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下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变革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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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以来,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在我国得到飞速的发展,但是在法硕教育改革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本论文从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与培养目标不符、法硕毕业生定位不准及其现实效益不显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了法硕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定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6(a)-0021-02
  
  1 法律硕士教育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为改变此种现状,国家决定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我国的法硕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教育模式,是在借鉴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博士(JD)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国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1]在设立之初,全国仅有8所院校作为法硕专业学位试点单位。[2]2000年开始,法硕将招生范围限定为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伴随着高校扩招,法硕的教育开始升温,逐渐成为研究生考试中最引人瞩目的十大热门专业之一。2009年以来,为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法硕开始面向本科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招生,称之为法硕(法学)。
  
  2 法硕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法硕教育作为当今我国法科教育改革的方向,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培养出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以改变现有法科教育的尴尬局面。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和摸索,法硕在中国的运行的确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果。但是法硕在我国仍然算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这10多年的进程中始终面临着一些问题。
  2.1 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硕作为中国法科教育的改革方向,本来是一种以培养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为主的新型的法科教育模式,但是在实践中法硕开设的课程并没有体现出实务型培养目标。
  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开展法硕教育的院校中,课程科目设置的数量严重不足。这与我国高等教育部门对于法律科学和法律职业的认识不充分有着必然联系。法律科学是庞大的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份子,也正如很多其他学科一样,它是不能够脱离其他社会科学而独立存在的,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也必然是优秀的社会科学学者。但目前在我国的法硕教育当中,不仅对与法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教育投入明显不足,甚至连法律学科本身内容的开设也是进度缓慢,篇幅有限。举个例子,在我国,三年的法硕开设的所有科目(包括所谓的英语和政治等必修学科)不过30门,但在民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法律研究生要学习将近50门课程,而美国的“法博士”在3年学习计划中要经历80门左右的课程。这种差距是显然的,这也是我国法律硕士理论素质偏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法硕改革中,增加课程数量,提高授课质量是必须要考虑的。
  课程科目的设置也存在问题,法硕本来就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科教育的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的新型法科教育模式,但在实践中法律硕士所开设的课程并没有体现出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使其成长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绝大部分为法学理论课,实务课程少之又少,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甚至有的院校根本就没有开设实务课程。课程结构也不合理,选修课与必修课不分,自选课形同虚设,实践课课时少,学校很少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法庭观摩和法庭教学等活动。换言之,法硕课程的设置同样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没有将其设计为理论与实践有效衔接、传授知识与训练实务能力并重、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培养模式。
  2.2 教学方式与培养目标不符
  2006年8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3]
  但是在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院校的法律硕士教育采用的教学模式仍旧是传统的“填鸭式”的方法,这种方法只注重课本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的激发;片面强调书本知识的全方位记忆,严重忽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掌握和应用。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教学方式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十分不相符的。而在此应该借鉴美国的JD教育模式。
  2.3 法硕毕业生定位不准
  法律硕士自1996年正式招生以来,最初的招生标准和培养规格都没有统一;从2000年开始,法硕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并将招生范围限定在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内。但是2009年以后,为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危机,法律硕士开始招收本科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称为法硕(法学)。
  如果说过去的法律硕士从其生源类型可以勉强看出,其以复合型应用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那么自从法硕(法学)出现后,这一定位就更加模糊了。可以预见这一改革措施将是我国法硕的改革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
  而对于法硕扩招相应带来法律硕士就业难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类的就业在中国就已经很困难,而法律硕士虽然名其为硕士,但其法学功底则只相当于本科,这最终导致了法律硕士同法学本科毕业生一同挤入就业难的大潮中。
  还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我国的法硕毕业生除了进行实务法律职业之外,尚有不少人投入法学教学和科研之中,而这与法硕的培养目的也是不相符的。
  2.4 现实效益不显
  法律硕士是一个很特殊的学位层次,既高于学士学位,又不同于传统的硕士学位,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法学硕士只注重学术性的缺陷,其存废问题一直颇受争议,因此,对法律硕士的现实定位要清楚。
  我国现阶段的高层次的法律研究生教育主要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本科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侧重对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毕业之后也侧重于学术研究。法律硕士研究生则主要招收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侧重于法律事务的解决,目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创立之初即定位于“高级阶段的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背景,与法律职业资格相联系相对应的一种职业教育”[4]。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学院教育仍旧以理论科研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要培养目标,作为新兴的教育模式的法律硕士教育受重视程度不够。
  
  3 法律硕士改革的建议
  要将法律硕士培养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复合型、实务型人才是一个长期提升的过程,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来改变法硕目前的教育现状。
  3.1 设置合理的课程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故在课程设置上,各个招生院校要充分考虑法律职业思维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的能力。从2009年法硕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以来,法硕分为法硕(非法学)和法硕(法学),对于两种基础不同的学生应设置不同的课程。法硕(法学)的研究生应主要侧重实务能力的训练,法硕(非法学)的研究生则应开设法律的基本课程,主要是刑法、民法等六法全书,真正使学生在短时间内熟悉法律的基本体系和原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以及形成熟练的法律逻辑思维。
  除去基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外,在JM的日常教学中,全程开设法律道德课程,这关系着中国未来司法从业者的道德素质,是一个十分紧要的问题。[5]
  3.2 探索切合法硕教育的教学方法
  法律硕士是在美国JM教育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中国的职业法律教育。作为职业法律教育,我国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建立适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教学方式,在此应借鉴美国的JM教育方式,探索建立案例教学的新模式。
  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特点就是将案例融入理论知识的讲解中,通过对案例的剖析,讲述法律的相关概念及原理知识,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3.3 毕业生定位
  法律硕士虽有法学和非法学之分,但是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象,培养出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实践性法律人才,所以法硕毕业生应将自己定位在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具有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法律人。
  我国开设法硕最专业的院校应该鼓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法律事务部门去工作,尽量减少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理论科研职业的数量,这样才能做到学以致用,同时也最大程度上符合国家设立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初衷,缓解法学硕士的就业压力。
  3.4 尽快对法硕教育进行明确定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法律硕士在我国产生已有十余年,在这十余年的教学探索中,我国法硕教育虽受到一定的重视,但是气受重视的程度仍旧是不够的,而且其存在问题也一度受到质疑。
  在设立之初,法硕即将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实务型人才,但是在随后的教育工作中,各个高校的法学院制定的培养目标与法学硕士的教育并无严格的区分。
  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应当清晰地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美国的JM教育即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不同于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培养从事司法职业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极其思维方式的专门人才教育形式。
  
  参考文献
  [1] 赵长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473).
  [2] 贺卫方.从硕士生说到整合法律教育[EB/OL].http://edu.people.com.cn/GB/1055/3585587.html,2009-04-12.
  [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改革)课题组.落实法律硕士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之我见[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
  [4] 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
  [5] 杨浩.浅析中美两国的职业法律教育[J].当代教育科学·教育广角,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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