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观念“冲突”下死刑和死缓的界限问题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775383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李昌奎案”一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却是生与死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法院在二审中以“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为由(我们将其视为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在终审判决书中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无论是从案件发生的背景还是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危害后果等方面分析(适用死缓的消极条件),李昌奎的犯罪情节都极其恶劣。在法律未对死刑和死缓作出明确的区分时,我们的关注点在于死缓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即作为死刑和死缓界限的若干因素(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应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得到正确考量。
  关键词:死缓的适用;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社会视角;法律视角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78-01
  作者简介:韩富饶(1993-),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从社会观念的视角评价死刑和死缓的界限
  “杀人偿命”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如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是一样的道理,只要杀了人,尤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偿命,反映在法律层面就是被判处死刑,不管事后是否自首、认罪态度是否良好,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等都不能作为被原谅的理由,社会关注的是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消极条件,而相比之下积极条件便可有可无,所谓的积极条件只是弥补但无法挽回,犯罪分子最终要为所犯的罪行付出代价。在本案中,从作案动机上看,李昌奎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动机卑劣;从作案手段上看,李昌奎先将被害人王某掐昏后进行强奸,然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后又将年仅三岁的王某倒提着活活摔死在铁门外,其作案手段令人发指,挑战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极限;从危害后果看,李昌奎杀死的却是两条鲜活的生命并且李昌奎杀人之前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毫无疑问在社会观念的评价下李昌奎的罪行必须适用死刑,对其所实施的自首等积极行为完全不在对其定罪量刑的考量范围内。总之,对于“李昌奎案”社会是以死刑和死缓的消极条件为侧重点来进行评判的。
  二、从法律的视角评价死刑和死缓的界限
  由于刑法条文并未明确死刑和死缓的界限,仅仅从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发,可以看出保留死刑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态度,而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长期死刑政策。那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把握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如何正确把握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首先分析消极条件,刑法所谓的“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由此可见必须严格符合这三种情形,方可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消极条件是适用死刑的必备条件。
  再来分析积极条件,虽然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但根据刑事审判经验,犯罪后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等都可以视为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但是是否只要具有积极条件就可以适用死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我们可以推断,对于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应当以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消极条件的统一为首要标准,不符合这三个条件方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在应当判处死刑的范围内考虑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即对于适用死刑来说,消极条件可以作为独立评价犯罪的标准,而积极条件不能作为独立评价犯罪的标准。本案中,李昌奎出于为了报复被害人先将被害人王某掐昏后进行强奸,然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后又将年仅三岁的王某倒提着活活摔死在铁门外,其罪行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三个消极条件。二审改判死缓只看到适用死缓的积极条件,将其作为独立评价犯罪的标准,忽略消极条件,实质上已经违背了设立死刑的目的。
  三、结论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社会观念和法律看似冲突,但是在最终目的上依旧是契合的。法律设立死刑的目的在震慑和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将死缓作为死刑的执行制度是为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之外的其他犯罪分子从宽处罚,这一点是社会观念所认同的。社会观念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评价通过法律的规定更加规范化。“李昌奎案”由死刑到死缓再到最终改判死刑,看似是民意的驱使,事实上应该是民意反映在法律上的结果,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现实,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在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契合之下,对消极条件的独立性评价是具有一致性的,而积极条件在不满足消极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高铭暄,徐宏.中国死缓制度的三维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0(02).
其他文献
摘要:传统上对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解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而进行的反对封建社会制度的革命。”然而,摩尔通过详细的考证历史事实和理性思考,发现英、法、美三国革命在发生根源、推动力量、革命目的等方面存在着复杂性,带给我们一种崭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资产阶级革命。  关键词: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内战;法国大革命;美国内战  中图分类号:K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
期刊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从业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多样化。在实际中存在着如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将该项目工程或相关专属权益发包给并不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其他机构,由该机构或个人再招录人员。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77-01  作者简介:赵亮(1979-),男
期刊
摘要:本文结合航运市场的相关动态,分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全文分成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紧接着重点论述了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最后对推进我国国际船舶登记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减少登记时间、有条件放开船级社入级限制以及改革船龄限制规定等,以此起到进一步吸引我国船舶回籍之目的。  关键词:航运;国际船舶;登记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期刊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58条在原有基础上,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要在实践中真正实施这一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对提起诉讼的主体作出界定并适当扩大,提升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实行“三位一体”的集中审
期刊
摘要:随着宪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也在不断完善。一方面建立了法学学科的完整理论体系,另一方向促进了行政法的实践运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法学本身遭到了真实世界的质疑,同时行政法的实践也面临着现实性难题。行政交往论的提出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新视野,本文介绍了行政交往论提出的现实背景,并探讨了交往论的现代性,最后分析了交往论在行政法中的论证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
期刊
摘要:P2P网络借贷因其自身便捷、灵活等特点,在现代金融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服务小微借款人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了较高的回报。而当前我国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面几乎是空白,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巨大的法律风险或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笔者从P2P与传统民间借贷的角度入手,分析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而提出防控风险的方式。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D9
期刊
摘要:美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心态最初的规定是纷繁复杂的,这可以归咎于其国情。《模范刑法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打破了这一僵局,使得混乱逐渐归于统一。其中仅用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个术语来规定犯罪心态,这一简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刑事法律的务实特性。  关键词:犯罪心态;《模范刑法典》;罪刑相适应;务实  中图分类号:D971.2;D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
期刊
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原则,是决策部门与所有关心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的人进行交流互动的一个重要的平台。通过《环评法》第十一条法律规定,结合兰州地铁建设中的环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提出建议举措。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5-01  作者简介:孙超(19
期刊
摘要:近年来,新媒体的市场份额日益扩大,而以此同时传统媒体却有衰落之势。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媒体的发展是建立在对于传统媒体的“掠夺”上的。那么“合理使用”是否可以成为新媒体掠夺行为的挡箭牌?传统媒体为何不诉讼维权,这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  关键词:版权之争;合理使用;今日头条事件;版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8-01  作
期刊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上里程碑似的壮举。该草案中有很多亮点,顺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但在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和力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加大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办案人员和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更加专业化,不断提高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效率;建立健全家庭诚信档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