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仲裁法及新仲裁规则评介

来源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opengyou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日本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其现代法制建设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法律体系严谨。日本的外贸商事等经济活动繁盛,但在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制状况却一直比较薄弱,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一部单行的仲裁法于平成十五年(2003年)在日本国会通过并生效,使仲裁這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同时也使日本跨入先进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行列。本文简要介绍了日本仲裁法颁布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依据该法制订的仲裁规则。并且对这部法律的作用、影响做出概括的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 日本 仲裁法 仲裁规则
  日本是一个商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其法制建设自从十九世纪末日本国会设立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堪称法律制度全面严谨。日本的主要部门法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但在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制状况相对来讲,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一直到进入二十一世纪始终没有相应的单行法律出台,与其世界经济强国的地位不符。平成十五年(2003年8月1日)日本《仲裁法》得以颁布,使仲裁这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日本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 日本仲裁法颁布的背景
  截止到2003年8月1日之前,在日本法律中不存在一部单行的仲裁法。有关仲裁法律的内容,是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八编<关于公示催告以及仲裁手续的法律>786条至805条中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是在19世纪末的明治24年(1891年)制订的。这些规定既适用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以及外国仲裁机构所做出裁决在日本执行等所有与仲裁相关的事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的修订工作。但是,从未对有关仲裁的法律条文作过任何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在199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把其中与仲裁相关的章节的名称做了修改。仅仅凭这些数量少而且陈旧的法律条文,已经很难满足日本现代商务实践的需求。
  1.1 商务实践的需求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外贸大国,大批的工业制品源源不断地出口到世界各国,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在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争议,完全靠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的仲裁,日益得到人们的青睐,也在情理当中。特别是国际商事领域,因为独有的特点,更需要仲裁这种专家判案的争议解决方式。另外,日本国内的内需经济的发展,致使经济争议增加,同样也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介入。
  1.2 司法改革的积极推动
  上个世纪末出现的司法改革,对整个日本的法律体系进行了重新的审视,并对一直缺失的领域进行了重点的调研,仲裁领域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司法界的不断努力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促进会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进行了长时间大量调研工作,并提出了仲裁法草案。可以说在司法改革大环境的积极作用下,促使了仲裁法尽早的颁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部全新的单行的《仲裁法》终于在2003年8月1日的平成十五年度的国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正式生效[1],从而填补了日本法律体系没有仲裁法的空白。
  2. 日本的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仲裁法》的本文共计55条。附则22条[2]。本文共分10章。下面以各章为单位对主要的内容进行概括的介绍。
  2.1第1章 总则,共计12条。
  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规定了制订该法的宗旨,对具体的与仲裁相关的一些名词如:仲裁协议、仲裁庭、书面主张等法律术语进行了定义,以避免使当事人产生歧义。
  同时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法院的干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对审判的不服提出异议;仲裁地未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干预;仲裁案件在法院时如何阅卷;以及在法院相关的程序方面的事项;最高法院规则;书面通知等方面的内容。
  2.2第2章 关于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合意),共计3条。
  首先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从形式上来讲,无论是以纸张作为载体,还是以电子、电磁等介质作为载体的仲裁协议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内容上,列举了相应情况并且做出了规定。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如其中有这样的法律条款:“在包含仲裁协议的一份合同中,即便在仲裁协议以外的合同条款无效、在撤销合同的依据被认定是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当然不受其影响。”
  其次,对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以及其他的理由不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在法院进行诉讼、保全等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
  2.3第3章 关于仲裁员的选任,回避,解除职务等内容。共计7条。
  首先对仲裁员的人数及其选任做出了规定。列举了经常出现的一些情况。其次,详细规定了回避的事由,回避应当履行的程序。最后,在这部分中规定了仲裁员解除职务以及后任的选任方法等。
  2.4第4章 仲裁庭的特别权限。共计2条。
  在这部分中主要规定了仲裁庭的权限范围。仲裁庭可以就自己是否有仲裁权做出判断,当事人可以针对该判断起诉到法院。仲裁庭的另一个特别权限,就是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做出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且可以做出令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决定。
  2.5第5章 仲裁程序的开始及审理。共计11条。
  在这部分中主要规定了仲裁庭开始仲裁审理的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一些问题:
