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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的发展逐渐向生态和经济共同发展靠拢,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历程以及实行存在的缺点,结合目前发展状况提供一定的建议来增强环境保护税的执行力。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改革进程
环境保护税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就被有关学者提出过,其中最早提出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庇谷,他的观点已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认同。欧美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生态税、绿色保护税等多种环境相关的税种来保护自然环境。纵观中国的发展历程,很容易发现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结合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可以将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部分。
(一)环境税提出初步形成阶段
环保税萌芽时(20世纪70年代末期)确立了排污费征收制度,这个制度的缴费人主要是污染排放者,他的出现形式是让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的成本以及解决污水的费用,主要负责部门是环境保护部门,获得全部的排污费用。此后1992~2012年期间,随着我国经济上高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环境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忽视导致环境污染加剧。此后我国开始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然而都治标不治本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2008 年,自然环境质量出现断崖式下滑,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频有发生,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因此,两会期间,就环境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试点环境税。2009年,提出推进环保税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环境保护上提出要抓紧研究立法和开展试点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这一系列的举措为后面环境保护税的提出构建了大致框架,有助于后续环境保护税的推进。
(二)试行阶段--税费改革的提出
1978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经济上出现了质的飞跃,2012年以前的年均经济增速达到10%,。然而,這些发展的背后却伴随着经济和生态的不平衡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亟需提上日程。2012年以后经济发展逐步稳定,提供了一个发展环境的契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费改税的提出表明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对生态环境维持的看重,也表示了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不断改进不断成熟,位后米娜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实施阶段--“费”改“税”的确立
2015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消费者的消费重心从商品向服务转移,这一需求结构的变化也表明了我国到了产业结构从工业向服务业转型阶段,经济增速回落,有利于舒展环境压力。2018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首部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的生态税法,并于同年4月进行了首次征收。费改税的实现表明了我国近四十年的生态保护探索落下帷幕,也标志者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逐渐成熟与完善,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确立。这一举措也有利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管控排污者的行为,建立绿色生产体系。
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价值意义
(一)完善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污染行为
环保税实施能够规范企业污染行为及时纠正企业的负外部性,有助于解决排污费实施中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在实施排污费时,中国正处于注重经济发展的时期,许多地区重视经济发展,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为了鼓励经济发展不收排污费美其名曰为“无费区“”企业宁静日“使得企业密集区的排污问题难以解决。经济发展速度与企业污染力度成正比上升导致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即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保护也无济于事反而成为了恶性循环。而环境环保税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使企业自身主动减排,开发更加节能环保的技术。
(二)提高政府税收收入保障,保障环保资金来源稳定
排污“费改税”后,得益于环境税的税额最低收费标准时排污费以及税收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性质,环保税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稳定环保资金的来源。然而,由于此前排污费的征收是由环境部门负责,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时排污费,费改税后,环境部门将失去一个大的资金源,从而降低了地方费改税的执行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将1:8的税收留存比例归为全部由地方留存,从而使得资金留存的比例三、庞氏骗局吸引投资者跳入“陷阱”原因探究
三、环境保护税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课征范围不完善,实行效果与预期不符
课征范围上,《环境保护税法》的实行虽然表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的建成,但目前法律存在税种不完善的情况,仍然保留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覆盖域有限,只针对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声四类进行征收。如:二氧化碳含量过高会引起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但环保税中并没有二氧化碳这一税种。
(二)部门间跨度太大,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环保税的征收涉及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考虑到部门之间的合作分工需要考虑利益的重新划分,需要协调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排污费时期的费用本身是由环保部门获取的,而费改税后环保部门利益受到冲击,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势必会因此受到影响。为保证有效监管,需要明确部门间的利益划分以及责任分工,实现工作效率最大化。
(三)税收征收过程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污染物数量的确定过程中不同的企业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征收方法中存在了许多的问题,当前核定排污费最主要的方法是按照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进行核定对于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可自行监测;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由环保局指定的监测机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按相应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无法按前3 项方法计算的企业按当地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污染物的检测方式以及监测人员技术水平统一管理。
四、环境保护法解决建议
(一)在征税范围上,扩大环保税比重
扩大税收范围,税收不仅限于工业上,居民日常生活,农业污水,农业养殖、碳排放等方面产生的污染物也应纳入环保税中。如;针对农业小养殖场的排污行为征税。这不仅有助于我国维护环境生态的稳定,也是表明了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态度。这一系列措施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提高人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从而降低大家因为税收项目增加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如采取媒体各方面渗透式的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增强缴税人的参与感、认同感,有利于增加税目的稳步进行,同时,畅通政策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时回应纳税人在其中遇到的问题。这有利于增强各部门的执行力,保证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高效运行。
(二)在奖罚机制上,充分发挥激励向导效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讲求利益最大化,环保税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因自身的特征,节能减排造成的企业内部成本远大于缴纳税金的费用。因而环保税在这些企业中难以落实,政府应该的实施目的。同时,为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企业在购买环保设施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要加强鼓励环保技术研发和扶持环保产这两方面的政策力度,针对节能发,给予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通过这一系列的奖惩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使环保税更具执行力度。
(三)在部门之间合作关系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
税务和环境部门的合作非常重要。在征管过程中,由于税务和环境部的权利存在交叉,平行的问题,导致职责不清、权力不明的情况。面对环境部门的利得问题,可以考虑税收部门于分明,各司其职,积极完成相应的工作。借助金税三期系统,搭建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协作机制之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证企业应该知晓的信息,并对其不良行为及时揭露,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改革进程
