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分析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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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P2P网络借贷因其自身便捷、灵活等特点,在现代金融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服务小微借款人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了较高的回报。而当前我国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面几乎是空白,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巨大的法律风险或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笔者从P2P与传统民间借贷的角度入手,分析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而提出防控风险的方式。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47-02
  作者简介:郝游(1988-),女,汉族,北京人,本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P2P网络借贷是现代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衍生品。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纯信用贷款的金融商品并不多见;且银行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往往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物以确保还款,以上等原因导致了自然人以及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也催生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迅速兴起,大量的借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上线运营,在我国福建、浙江、广东等地区尤为突出。众多平台面临行业竞争激烈、借款无抵押担保、借款人还款能力缺乏保障、平台资质审核漏洞、对借款人资质调查不善等因素,多家平台破产下线甚至陷入刑事犯罪。笔者从P2P网络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的区别进行分析,进而明确网络借贷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而确保资金安全与信用安全。
  一、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可以分为多种模式,并且每一类型在我国均有实务代表,故区别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有助于借款人最大限度防控风险,也有助于网络贷款运营商厘清责任。截止至2014年年底,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共有1575家①,相对于2013年的爆发式增长,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以及运营不当等原因,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增长速度有所减慢,部分平台“关门歇业”,其中优易贷、淘金贷、红岭创投、东方创投等多家平台爆出问题,更有部分平台已被刑事追责。现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进行分析。
  (一)单纯中介式
  我国采用这种模式的范例是“拍拍贷”,在国外采取这个模式的典型是Prosper。在这种模式中,网贷平台主要的作用是信息交互,通过平台将借款人和贷款人撮合在一起,平台不对贷款人提供担保,也无需借款人提供抵押,平台无资金涉及借贷双方,仅赚取双方给付的服务费作为报酬。借款人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信息发布在借贷平台上,贷款人通过“竞标”的方式出借款项,所以一个借款人的借款项目会有多个债权人。这种模式下,贷款人的风险较大,故投资利润也最大。
  (二)复合中介型
  我国采用这种模式的范例是宜信,在国外采取这个模式的典型是英国的ZOPA。这种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担当了银行的角色,其要对借款人的线下信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评级。宜信先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贷款人,所以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借款合同。该种模式也同样适用于线下交易。宜信还通过保证金制度来防控借款人未依约还本付息的风险,这种模式的平台安全系数大大增加,但投资收益会相对降低。
  (三)中介担保型
  在我国的实务类型是人人贷。这种平台或引入保险公司作为交易的担保,或将自有资金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确保投资本息不受损失。但是,大多数平台没有明确说明保证资金所建立风险备用基金的来源,以及风险备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动态规模,也没有说明承担风险的责任主体,以及平台是否仅以风险备用金为提供保障资金。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充当了担保和中介这两种角色,故投资人的投资利润相对较低。②
  二、P2P网络借贷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点
  传统的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基于相互信任所产生的借贷,而P2P网络借贷产生的初衷系服务于民间借贷,但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又“独具特色”。
  (一)借款双方信任基础薄弱,多为纯信用借款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或系亲戚、朋友,或有业务往来,即使双方并不熟悉,也有彼此熟识的中间人从中介绍,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借款的发生基于双方信赖。而P2P网络借款的借贷双方并不认识,借款人将借款的意思表示发布在借款平台,有闲余资金的贷款方通过网络将资金借出,双方的借款关系由平台促成,贷款人仅通过平台上公布的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信用度等信息决定是否出借款项,而对平台公布的信息真伪无法核实,贷款人的信任往往来自于对借款平台的信任。
  (二)借贷双方个体多样,参与分散分布广泛
  P2P网络借贷的双方具有点对点、散状分布的特点,借款人多为缺少抵押担保能力,资金周转期间短,借款数额较小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借款用途、数额、期限、还款方式多种多样,即使投资人拥有较少资金、资金占用期间有限制的,也能从平台上找到合适的贷款人。据笔者浏览多家P2P借贷平台网站,投资人可以分散自有资金,将款项投给多个借款人来均摊风险,而每一个借款人的借款项目也可能会得到多个投资人的“投注”,显现出一个债务对多个债权人和一个投资人拥有多个债务人的情况。
