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审判制度,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其弊端日益暴露,改革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审判委员会的创设以及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革思路,为当前改革和改革的目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制度;作用;缺陷;改革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特色审判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其审判组织内部均未设置审判委员会,其审判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对部分案件握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最终决定权。不可否认,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保证审判質量、发挥集体智慧、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该制度已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逐步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改革。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设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式创立。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 , 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此后,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逐步开始运作。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设在我国有深厚的背景。首先,历史上我国便有司法官僚化、行政化的影子。在古代我国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是不分的,这种影响根深蒂固,对我国当代制度设置也产生了影响,审判委员会制度就带着浓厚的官僚色彩。其组成人员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人员,可以说与行政职位紧密相连。其次,受到了苏联审判体制的影响。在建国前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全面学习苏联老大哥,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可谓处处模仿,在审判体制方面也不例外,苏联审判体制强调集体智慧,强调党的领导,这正好与设置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最后,与我国的人情社会背景也分不开。法官一方面有独立审判权,另一方面又处于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人情社会。难以在福利审判和社会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出现刚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可以将案件移送审判委员会讨论,而避免了自己审判遭受的人情压力。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作用
目前, 我国审判委员会职能如下: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做出判决;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决定院长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决定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制定司法解释、讨论在公报上发布的案例、讨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改善法官水平不高的现状。由于早年我国的法官队伍门槛较低,以至于许多退伍军人,妇女主任都可以做法官,造成了我国法官队伍专业水平整体不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不知如何处理。审判委员会的设立解决了这一问题,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质量。
2.有利于实现独立审判,抵制外部压力。前面已经提到,人情关系复杂是我的的现状,法官身处复杂的关系网中,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如果依法做出内心确信的裁判难免受到非议,如果因为受到人情压力而做出妥协又有违职业道德。所以,审判委员会给法官面对此类状况时提供了解决方案,既可以抵制人情,又能保护自己。
3.有利于监督法官。法官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极易被金钱权利腐蚀,做出有违司法公正的裁判,审判委员会作为生效裁判的最后关卡,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枉法裁判。也使法官在从事违法行为时内心有所敬畏,保重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4.有利于总结经验,维护司法统一。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就是总结审判经验,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给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模板,防止各级人民法院就相似案件做出的裁判大相径庭。集体讨论也防止了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了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多重性和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 导致其对诉讼法律基本原则的违背, 这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 , 也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性质显著
在组成上,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审判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人员,这些行政领导在审判委员会中占据了大部分席位,只有少部分的普通审判员,这就在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上体现了其行政性;工作方式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不是开庭审理,而是通过阅卷、听取汇报了解案情,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这是典型的行政性工作方式;在工作职责上,院长、副院长、庭长本应是各级法院的行政主管负责人,但是却在审判委员会中承担着法官职能,这就让这些人的身份发生混乱,也就是行政身份和法官身份在他们身上同时存在,这也就体现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冲突问题。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色制度,与世界各国的审判制服略有冲突。如果想要实现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对其改革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审判委员会有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原则
1.审判委员会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的陈述,审判委员会并非亲自听取了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只是听取了案件情况汇报,单单听取报告,对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况且报告人的报告可能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以此做出结论,交付合议庭采纳,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违直接言辞原则。
2.审判委员会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实质性问题判决是在法庭之外的地方做出的,法庭的审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应当将审判活动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诉讼参与人可以随时就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补正,使案件实体无限接近真实,使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产生信服感。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参与其中。控辩双方的权利被忽视了,社会公众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了审判分离,造成了法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这种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诉讼效率。一方面,案子较多。容易造成法官推卸责任,将本可以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审理,况且审判委员会只有一个,而案子源源不断,容易造成案子堆积起来,造成很多案子很长时间都不能审结。
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人数较多,各个委员的意见难以一致,各方讨论的过程较长,也容易造成案件审理效率底下。
