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切实践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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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推行的检察机制改革之一,运作近十年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河南省扶沟县检察院通过大胆施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收效很好,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建议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要逐步完善,以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放权;监督;待遇
  
  自2001年以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一直没有停止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和探索,由于充分调动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公诉队伍始终呈现着严谨、竞技、进取的精神面貌,近三年来办理近500余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其中主诉检察官主办或承办190多起,占总数的30%,办案准确率100%,主诉检察官办案时限平均为5天1起案件。笔者从本院开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体会及存在的问题、建议进行思考,以期与同行们交流,更好地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既注重大胆放权,又注意明确职权范围,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所在。
  河南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文件下发后,我院依照上级院规定精神,大胆的让主诉检察官独立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案件,除9种情形外,均由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这9种情形是:①需要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②需要改变管辖的;③拟作不起诉决定的;④起诉事实与公安及自侦部门起诉意见书认定出入较大的;⑤变更起诉的;⑥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⑦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大体这9种情形外,一般由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比如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是否自行侦查、起诉时采取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庭审中是否决定延期审理、法定幅度内具体多少年的量刑建议、是否参与庭后合议庭调查核实等程序性的事务,只要主诉检察官不主动请示汇报,主管检察长、科长一般不予过问。由于得到主管检察长、科长的充分信任和尊重,主诉检察官放开手脚,积极高效的开展工作。
  如:在审查起诉朱某某放火案时,我院主诉检察官在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除陈述自家被侵害的事实外,还向主诉检察官反应朱某某对邻村的孔女有拦路强奸行为。主诉检察官认为强奸罪是严重刑事犯罪,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便于当日下午到公安刑侦队随同刑侦人员找到孔女了解情况,后来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查证朱某某是4起强奸案并杀害1人的案件的作案人。在此案查证过程中,主诉检察官将原放火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追诉遗漏犯罪,并对强奸及故意杀人的证据搜集及时引导,提出侦查取证建议,侦查人员全面搜集证据,该案件得以顺利诉讼,朱某某于2010年8月已被执行死刑。
  (二)、既注重分组分工,又注意搞好协作配合,是提高主诉检察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
  我院公诉科现有公诉人员7名,3名主诉检察官,每位主诉检察官配备1名助手,分三个办案组,科长协调平衡指导各办案组工作外,办理全科七分之一的案件。科长收到移送的案件大概阅卷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特点分配给适合办理的小组,主诉检察官收到科长交办的案件后,相对简单的交助手阅卷、审查,助手对案件定性及处理与所在组主诉检察官沟通认识,主诉检察官对助手办理的案件作出指导性意见,主诉检察官与助手之间建立“良师益友”的关系,但助手所办案件决定权归主管检察长。助手对主诉检察官所办理疑难复杂的大要案,协助摘卷、提审、复核证据,配合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不经全科讨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自行决定,集中精力办好大要案,助手办理案件由科长组织经全科讨论,这样既避免一个科室内多人指令的混乱现象,又能发挥集体智慧,经过集体讨论,多角度思维,做到庭审前心中有数。
  在审查办理一些多起犯罪事实、多名犯罪嫌疑人、多项罪名的涉众型犯罪案件时,一个办案组的力量明显不足,主诉检察官自觉搞好协作配合,必要时主管检察长、科长挂帅亲为,共同攻坚。如审查起诉周口市检察院交办的韩某等十二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六项罪名的大案时,主管检察长、科长亲自阅卷办理,当时各级党、政领导过问甚多,为赶时间、保质量完成好审查起诉工作,十八本卷宗,两名主诉检察官及科长、主管检察长从大年初三开始到院上班,并分头交叉轮换阅卷、提审、复核证据,二十天时间内审查终结并拟出起诉书第一稿,将100多页的审查报告和80多页的示证提纲一并交由周口市院公诉处,市院公诉处得以在一个月内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之后我院主管检察长、科长及两名主訴检察官随市院公诉处三位公诉人出庭公诉三天,圆满完成指控任务。该案首犯韩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三)、既注重精心指导,又注意在指导中体现监督,是提高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根本保证。
   授予权利而不监督往往导致权利的滥用,我院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体现在领导对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信任、指导及亲自参与办案中,不管是案前、案中、案后主管检察长都注意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在案件审结前主管检察长对于 社会关注的焦点、敏感点、是否有涉检信访倾向及时与主诉检察官交换意见,提醒主诉检察官审查的重点和难点。案件审查过程中,主诉检察官将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及起诉书向主管检察长、科长予以备案,起诉的事实和定性与起诉意见书的事实、定性明显不一致的,主管检察长要求主诉检察官陈述不一致的理由,主管检察长、科长与主诉检察官意见不一样的,提交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会上主诉检察官独立发表意见,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必须执行。案件判决后,主诉检察官将判决书及审查表送交主管检察长和科长审查,是否抗诉充分听取主诉检察官的意见。另外,领导也注意从律师界、法院、公安方面以及当事人那里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效果和执法行为表现,如果存在问题,领导及时向主诉检察官沟通询问,促使主诉检察官更加规范执法行为。遇到主诉检察官主动向领导请示请教的,领导会亲自参与提审、阅卷、跟庭,鼓舞了主诉检察官的志气,更增强了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不少特殊案件办理时一把手郭煜检察长也亲自参与其中。如在办理上级院交办的周口市工会原副主席张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张某向看守所干警反映某检察员办他的案件时诱供、逼供,还侮辱其人格,本院郭煜检察长带着检察员到一百多公里外的看守所亲自讯问张某有关情况,要他把检察干警违法情况写出来,等待调查落实。郭检当即给办案的主诉检察官说,一定要规范检察行为,一定要注意审查判断本案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把好证据关,郭检几次听取主诉检察官的汇报,经过本院自行补充侦查,补强了证据链条,被告人张某经过终审被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张某所反映情况后来调查的结果是张某有意泄愤报复。
