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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现代社会,选举被认为是民主的基石,因此,此次修改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草案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的制度,这将是现行选举法最重要的制度性突破之一,也将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和乡村的居民人数比例,1954年是13.26%:86.74%,1982年为20.6%:79.4%,到2008年底已达45.7%:54.3%。据推测,到2015年,这一比例将会达到50%:50%。因此,选举法这一修改,可以说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政治诉求的积极回应。选举法的修改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当然,对选举制度来说,其价值的全面显现还有赖于许多配套制度的完善。
草案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选举法做了许多完善。比如,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8年,广东省云浮市梁广镇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由于其兼任云浮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代表,在申请人大常委会许可时,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这一新的规定可以视为对这一类现象的“亡羊补牢”。修正案(草案)关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等的完善也都是很有必要的。
或许有人认为草案对选举法修改的幅度过小。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逐步完善,选举法修改也应结合国情和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因此这次对选举法做部分性修改是应当理解的。当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实践中新的情况和新的经验不断出现,对选举制度的与时俱进也会提出新的要求。笔者认为,不久的将来,选举法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较大幅度地完善。一是完善选举争议解决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不应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申诉,更重要的是应当建立选票复核等机制,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还有权提起诉讼。完善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将成为今后选举法完善的重点之一。二是要完善候选人竞争制度。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讲,建立科学的候选人竞争制度,甚至比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有实际价值。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选民才能了解候选人的职业背景、利益倾向、适宜代表的群体等,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三是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首先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至设区的市。当然,这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选举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急功冒进与消极怠工都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选举法的修改既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又要积极地对民众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回应。只有这样,选举法的修改才会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里程碑。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草案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的制度,这将是现行选举法最重要的制度性突破之一,也将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和乡村的居民人数比例,1954年是13.26%:86.74%,1982年为20.6%:79.4%,到2008年底已达45.7%:54.3%。据推测,到2015年,这一比例将会达到50%:50%。因此,选举法这一修改,可以说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政治诉求的积极回应。选举法的修改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当然,对选举制度来说,其价值的全面显现还有赖于许多配套制度的完善。
草案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选举法做了许多完善。比如,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8年,广东省云浮市梁广镇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由于其兼任云浮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代表,在申请人大常委会许可时,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这一新的规定可以视为对这一类现象的“亡羊补牢”。修正案(草案)关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等的完善也都是很有必要的。
或许有人认为草案对选举法修改的幅度过小。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逐步完善,选举法修改也应结合国情和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因此这次对选举法做部分性修改是应当理解的。当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实践中新的情况和新的经验不断出现,对选举制度的与时俱进也会提出新的要求。笔者认为,不久的将来,选举法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较大幅度地完善。一是完善选举争议解决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不应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申诉,更重要的是应当建立选票复核等机制,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还有权提起诉讼。完善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将成为今后选举法完善的重点之一。二是要完善候选人竞争制度。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讲,建立科学的候选人竞争制度,甚至比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有实际价值。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选民才能了解候选人的职业背景、利益倾向、适宜代表的群体等,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三是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首先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至设区的市。当然,这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选举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急功冒进与消极怠工都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选举法的修改既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又要积极地对民众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回应。只有这样,选举法的修改才会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里程碑。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