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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戏剧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中国传统仪式规范,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引导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文章将从社会仪式对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指导意义角度出发,以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为例,浅谈面对消逝的社会仪式,当下留存社会仪式的意义以及仪式的传承。
【关键词】:社会仪式;逝者庆典;社会表演学;仪式传承
社会仪式见证着一个人从诞生到死亡的各个阶段,某种意义上说,仪式的存在会使生活变得繁复,德国的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曾提到:“受过传统习俗教育的人,会恰如其分的礼貌虔敬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他会根据他所属的等级的习尚和“礼”的要求——一个儒教的基本概念——处理自己的所有行为,甚至包括身体的姿势与动作,做到彬彬有礼,风度翩翩”[1]显然,“礼”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无需做过多的赘述,它涵盖了一个人的所有行为。社会仪式中的礼节与规范是社会表演所关注的,正如孙惠柱在他的《社会表演学》一书中谈及:“社会表演学更关注的是儒家经典作为行为规范手册的意义”。[2]显然,行为规范指导着人们用“礼”来要求自我。面对渐渐消逝的社会仪式,如今我们如何看待仪式的?而又如何传承这些社会仪式和规范?
丧葬祭祀活动是对“孝道”伦理观的体现,对于丧葬仪式的传承不能因为其仪式繁琐一时间难以应付,而在思想上、行动上放弃对社会仪式的重视。传统丧葬观念对于农村来说影响较深,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五服”制丧服穿着、服丧与守孝的制度等,在操办丧事的期间孝子孝女、孝婿孝媳都需要披麻戴孝,一日数次跪哭于灵前,并且要大宴宾客、广发孝帕。守灵的时间有三天,在家中的正厅靠后的地方放着棺材,在这三天中,同时有很多的讲究,所有的直系亲属都需要穿着孝服、带着孝帽跪在屋子里守灵。而且在其中有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搭戏台子,请来戏班子唱戏。另外还有扮演过世人,作为悼念的一种方式。理查·谢克纳的这句话:“一群人,不管是两个、三个还是十二个通过一些方式使他们的行为“仪式化”,他们不是在做自己,而是在“演”自己”[3]在丧葬礼中见到扮演或是假哭的现象,在笔者看来在此的“扮演”并非和伦理道德相悖,反倒是通过扮演的形式为逝者悼念。
然而对于现如今很多在城市居住的年轻人,他们在丧亲之后,就略显迷茫,并不知道要如何做才能够合乎社会礼仪,因此,丧葬礼于此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于此,很多人感叹如今的殡葬礼仪,由火葬场包办的殡葬礼仪和现代城市的冰冷相得益彰,亲人过世,在火葬场开追悼会立即火化,亲属强压着悲痛机械化地填写死亡证明书,办理完一系列听起来让人只觉冰冷的手续之后,在尸骨未寒时焚化,一切仪式不复存在,主持人在哀乐声中向所有人讲逝者的一生,然后用程式的过场环节,要求在场的亲属向逝者鞠躬,伴随一阵默哀,献花圈,排成一排走过灵床,向遗体告别,结束一切。现代化城市中的丧葬文化对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孙惠柱先生在《社会表演学》中提到,“我们整个社会太久地忽略了应当从娃娃開始的礼仪——也就是社会表演——的教育”[4]对于在殡葬过程中的礼仪,往往大人都是在孩子面前进行的,但如此这般的礼仪规范机会就这样无形被忽略,孩子们虽不懂,但是在他们的脑海中就没有种下关于此行为种子,因而对于下一代的行为规范是缺失的状态。