  (三)借款合意产生于网络,借贷行为依赖网络技术实现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数据统计技术也与网络借贷的发展密切相关。P2P网络借款平台是借贷双方发生借款行为的媒介,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也非纸质合同,而是通过网络实现,一旦发生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行为而导致诉讼,投资人将会举证困难,面临败诉风险,法院在借款关系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且网络借贷中的放款、还款等过程均依赖于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现代支付手段,调取证据的过程也更加复杂化。网络借款还有贷前审核网络化以及网络看空间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即时性的特点,增加了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P2P投资人的收益高、风险大
  由于借款人缺乏抵押担保能力,往往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是银行认定的“次级借款人”,这类人愿意付出更多的融资成本以获得借款,推高了借款利率;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也会以高收益为宣传噱头,从中赚取利润。且网络平台不同于其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过程过于复杂、成本过高,导致众多平台的尽职调查不够完善,加重了投资人资金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类型及监管趋势
  随着P2P平台数量的逐步上升,借款的种类也逐步多样化,平台本身防控风险手段的不断丰富,也在倒逼行业规范的出台。2014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示网络借贷平台要明确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四条界限的明确,也明示了该行业中潜在的多种风险。
  (一)因平台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风险贷款人在借贷平台公布的信息,是通过其个人上传身份、职业、家庭等信息确定的信用等级,贷款人投标该借款项目是基于对平台信息审核的信任,如平台未尽职调查并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伪,则会给贷款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中介平台应当合理划分信用级别,并公开明细化其信用评级制度③,通过收集借款人财产、收入、职业等信息,进行权重分析,并结合其他贷款人对其过往借款的信用评价,确定具有借贷平台特色的征信系统,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信息共享。
  (二)因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而引发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部分借款并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且借款人与贷款人并不认识,故在借款人无法依约偿还借款时,贷款人的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在诉讼中也面临举证难等情况。故借贷平台应当加强借款前的调查和借款后的跟踪管理,在发现借款人有无力还款的情形时,及时告知贷款人,确保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三)因平台自身原因而引发的风险
  目前成立一家网络借贷平台的门槛很低,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即可,且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平台准入门槛低、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④如部分借贷平台为吸引贷款人投资,用其自身资产向贷款人进行担保,但借贷平台应当有多少注册资本,该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都应当是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如宜信模式中的借贷公司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移给投资人,即平台参与到了资金的流转,在平台出现了“资金池”,“池”中资金的安全也需要监管和透明的公示。
  (四)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引发的风险
  由于该行业的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P2P平台有可能以诈骗为目标建立,虚构借款项目,目的在于骗取贷款人的借款。另有一些借款平台突破资金不紧张的底线,演变为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改变了平台的中介角色。也有部分平台的审核不力,使平台成为洗钱者的工具,成为犯罪的渠道。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准入及监督管理。
  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发展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除加强外部监管以外,平台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也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方式,营造健康的行业环境和良性的竞争环境将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服务小微方面释放巨大的能量。
  [注释]
  ①网贷之家发布2014年中国网贷行业年报[Z].网贷之家研究院,2015-1-6.
  ②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EB/OL].搜钱网整理,2014-8-13.
  ③林荣琴.论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④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P2P网络借贷平台:天使还是魔鬼[EB/OL].财新网,2013.
  [参考文献]
  [1]林荣琴.论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2]郭姗姗.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陈翔.我国P2P网贷款模式及法律风险[J].唯实(现代管理),2014.
  [4]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P2P网络借贷平台:天使还是魔鬼[EB/OL].财新网,2013.
  [5]网贷之家发布2014年中国网贷行业年报[Z].网贷之家研究院,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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