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探讨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fdsfdsadsfafds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对“交付执行”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出现职责不清,甚至是推诿扯皮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为分界点,厘清责任,强化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及罪犯合法权益。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90-02
  作者简介:陈勋(1966-),福建平潭人,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仕(1976-),福建福州人,毕业于福州大学,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但现行法律对于法院交付文书直至监狱收监这一时段由谁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产生模糊认识,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对交付执行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不同理解
  (一)从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权限划分来看
  现有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①。但对于如何界定“交付执行前”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提出,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是从法院到看守所再到监狱的一个流水过程,若监狱尚未对罪犯收监执行,则交付执行并未完成。在此期间罪犯出现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付执行前”,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而笔者认为,这个“交付执行”只是一个节点,当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时,法院就已经完成其交付。首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送达是罪犯能否被收监执行的充分必要条件。监狱法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除文书有重大错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外,应当予以收监②。这就意味着,当法院将规定文书正确送达就能够顺利实现交付执行,之间不应当再有任何障碍——除文书重大错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外,监狱不得以要补齐法律文书、医院诊断材料或进行某项检查为由暂不收监;对于一般差错,应事后通知法院补齐或者作出更正。其次,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是一种交接行为。刑法规定,对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就意味着:(1)对于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法院只具有通知义务,具体交接事宜由看守所与监狱自行解决;(2)从法院文书送达到监狱收监执行这一期间,看守所对于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收监执行以及在被监狱收监前的羁押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暂时性代为执行。第三,这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要求相符合。该《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③。这就意味着:“交付执行前”与“交付执行后”是以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为分界点,在法律文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就不得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二)从交付执行实践及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
  有学者认为,罪犯被监狱收监执行前,出现了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来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更为合适。一方面,法院对案件及当事人都比较熟悉,可以在短时间做出决定,不致延误治疗。另一方面,法院应履行好对暂予监外审查的职责,如果不管罪犯病情轻重都送监狱执行,既不仅不利于保障罪犯的健康权,又增加司法成本和监管风险。
  而笔者认为,不宜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将超出法院审判职能,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首先,作为审判机关,法院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可能对案件事实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和看法,不利于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在法院内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后续衔接工作一般都由原审法官来负责,由于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其次,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时是对自己调查收集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成为“自身案件的法官”。由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过程都是在其内部完成的,名为司法审判,实为自办自批,缺乏必要监督,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第三,认为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会更加便捷,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同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一样,法院同样要组织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其居住地、确定保证人等。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对患有严重疾病罪犯,监狱都会立即送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或其他三甲医院救治;对于经医院确认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病犯,往往通过“绿色通道”,最快当天就可完成审批手续,不致出现延误治疗情形。
  (三)从看守所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作用来看
  有学者认为,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发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无论是法院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的,看守所均有义务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建议。包括三种情形:(1)裁判生效前已被羁押在看守所,裁判生效后经交付执行尚未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2)裁判生效前未被羁押,但裁判生效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已被有关机关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罪犯;(3)交付执行后留所执行的罪犯。
  笔者认为,对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罪犯,看守所无权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建议。依据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里有三层含义:(1)只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其他人包括被告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除外)都没有申请的权力;(2)看守所只有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法院的义务,而没有提请(或申请)的权力;(3)对于法院是否有权自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要解决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关键还是应当由监狱立即收监执行。   二、当前在收监执行环节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执行信息不对等,法院怠于行使决定权,致使监狱监管压力突增。2012年,修改后的《监狱法》限制了监狱拒绝收监的权力,明确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该法第十六条关于法律文书送达要求的,应当予以收监。由于某些法院不愿承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责任,而将这些风险转嫁给监狱,导致监狱不得不对一些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收监执行。