  当事人的平等待遇;仲裁程序的规则;异议权的放弃;仲裁地;仲裁程序的开始以及时效的中断;语言;当事人陈述时期的限制;审理的方法;基于仲裁庭的要求选任鉴定人;根据法院命令实施的证据调查等。
  2.6第6章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的终了。共计8条。   在本章主要涉及到了这样一些问题。首先,在仲裁裁决中应当依据的法律。由当事人的合意所决定的;最密切的关系的国家的法令;衡平和善行作为进行判断的标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适用的惯例等方面,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关于仲裁庭进行合议的规定。
  第三,關于和解的规定。双方认可的和解内容制作的决定书等同与仲裁裁决书(必须明示),具有作为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四,是关于仲裁裁决书的制作、仲裁程序的结束,错误的订正,追加仲裁裁决判断等内容。
  2.7第7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1条。
  明确规定了可以插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对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1)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有效力。
  (2)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应该适用指定的法令(在没有该指定的时候,适用日本的法令),依据该法令,根据当事人的为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外的因素,不具有效力。
  (3)申请人,没有收到仲裁人的选任手续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的通知。根据日本的法令(关于有关法令的与公共秩序无关的事项,当事人之间有合意的时候,依该合意)被认为是必要的通知。
  (4)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防御之事,是不可能的。
  (5)仲裁裁决,包含对超过仲裁协议或者提出申请的范围的事项做出的裁决。
  (6)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日本的法令(关于有关法令的与公共秩序无关的事项,当事人之间有合意的时候,依该合意)。
  (7)提出仲裁申请的事项,根据日本的法令是不能作为仲裁协议对象的争议事件。
  (8)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日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8第8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共计2条。
  在这里对承认和执行分别做出了规定。
  仲裁裁决(仲裁地是否在日本国内在所不问),与确定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对下列的情况进行了排除性规定:
  对有下面列举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有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的,仅限于当事人就该事由存在提供证明的时候)。
  (1)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有效力。
  (2)仲裁协议,依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使仲裁协议适用应该适用的指定的法令(没有该指定的时候,依仲裁地国家的法令),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外的事由,不具有效力。
  (3)当事人没收到在仲裁人的选任手续或仲裁程序中相关的通知。该通知依据仲裁地国家的法令的规定(关于有关法令的与公共秩序无关的事项,当事人之间有合意的时候,依该合意)被认为是必要的通知。
  (4)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防御是不可能的。
  (5)仲裁裁决,包含了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程序的申请的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裁决的内容。
  (6)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地国家的法令规定(关于有关法令的与公共秩序无关的事项,当事人之间有合意的时候,依该合意)。
  (7)依据仲裁地国家(在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国家以外的国家的法令的情况下,指该国)的法令,仲裁裁决尚未确定,或仲裁裁决被该国家的审判机关撤销,或者失效。
  (8)关于仲裁的申请,是根据日本的法令,不能作为仲裁协议的对象的纠纷。
  (9)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日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在这部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决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9第9章 其他的规定。共计3条。
  主要对仲裁人的报酬;仲裁费用的预交;仲裁费用的分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10第10章罚则,主要规定了仲裁员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共计6条。
  在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仲裁员的处罚规则:受贿,受托受贿及事前受贿;第三者行贿;加重受贿及事后受贿;没收及追加征收;行贿;国外犯的法律适用等。
  附则 共计8条,主要是对于消费者仲裁、劳动仲裁的一些特别规定。
  主要有以下的内容:实施日期;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特别规定;以个别劳动关系纠纷为对象的仲裁协议的特别规定;关于该法以前仲裁程序的措施;有关仲裁人回避的诉讼的措施;关于该法以前对仲裁庭已经提出回避申请的措施;关于该法实施以前仲裁裁决的效力的措施;等。
  3.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是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共同组建的仲裁机构,原来的名称是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2003年1月1日改称商事仲裁协会。名称的变化意味着仲裁的范围,已经从国际的范围扩展到了包括国内普通经济仲裁的全部领域。商事仲裁协会总会设在东京,在大坂、横滨、神户、名古屋等大城市设有分会。该协会的宗旨之一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日本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3.1 仲裁的流程
  当事人可以向协会或任何一个分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仲裁地点可以是在东京协会总部都或者分会,或者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地点。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事务局提交仲裁申请书,事务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即予以受理。事务局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被诉人应从接到通知后向事务局和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被诉人若有反诉的请求,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被诉人的反诉将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合并审理。