4.容易造成难以追究错案责任。不能保证审判委員会审理案件就一定是正确的,可是如果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出现错误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上文已经提到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弊病,不开庭而采取听取汇报的方式,那如果汇报人在汇报时偏袒一方当事人呢?如果在案件讨论过程中部分人员故意歪曲事实呢?这就造成了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责任的矛盾。出现错案难以分清责任,不利于追究责任人。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思路
对于现阶段的改革,有些学者主张完全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审判委员会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六十多年,一下子完全废除难度很大,容易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我认为,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该分阶段进行。
(一)现阶段改革目标
1.转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目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中对“重大疑难”的审理争议最大、批评最多。应该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重大疑难案件的具体情况罗列出来,不再给各级法院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上,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
2.将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唯上改为唯贤
如前所述,目前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院长、副院长、庭长这些行政人员,要改变审判委员会浓厚的行政性质,就必须改革人员组成方式。应当广泛吸收法律专业人才,吸收专业过硬的法律精英,使审判委员会成为精英人才运用其专业知识的地方。并且,委员应该及时更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委员,及时剔除,吸收优秀人才。保证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专业性。
3.实行委员听审制
对于案件应当提前进行审查,对于可能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情况的案件应当全员听审,却有困难的,应派员听审,可参照国外的陪审团制度①。做好记录,无论是笔录还是现场视频均应做到清楚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听取派员汇报,以及观看现场视频,不可偏听偏信。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4.建立委员负责制度
每个委员对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留存档案。对于最终审判意见,应注明各委员的意见,并由该委员签名。应特别关注少数意见。并且应该在判决书后注明该案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各委员署名。真正做到可以将审判责任追究到个人。
总之,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全面深入,可以建立试点,逐步扩大范围。或者由上至下,层层改进。同时,应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官选任制度、法院组织制度等制度。
(二)远期改革目标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远期改革目标是废除该制度。为此,我们也应该采取一系
列措施:
1.设置不同的审判组织,将重大疑难案件和一般性案件分开处理。一般性案件交由一般法庭审理,特殊案件交特别法庭审理。对于特别法庭,我们要求法官更高的法律素质,更严格的法律程序。
2.建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委员会,对于出现的新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司法解释,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也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设立审判咨询委员会,挑选业务能力强,专业过硬的人组成,同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门负责为各类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案件审判,其意见只作为咨询资料使用。
综上所述,推动司法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改革势在必行,可以推动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同时也可以与国际法制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祥修.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06(1).
[2]陈迎新.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3(5).
[3]蒋问奇.关于审判分离制度的思考[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01(1).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制度;作用;缺陷;改革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特色审判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其审判组织内部均未设置审判委员会,其审判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对部分案件握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最终决定权。不可否认,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保证审判質量、发挥集体智慧、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该制度已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逐步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改革。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设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式创立。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 , 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此后,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逐步开始运作。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设在我国有深厚的背景。首先,历史上我国便有司法官僚化、行政化的影子。在古代我国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是不分的,这种影响根深蒂固,对我国当代制度设置也产生了影响,审判委员会制度就带着浓厚的官僚色彩。其组成人员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人员,可以说与行政职位紧密相连。其次,受到了苏联审判体制的影响。在建国前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全面学习苏联老大哥,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可谓处处模仿,在审判体制方面也不例外,苏联审判体制强调集体智慧,强调党的领导,这正好与设置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最后,与我国的人情社会背景也分不开。法官一方面有独立审判权,另一方面又处于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人情社会。难以在福利审判和社会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出现刚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可以将案件移送审判委员会讨论,而避免了自己审判遭受的人情压力。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作用
目前, 我国审判委员会职能如下: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做出判决;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决定院长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决定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制定司法解释、讨论在公报上发布的案例、讨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改善法官水平不高的现状。由于早年我国的法官队伍门槛较低,以至于许多退伍军人,妇女主任都可以做法官,造成了我国法官队伍专业水平整体不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不知如何处理。审判委员会的设立解决了这一问题,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质量。
2.有利于实现独立审判,抵制外部压力。前面已经提到,人情关系复杂是我的的现状,法官身处复杂的关系网中,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如果依法做出内心确信的裁判难免受到非议,如果因为受到人情压力而做出妥协又有违职业道德。所以,审判委员会给法官面对此类状况时提供了解决方案,既可以抵制人情,又能保护自己。
