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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贯彻实施好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是工程质量监督战线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全面推进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本文就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对部令监督内容中关于工程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样检测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ood order "hous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t is to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e front an important task at present,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work, promote the overall level of project quality to rise.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its own actual work, to decree in field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content of building materials sampling test supervision work, analyze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it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us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
中圖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个人对部令中关于监督抽测的解读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在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目前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但是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普遍存在。2010年发布的建设部5号令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其中就有两条直接涉及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可高度看出该项工作内容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2、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2.1建筑材料现场管理松散。在施工现场,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各种材料无专人管理,乱丢乱放,导致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现场布置等不能按施工计划实施。材料采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材料堆放零乱,无标识牌,忽视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2.2相关责任主体对进场材料把关不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采购时只选用低档次的。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存在有发包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没有完善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进场验收、标识、储存、发放、档案资料等各项制度,以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材料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相符的,有时碍于相关利益关系,睁只眼闭只眼,含糊验收使用。
2.3 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取样送检时,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试件缺乏真实性和代表性。个别施工单位将钢筋等重要建筑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外加工,甚至是无资质的加工点进行加工,监理单位未对加工厂资质把关审核,未进行旁站监理。还有些施工、监理单位甚至联合送假样,以致工程使用的钢筋和粉煤灰砖等材料存在问题,部分钢筋外观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力学性能、重量偏差达不到规范要求;粉煤灰砖、砌块未满足出厂要求而提前运送至工地,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等级。样品在送到检测机构登记时,收样人员不认真核对见证人员的上岗证,不仔细检查样品,不对试件尺寸进行测量,直接放入收样室。另外,还存在检测报告未取或检测结果未出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前将加工好的钢筋等材料应用于工程中,给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2.4 监督抽测试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情况。十堰城区监督抽测由监督站与检测站共同负责完成。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抽测,从近几年情况看,我市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有的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的抽测问题较突出,近几年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安排,及落实建设部5号令有关要求,为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积极开展了建筑材料抽检验证工作,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发布了建筑材料及砼、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抽检通报。尤其是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精神,2010年9月组织对十堰城区在建工程项目钢筋及加工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测,共查工程48项,抽取钢筋试样76组,分别进行了力学性能、重量偏差、直径的检测。经委托检验,存在有“瘦身”及力学性能不合格情况,下发整改通知28份,下发暂缓施工3份。今年7月,在对福田花园6#楼的监督抽测中,工程现场的部分冷轧带肋钢筋经抽测重量偏差不合格,立即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返工和退货处理,及时的防止了不合格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最近省建设厅又下发《关于对襄阳市深圳工业园中心商务区二期工程建设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通报》(鄂建文[2011]138号)文件,再一次指出了加大监督抽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做好现场材料管理和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测工作的建议
3.1施工企业要提高整体素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所购材料要调查研究,尽量寻找货和价的最佳结合点,还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好需求计划。要充分考虑资金的合理运转和现场场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进度需要,合理安排施工所需材料的进场,要注意材料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2把好材料的进场关。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有关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规范自身质量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建筑材料验收入库时必须向供应商索要合格证和出场检验报告,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三无”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签字认可进入施工现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规定。见证人员應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时需取得见证取样上岗证。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标识和封条应标明取样部位、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建筑材料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检测机构必须认真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必须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制度,对不合格检测信息应于24小时内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材料重复取样送检。
3.4细化监督抽测程序。首先,应加大开展监督抽测的范围。其次,要规范现场抽检的工作流程。最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由监督机构通知工程相关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彻底处置,不得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3.5加强监督抽测监管力度。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监管工作,建立科学、长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钢材、混凝土等重要材料的抽测力度,每一季度应定期开展一次质量抽测,并将抽检结果对外进行公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按程序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和协调机制,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等重要材料的,应立即原地取样、封存,及时追查不合格钢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源头,将工程现场材料监管和生产、加工、销售源头监管有机结合,切实保证建筑材料质量。随着我市采取季度抽检、专项抽检、随机抽检的动态抽检方式,并把抽检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有效的保障了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材料质量。
4、 结语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监管部门要高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力的控制不合格产品和提高工程实体质量,让消费者放心、省心、安心,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ood order "hous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t is to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e front an important task at present,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work, promote the overall level of project quality to rise.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its own actual work, to decree in field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content of building materials sampling test supervision work, analyze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it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us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Suggestions.
