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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在时代的变革下进行了形势和规模上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资金融通形式应运而生,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除特定批准设立的一部分之外,都属于游离在国家政策执行标准边缘的资金筹借机构。虽然就正规金融机构来说,民间金融在资金的流转上具备更灵活和有效的优势,但是对于没有明确法律约束这点看来,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是令人堪忧的,因此政府需要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把控和监管,来提高民间金融的社会适应性和市场竞争能力。
【关键词】:政府;民间金融;市场监管
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金融经营类型的一种,泛指没有经过正常法律渠道进行登记和管制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多为自发形成,在正规金融管制体制之外进行经营,筹款范围也比较广泛,个人对个人、组织对个人、组织对组织等形式都有,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很难对民间金融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监管。例如典当行为也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它既不属于正规的金融体系范畴,更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进行限制,这就会导致单靠协议进行仲裁的金融行为会出现更多的纠纷。
一、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管理现状
我国的民间金融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并且在乡镇工业企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二十世纪末,我国农村就已经出现了规模较正规更大的民间金融机构,并且发展速度也是从南方地区扩大到了全国各地。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间金融的资本占有数额已高达三千亿元,虽还不能和正规金融体系进行比较,但也说明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还是非常巨大的。我国的银行在控股方面除了民生银行是民营银行之外,都是由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掌握。目前我国已经用五家银行进行民营试点工作开展,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虽然相关部门以就银监会的批准方案进行多次申请,但是还没有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明确认同,也就是说民间金融所处的位置还在法律保障的边缘地带。
民间金融在为企业和个人进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也隐藏着越过法律界限的危险,特别是从借贷和筹资的角度来说,因纠纷可以引发的问题非常多,并已经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危害。农村作为民间金融的开发地,被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过高就很容易成为党风不正人员的金库,致使贪污腐败行为丛生。除此之外,据统计每年从地下钱庄中进行黑色交易洗出来的资金就高达上千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没有经过公正的私募金额也超过八千亿元,这些资金都已经脱离了政府的管辖范围,为国内的货币价值变化带来很大风险,也会造成财务部门的税收资金流失,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对民间金融進行市场监管已势在必行。
二、政府对民间金融实行的管理手段
(一)法律法规的关系
正确的进行民间金融活动对地域上的经济发展是由推动作用的,但是由于高额利益的驱使,很多民间金融的投资都会运作在高回报高风险的行业上,形成一系列无效的资金配置,对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形成削弱趋势。所以尽快将民间金融的属性转为合法以及被监管的状态,已经是我国政府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制定的方向之一。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还没有通过专项的定制,仅在《刑法》、《公司法》、《明法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上分散可见,在《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业务处理办法》中的对于非法金融构成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以及《刑法》中对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惩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经济行为已经有了初步的有法可依策略,但是还是缺乏专项的法律来约束民间金融的具体行为。另外民间金融的管理也在银监会成立之时,从银行业务监督机构转变为了银监会专项管理方式,并且要求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协作。
(二)政府管理的关系
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两种形式的限制和整改方案。一方面实行限期整顿改革,也就是依照相关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规定进行整改。包括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储金会、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等金融机构,只要有经济活动超过法律限制的金融范围的,都需要进行限期的整顿和处理。另一方面的管理手段是把处理方案和惩罚相关联。对于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就成立的民间金融机构,需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取缔处理,并根据相关犯罪事实在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民间金融非法行为的处理方案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手段,二重责任惩罚为辅助手段,但是进行管理的程度却还是没有准确的定义。对于不法行为的管理是一定进行执行的,但目前法律的角度还没有对“金融不法”一词的范围,这会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力不从心,也影响了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政府对民间金融管理的改革方向
(一)强化管理理念
我国在对待民间金融的问题上还是存在界定模糊的情况,因此必须从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开始进行提高效率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摒弃思维限制带来的惩处效率低下问题。强化管理理念可以从提高金融安全意识的方向做起,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整改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利益,只有在物质上满足,社会才可能和谐安定,所以保持以人为本的金融思想是稳定目前管理状态的前提。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可以看做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对于我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下做到覆巢之时仍有完卵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资金的波动已经从国际贸易延伸到国内贸易范围。而其中金融行业涉及的金额已经占世界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我国虽然还没有达到国际水平,但是每一年都在上升的增长速率都意味着我国的金融行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因此对于民间金融行业管理理念的强化,也是为了对抗整体国际经济动荡产生挑战的手段之一。
(二)提高监管手段
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管理不足是由于监管手段和制度的落后,因此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行动。首先是从金融行为隐患的发现和预防做起,能够识别和排除风险的发生,是提高政府对金融行业监控手段的重要体现,而这个能力是需要在进行监管和监督行为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和之前提到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管理方式不同,对于金融风险的预知是在非法金融行为发生之前的预判,也是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引发的资金和责任损失。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其中包括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政策制定、市场推动、行政指导以及政法监督。这些都是政府需要在引导和落实金融调控手段的具体策略,也是为实现民间金融体系重组和改革的过程依据。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和经济形势进行相应调控,民间金融的货币筹集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冲击,还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效果,因此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处理民间金融纠纷和维护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只有具备正确的监管策略,才能在正确的政府引导下进行依法的民间金融活动,让金融活动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启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2]王惠.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D].湖南大学,2007.
