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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就成为目前法律研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键词: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和谐社会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重安的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行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重要性分析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过程
(1)公证法律援助的明确确立。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公证处也成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200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在组织机构、援助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证法律援助得以广泛而深入的展开,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人的贡献,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机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决心,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3)法律援助形式的确立。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开,也为实际的援助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实施依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推动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充满丁波折与阵痛,在我国刚刚成立就已经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我国历史时期的特殊阶段法律制度遭受到严重的践踏,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工作停滞不前,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產生活。
(2)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不仅对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也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以及实施,从根本上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容,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现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公证法》等公证法律援助条例或标准,但是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符合现象却进行公证法律援助的现象。比如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境遇较好的老人往往会因为子女不赡养等问题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而此种行为一般都会被受理执行。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较好,与公正法律援助条件中弱势群体等援助条件的标准相悖,公证法律援助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质疑,导致其行为在法律适用范围内是属于不合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转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
(二)公证法律援助对象的狭隘性
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符合法律内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援助行为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赔偿请求。这里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国《宪法》则将自然人、法人、组织统统归纳为自然人,那么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行为事实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偏颇一面,对自然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可是针对法人以及组织却没有有效的进行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狭隘性,造成实际的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法律界定上个属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绝,导致其权益的维护遇到了较人程度上的困难,也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干扰。
(三)法律援助形式应该更加主动
首先,当事人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当事人涵盖面的狭隘性上面己经提到,这里主要说的则是当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请的能力以及行为,当当事人无法活动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时,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请,此种情况下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应该展开或者主动进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实际的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法律援助行为只能是被动式的展开,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导致其工作行为主要是以被动式为主,明显落后于实际的客观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公证机构日常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较低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关在进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为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识比较淡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约束力饱受质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导致其自身内部违反规定等行为滋生,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化进程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构米对公证行为以及法律援助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三、推进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建议分析
(一)完善监管机构,加强人员素质培训
针对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违规操作等行为,需要建立严格高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来约束日常的工作行为,保证其工作能够处在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隐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信誉度以及形象。同时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也要持续展开,在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及深化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深化完善
针对法律援助内容和方式的僵化呆板,需要在实际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过程中充分与实际社会相结合,既要保证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法律应有的严肃性,也要在执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人文的关怀,将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保证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行为执行能够充分为当事人考虑,推展法律内容的涵盖面,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严谨性和逻辑合理性,为更多的法人、组织、以及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公正援助服务,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综上所述,由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尚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较为明显,就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段伟,王潇.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公证,2012,12(12).
[2]程芳仁.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探析.中国司法,2013(10).
关键词: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和谐社会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重安的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行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重要性分析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过程
(1)公证法律援助的明确确立。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公证处也成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200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在组织机构、援助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证法律援助得以广泛而深入的展开,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人的贡献,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机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决心,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3)法律援助形式的确立。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开,也为实际的援助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实施依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推动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充满丁波折与阵痛,在我国刚刚成立就已经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我国历史时期的特殊阶段法律制度遭受到严重的践踏,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工作停滞不前,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產生活。
(2)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不仅对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也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以及实施,从根本上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容,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现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公证法》等公证法律援助条例或标准,但是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符合现象却进行公证法律援助的现象。比如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境遇较好的老人往往会因为子女不赡养等问题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而此种行为一般都会被受理执行。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较好,与公正法律援助条件中弱势群体等援助条件的标准相悖,公证法律援助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质疑,导致其行为在法律适用范围内是属于不合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转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
(二)公证法律援助对象的狭隘性
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符合法律内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援助行为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赔偿请求。这里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国《宪法》则将自然人、法人、组织统统归纳为自然人,那么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行为事实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偏颇一面,对自然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可是针对法人以及组织却没有有效的进行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狭隘性,造成实际的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法律界定上个属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绝,导致其权益的维护遇到了较人程度上的困难,也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干扰。
(三)法律援助形式应该更加主动
首先,当事人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当事人涵盖面的狭隘性上面己经提到,这里主要说的则是当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请的能力以及行为,当当事人无法活动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时,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请,此种情况下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应该展开或者主动进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实际的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法律援助行为只能是被动式的展开,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导致其工作行为主要是以被动式为主,明显落后于实际的客观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公证机构日常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较低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关在进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为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识比较淡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约束力饱受质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导致其自身内部违反规定等行为滋生,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化进程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构米对公证行为以及法律援助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三、推进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建议分析
(一)完善监管机构,加强人员素质培训
针对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违规操作等行为,需要建立严格高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来约束日常的工作行为,保证其工作能够处在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隐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信誉度以及形象。同时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也要持续展开,在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及深化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深化完善
针对法律援助内容和方式的僵化呆板,需要在实际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过程中充分与实际社会相结合,既要保证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法律应有的严肃性,也要在执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人文的关怀,将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保证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行为执行能够充分为当事人考虑,推展法律内容的涵盖面,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严谨性和逻辑合理性,为更多的法人、组织、以及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公正援助服务,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综上所述,由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尚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较为明显,就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段伟,王潇.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公证,2012,12(12).
[2]程芳仁.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探析.中国司法,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