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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社旗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县和惠农资金补贴大县,国家投入到农村的项目和资金越来越多,这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涉案人员的职位越来越高。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效用和人们对政府的信任,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蔓延,笔者从我院近五年来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在剖析其特点、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达到预防该类犯罪发生的最终目的。
一、我院近五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
2006年至2010年,我们社旗县检察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5件108人,其中涉农案件24件32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25%,比率较高。在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18件2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5%),渎职侵权案件6件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5%),贪利性比较突出。
二、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手段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居多,权钱交易突出。所查办的24件案件32人中,“一把手”有16人,占50%。这些“一把手”对单位的大小事情均有决定权,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突出。
2、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突出,串案频发。24件案件中,窝案串案有18件,占75%。如我院2008年办理的某粮所贪污案件,涉及所长、会计和出纳3人;办理的某镇能繁母猪补贴款贪污案件,涉及镇长助理、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和两个村支部书记4人。
3、从案件性质看,贪污贿赂案件多于渎职侵权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5%,渎职侵权案件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5%。从案件变化趋势来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且在涉案数额上,逐渐增加。2006年4件4人,2007年3件4人,2008年5件10人,2009年5件7人,2010年7件7人且全部为大案(7人中有4人系副科级以上干部)。
4、社会危害性大。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例如我院2009年查办的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农保所所长王某贪污、挪用公款上百万元的大案,就是因群众上访,后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查处,依法惩治了王某等有关责任人,从而平息了民愤、化解了矛盾,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主要案发环节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领域。如我院2008年查办的某镇副镇长郑某和该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贾某利用主管村村通工程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工程款的办法贪污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2010年办理的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马某,利用其负责农村沼气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商的贿赂。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我院2007年办理的某鎮农经站站长兼会计、出纳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李某,利用自己多种身份的职务便利,采用重支和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贪污公款。2008年立查的某村支书郭某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国家发给农户的能繁母猪补贴款据为己有。
3、支农惠农资金发放方面。我院办理的某村支部书记王某和村主任孙某,利用负责管理本村委补贴粮种的职务便利,将补贴粮种卖出,获利资金据为己有;办理的财险公司经理张某和报帐员付某利用其负责承保国家政策性棉花、玉米保险的职务便利,多次骗取保险赔偿金,私设单位“小金库”,并从中贪污、挪用公款。
(三)主要作案手段
1、私开票据,收款不上交占有国家资金。一些村两委干部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代征公共事业资金管理费职务之便,私开无效票据收款不上交,截留资金占为已有。
2、隐瞒政策,暗箱操作,克扣资金占为己有。一些乡干部及村干部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侵吞国家涉农资金。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
3、私自截留,私设小金库,挪作他用。有些负责涉农资金流转的乡、镇、站所及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或私自截留,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或挪作本人、亲友使用,或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我院2006年办理的某乡粮所所长丁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夏粮征购款私自截留,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4、权力集中,或随意挥霍资金,或收受贿赂。一些乡镇,由于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设独人站所或所长兼任出纳会计,从监督、管理到经手完全一人大权独揽,导致资金使用随心所欲。部分农业主管部门,将农村建设工程的资金拨付.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为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我院查办的原扶贫办主任胡某和其丈夫某乡人大主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政策性项目工程施工方贿赂,将工程分段分包、逃避监管,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亲属及关系人,并在工程质量监管及工程款结算上对行贿人予以照顾。
三、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原因
1、疏于教育,宗旨不强。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涉案人员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这些人虽有学习,但常常停留在形式上,不注重联系实际,加上个人的自律意识又不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作祟,导致方向迷失,宗旨淡忘,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采取贪污、受贿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点多面广,合力难成。涉农的单位、部门、环节点多面广,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在农村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在涉及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等过程,无一不可能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然而,有些涉农职能单位、部门对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对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够主动、不够深入、不够全面,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涉农职能部门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想的办法不多,难于形成预防的整体合力,导致涉农案件多发。
3、财规不全,执行乏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要么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要么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使一些人有机可乘,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村一级,近年来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有关人员对账目审查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账,评估审计走马观花,不严格审核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或者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下级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
4、权力集中,监管失控。从查处的涉案单位看,无一例外均在监督管理上存在问题。权力的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尤其基层组织,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上,形同虚设,监督不够严肃,运作不够规范。于是一些人便容易钻空子,为了以权谋私,往往对一些重大事项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实行独断专权,搞暗箱操作。
四、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关口前移,教育预防。要创新形式,把教育、宣传贯穿于预防工作的全过程。一要加强教育。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党纪国法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二要注重宣传。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涉农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惩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三是要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预防专题、专案的宣传报道。通过“昨为座上宾、今成阶下囚”等令人震撼的事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算好政治、经济、家庭、个人“明白帐”,用犯罪成本、风险评估的方法去分析因腐败而付出的沉重代价,使预防工作入心入脑。
2、健全机制,源头预防。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资金、财务、人事和检查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專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认真总结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原因,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
3、内外联动,监督预防。要坚持程序监督,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民主监督,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要坚持公开监督,加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把政务、村务和财务置于“阳光”下;要坚持舆论监督,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等,内外联动,让涉农职务犯罪无处藏身。