少数民族的仪式观念相对较强,在杂居与聚居的少数民族的村寨里,他们对于仪式的信仰感要远胜于现代城市人民的仪式观。在云南的汉族、彝族、白族、纳西族、布朗族以及瑶族等少数民族在丧葬礼中,有守孝的习俗,孝期分为四十九天、三个月、一年以至三年多,白族把服丧守孝看作是对血缘关系的继承与延续,具体地体现在“点主”仪式上,有年龄最长的孝子手捧死者灵牌,身着孝服,端坐于灵前,其他孝子及亲属都向灵牌叩头。叩头之后,由一名长着用针刺破捧灵牌者的左手中指,将捧灵牌者的鲜血滴在灵牌上,意味着死者香火血脉已传承到了捧灵牌者的身上了,仪式的整个过程要当众进行。金平苗族在下葬三日后,每天晨昏给死者送饭送火,清晨送饭用三个竹筒分装饭、菜以及茶水;黄昏时分送火。第一天送至墓地,第二第三天逐渐靠近村寨。送饭的时间还要有讲究,此外,出殡后第十三天的晚上还要举行“烧祈”仪式,家人背着弩弓到墓地接回逝者的亡灵,然后在丧家堂屋内杀鸡“打卦”献祭。众亲友及村人携酒和粮食等物齐聚丧家,大家在一起聚餐,深夜再将亡灵送走,仪式结束之后,还有“做斋”,,意为逝者亡灵同家人团聚,少则一日,多则三日。[5]这些仪式化的行为规范准则,不仅是对于逝者的尊重,而且是对逝者亲属行为规范的约束,某种意义上体现着社会行为规范中对于逝者孝道的要求。
通常,这样具有民族特征的仪式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里有完整性的延续。在笔者看来,用仪式性的行为规范,来表达晚辈对逝世亲属的尊崇与怀念,类似仪式化的逝者庆典,体现着行为规范的准则和民族信仰。一系列仪式化行为的内在特性满足了人们精神寄予的需求,建立形成的社會规范,延续着社会礼仪,同时也散发着它的社会功能性。
值得庆幸的是,如今有一种职业叫做“殡葬业”,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特殊服务业,一些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了殡仪专业,上海理工大学还设立了殡葬文化的研究生班。对于殡葬礼仪文化的传承方面,大多从社会礼仪的延续方向出发,用礼仪文化课堂,来使社会仪式得以传承。事实上,在此方面国外的尝试与探索走在了前面,例如英国在小学课堂上,护士或者是殡葬业的从业人员来跟孩子们讲述人在死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并且让学生轮流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来模拟情境。这样类似的探索,笔者认为是存在有借鉴意义的,对于民族仪式文化来讲,我们也可以探索出类似的方法,能够使我们的社会礼仪得以延续。模拟情境,扮演摹仿的形式可以介入到课堂之中,对于仪式文化的传承,常常是体现在对于语言、行动的规范之上,因此,通过摹仿还原仪式的方式显然是可行的,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模拟仪式的情境,由学生轮流来体验角色,体验仪式的过程,这对于少数民族仪式文化的传承是必要的,并且通过此种方式的学习,可以从根源上使人们对于民族仪式的认同感不断加强。
对于社会礼仪的延续,绝对不可否认的是在认同感模式下的学习,在摹仿的过程中,还原仪式内涵,将社会仪式同民族文化的根基结合。同样,除摹仿之外,记录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可以将仪式文化做成纪录片,社会礼仪的延续就可以有根可寻了。少数民族聚居地,通常他们的传承多数凭借着口口相传,在每个族里,会存在着一位“老人”,他清楚所有的民族仪式,这样一代代传承下来,不可避免流传过程总会有遗漏或者失传,但传承仪式是伦理观的一种体现,它承载着社会行为规范,同时延续着社会礼仪,对于当下而言,当是我们民族最不可或缺的范式。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445—446.
[2] 孙惠柱著,《社会表演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6.
[3]【美】理查·谢克纳,《人类表演与社会科学》【C】,周沁译,摘自《戏剧评论》1973年秋季刊,译文摘自《人类表演学系列:人类表演与社会科学》谢克纳、孙惠柱主编,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3.
[4]孙惠柱著,《社会表演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4.
[5]和少英编著,《逝者的庆典——云南民族丧葬》【M】,云南: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38—39.
