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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匈奴在我国古代是一个重要的游牧民族,是第一个建立起奴隶制国家的边疆民族。其在历史舞台活跃了近700年,对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及汉族的历史产生过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灿烂的历史文化。收继婚制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自秦汉起便存在于少数民族之间。古代匈奴政权里也普遍存在这种婚姻形式,尤其是在汉代发展更为突出。关于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学界研究颇多,本文将对这些研究成果从收继婚制的概念、本质、历史发展等方面对学界研究的一些成果进行梳理。
关键词:古代匈奴;收继婚制;文献综述
一、古代匈奴的起源与婚姻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都有收继婚制的存在。古代匈奴、乌孙、乌桓、鲜卑、突厥、西羌、契丹等民族中普遍存在这种婚俗。收继婚,是存在于古代的一种婚姻制度,它出现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晚期,是群婚制向偶婚制转变的一种特殊婚姻形态,也是伴随着偶婚制在世界古代各民族中普遍留存的一种婚姻形态。秦汉之际是匈奴发展的鼎盛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位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一带的匈奴民族,建立起了我国古代第一个少数民族的奴隶制政权。随着政权的建立,匈奴的社会各方面建设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军事实力的增强使得汉接连三次以和亲方式与其议和,正是在这种强大的势力发展之下,匈奴的收继婚制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匈奴的名称由来,据多数学者认为,即鬼方、混夷、獯鬻、荤粥、猃狁、胡等的异译。《史记·匈奴列传》中:“唐虞以上有山戎、猃狁、荤粥,居于北蛮。”《汉书·匈奴传》:“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子”。据王国维考证,“匈奴”二字急读为胡。胡字在匈奴人心中是“天之骄子”,所谓“南有大汉,北有强胡”,便是佐证。
古代匈奴的婚姻习俗主要是实行氏族外婚制,同一氏族男女不准互相通婚,只有在氏族以外才能继续寻找自己的配偶。女子嫁到夫家,不仅是家庭的一员而且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为了把财产保持在氏族以内”一旦丈夫死亡,妻子不得与氏族之外的人结婚。《史记·匈奴列传》:“匈奴风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这种子妻后母,弟妻嫂的习俗就是氏族外婚制的产物,是氏族制残余的婚姻關系上的具体体现。
二、收继婚制的本质及历史发展
收继婚出现在古代,是一种婚姻形态,在我国亦称“转房婚”,其婚姻形式主要为弟死兄娶弟媳、兄死弟娶寡嫂、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等。主要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在中国古籍中,“收继”一词始见于《元典章户部》收继。其本质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几方面来进行论述。政治上,收继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长久的政治联姻关系,以及每个政权的继承延续;经济上,收继婚保证了联姻双方的经济来往,促进了两个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文化上,收继婚为民族之间的长久联系发展提供了交流载体;习俗方面,收继婚使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得以继承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收继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自先秦开始便已有这种婚姻形式存在。先秦时期,古代的西戎曾行此俗。古代的越人存在着夫从妻居和原始群婚的遗俗。现代的壮、侗族以及福建省的惠安县,女子保留长住娘家的习俗,应是上述古越人婚姻习俗的残余。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居住在北方地区的乌桓、匈奴、鲜卑、西羌等族都实行过收继婚。<三国志魏书》《乌桓传》载:乌桓族,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子,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汉书》载:鲜卑族在婚俗方面与匈奴族有相同点。北史《后妃传》载:柔然盛行收继婚和报嫂婚,子娶非生母及弟纳寡嫂或兄娶寡弟媳之事时有发生。高欢死后,子高澄,纳高欢所娶蠕蠕公主为妻。《魏书吐谷浑传》载:父卒,妻其后母;兄亡,妻其诸嫂;视罴死后,弟乌纥堤娶兄妻念氏,世伏死,弟伏允依俗继尚隋光化公主。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在婚姻制度方面都存有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成化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
除此之外,女真人亦存在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的妻母报嫂的收继婚。《三朝北盟会编》卷35《女真传大金国志校证》6卷395初兴风土6记载略同;早期的党项、室韦人也流行过收继婚制。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明代的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就曾先后下嫁给他的长子及长孙。在平民阶层,更多的是未婚的纳弟娶寡嫂,这样既省彩礼又合人情。满族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后母;弟妻寡嫂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小叔多尔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三、收继婚制的国内研究现状
