性。三是要认真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有利于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下列三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1.有疑点的案件,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捕与不捕难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清、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供述违背常理、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2.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3.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在讯问中,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过刑讯逼供的,要认真核查。四是要强调要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完善案件质量的保证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要按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办法>的要求,要快速办理,要求在三日内办结;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科长应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以便分管检察长有时间可以召集相关的业务专家或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研讨,或在时间允许的情怳下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强化侦查监督措施,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审查批捕职能,坚持捕前指导、捕中审查规范、捕后跟踪问效制度,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住逮捕条件,既要防止出现该捕不捕的情怳,也要避免出现对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情怳。为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树立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决定捕与不捕的观念;要加强对轻罪案件证明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证据材料稍有欠缺,但确有逮捕必要的少数严重犯罪案件,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予以逮捕,并落实跟踪督促措施,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以深入,案件难以构罪,立即撤销逮捕,从而使逮捕措施既可以满足侦查案件的需要,又能确保逮捕质量,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总结附条件逮捕的经验,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要加强不捕说理制度,以减少侦查机关复议和引起被害人的上访。二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首先要把监督案件目标具体落实分配于每一个办案人员,提高他们的监督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其次要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捕捉新闻线索、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共享平台等途径,努力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完善对批捕执行、捕后撤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捕补查、不捕直诉、另案处理等案件的跟踪制度,发现监督的线索。第三要跟踪监督,务求实效。在监督立案、建议追加逮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要盯住不放,跟踪到底,务必使违法和错案得到纠正、漏案漏罪得到处理、职务犯罪得到查处。第四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又要加强向人大、政法委的请示汇报,通过人大、政法委的协调,从而使监督取得实效。
(三)强化矛盾调处化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都要着眼于案结事了和社会和谐,要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一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员工工资发放等经济、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着重在解决源头问题、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对一些被裹胁、蒙蔽的一般参与者,要重在教育挽救;对一些未成年人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除少数性质严重、社会危险性大而必须逮捕外,应尽量发挥家庭、学校的作用,由他们取保管束,一般不要逮捕;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尽量促和解,慎用逮捕。总之,对这些案件慎用逮捕权,其目的不但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要坚持和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侦监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形式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交流意见、统一思想,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公检法专线网建设建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侦捕协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反馈、沟通联络等相互协作的良好格局,以纠正与防范侦查部门以罚代刑、有罪不纠及刑事案件不移交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还要多搞一些调查研究,在适当时候要与侦查部门探索建立侦监工作提前介入制度,出台一个“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要与侦查部门建立一种“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这样既可以为侦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提供建议,也可以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海3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