3.有利于监督法官。法官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极易被金钱权利腐蚀,做出有违司法公正的裁判,审判委员会作为生效裁判的最后关卡,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枉法裁判。也使法官在从事违法行为时内心有所敬畏,保重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4.有利于总结经验,维护司法统一。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就是总结审判经验,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给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模板,防止各级人民法院就相似案件做出的裁判大相径庭。集体讨论也防止了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了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多重性和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 导致其对诉讼法律基本原则的违背, 这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 , 也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性质显著
在组成上,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审判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人员,这些行政领导在审判委员会中占据了大部分席位,只有少部分的普通审判员,这就在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上体现了其行政性;工作方式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不是开庭审理,而是通过阅卷、听取汇报了解案情,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这是典型的行政性工作方式;在工作职责上,院长、副院长、庭长本应是各级法院的行政主管负责人,但是却在审判委员会中承担着法官职能,这就让这些人的身份发生混乱,也就是行政身份和法官身份在他们身上同时存在,这也就体现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冲突问题。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色制度,与世界各国的审判制服略有冲突。如果想要实现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对其改革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审判委员会有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原则
1.审判委员会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的陈述,审判委员会并非亲自听取了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只是听取了案件情况汇报,单单听取报告,对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况且报告人的报告可能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以此做出结论,交付合议庭采纳,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违直接言辞原则。
2.审判委员会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实质性问题判决是在法庭之外的地方做出的,法庭的审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应当将审判活动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诉讼参与人可以随时就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补正,使案件实体无限接近真实,使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产生信服感。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参与其中。控辩双方的权利被忽视了,社会公众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了审判分离,造成了法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这种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诉讼效率。一方面,案子较多。容易造成法官推卸责任,将本可以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审理,况且审判委员会只有一个,而案子源源不断,容易造成案子堆积起来,造成很多案子很长时间都不能审结。
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人数较多,各个委员的意见难以一致,各方讨论的过程较长,也容易造成案件审理效率底下。
4.容易造成难以追究错案责任。不能保证审判委員会审理案件就一定是正确的,可是如果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出现错误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上文已经提到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弊病,不开庭而采取听取汇报的方式,那如果汇报人在汇报时偏袒一方当事人呢?如果在案件讨论过程中部分人员故意歪曲事实呢?这就造成了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责任的矛盾。出现错案难以分清责任,不利于追究责任人。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思路
对于现阶段的改革,有些学者主张完全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审判委员会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六十多年,一下子完全废除难度很大,容易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我认为,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该分阶段进行。
(一)现阶段改革目标
1.转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目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中对“重大疑难”的审理争议最大、批评最多。应该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重大疑难案件的具体情况罗列出来,不再给各级法院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上,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
2.将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唯上改为唯贤
如前所述,目前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院长、副院长、庭长这些行政人员,要改变审判委员会浓厚的行政性质,就必须改革人员组成方式。应当广泛吸收法律专业人才,吸收专业过硬的法律精英,使审判委员会成为精英人才运用其专业知识的地方。并且,委员应该及时更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委员,及时剔除,吸收优秀人才。保证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专业性。
3.实行委员听审制
对于案件应当提前进行审查,对于可能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情况的案件应当全员听审,却有困难的,应派员听审,可参照国外的陪审团制度①。做好记录,无论是笔录还是现场视频均应做到清楚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听取派员汇报,以及观看现场视频,不可偏听偏信。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4.建立委员负责制度
每个委员对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留存档案。对于最终审判意见,应注明各委员的意见,并由该委员签名。应特别关注少数意见。并且应该在判决书后注明该案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各委员署名。真正做到可以将审判责任追究到个人。
总之,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全面深入,可以建立试点,逐步扩大范围。或者由上至下,层层改进。同时,应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官选任制度、法院组织制度等制度。
(二)远期改革目标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远期改革目标是废除该制度。为此,我们也应该采取一系
列措施:
1.设置不同的审判组织,将重大疑难案件和一般性案件分开处理。一般性案件交由一般法庭审理,特殊案件交特别法庭审理。对于特别法庭,我们要求法官更高的法律素质,更严格的法律程序。
2.建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委员会,对于出现的新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司法解释,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也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设立审判咨询委员会,挑选业务能力强,专业过硬的人组成,同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门负责为各类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案件审判,其意见只作为咨询资料使用。
综上所述,推动司法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改革势在必行,可以推动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同时也可以与国际法制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祥修.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06(1).
[2]陈迎新.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反思[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3(5).
[3]蒋问奇.关于审判分离制度的思考[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