  二是执行信息不全面,审前未羁押新犯直接交付执行可能造成监管隐患。在侦查阶段,看守所对于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都要进行身体检查。但在交付执行中,对于审前未羁押的新犯,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看守所在收监后一般未经体检就直接送监狱交付执行,导致一些携带HIV病毒等严重传染病的罪犯被收监,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执行方式特殊性,致使一些突发疾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陷入困境。监狱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这期间,罪犯突发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一般认为已经交付执行,应由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但监狱又以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罪犯未提供相关检查及诊断报告为由暂缓收监,存在相互推诿现象。
  鉴于上述情形,如何厘清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各司其职,保障病犯的合法权益,是刑事执行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强化监督,切实保障交付执行中罪犯的合法权益
  (一)厘清责任、强化督促,促使相关单位各司其责
  首先,应当对法院的不作为行为加强监督。高检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回复是否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问题的答复》中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应当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但至于如何进行监督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其次,应当对看守所对收押人员不及时治疗行为加强监督。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收押时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的有关规定: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还要询问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对看守所收监后未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未及时对重病罪犯进行治疗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第三,应当对监狱对重病犯的拒收行为加强监督。对于监狱违反《监狱法》第17条规定拒收看守所交付执行罪犯的,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并应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12条之规定,建议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同时,按照对等监督的原则,也可以报请监狱所在地的设区市检察机关,由其向监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二)强化沟通,联合发文,对监狱收监执行前由谁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予以规范
  要建立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方面,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四家就“交付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进行探讨,出台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监狱拒收问题及时与省级监狱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也可就病犯交接问题达成共识,如看守所与监狱,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不移动病犯的情况下,通过移交相关材料完成罪犯交接。
  (三)引入社会医疗保障,减轻监狱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监狱拒收问题
  监狱拒收的根本问题,是在于沉重的医疗费用、监管压力和因病犯死亡带来的信访风险。司法部已出台文件,建议各地“试行罪犯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④。目前多地已经试点将监狱医院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狱医院的硬件水平,给罪犯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从而减少保外就医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减轻监狱治疗费用承担同时,也可以让罪犯在其他三甲医院“特殊病房”住院治疗,减轻监狱监管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罪犯死亡率。
  [注 释]
  ①<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五款.
  ②<监狱法>第16、17条.
  ③王磊,曾志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司法,2015(2).
  ④201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7条.
其他文献
[摘 要]网上证券交易,既是证券交易活动,又是一种电子商务,网上证券交易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在交易中既包含了传统交易业务的成分,又具有电子商务的成分,从而使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本文仅从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角度谈几点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强制性法津规范 场外交易 权利 义务    我国现行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专门立法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此外还有有关证券交易
[摘要]课题组基于行动导向对高职院校《报关实务》教学进行研究与实践,继角色扮演法在货物通关技能教学中成功运用后,在报关单缮制技能教学中引用了项目教学法。本文从分析传统报关单缮制技能教学方法着手,明晰了项目教学法的优势,充分阐述了项目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报关实务》报关单缮制技能教学中的应用过程及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 高职院校 报关单缮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
摘要:三十年来,我国连续实施了六次“五年全民普法规划”,公民的法律素质逐步提升,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医患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的当下,要从源头上解决医患问题,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需从医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入手。增强医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医务人员既是社会与民众的期望,也是医学院校应当高度重视的课题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期刊
教务管理是高等学校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高校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不断丰富与更新,增加了教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对教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教务管理进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加强教务管理队伍自身建设    1.明确并坚持“服务”理念。教务管理是一项平凡、艰苦的工作,为基层教学服务是它的一个鲜明特点.所以必须加强管理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甘为人梯,为教学改革服务,为教师、学生服
随着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话语霸权的建立,它已深深地渗透到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意识中,并影响到中国工业化的战略.面对新自由主义的误导,文章从韩国模式出发,指出从静态的比较优
通过2-(2-苯并唑)-4-甲氧基苯酚、2-(2-苯并唑)苯酚与三甲基镓、三甲基铟反应,合成了四个新的金属有机化合物,并用元素分析、质子核磁共振谱、质谱及红外光谱等手段对化合物
[摘要]《商务策划》是很多经管类高职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如何运用行动导向法在课程中进行相关教学设计,本文从变革授课方式、改革考试方式、强调小组的分工与协作、多门课程之间的融合、丰富教学方式、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等多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商务策划 行动导向法 教学设计 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4-0191-02
摘要: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检察业务决策制度,2008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完善检委会制度,但其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重、委员知识储备陈旧、议事范围过广、责任分散等问题。文章结合主任检察官试点的成功经验,勾画出旨在重点解决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面对案件量大、与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权责不统一的检委会制度新模式。文章还对检委会职能
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是经国家多部门审批成立的与中华医学会同级的组织,学会的成立,有利于推进制定心胸血管麻醉发展规划、临床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可以更好地组织开展心胸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