上海政法学院的张可和王卓然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简析》一文里对于古代婚姻制度成立的目的、条件以及解除的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论述。田旺杰在《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一文中对中国古代收继婚制的起源、发展,收继婚制的现象与形态进行了分类,并对其消亡的原因做了探究。马蕾吟和任汝平在《论中国古代收继婚制一一一以明代为例》一文中对明代收继婚制的发展及其被明代禁止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阐明了明代收继婚制发展和被禁止的原因,并对收继婚制的价值进行的正负分析。兰州大学的谢冰雪在《匈奴风俗中的“收继婚”一一一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合理性》一文中从人类学的视野对匈奴收继婚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武沐在《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一一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一》,一文中对于匈奴的收继婚制与赡养制进行了论述,并谈到自己对于收继婚制的几点认识。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郭灿灿,《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以唐朝和清朝为例》,一文中,对于唐朝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的成立与终止进行了探析。南京大学历史系的王晓清于1989年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第6期发表了《元代收继婚制述论》一文,对元代蒙古族的收继婚制的形式、存在原因等方面与汉人的婚姻进行了对比论述。山东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刘玉珍在硕士学位论文《元代婚姻制度研究》中对元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进行了论述,并与唐宋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对比。在这一文中认为元代婚姻制度作为元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纵观关于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的相关研究,可以了解学界对其关注的研究点,同时可以了解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的发展。虽然在二十五史当中,都有关于匈奴婚姻习俗的记载,但寥寥数语,可考性实在难究。根据梳理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古代匈奴收继婚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一般集中于收继婚制的起源、发展、社会价值对比等方面,研究内容不多,而且研究角度单一,均是以中原汉民族的的角度去探究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实为不妥。尤其是在收继婚制对于财产继承的影响与血缘关系延续、社会生活生产的改变等并未提及。因此,可以以此为创新点,进行深入的研究。
从上述梳理中也可发现,关于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兰州大学的谢冰雪在《匈奴风俗中的“收继婚”——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合理性》-文中的观点新颖,具有参考的价值,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习俗不同于其他研究视角,值得学习借鉴,为此可以试着从民族学的角度对古代匈奴存在的收继婚制进行探究。同时,对于有些研究中的观点不敢苟同,例如武沐在《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一》中,认为匈奴的婚姻制度单单是氏族联盟对内部的一种手段,那么汉时匈奴曾和汉朝和亲,著名的昭君、细君公主嫁与匈奴,单于死后又嫁与其子或孙为妻,难道仅仅可以认为是对内的手段?与汉和亲明明也是政治外交的一种手段,显然他的研究过于片面。当然,有问题就有研究的价值。根据前人的研究,从新的视角出发,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也是无可厚非,站在前人的肩上摘苹果更是对学术的一种尊重与发展。
关键词:古代匈奴;收继婚制;文献综述
一、古代匈奴的起源与婚姻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都有收继婚制的存在。古代匈奴、乌孙、乌桓、鲜卑、突厥、西羌、契丹等民族中普遍存在这种婚俗。收继婚,是存在于古代的一种婚姻制度,它出现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晚期,是群婚制向偶婚制转变的一种特殊婚姻形态,也是伴随着偶婚制在世界古代各民族中普遍留存的一种婚姻形态。秦汉之际是匈奴发展的鼎盛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位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一带的匈奴民族,建立起了我国古代第一个少数民族的奴隶制政权。随着政权的建立,匈奴的社会各方面建设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军事实力的增强使得汉接连三次以和亲方式与其议和,正是在这种强大的势力发展之下,匈奴的收继婚制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匈奴的名称由来,据多数学者认为,即鬼方、混夷、獯鬻、荤粥、猃狁、胡等的异译。《史记·匈奴列传》中:“唐虞以上有山戎、猃狁、荤粥,居于北蛮。”《汉书·匈奴传》:“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子”。据王国维考证,“匈奴”二字急读为胡。胡字在匈奴人心中是“天之骄子”,所谓“南有大汉,北有强胡”,便是佐证。
古代匈奴的婚姻习俗主要是实行氏族外婚制,同一氏族男女不准互相通婚,只有在氏族以外才能继续寻找自己的配偶。女子嫁到夫家,不仅是家庭的一员而且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为了把财产保持在氏族以内”一旦丈夫死亡,妻子不得与氏族之外的人结婚。《史记·匈奴列传》:“匈奴风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这种子妻后母,弟妻嫂的习俗就是氏族外婚制的产物,是氏族制残余的婚姻關系上的具体体现。
二、收继婚制的本质及历史发展