[3]赵鑫.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设计[D].中共中央党校,2013.
[4]杨玲.我国民间金融政府管理创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政府;民间金融;市场监管
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金融经营类型的一种,泛指没有经过正常法律渠道进行登记和管制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多为自发形成,在正规金融管制体制之外进行经营,筹款范围也比较广泛,个人对个人、组织对个人、组织对组织等形式都有,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很难对民间金融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监管。例如典当行为也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它既不属于正规的金融体系范畴,更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进行限制,这就会导致单靠协议进行仲裁的金融行为会出现更多的纠纷。
一、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管理现状
我国的民间金融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并且在乡镇工业企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二十世纪末,我国农村就已经出现了规模较正规更大的民间金融机构,并且发展速度也是从南方地区扩大到了全国各地。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间金融的资本占有数额已高达三千亿元,虽还不能和正规金融体系进行比较,但也说明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还是非常巨大的。我国的银行在控股方面除了民生银行是民营银行之外,都是由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掌握。目前我国已经用五家银行进行民营试点工作开展,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虽然相关部门以就银监会的批准方案进行多次申请,但是还没有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明确认同,也就是说民间金融所处的位置还在法律保障的边缘地带。
民间金融在为企业和个人进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也隐藏着越过法律界限的危险,特别是从借贷和筹资的角度来说,因纠纷可以引发的问题非常多,并已经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危害。农村作为民间金融的开发地,被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过高就很容易成为党风不正人员的金库,致使贪污腐败行为丛生。除此之外,据统计每年从地下钱庄中进行黑色交易洗出来的资金就高达上千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没有经过公正的私募金额也超过八千亿元,这些资金都已经脱离了政府的管辖范围,为国内的货币价值变化带来很大风险,也会造成财务部门的税收资金流失,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对民间金融進行市场监管已势在必行。
二、政府对民间金融实行的管理手段
(一)法律法规的关系
正确的进行民间金融活动对地域上的经济发展是由推动作用的,但是由于高额利益的驱使,很多民间金融的投资都会运作在高回报高风险的行业上,形成一系列无效的资金配置,对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形成削弱趋势。所以尽快将民间金融的属性转为合法以及被监管的状态,已经是我国政府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制定的方向之一。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还没有通过专项的定制,仅在《刑法》、《公司法》、《明法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上分散可见,在《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业务处理办法》中的对于非法金融构成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以及《刑法》中对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惩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经济行为已经有了初步的有法可依策略,但是还是缺乏专项的法律来约束民间金融的具体行为。另外民间金融的管理也在银监会成立之时,从银行业务监督机构转变为了银监会专项管理方式,并且要求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协作。
(二)政府管理的关系
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两种形式的限制和整改方案。一方面实行限期整顿改革,也就是依照相关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规定进行整改。包括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储金会、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等金融机构,只要有经济活动超过法律限制的金融范围的,都需要进行限期的整顿和处理。另一方面的管理手段是把处理方案和惩罚相关联。对于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就成立的民间金融机构,需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取缔处理,并根据相关犯罪事实在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民间金融非法行为的处理方案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手段,二重责任惩罚为辅助手段,但是进行管理的程度却还是没有准确的定义。对于不法行为的管理是一定进行执行的,但目前法律的角度还没有对“金融不法”一词的范围,这会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力不从心,也影响了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政府对民间金融管理的改革方向
(一)强化管理理念
我国在对待民间金融的问题上还是存在界定模糊的情况,因此必须从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开始进行提高效率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摒弃思维限制带来的惩处效率低下问题。强化管理理念可以从提高金融安全意识的方向做起,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整改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利益,只有在物质上满足,社会才可能和谐安定,所以保持以人为本的金融思想是稳定目前管理状态的前提。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可以看做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对于我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下做到覆巢之时仍有完卵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资金的波动已经从国际贸易延伸到国内贸易范围。而其中金融行业涉及的金额已经占世界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我国虽然还没有达到国际水平,但是每一年都在上升的增长速率都意味着我国的金融行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因此对于民间金融行业管理理念的强化,也是为了对抗整体国际经济动荡产生挑战的手段之一。
(二)提高监管手段
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管理不足是由于监管手段和制度的落后,因此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行动。首先是从金融行为隐患的发现和预防做起,能够识别和排除风险的发生,是提高政府对金融行业监控手段的重要体现,而这个能力是需要在进行监管和监督行为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和之前提到的非法金融机构取缔管理方式不同,对于金融风险的预知是在非法金融行为发生之前的预判,也是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引发的资金和责任损失。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其中包括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政策制定、市场推动、行政指导以及政法监督。这些都是政府需要在引导和落实金融调控手段的具体策略,也是为实现民间金融体系重组和改革的过程依据。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和经济形势进行相应调控,民间金融的货币筹集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冲击,还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效果,因此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处理民间金融纠纷和维护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只有具备正确的监管策略,才能在正确的政府引导下进行依法的民间金融活动,让金融活动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启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2]王惠.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D].湖南大学,2007.
[3]赵鑫.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设计[D].中共中央党校,2013.
[4]杨玲.我国民间金融政府管理创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