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与税法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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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文献考察,发现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早被认知并得到广泛地应用。但在法及法学领域尚未取得认知,导致对包括税法与税法学在内的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性质认识不清。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重新观察法及法学领域、公法与私法、公法学与私法学关系的真相,发现包括税法与税法学在内的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性质皆为“公法与私法相兼容”、“公法学与私法学相兼容”,这对税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将产生重要意义。
  关键词:税法;税法学;宇宙全息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2.22;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87-02
  作者简介:杨萍(196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财政法,税法。
  一、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相关概述分析
  (一)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的含义
  宇宙全息统一理论最初是由王存臻和严春友两位教授共同创立,后被更名为全息大统一论,其含义为世界万物部分跟整体之间存在全息关系,反过来部分又被包含在其他部分中,运用该原理来对事物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部分即整体的结论;而分析部分和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结论。
  (二)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的应用分析
  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在其还未得到充分认知时便被已经被运用在了医学和生物等领域,在生物领域中最早是运用该原理来种植花草树木。后来随着人们对其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广泛认知,该原理逐渐被广泛运用在农学、社会学以及地质学等领域中。当前个别领域还未涉足宇宙全息统一论,其主要原因并非该原理不适合运用于该领域,而是缺乏对该原理的正确认知。
  二、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视角分析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关系
  要进一步探究公法和私法以及公法学和司法学的关系,首先应该站在整个法和法学界的高度上进行研究。要善于运用宇宙全息统一理论对该领域进行观察,从而发现:在法和法学领域中,各部法律、法学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且各个法律之间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换而言之,就是每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就是整个法、法学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进一步分析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它们之间从始至终都存在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是不可分割的,其本体是一样的,即都属于法和法学世界。其实这种关系也证实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司法学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不会因为人认知等因素发生改变。
  三、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检验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关系
  从当前法和法学领域来看,人们还缺乏对宇宙全息统一原理的认知,无法了解法及法学世界和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之间真实的关系,进而逐渐陷入了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实践的困境。
  (一)研究法学存在的困难分析
  法可以划分为两类,分别是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是在充分遵循法律体系内在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划分的,最开始罗马法就是采用该方法。这种划分结果可以说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这种结果不会因为人类的否定、不应用等发生改变,其最大的区别无外乎谁第一个发现这种规律的。法的这种划分方法,为以后对法学的研究开辟了新途径,并为立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但是这种方法能够让人们被该划分困住,然后采用各种方法试图彻底区分将公法和私法,例如:常常采用的“主体说”、“法律关系性质说”以及“利益说”等。但是没人知道,不管什么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是无法真正将公法和私法划分开来的,其主要是因为它们本是同体。情况更糟的是,如果在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若人们缺乏对公法和私法二者关系的正确认知会容易陷入研究困境中。立法实践的新现象主要指被广大群众所公认的公法领域出现了跟私法相关的内容,或者是私法领域中出现了公法相关的内容的现象[1]。如:大部分人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及的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应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非有法律明令规定的;纳税人若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将财产设定为质押、抵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该先于质权、抵押权以及留置权执行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现象,若人们根据自身对公法和私法关系的认知,而将其解释为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即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以及公、私法相融合等[2]。
  但是纵观现行的部门法,我们不难发现,不管人们将其划分为公法还是私法,都摆脱不了其公法和私法相兼容的本质,如果我们仅仅纠结于公法和私法两者的划分上,则是对两部法律兼容本质的无视。当前,人们普遍将刑法划分为公法,但是刑法中还存在很多规定是跟私法有关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该法律的主要责任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相关规定其实就跟私法相关。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各类民事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的,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而民事活动开展则必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不能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更不能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
  (二)立法实践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在对法学的研究方面存在很强的主观意识导致对
  事实本质认识不清楚,而反过来主观意识又会因为认识不清楚进一步受到影响,导致对新发生的社会现象进行曲解和偏解等。具体表现在:一旦有新的社会问题产生时,公民往往不知该如何是好,进而到时立法实践存在困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本质上分析,这项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公私兼容性,但是由于个人因素(认知不同、偏好不同等)片面地将其归类于经济法、或者行政法,亦或者民法。但是到底该归类于哪种法律,到目前依然没明确规定[3]。这种现象导致该法律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关于对资金的限制主要是指出了财政性资金,然而对私人资金没有进行规定;另一方面采购主体主要限制在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上,没有将企业和个人纳入采购主体中。从该法的实践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采购活动不仅涉及了政策性资金,还包含了私人资金,另外采购主体除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还应该包括企业和个人。产生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人们从潜意识认为政府采购属于公法。
  正是由于我们过于重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才最终陷入了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困境,就算是我们明白公法和私法属于同体是真实的,但是我们常常也不愿意相信。
  四、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分析税法和税法学的性质
  通过上述笔者对公法和私法、公法学和私法学关系的探究,发现了税法和税法学的性质,即税法和税法学跟其他部门法、部门法学本身是一致的,这些法律都同时兼具了公法、私法、公法学、司法学的属性,而且这种属性从确定那刻起就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因此掌握税法和税法学的性质不管对税法理论研究来说还是从立法实践来说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理论研究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形成不再受局限、自由开放的税法世界观,在这种新的税法世界观下,对税法的研究就不仅仅是纠结在税法和税法学应属于哪个范畴,而应该从整个法世界全局角度上分析税法、税法学跟其他法律、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世界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税法立法实践,我们的思路已不再受到局限和束缚,其主要是因为税法的宗旨就是决定各类社会问题,一旦问题出现时,若能够采用私法解决,那我们就不会再用税法是人们公认为公法的理由而拒绝私法手段。
  [ 参 考 文 献 ]
  [1]王继军.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和区别[J].环球法律评论,2006(04):54-57.
  [2]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J].中国法学,2003(02):161-163.
  [3]石丹丹.我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J].改革与开放,2011(1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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