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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婚作为一种组成婚姻的基本形式,具有悠久的歷史。它的出现,一方面淡化了中国传统婚姻当中门第之别的观念,另一方面,却也成为一些人通过鬻卖儿女敛财的手段。明代社会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世俗化的社会思潮泛滥,重聘厚嫁、为财而婚成为了明代婚姻形式的主线,虽然统治者多下诏禁止财婚,却已无法撼动人们在婚姻中崇尚财富的倾向。
【关键词】:明代;婚姻形式;财婚
财婚,主要指以资财作为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其在婚礼的阶段中主要体现在纳征的阶段。“纳征,纳聘财也。”它的发展,是伴随着政治和门第的发展一起的,其根本目的是婚姻双方企图通过婚娶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尤其是在传统中国社会当中,婚姻并非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双方家族利益的重大事件,因此,以财富的多寡为作为构成要件的财婚成为一种兴盛的婚姻形式是有着充分的理由的。
一、明代以前财婚的发展历史
财婚的悠久历史自汉代起就已经初现端倪,其最初多体现在皇室的婚礼当中。《晋书·礼志》云:“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1]规定虽为如此,但在实际操作当中,纳后所需的聘财远超于此,如惠帝纳鲁元公主女儿为后,“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匹。”[2]平帝纳王莽女为后时,所费亦巨。“有司奏,故事,聘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3]
至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财婚亦渐渐普及起来,尤其是晋室南渡后,风俗奢靡,益重财婚。“守贫者,虽博学知名之士,亦不能得妻。”[4]阮籍从子阮修“修居贫,年四十馀,未有室,王敦等敛钱为婚,皆名士也,时慕之者,求入钱而不得。”[5]刘宋名士颜延之亦因家贫“年三十,尤未婚。”[6]可见当时婚姻中重财风俗之盛。
唐宋时期,财婚之俗愈演愈烈,甚至有人以嫁女来敛财,名为婚姻,实为鬻卖。面对这种情况,唐太宗曾下诏禁止,“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女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7]但这种禁令并未起到实际的作用,最为突出者即为许敬宗嫁女蛮酋来敛财之事。“敬宗饕沓,遂以女嫁蛮酋冯盎子,多私所聘,有司劾举,下除郑州刺史。”[8]身为大臣的许敬宗可以公然鬻女敛财,甚至劾举的有司贬官,可见所谓禁令只是一纸空文。至宋情况更甚,连宗室之女婚嫁都无法避免重财的影响,“时……宗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资取,不复事铨择。”[9]“因财卖婚”的现象已经习为常事。
二、明代财婚现象
明代继承了此前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经济前所未有的发达。因此,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利轻义”的价值观风行一时,作为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财婚现象相当普遍,虽然有统治者时时下诏禁止,“(洪武五年)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婚姻勿论财。”[10]明会典亦载“古之婚礼,结两姓之好,以重人伦,近代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以厚风俗。”[11]地方官吏亦随时劝革,“永乐中,王源为深泽令……劝民及时嫁娶,革其争财之俗。”[12]可见当时因财为婚之风极盛。
谈到明代的财婚现象,主要表现为在双方婚姻中重聘厚嫁,“择妇必问资装厚薄,装厚矣,女虽不淑,亦姑就之。嫁女必计聘资之丰俭,苟丰矣,婿不佳,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13]婚姻双方均为了敛财而婚娶,尤其女方因陪嫁丰厚而骄矜显贵,“后世婚娶论财,男家以此贵其妇,女氏以此骄其夫,南方遂以溺女成风,礼之失也久矣。”[14]明代话本《醉醒石》中亦有此类描写:第四回“秉松筠烈女流芳,图丽质痴儿受祸”中道:“老翁仔么这样贱卖了?也算不得聘,学生包你五百两,妆奁但凭。”“你也这样胡说!放着富家不嫁,去嫁酸丁。” [15]虽也有言道“今人只图娶妻攀附富家,希图他些妆奁,平日照管。不知这女人挟了他家豪富,便要凌铄丈夫,傲慢公婆,况且不习勤苦,华于衣食,我要如他的意,力量不能,不如他的意,毕竟不安于室。不要攀高”[16]这样的言语在,但毕竟是少数。可见在时人眼中,为财婚娶乃是常态,反倒是信守婚约,不图攀附的人被视为奇谈。
这样的婚姻形式使婚娶双方都增加了相当的经济负担,男女嫁娶,非财不办,男方为了丰厚的聘礼而散尽家财,“黄姬水字淳父,长洲人。……侨妻金陵,逾六年而后归,尽斥其田以供婚嫁,恒计衣食,不能卒岁。”[17]女方之难嫁,尤甚于男,故嫁女之家为了高额嫁妆负债累累,倾家荡产,“漳南之俗,……平民婚嫁相夸耀,竞尚张盖鼓乐,舆从服饰,竭蹶经营,如输公课,及婿车方来,积囊已匮,赔奁甫毕,索债盈门。”[18]《浙江通志》亦云:“(遂安县)嫁女尚妆资,高者至破产不计,卑者或勒索聘财。”[19]财婚成为全社会普遍的婚姻方式,寒门的男女至大龄未尝嫁娶者多矣。
三、结语
财婚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形式具有相当漫长的历史,虽然它的诞生逐渐取代了门第观念在婚姻中发挥的作用,但实际上,财婚的产生和发展却正是门第婚盛行的产物。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云:“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20]可知财婚最初就起始于门第观念当中,在门第婚盛行的同时,婚嫁时的聘礼和陪嫁逐渐成为考虑婚姻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男方通过向女方家送一定数目的聘币来确定婚约,女方则要通过返还丰厚的嫁妆来彰显自身的家族地位和财势,财婚的雏形便诞生于此。