  (四)、既注重提高待遇,又注意后续人才的培养,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院对主诉检察官厚爱一层,优化他们的办公环境,每人一台桌式电脑和一台手提电脑,每人一间办公室,共用两辆办案车,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职级晋升时同部门正职并优先解决,2010年4月我院优先解决了两名主诉检察官的副科级待遇,之前的主诉检察官也都全部晋升为副科或正科,主诉检察官高待遇这个品牌幅射效应,感召着优秀的检察人员向往期待到公诉部门工作。最近经过本院申请本院公诉科已被提格为公诉局,以后副局长职位的主诉检察官有权晋级副科已形成制度,这更激励着主诉检察官干好公诉事业。
  本院检察长从事过十九年公诉工作,曾是周口市检察院公诉处的主诉检察官,深知公诉部门是检察院的门面,非常注重对公诉人才的培养,从2002年到2010年本院早期的主诉检察官先后走上院领导班子或中层领导岗位,在这个过程中本院注意保留公诉部门基本骨干力量,同时挑选出优秀的年轻干警到公诉部门,为主诉检察官的再选拔早早打下基础,发现不太适合公诉岗位的人员,随时作出调整,保证公诉部门的后劲潜力,遇到特殊案件,如网络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黑涉众型犯罪案件,虽已离开公诉岗位,有专长的老主诉检察官也会临时受命办理专案,保证任何案件,公诉形象百分不倒。
  二、施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利和待遇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因为担心放权会造成滥权主诉检察官的权利自觉不自觉地被领导不断地架空,待遇中的政治待遇因为缺乏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同而几乎陷于流产,经济待遇由于各地财政情况不一,也无法提高到应有的标准。
  第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主诉检察官的个人责任加重,导致主诉检察官不愿独立行使职权。主诉检察官的责任与职权相对应,独立决断的事项越多,受究责任的概率就越高,同时对协助事务的检察官工作的重大过失也承担责任,近几年信访案件增多,各级纠问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避开风险,主诉检察官是逐事逐案请示汇报,主诉检察官制度设立的初衷难以达到。
  第三、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利缺乏有效的配套制约机制。由于主诉检察官享有独立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追捕追诉、提起公诉、开庭延期审理建议权、量刑建议权等事项,部分主诉检察官囿于法律素养、社会阅历、人性弱点等原因,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诸如不应起诉而起诉、未尽充分调查义务便减少事实起诉乃至应起诉而不起诉的滥权现象。这些情况往往是出了问题才发现,事后监督于事无补,检察形象已受到影响。
  第四、缺乏对主诉检察官的考核测评机制。制度设计中虽有考核的内容,但实际操作中主诉检察官没有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除调离公诉部门之外,不管干好干坏都一直连任着,未实行考察淘汰制。
  第五、成熟的主诉检察官离开公诉岗位,出现人才断层现象。不少经过历练成长起来的主诉检察官因年龄偏大、工作需要等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主诉检察官似乎成为中层领导的培养基地,研究解决公诉人才断层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三、几点意见、建议
  第一、 切实落实职级待遇,保障激励机制。在经济待遇方面上级院应与财政部门协调,联合下发文件,主诉检察官岗位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主诉检察官的各项补助足额发放,政治待遇方面由上级院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联合下发文件,职级晋升同部门正职并优先解决。
  第二、 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两个方面辯证统一,不可偏废。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的的事项仍然是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以及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适宜的,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行使,此外的公诉事项凡是最能体现个人能力、个人思维判断价值的,均可以放权给主诉检察官独立行使,因个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已经约束着主诉检察官不能妄为,因此不必过分担心主诉检察官滥权而不敢放权,主诉检察官也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办理案件应当向科长、主管检察长备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供领导随时指导提问,院范围内也可以监察部门为主成立督查组,同步了解询问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实施同步监督。
  第三、 建立评估考核管理体系,分出等级,建立主诉检察官档案资料。上级院对主诉检察官应成立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每年进行考评,要求主诉检察官每年向上级院上报一份起诉书、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上级院依此测评主诉检察官的现实能力,是否可以连任,是否需要淘汰,根据每人的办案特长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授权流动使用 。
  第四、加大对公诉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主诉检察官离岗而造成公诉人才断层,需要上级院高度重视,需要大力加强对后续人才的培养、培训,上级院每年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快速提高公诉人员的公诉能力,如,通过开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邀靖成功的律师、知名教授、优秀办案能手传授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可以经常组织观摩庭,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考察学习,对于公诉部门人才老化、后劲不足的单位要提出人事调整建议,使公诉部门成为最有活力、最有能力、最有潜力、最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阵地。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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