【摘要】:中国传统仪式规范,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引导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文章将从社会仪式对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指导意义角度出发,以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为例,浅谈面对消逝的社会仪式,当下留存社会仪式的意义以及仪式的传承。
【关键词】:社会仪式;逝者庆典;社会表演学;仪式传承
社会仪式见证着一个人从诞生到死亡的各个阶段,某种意义上说,仪式的存在会使生活变得繁复,德国的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曾提到:“受过传统习俗教育的人,会恰如其分的礼貌虔敬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他会根据他所属的等级的习尚和“礼”的要求——一个儒教的基本概念——处理自己的所有行为,甚至包括身体的姿势与动作,做到彬彬有礼,风度翩翩”[1]显然,“礼”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无需做过多的赘述,它涵盖了一个人的所有行为。社会仪式中的礼节与规范是社会表演所关注的,正如孙惠柱在他的《社会表演学》一书中谈及:“社会表演学更关注的是儒家经典作为行为规范手册的意义”。[2]显然,行为规范指导着人们用“礼”来要求自我。面对渐渐消逝的社会仪式,如今我们如何看待仪式的?而又如何传承这些社会仪式和规范?
丧葬祭祀活动是对“孝道”伦理观的体现,对于丧葬仪式的传承不能因为其仪式繁琐一时间难以应付,而在思想上、行动上放弃对社会仪式的重视。传统丧葬观念对于农村来说影响较深,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五服”制丧服穿着、服丧与守孝的制度等,在操办丧事的期间孝子孝女、孝婿孝媳都需要披麻戴孝,一日数次跪哭于灵前,并且要大宴宾客、广发孝帕。守灵的时间有三天,在家中的正厅靠后的地方放着棺材,在这三天中,同时有很多的讲究,所有的直系亲属都需要穿着孝服、带着孝帽跪在屋子里守灵。而且在其中有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搭戏台子,请来戏班子唱戏。另外还有扮演过世人,作为悼念的一种方式。理查·谢克纳的这句话:“一群人,不管是两个、三个还是十二个通过一些方式使他们的行为“仪式化”,他们不是在做自己,而是在“演”自己”[3]在丧葬礼中见到扮演或是假哭的现象,在笔者看来在此的“扮演”并非和伦理道德相悖,反倒是通过扮演的形式为逝者悼念。
然而对于现如今很多在城市居住的年轻人,他们在丧亲之后,就略显迷茫,并不知道要如何做才能够合乎社会礼仪,因此,丧葬礼于此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于此,很多人感叹如今的殡葬礼仪,由火葬场包办的殡葬礼仪和现代城市的冰冷相得益彰,亲人过世,在火葬场开追悼会立即火化,亲属强压着悲痛机械化地填写死亡证明书,办理完一系列听起来让人只觉冰冷的手续之后,在尸骨未寒时焚化,一切仪式不复存在,主持人在哀乐声中向所有人讲逝者的一生,然后用程式的过场环节,要求在场的亲属向逝者鞠躬,伴随一阵默哀,献花圈,排成一排走过灵床,向遗体告别,结束一切。现代化城市中的丧葬文化对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孙惠柱先生在《社会表演学》中提到,“我们整个社会太久地忽略了应当从娃娃開始的礼仪——也就是社会表演——的教育”[4]对于在殡葬过程中的礼仪,往往大人都是在孩子面前进行的,但如此这般的礼仪规范机会就这样无形被忽略,孩子们虽不懂,但是在他们的脑海中就没有种下关于此行为种子,因而对于下一代的行为规范是缺失的状态。