  3.2 《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2008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的版本。这个仲裁规则最初是在1962年制订的,经过多次修订。2003年11月25日基于2003年《仲裁法》的颁布而进行大篇幅的修订而重新颁布[3],经过几年的实施,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近几年又进行过若干次的修订[4]。   《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3.2.1第一章:总则
  这一章规定了仲裁的目的规则的使用以及仲裁协议的形式等。仲裁协议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表示出的仲裁意向的传真、邮件的形式。
  同时还对仲裁庭、仲裁员、事务局以及程序的期限等做出了规定。
  3.2.2第二章:仲裁程序的开始
  程序履行的步骤等内容,例如仲裁通知的送达,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以及撤回仲裁申请的条件。
  3.2.3第三章仲裁庭
  这一章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以及指定仲裁员的时间和仲裁庭组成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只有两方,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指定1名,事务局指定1名;如果是多方当事人,事务局在考虑了案件的性质后,决定仲裁庭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的情形。
  仲裁员的义务。仲裁员的义务是:应当公正独立的履行职责,应当回避的情形,披露义务公平的对待当事人;不单独的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接触;对当事人的名字、案件的内容等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部泄露。如果仲裁员违反了以上的义务,就必须辞去仲裁员的职务。
  3.2.4第四章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
  第一节仲裁审理。规定了准据法、仲裁地点等事项的确定标准以及庭审的规定。仲裁应当在商事仲裁协会的总会或者分會的所在地进行。在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地点。
  开庭应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就法律和事实进行辩论,并应举证及质证。当仲裁庭认定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都已陈述完毕时,即终止庭审。
  同时在这一节还对和解、保全等措施做出了规定。
  第二节仲裁裁决。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在庭审结束之日起五周内做出裁决,疑难案件可以延长至八周。
  仲裁裁决应当记载的内容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正文;裁决的理由;裁决的日期;仲裁地。
  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上署名,按规则可以省略署名的,必须注明原因。仲裁协会应当按当事人的数目送达裁决书,并将裁决书一份正本存放于事务局。
  3.2.5第五章简易程序
  这一章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标的额2000万日元以下的仲裁案件。同时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简易程序的时限也比普通程序要短。
  3.2.6第六章补充规定
  规定了仲裁费用的缴纳,仲裁员的报酬的分担等。
  附则,主要是注明仲裁规则的修订的日期,生效的日期以及追溯力的问题。
  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是案件仲裁审理操作程序,因此它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就没有办法进行实务操作,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仲裁规则在最近几年频频修订,以对应实务的需求。
  4. 对《仲裁法》的评价
  《仲裁法》的颁布、生效,对日本经贸活动产生的经济纠纷的解决,开辟了一条准司法的重要通道,其作用显著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仲裁法的颁布,填补了日本法律体系的空白。至新仲裁法之前的日本仲裁的法律规定仅仅在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几个条款,自1891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历经几次修改,都没有触及仲裁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的颁布,恰好添补了日本法律的一个空白。
  其次,仲裁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配套使用,有利于人们在商务实践和法律实务中理案件时,有法可依,使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三,具有国际性。因为在起草该法的时候,就已经充分参考了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国际商务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并以其作为蓝本并将主要的内容融进该法当中,因此该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可以期望在今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会得到很好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国内经济纠纷的解决。日本《仲裁法》是世界上第45部单行的仲裁法[5]。
  第四、原则上排除了商务之外的消费者仲裁、劳动仲裁的适用。该法做出一些关于消费者仲裁、劳动仲裁的特别规定。其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和劳动者与对方在信息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了加强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所以设置了相应的特别条款,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设置了关于仲裁员受贿的刑事处罚的条款。
  这部《仲裁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仲裁员收受贿赂、受人请托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上限5年,下限3年。仲裁员因为受托而向第三方行贿的同样要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非常严厉的,在其他国家的仲裁立法当中,几乎没有见到类似的规定。
  日本《仲裁法》的颁布生效之前,日本的仲裁案件不是不存在,只是数量很少,在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审理的案件,战后几十年间,也就仅仅几十件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探究其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予以保障。随着日本《仲裁法》的加强宣传和进一步普及,可以期待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将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会有更大的发展,日本《仲裁法》在将来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网站《仲裁法》原文http://www.jcaa.or.jp/arbitration-j
  /kaiketsu/minso.html
  [2]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网站http://www.jcaa.or.jp/arbitration-j/kaiketsu/minso.