中圖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个人对部令中关于监督抽测的解读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在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目前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但是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普遍存在。2010年发布的建设部5号令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其中就有两条直接涉及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可高度看出该项工作内容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2、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2.1建筑材料现场管理松散。在施工现场,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各种材料无专人管理,乱丢乱放,导致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现场布置等不能按施工计划实施。材料采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材料堆放零乱,无标识牌,忽视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2.2相关责任主体对进场材料把关不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采购时只选用低档次的。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存在有发包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现象。另外施工单位没有完善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进场验收、标识、储存、发放、档案资料等各项制度,以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材料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相符的,有时碍于相关利益关系,睁只眼闭只眼,含糊验收使用。
2.3 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取样送检时,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试件缺乏真实性和代表性。个别施工单位将钢筋等重要建筑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外加工,甚至是无资质的加工点进行加工,监理单位未对加工厂资质把关审核,未进行旁站监理。还有些施工、监理单位甚至联合送假样,以致工程使用的钢筋和粉煤灰砖等材料存在问题,部分钢筋外观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力学性能、重量偏差达不到规范要求;粉煤灰砖、砌块未满足出厂要求而提前运送至工地,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等级。样品在送到检测机构登记时,收样人员不认真核对见证人员的上岗证,不仔细检查样品,不对试件尺寸进行测量,直接放入收样室。另外,还存在检测报告未取或检测结果未出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前将加工好的钢筋等材料应用于工程中,给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2.4 监督抽测试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情况。十堰城区监督抽测由监督站与检测站共同负责完成。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抽测,从近几年情况看,我市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有的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的抽测问题较突出,近几年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安排,及落实建设部5号令有关要求,为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积极开展了建筑材料抽检验证工作,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发布了建筑材料及砼、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抽检通报。尤其是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精神,2010年9月组织对十堰城区在建工程项目钢筋及加工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测,共查工程48项,抽取钢筋试样76组,分别进行了力学性能、重量偏差、直径的检测。经委托检验,存在有“瘦身”及力学性能不合格情况,下发整改通知28份,下发暂缓施工3份。今年7月,在对福田花园6#楼的监督抽测中,工程现场的部分冷轧带肋钢筋经抽测重量偏差不合格,立即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返工和退货处理,及时的防止了不合格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最近省建设厅又下发《关于对襄阳市深圳工业园中心商务区二期工程建设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通报》(鄂建文[2011]138号)文件,再一次指出了加大监督抽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做好现场材料管理和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测工作的建议
3.1施工企业要提高整体素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所购材料要调查研究,尽量寻找货和价的最佳结合点,还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好需求计划。要充分考虑资金的合理运转和现场场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进度需要,合理安排施工所需材料的进场,要注意材料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2把好材料的进场关。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有关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规范自身质量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建筑材料验收入库时必须向供应商索要合格证和出场检验报告,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三无”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签字认可进入施工现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规定。见证人员應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时需取得见证取样上岗证。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标识和封条应标明取样部位、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建筑材料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检测机构必须认真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必须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制度,对不合格检测信息应于24小时内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材料重复取样送检。
3.4细化监督抽测程序。首先,应加大开展监督抽测的范围。其次,要规范现场抽检的工作流程。最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由监督机构通知工程相关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彻底处置,不得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3.5加强监督抽测监管力度。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监管工作,建立科学、长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钢材、混凝土等重要材料的抽测力度,每一季度应定期开展一次质量抽测,并将抽检结果对外进行公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按程序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和协调机制,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等重要材料的,应立即原地取样、封存,及时追查不合格钢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源头,将工程现场材料监管和生产、加工、销售源头监管有机结合,切实保证建筑材料质量。随着我市采取季度抽检、专项抽检、随机抽检的动态抽检方式,并把抽检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有效的保障了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材料质量。
4、 结语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监管部门要高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力的控制不合格产品和提高工程实体质量,让消费者放心、省心、安心,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