收继婚出现在古代,是一种婚姻形态,在我国亦称“转房婚”,其婚姻形式主要为弟死兄娶弟媳、兄死弟娶寡嫂、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等。主要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在中国古籍中,“收继”一词始见于《元典章户部》收继。其本质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几方面来进行论述。政治上,收继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长久的政治联姻关系,以及每个政权的继承延续;经济上,收继婚保证了联姻双方的经济来往,促进了两个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文化上,收继婚为民族之间的长久联系发展提供了交流载体;习俗方面,收继婚使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得以继承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收继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自先秦开始便已有这种婚姻形式存在。先秦时期,古代的西戎曾行此俗。古代的越人存在着夫从妻居和原始群婚的遗俗。现代的壮、侗族以及福建省的惠安县,女子保留长住娘家的习俗,应是上述古越人婚姻习俗的残余。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居住在北方地区的乌桓、匈奴、鲜卑、西羌等族都实行过收继婚。<三国志魏书》《乌桓传》载:乌桓族,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子,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汉书》载:鲜卑族在婚俗方面与匈奴族有相同点。北史《后妃传》载:柔然盛行收继婚和报嫂婚,子娶非生母及弟纳寡嫂或兄娶寡弟媳之事时有发生。高欢死后,子高澄,纳高欢所娶蠕蠕公主为妻。《魏书吐谷浑传》载:父卒,妻其后母;兄亡,妻其诸嫂;视罴死后,弟乌纥堤娶兄妻念氏,世伏死,弟伏允依俗继尚隋光化公主。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在婚姻制度方面都存有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成化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
除此之外,女真人亦存在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的妻母报嫂的收继婚。《三朝北盟会编》卷35《女真传大金国志校证》6卷395初兴风土6记载略同;早期的党项、室韦人也流行过收继婚制。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明代的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就曾先后下嫁给他的长子及长孙。在平民阶层,更多的是未婚的纳弟娶寡嫂,这样既省彩礼又合人情。满族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后母;弟妻寡嫂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小叔多尔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三、收继婚制的国内研究现状
上海政法学院的张可和王卓然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简析》一文里对于古代婚姻制度成立的目的、条件以及解除的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论述。田旺杰在《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一文中对中国古代收继婚制的起源、发展,收继婚制的现象与形态进行了分类,并对其消亡的原因做了探究。马蕾吟和任汝平在《论中国古代收继婚制一一一以明代为例》一文中对明代收继婚制的发展及其被明代禁止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阐明了明代收继婚制发展和被禁止的原因,并对收继婚制的价值进行的正负分析。兰州大学的谢冰雪在《匈奴风俗中的“收继婚”一一一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合理性》一文中从人类学的视野对匈奴收继婚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武沐在《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一一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一》,一文中对于匈奴的收继婚制与赡养制进行了论述,并谈到自己对于收继婚制的几点认识。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郭灿灿,《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以唐朝和清朝为例》,一文中,对于唐朝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的成立与终止进行了探析。南京大学历史系的王晓清于1989年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第6期发表了《元代收继婚制述论》一文,对元代蒙古族的收继婚制的形式、存在原因等方面与汉人的婚姻进行了对比论述。山东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刘玉珍在硕士学位论文《元代婚姻制度研究》中对元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进行了论述,并与唐宋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对比。在这一文中认为元代婚姻制度作为元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纵观关于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的相关研究,可以了解学界对其关注的研究点,同时可以了解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的发展。虽然在二十五史当中,都有关于匈奴婚姻习俗的记载,但寥寥数语,可考性实在难究。根据梳理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古代匈奴收继婚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一般集中于收继婚制的起源、发展、社会价值对比等方面,研究内容不多,而且研究角度单一,均是以中原汉民族的的角度去探究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实为不妥。尤其是在收继婚制对于财产继承的影响与血缘关系延续、社会生活生产的改变等并未提及。因此,可以以此为创新点,进行深入的研究。
从上述梳理中也可发现,关于古代匈奴的收继婚制。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兰州大学的谢冰雪在《匈奴风俗中的“收继婚”——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合理性》-文中的观点新颖,具有参考的价值,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习俗不同于其他研究视角,值得学习借鉴,为此可以试着从民族学的角度对古代匈奴存在的收继婚制进行探究。同时,对于有些研究中的观点不敢苟同,例如武沐在《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一》中,认为匈奴的婚姻制度单单是氏族联盟对内部的一种手段,那么汉时匈奴曾和汉朝和亲,著名的昭君、细君公主嫁与匈奴,单于死后又嫁与其子或孙为妻,难道仅仅可以认为是对内的手段?与汉和亲明明也是政治外交的一种手段,显然他的研究过于片面。当然,有问题就有研究的价值。根据前人的研究,从新的视角出发,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也是无可厚非,站在前人的肩上摘苹果更是对学术的一种尊重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