明代时期,社会的商品经济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商人的地位和价值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婚姻关系也更大程度上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影响,“重利轻义”的价值观念蓬勃发展,崇尚人欲的世俗化社会思潮泛滥,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了缔结婚姻的主线,门当户对的观念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财婚即成为了当时社会婚姻形式的主流,因此,对明代财婚的研究对探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变革都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4.665.
[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29.
[3](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4045.
[4]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1.
[5](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366.
[6](梁)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91.
[7](唐)贞观政要[M].北京:中华书局,2012.246.
[8](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6336.
[9](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8677.
[10](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27.
[11]明会典[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2](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7196.
[13](清)吴荣光.吾学录[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4](清)秦蕙田.五礼通考[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5]醉醒石[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6]醉醒石[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7](清)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451—452.
[18]上两台风俗节略[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53.
[19]浙江通志[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20]赵翼.廿二史札记校正[M].北京:中华书局,1984.317.
【关键词】:明代;婚姻形式;财婚
财婚,主要指以资财作为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其在婚礼的阶段中主要体现在纳征的阶段。“纳征,纳聘财也。”它的发展,是伴随着政治和门第的发展一起的,其根本目的是婚姻双方企图通过婚娶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尤其是在传统中国社会当中,婚姻并非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双方家族利益的重大事件,因此,以财富的多寡为作为构成要件的财婚成为一种兴盛的婚姻形式是有着充分的理由的。
一、明代以前财婚的发展历史
财婚的悠久历史自汉代起就已经初现端倪,其最初多体现在皇室的婚礼当中。《晋书·礼志》云:“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1]规定虽为如此,但在实际操作当中,纳后所需的聘财远超于此,如惠帝纳鲁元公主女儿为后,“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匹。”[2]平帝纳王莽女为后时,所费亦巨。“有司奏,故事,聘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3]
至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财婚亦渐渐普及起来,尤其是晋室南渡后,风俗奢靡,益重财婚。“守贫者,虽博学知名之士,亦不能得妻。”[4]阮籍从子阮修“修居贫,年四十馀,未有室,王敦等敛钱为婚,皆名士也,时慕之者,求入钱而不得。”[5]刘宋名士颜延之亦因家贫“年三十,尤未婚。”[6]可见当时婚姻中重财风俗之盛。
唐宋时期,财婚之俗愈演愈烈,甚至有人以嫁女来敛财,名为婚姻,实为鬻卖。面对这种情况,唐太宗曾下诏禁止,“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女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7]但这种禁令并未起到实际的作用,最为突出者即为许敬宗嫁女蛮酋来敛财之事。“敬宗饕沓,遂以女嫁蛮酋冯盎子,多私所聘,有司劾举,下除郑州刺史。”[8]身为大臣的许敬宗可以公然鬻女敛财,甚至劾举的有司贬官,可见所谓禁令只是一纸空文。至宋情况更甚,连宗室之女婚嫁都无法避免重财的影响,“时……宗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资取,不复事铨择。”[9]“因财卖婚”的现象已经习为常事。
二、明代财婚现象
