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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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老年人犯罪的问题则一直没有受到重视。我国已开始步入“老年型国家”行列,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起来。老年人犯罪有区别于其他年龄层次犯罪的特殊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处罚的制度,我国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成主流意见,但现行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本文剖析本院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针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刑罚适用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特点;轻缓处理;刑罚适用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将年龄60周岁以上的公民界定为老年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老龄人口的比重日趋上升。据专家预测,从2000年起,中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左右,占总人口四分之一以
  上。[1]老龄社会结构的形成诱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犯罪。
  
  一、我院2003年至2008年老年人犯罪受案情况及特点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从我们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看,老年人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我院2003年至2008年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看,共受理老年人犯罪案件29件29人,年龄在60-81岁之间,其中参与一般共同犯罪3人。经审查,移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件3人(2人涉嫌窝藏包庇罪与故意杀人案同案移送,1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移送),依法提起公诉24件24人,相对不诉1件1人(嫌疑人黄某因犯窝藏包庇罪情节轻微依法做相对不诉处理)。在提起公诉的24件24人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8件18人,被处刑罚情况为:免于刑事处罚1人,拘役宣告缓刑1人,管制8人,不满三年缓刑11人,不满三年徒刑1人,三年以上徒刑2人(分别为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五年)。
  老年人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低文化者较多,在犯罪的老年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5人,占86%,本科1人,初中3人;(2)农村老年人犯罪多,在犯罪的老年人中,农村户口26人,占90%,仅3人为非农户口;(3)在犯罪的老年人中,重大恶性犯罪案件2件2人(故意杀人罪1件1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件1人),而犯失火、非法持有枪支等过失犯罪案件则占了18件18人,为案件总数的62%。
  
  二、当前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
  
  对于老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予以特殊规定,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特别的规定。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主流意见。因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更要着重看刑罚效应的落实情况和改造效果。老年犯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已较差,有的还有多种疾病,需要其他人照理,自然就无法承当繁重的生产活动,因此依靠对其限制自由进行羁押改造的方式意义不大,况且国家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保障措施,增加了改造成本。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等条款,可以使大多数老年犯罪者不进人羁押场所,更能发挥刑罚的感化功能,使多个家庭感受到刑事法律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减少刑罚执行过程中因为老年人生理不便招致的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如设置减轻刑罚或其他从宽处理的条款。[2]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但适用该条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局限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2007年最高检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5种情形不予起诉,即包括“未成年或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我国假若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释放的信息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关怀,示范、引导、教化作用显著,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三、轻缓刑事政策下对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建议
  
  根据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轻缓刑事政策时,应充分注意考虑以下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1、过失犯罪。老年人各种生理功能退化、反应迟钝,是非辨别能力下降。如古稀老人为生活上山劳作过程中,不慎失火这样的过失犯罪,其没有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有时是自觉不自觉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对老年人过失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初、偶犯。刑罚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老年人出于义愤,或因某种原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一般主观恶性不大,易通过教育、感化而悔过自新,对诸如此类的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理。
  3、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老年人参与了团伙犯罪,但在实施犯罪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者系被胁迫参与犯罪,这类老年人犯罪,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应从宽处理。
  4、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系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老年人的自身特点决定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此类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老年人应减轻处罚。
  5、老年人犯罪后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老年人涉嫌一般的刑事犯罪,且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或老年人犯罪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证明其希望赎罪的心理。对其认定立功,从宽处理,可尽量考虑适用缓刑,有利其改造,也可减少社会对立面,降低司法管理成本。
  6、老年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对其从宽处理,施之缓刑或作不诉。
  7、老年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若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从化解矛盾的观点出发,应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理,施之缓刑或作不诉。
  老年人犯罪是特殊群体的犯罪,其年龄大,体力、智力不比常人。许多国家对老年人犯罪都有从轻从宽的规定,既不影响控制社会犯罪,又能减轻刑罚执行压力,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内国外的有益经验,对老年人犯罪在不起诉上作出特殊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老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老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作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4]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及其子女、赡养人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老年人犯罪做不诉处理时,对不起诉作适当制约和监督,也是诉讼制度合理化的要求。比如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有关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有关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有关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5]
  当前,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不起诉的制约。检察机关正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也包含有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但无论是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听证制度具有的借助社会公众监督,实行检察事务公开,增强社会对不起诉制度认同感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公开审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除事先征求侦查机关、被害人、有关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意见而无异议之外,应当进行不起诉听证。[6]
  总之,在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老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采取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从宽处理为侧重,包括建议法院减轻刑罚,依法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讲究策略,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对其说以理、动以情,促使老年人罪犯做如实供述,快速办理并简化办案程序,以便老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比照对未成年人成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小组,成立老年人案件的专门办案小组。对做不起诉处理和判处缓刑的老年人同样进行定期的回访、帮教。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不就罪论罪、不就案办案。积极联系协助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老龄工作机构,及时解决老年罪犯的生活出路问题,防止再次犯罪,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释:
  [1] 人口老龄化的含义.http:// www.xinhuanet .com
   [2] 张建军.老龄犯罪宽宥论——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 04.
  [3] 陈永革,李缨.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 [J].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003. 12.
  [4] 王勇.徐留成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 [期刊论文] -人民司法2006(10)
  [5] 张建军.老龄犯罪宽宥论——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 04.
  [6] 王勇.徐留成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 [期刊论文] -人民司法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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