环境保护税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就被有关学者提出过,其中最早提出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庇谷,他的观点已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认同。欧美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生态税、绿色保护税等多种环境相关的税种来保护自然环境。纵观中国的发展历程,很容易发现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结合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可以将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部分。
(一)环境税提出初步形成阶段
环保税萌芽时(20世纪70年代末期)确立了排污费征收制度,这个制度的缴费人主要是污染排放者,他的出现形式是让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的成本以及解决污水的费用,主要负责部门是环境保护部门,获得全部的排污费用。此后1992~2012年期间,随着我国经济上高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环境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忽视导致环境污染加剧。此后我国开始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然而都治标不治本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2008 年,自然环境质量出现断崖式下滑,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频有发生,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因此,两会期间,就环境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试点环境税。2009年,提出推进环保税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环境保护上提出要抓紧研究立法和开展试点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这一系列的举措为后面环境保护税的提出构建了大致框架,有助于后续环境保护税的推进。
(二)试行阶段--税费改革的提出
1978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经济上出现了质的飞跃,2012年以前的年均经济增速达到10%,。然而,這些发展的背后却伴随着经济和生态的不平衡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亟需提上日程。2012年以后经济发展逐步稳定,提供了一个发展环境的契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费改税的提出表明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对生态环境维持的看重,也表示了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不断改进不断成熟,位后米娜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实施阶段--“费”改“税”的确立
2015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消费者的消费重心从商品向服务转移,这一需求结构的变化也表明了我国到了产业结构从工业向服务业转型阶段,经济增速回落,有利于舒展环境压力。2018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首部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的生态税法,并于同年4月进行了首次征收。费改税的实现表明了我国近四十年的生态保护探索落下帷幕,也标志者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逐渐成熟与完善,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确立。这一举措也有利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管控排污者的行为,建立绿色生产体系。
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价值意义
(一)完善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污染行为
环保税实施能够规范企业污染行为及时纠正企业的负外部性,有助于解决排污费实施中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在实施排污费时,中国正处于注重经济发展的时期,许多地区重视经济发展,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为了鼓励经济发展不收排污费美其名曰为“无费区“”企业宁静日“使得企业密集区的排污问题难以解决。经济发展速度与企业污染力度成正比上升导致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即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保护也无济于事反而成为了恶性循环。而环境环保税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使企业自身主动减排,开发更加节能环保的技术。
(二)提高政府税收收入保障,保障环保资金来源稳定
排污“费改税”后,得益于环境税的税额最低收费标准时排污费以及税收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性质,环保税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稳定环保资金的来源。然而,由于此前排污费的征收是由环境部门负责,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时排污费,费改税后,环境部门将失去一个大的资金源,从而降低了地方费改税的执行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将1:8的税收留存比例归为全部由地方留存,从而使得资金留存的比例三、庞氏骗局吸引投资者跳入“陷阱”原因探究
三、环境保护税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课征范围不完善,实行效果与预期不符
课征范围上,《环境保护税法》的实行虽然表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的建成,但目前法律存在税种不完善的情况,仍然保留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覆盖域有限,只针对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声四类进行征收。如:二氧化碳含量过高会引起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但环保税中并没有二氧化碳这一税种。
(二)部门间跨度太大,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环保税的征收涉及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考虑到部门之间的合作分工需要考虑利益的重新划分,需要协调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排污费时期的费用本身是由环保部门获取的,而费改税后环保部门利益受到冲击,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势必会因此受到影响。为保证有效监管,需要明确部门间的利益划分以及责任分工,实现工作效率最大化。
(三)税收征收过程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污染物数量的确定过程中不同的企业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征收方法中存在了许多的问题,当前核定排污费最主要的方法是按照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进行核定对于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可自行监测;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由环保局指定的监测机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按相应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无法按前3 项方法计算的企业按当地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污染物的检测方式以及监测人员技术水平统一管理。
四、环境保护法解决建议
(一)在征税范围上,扩大环保税比重
扩大税收范围,税收不仅限于工业上,居民日常生活,农业污水,农业养殖、碳排放等方面产生的污染物也应纳入环保税中。如;针对农业小养殖场的排污行为征税。这不仅有助于我国维护环境生态的稳定,也是表明了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态度。这一系列措施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提高人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从而降低大家因为税收项目增加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如采取媒体各方面渗透式的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增强缴税人的参与感、认同感,有利于增加税目的稳步进行,同时,畅通政策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时回应纳税人在其中遇到的问题。这有利于增强各部门的执行力,保证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高效运行。
(二)在奖罚机制上,充分发挥激励向导效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讲求利益最大化,环保税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因自身的特征,节能减排造成的企业内部成本远大于缴纳税金的费用。因而环保税在这些企业中难以落实,政府应该的实施目的。同时,为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企业在购买环保设施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要加强鼓励环保技术研发和扶持环保产这两方面的政策力度,针对节能发,给予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通过这一系列的奖惩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使环保税更具执行力度。
(三)在部门之间合作关系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
税务和环境部门的合作非常重要。在征管过程中,由于税务和环境部的权利存在交叉,平行的问题,导致职责不清、权力不明的情况。面对环境部门的利得问题,可以考虑税收部门于分明,各司其职,积极完成相应的工作。借助金税三期系统,搭建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协作机制之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证企业应该知晓的信息,并对其不良行为及时揭露,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