  html#1。《仲裁法》附则9-22条省略。
  [3]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网站http://www.jcaa.or.jp/new-j/rules_renewal.html
  [4]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网站http://www.jcaa.or.jp/arbitration-j/kisoku/pdf/shouji.pdf.
  [5]《新仲裁法的制订》参见:http://www.
  soyokaze-law.jp/129-1.htm.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其他文献
【摘要】 本文从农产品纵向差异的角度研究了由一个农户与两个龙头企业组成的农业产业链基于收益最大化的企业质量决策行为,结合农产品质量、农产品终端价格、产量和农业产业链整体收益,研究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选择问题。  【关键词】 农业产业链 组织模式 质量  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已不再满足于农产品的数量增长,而是更多的追求其质量。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从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到中间农产品的供给与加
期刊
【摘要】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见死不救”现象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致使受伤者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而殒命,“见死不救”似乎与“见义勇为”一样,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个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思考,那就是我们能不能将“见死不救”纳入到法律罪名当中,来规范人民大众的道德。同时,“见义勇为奖励法律化”也应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从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都可以通
期刊
【摘要】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企业也要不断适用制度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工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促进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益。  【关键词】 工商管理 企业法人 市场秩序 效益  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我们在巨大的经济危机面前不至于伤筋动骨。但是,市场对我们的压力仍然很紧迫。作为市
期刊
【摘要】 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问题,关系到事业单位会计的性质、目标和原则,也关系到其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认为有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必要。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 地位  1. 会计的两大分支  会计的体系及其分支,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人们管理财务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反映着会计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从古到今,从我国到外国,会计历来是按其适用范围和核算对象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
期刊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怎样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创建生态城市的活动。生态城市作为一种未来城市的理想模式,不仅为人们提供了解决既有城市问题的可行方案,还提供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可行途径,因而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介绍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标准,分析了生态城市建设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 生态城市 建设 标准 评价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
期刊
【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也日益迫切。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避免产品市场上生产能力的过剩,目前的投资机制和增长模式急需改变,其中的关键是要提高投资效率,调整经济模式,促进当前经济增长,为长期的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 经济
期刊
【摘要】 发展变化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并且总是在发展过程中留下线索吸引我们去探求其中的规律。本文正是希望通过对西方经济学研究主题变迁的考察,实现对经济学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经济学的帝国主义”是说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其他学科领域,经济学侵入了其他学科。由于经济学的大举入侵,许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导致许多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的出现。公共选择理论就是运用经济
期刊
【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要努力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思想政治工作的观念上、内容上、形式上勇于革故鼎新、敢于开拓创新,确保改革的稳定和发展。  【关键词】 新时期 思想政治工作 方法 改进 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这些多样化,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多样化、多变化,
期刊
【摘要】 论文在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从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及动力机制角度提出了完善中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经营机制 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的总量进一步增加,影响力和控制力不断增强,但是国有企业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期刊
【摘要】 我们知道企业会计与企业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连带关系。一个企业在它的运转以及经营活动中企业会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会计尤为关键的是能够对企业发展的宏观经济进行预算,并能够进行评估,为整体供给正确的能源数据消息、尤为重要的是,一个企业对企业会计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以及财务信息的准确度和准确性是要求非常高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规划,以及财务关系。企业会计的工作态度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