4、惩防并举,以打促防。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镇级预防网络的前提下,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使镇、村干部不断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要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突出重点,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大、震动大的涉农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通过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震慑犯罪,促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
一、我院近五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
2006年至2010年,我们社旗县检察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5件108人,其中涉农案件24件32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25%,比率较高。在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18件2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5%),渎职侵权案件6件6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5%),贪利性比较突出。
二、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手段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居多,权钱交易突出。所查办的24件案件32人中,“一把手”有16人,占50%。这些“一把手”对单位的大小事情均有决定权,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突出。
2、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突出,串案频发。24件案件中,窝案串案有18件,占75%。如我院2008年办理的某粮所贪污案件,涉及所长、会计和出纳3人;办理的某镇能繁母猪补贴款贪污案件,涉及镇长助理、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和两个村支部书记4人。
3、从案件性质看,贪污贿赂案件多于渎职侵权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5%,渎职侵权案件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5%。从案件变化趋势来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且在涉案数额上,逐渐增加。2006年4件4人,2007年3件4人,2008年5件10人,2009年5件7人,2010年7件7人且全部为大案(7人中有4人系副科级以上干部)。
4、社会危害性大。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例如我院2009年查办的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农保所所长王某贪污、挪用公款上百万元的大案,就是因群众上访,后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查处,依法惩治了王某等有关责任人,从而平息了民愤、化解了矛盾,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主要案发环节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领域。如我院2008年查办的某镇副镇长郑某和该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贾某利用主管村村通工程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工程款的办法贪污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2010年办理的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马某,利用其负责农村沼气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商的贿赂。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我院2007年办理的某鎮农经站站长兼会计、出纳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李某,利用自己多种身份的职务便利,采用重支和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贪污公款。2008年立查的某村支书郭某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国家发给农户的能繁母猪补贴款据为己有。
3、支农惠农资金发放方面。我院办理的某村支部书记王某和村主任孙某,利用负责管理本村委补贴粮种的职务便利,将补贴粮种卖出,获利资金据为己有;办理的财险公司经理张某和报帐员付某利用其负责承保国家政策性棉花、玉米保险的职务便利,多次骗取保险赔偿金,私设单位“小金库”,并从中贪污、挪用公款。
(三)主要作案手段
1、私开票据,收款不上交占有国家资金。一些村两委干部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代征公共事业资金管理费职务之便,私开无效票据收款不上交,截留资金占为已有。
2、隐瞒政策,暗箱操作,克扣资金占为己有。一些乡干部及村干部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侵吞国家涉农资金。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
3、私自截留,私设小金库,挪作他用。有些负责涉农资金流转的乡、镇、站所及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或私自截留,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或挪作本人、亲友使用,或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我院2006年办理的某乡粮所所长丁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夏粮征购款私自截留,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4、权力集中,或随意挥霍资金,或收受贿赂。一些乡镇,由于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设独人站所或所长兼任出纳会计,从监督、管理到经手完全一人大权独揽,导致资金使用随心所欲。部分农业主管部门,将农村建设工程的资金拨付.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为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我院查办的原扶贫办主任胡某和其丈夫某乡人大主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政策性项目工程施工方贿赂,将工程分段分包、逃避监管,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亲属及关系人,并在工程质量监管及工程款结算上对行贿人予以照顾。
三、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原因
1、疏于教育,宗旨不强。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涉案人员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这些人虽有学习,但常常停留在形式上,不注重联系实际,加上个人的自律意识又不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作祟,导致方向迷失,宗旨淡忘,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采取贪污、受贿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点多面广,合力难成。涉农的单位、部门、环节点多面广,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在农村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在涉及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等过程,无一不可能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然而,有些涉农职能单位、部门对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对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够主动、不够深入、不够全面,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涉农职能部门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想的办法不多,难于形成预防的整体合力,导致涉农案件多发。
3、财规不全,执行乏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要么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要么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使一些人有机可乘,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村一级,近年来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有关人员对账目审查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账,评估审计走马观花,不严格审核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或者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下级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
4、权力集中,监管失控。从查处的涉案单位看,无一例外均在监督管理上存在问题。权力的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尤其基层组织,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上,形同虚设,监督不够严肃,运作不够规范。于是一些人便容易钻空子,为了以权谋私,往往对一些重大事项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实行独断专权,搞暗箱操作。
四、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关口前移,教育预防。要创新形式,把教育、宣传贯穿于预防工作的全过程。一要加强教育。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党纪国法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二要注重宣传。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涉农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惩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三是要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预防专题、专案的宣传报道。通过“昨为座上宾、今成阶下囚”等令人震撼的事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算好政治、经济、家庭、个人“明白帐”,用犯罪成本、风险评估的方法去分析因腐败而付出的沉重代价,使预防工作入心入脑。
2、健全机制,源头预防。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资金、财务、人事和检查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專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认真总结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原因,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
3、内外联动,监督预防。要坚持程序监督,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民主监督,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要坚持公开监督,加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把政务、村务和财务置于“阳光”下;要坚持舆论监督,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等,内外联动,让涉农职务犯罪无处藏身。
4、惩防并举,以打促防。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镇级预防网络的前提下,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使镇、村干部不断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要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突出重点,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大、震动大的涉农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通过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震慑犯罪,促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