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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已成为养老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以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且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合理的科学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解决途径
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主问题
新农保是关乎农村居民养老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这一政策对我国政府财政的合理定位提出了新的挑战。它从试点到如今的全面覆盖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也对这新政策进行了各种修正和完善,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新农保财政责任地区差异大。新农保财政地区的差异不仅突出的表现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补贴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也体现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财政补贴的差别上。在基础养老金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不同,为东部地区提供50%的基础养老金,为西部提供全额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差异考虑到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但却形成了农村居民公平获取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权利的差异。[6]其次,新农保财政监管机制不完善,新农保的审查稽核手段还不能有效杜绝瞒报、多领等问题。[7]
二、我国新型農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而且不论是地区之间还是城乡之间都多多少少的存在着较大差距。因而这个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和水平。
其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子项目范围,是需要消耗大量国民财富的。因此,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保障水平,而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其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知,政府财政在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因而,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而这种责任一定是以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其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须与农民的缴费能力相适应。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农民在养老方面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满足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养老覆盖面
要构建与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监管责任,首先,应该立法明确规范政府各项职责;其次,健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应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切实纳入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中,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界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边界,理顺监管流程;最后,强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基金监管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着制度的持续运作,因此必须明确基金的主要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8]
(二)明确政府的责任
从养老保险诞生以来,政府干预一直伴随而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养老问题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当前我国养老的现实状况是空巢化、高龄化、少子化。在孝道文化日益减弱的情况下,传统的养老模式受到 了冲击。而养老是全社会的事,同样政府在养老方面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养老保险中有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但在线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障的相关制度与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政府应真正将服务意识贯彻到执政的每一个环节上,要认真规划、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真正将“思”变成“行”,要把纸上规划变成实际场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老人们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接触,让他们从封闭的空间走出来,努力培养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从而能更好的适应晚年生活。再者,政府应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知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投保的积极性。养老保险的本质是准公共物品,个人也该为其行为和后果负责,政府职能提供有限责任,包括制度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财政的责任,在养老保险中应该发挥政府和个人的共同作用,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实施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要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要想长久的持续的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依照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大力支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功的国家经验表明:政府的财政投入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政府责任也就成为无木之本,无源之水。
(三)明确法律规章保障财政支持
1.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平等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宪法权利的实现,有利于降低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养老保障不足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后,为保障其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重任,笔者认为我们必须通过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约束,强制性的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利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地进行。确定参保者的范围及年龄、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方筹集制度、确立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确立惩罚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广大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构建既有统一性又有层次性的法律体系,在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的统筹统一,实现农民真正的平等权。[9]在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上也要统一政令,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并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组织和引导。
2.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政府稳定的出资是关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固定的财政出资机制。具体包括财政来源、各级确定的支出比重以及明确的供款项目内容。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明显偏低,而且农村与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的投入明显要少于城市。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来完善新农保的主要来源。首先,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总额,现行的国家财政也应向农村倾斜。其次,政府要扩宽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再者,在资金运行中加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的经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1]杨一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反思与展望——基于城乡统筹发展视角的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9(01).
[2]穆怀中,沈毅,樊林昕,施阳. 农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及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分层贡献研究[J].人口研究,2013(03).
[3]刘成高,文国权. 集体土地流转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S1).
[4]蔡笑腾,白海军.家庭养老缺失及我国农村养老策略构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2).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解决途径
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主问题
新农保是关乎农村居民养老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这一政策对我国政府财政的合理定位提出了新的挑战。它从试点到如今的全面覆盖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也对这新政策进行了各种修正和完善,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新农保财政责任地区差异大。新农保财政地区的差异不仅突出的表现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补贴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也体现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财政补贴的差别上。在基础养老金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不同,为东部地区提供50%的基础养老金,为西部提供全额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差异考虑到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但却形成了农村居民公平获取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权利的差异。[6]其次,新农保财政监管机制不完善,新农保的审查稽核手段还不能有效杜绝瞒报、多领等问题。[7]
二、我国新型農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而且不论是地区之间还是城乡之间都多多少少的存在着较大差距。因而这个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和水平。
其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子项目范围,是需要消耗大量国民财富的。因此,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保障水平,而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其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知,政府财政在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因而,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而这种责任一定是以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其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须与农民的缴费能力相适应。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农民在养老方面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满足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养老覆盖面
要构建与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监管责任,首先,应该立法明确规范政府各项职责;其次,健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应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切实纳入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中,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界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边界,理顺监管流程;最后,强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基金监管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着制度的持续运作,因此必须明确基金的主要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8]
(二)明确政府的责任
从养老保险诞生以来,政府干预一直伴随而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养老问题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当前我国养老的现实状况是空巢化、高龄化、少子化。在孝道文化日益减弱的情况下,传统的养老模式受到 了冲击。而养老是全社会的事,同样政府在养老方面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养老保险中有承担责任的必要性。但在线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障的相关制度与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政府应真正将服务意识贯彻到执政的每一个环节上,要认真规划、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真正将“思”变成“行”,要把纸上规划变成实际场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老人们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接触,让他们从封闭的空间走出来,努力培养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从而能更好的适应晚年生活。再者,政府应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知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投保的积极性。养老保险的本质是准公共物品,个人也该为其行为和后果负责,政府职能提供有限责任,包括制度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财政的责任,在养老保险中应该发挥政府和个人的共同作用,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实施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要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要想长久的持续的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依照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大力支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功的国家经验表明:政府的财政投入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政府责任也就成为无木之本,无源之水。
(三)明确法律规章保障财政支持
1.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平等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宪法权利的实现,有利于降低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养老保障不足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后,为保障其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重任,笔者认为我们必须通过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约束,强制性的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利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地进行。确定参保者的范围及年龄、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方筹集制度、确立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确立惩罚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广大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构建既有统一性又有层次性的法律体系,在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的统筹统一,实现农民真正的平等权。[9]在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上也要统一政令,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并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组织和引导。
2.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政府稳定的出资是关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固定的财政出资机制。具体包括财政来源、各级确定的支出比重以及明确的供款项目内容。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明显偏低,而且农村与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的投入明显要少于城市。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来完善新农保的主要来源。首先,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总额,现行的国家财政也应向农村倾斜。其次,政府要扩宽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再者,在资金运行中加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的经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1]杨一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反思与展望——基于城乡统筹发展视角的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9(01).
[2]穆怀中,沈毅,樊林昕,施阳. 农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及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分层贡献研究[J].人口研究,2013(03).
[3]刘成高,文国权. 集体土地流转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S1).
[4]蔡笑腾,白海军.家庭养老缺失及我国农村养老策略构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