明代继承了此前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经济前所未有的发达。因此,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利轻义”的价值观风行一时,作为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财婚现象相当普遍,虽然有统治者时时下诏禁止,“(洪武五年)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婚姻勿论财。”[10]明会典亦载“古之婚礼,结两姓之好,以重人伦,近代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以厚风俗。”[11]地方官吏亦随时劝革,“永乐中,王源为深泽令……劝民及时嫁娶,革其争财之俗。”[12]可见当时因财为婚之风极盛。
谈到明代的财婚现象,主要表现为在双方婚姻中重聘厚嫁,“择妇必问资装厚薄,装厚矣,女虽不淑,亦姑就之。嫁女必计聘资之丰俭,苟丰矣,婿不佳,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13]婚姻双方均为了敛财而婚娶,尤其女方因陪嫁丰厚而骄矜显贵,“后世婚娶论财,男家以此贵其妇,女氏以此骄其夫,南方遂以溺女成风,礼之失也久矣。”[14]明代话本《醉醒石》中亦有此类描写:第四回“秉松筠烈女流芳,图丽质痴儿受祸”中道:“老翁仔么这样贱卖了?也算不得聘,学生包你五百两,妆奁但凭。”“你也这样胡说!放着富家不嫁,去嫁酸丁。” [15]虽也有言道“今人只图娶妻攀附富家,希图他些妆奁,平日照管。不知这女人挟了他家豪富,便要凌铄丈夫,傲慢公婆,况且不习勤苦,华于衣食,我要如他的意,力量不能,不如他的意,毕竟不安于室。不要攀高”[16]这样的言语在,但毕竟是少数。可见在时人眼中,为财婚娶乃是常态,反倒是信守婚约,不图攀附的人被视为奇谈。
这样的婚姻形式使婚娶双方都增加了相当的经济负担,男女嫁娶,非财不办,男方为了丰厚的聘礼而散尽家财,“黄姬水字淳父,长洲人。……侨妻金陵,逾六年而后归,尽斥其田以供婚嫁,恒计衣食,不能卒岁。”[17]女方之难嫁,尤甚于男,故嫁女之家为了高额嫁妆负债累累,倾家荡产,“漳南之俗,……平民婚嫁相夸耀,竞尚张盖鼓乐,舆从服饰,竭蹶经营,如输公课,及婿车方来,积囊已匮,赔奁甫毕,索债盈门。”[18]《浙江通志》亦云:“(遂安县)嫁女尚妆资,高者至破产不计,卑者或勒索聘财。”[19]财婚成为全社会普遍的婚姻方式,寒门的男女至大龄未尝嫁娶者多矣。
三、结语
财婚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形式具有相当漫长的历史,虽然它的诞生逐渐取代了门第观念在婚姻中发挥的作用,但实际上,财婚的产生和发展却正是门第婚盛行的产物。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云:“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20]可知财婚最初就起始于门第观念当中,在门第婚盛行的同时,婚嫁时的聘礼和陪嫁逐渐成为考虑婚姻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男方通过向女方家送一定数目的聘币来确定婚约,女方则要通过返还丰厚的嫁妆来彰显自身的家族地位和财势,财婚的雏形便诞生于此。
明代时期,社会的商品经济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商人的地位和价值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婚姻关系也更大程度上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影响,“重利轻义”的价值观念蓬勃发展,崇尚人欲的世俗化社会思潮泛滥,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了缔结婚姻的主线,门当户对的观念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财婚即成为了当时社会婚姻形式的主流,因此,对明代财婚的研究对探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变革都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4.665.
[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29.
[3](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4045.
[4]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1.
[5](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366.
[6](梁)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91.
[7](唐)贞观政要[M].北京:中华书局,2012.246.
[8](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6336.
[9](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8677.
[10](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27.
[11]明会典[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2](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7196.
[13](清)吴荣光.吾学录[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4](清)秦蕙田.五礼通考[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5]醉醒石[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6]醉醒石[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17](清)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451—452.
[18]上两台风俗节略[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53.
[19]浙江通志[A].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5.144.
[20]赵翼.廿二史札记校正[M].北京:中华书局,198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