少数民族的仪式观念相对较强,在杂居与聚居的少数民族的村寨里,他们对于仪式的信仰感要远胜于现代城市人民的仪式观。在云南的汉族、彝族、白族、纳西族、布朗族以及瑶族等少数民族在丧葬礼中,有守孝的习俗,孝期分为四十九天、三个月、一年以至三年多,白族把服丧守孝看作是对血缘关系的继承与延续,具体地体现在“点主”仪式上,有年龄最长的孝子手捧死者灵牌,身着孝服,端坐于灵前,其他孝子及亲属都向灵牌叩头。叩头之后,由一名长着用针刺破捧灵牌者的左手中指,将捧灵牌者的鲜血滴在灵牌上,意味着死者香火血脉已传承到了捧灵牌者的身上了,仪式的整个过程要当众进行。金平苗族在下葬三日后,每天晨昏给死者送饭送火,清晨送饭用三个竹筒分装饭、菜以及茶水;黄昏时分送火。第一天送至墓地,第二第三天逐渐靠近村寨。送饭的时间还要有讲究,此外,出殡后第十三天的晚上还要举行“烧祈”仪式,家人背着弩弓到墓地接回逝者的亡灵,然后在丧家堂屋内杀鸡“打卦”献祭。众亲友及村人携酒和粮食等物齐聚丧家,大家在一起聚餐,深夜再将亡灵送走,仪式结束之后,还有“做斋”,,意为逝者亡灵同家人团聚,少则一日,多则三日。[5]这些仪式化的行为规范准则,不仅是对于逝者的尊重,而且是对逝者亲属行为规范的约束,某种意义上体现着社会行为规范中对于逝者孝道的要求。
通常,这样具有民族特征的仪式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里有完整性的延续。在笔者看来,用仪式性的行为规范,来表达晚辈对逝世亲属的尊崇与怀念,类似仪式化的逝者庆典,体现着行为规范的准则和民族信仰。一系列仪式化行为的内在特性满足了人们精神寄予的需求,建立形成的社會规范,延续着社会礼仪,同时也散发着它的社会功能性。
值得庆幸的是,如今有一种职业叫做“殡葬业”,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特殊服务业,一些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了殡仪专业,上海理工大学还设立了殡葬文化的研究生班。对于殡葬礼仪文化的传承方面,大多从社会礼仪的延续方向出发,用礼仪文化课堂,来使社会仪式得以传承。事实上,在此方面国外的尝试与探索走在了前面,例如英国在小学课堂上,护士或者是殡葬业的从业人员来跟孩子们讲述人在死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并且让学生轮流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来模拟情境。这样类似的探索,笔者认为是存在有借鉴意义的,对于民族仪式文化来讲,我们也可以探索出类似的方法,能够使我们的社会礼仪得以延续。模拟情境,扮演摹仿的形式可以介入到课堂之中,对于仪式文化的传承,常常是体现在对于语言、行动的规范之上,因此,通过摹仿还原仪式的方式显然是可行的,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模拟仪式的情境,由学生轮流来体验角色,体验仪式的过程,这对于少数民族仪式文化的传承是必要的,并且通过此种方式的学习,可以从根源上使人们对于民族仪式的认同感不断加强。
对于社会礼仪的延续,绝对不可否认的是在认同感模式下的学习,在摹仿的过程中,还原仪式内涵,将社会仪式同民族文化的根基结合。同样,除摹仿之外,记录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可以将仪式文化做成纪录片,社会礼仪的延续就可以有根可寻了。少数民族聚居地,通常他们的传承多数凭借着口口相传,在每个族里,会存在着一位“老人”,他清楚所有的民族仪式,这样一代代传承下来,不可避免流传过程总会有遗漏或者失传,但传承仪式是伦理观的一种体现,它承载着社会行为规范,同时延续着社会礼仪,对于当下而言,当是我们民族最不可或缺的范式。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445—446.
[2] 孙惠柱著,《社会表演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6.
[3]【美】理查·谢克纳,《人类表演与社会科学》【C】,周沁译,摘自《戏剧评论》1973年秋季刊,译文摘自《人类表演学系列:人类表演与社会科学》谢克纳、孙惠柱主编,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3.
[4]孙惠柱著,《社会表演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4.
[5]和少英编著,《逝者的庆典——云南民族丧葬》【M】,云南: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