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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以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我国正式把醉驾纳入刑罚,这反映了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最大限度的规范交通秩序,维护道路安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通过法律法规严惩酒驾,不禁引起了学界的探讨,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视角,探讨醉驾入刑一事。
关键词 醉驾入刑 收益 违法成本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驾,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 死1 伤,醉驾风波逐渐走进了公众视野。特别是2009年全国发生的多起酒后驾驶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原来只是对醉驾者进行简单的扣分、罚款处罚措施已经难以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发展势头,加之公众对加大酒驾处罚力度的呼声越发强烈,以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
一、从经济学视角分析醉驾入刑的成本收益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2,法律图书馆,2011年2月25日.]这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者无疑是致命一击,因为一旦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就必须付出严重的违法成本。让我们先对比一下新法规前后对于不同程度的酒驾者的惩罚力度。
可以看出,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后,对酒驾和醉酒两种行为处罚力度均加大。特别是醉酒驾驶,直接认定为犯罪入刑。那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公众会怎么思考醉驾的惩罚措施呢?通过管理经济学相关知识,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次将醉酒的违法成本以刑法列罪,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
据公安部最新统计,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4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比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15/c_122035033.htm,新华网,2011年9月15日.]。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会权衡自己酒驾的成本收益,所以,我们可以预期,新法规的出台将能进一步有效的遏制酒驾的发生。
二、总结
综合前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判断将醉驾列入刑法利大于弊,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从更本源的道德问题追究,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分子,我们也应該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绝不酒驾,这样不仅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提升,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范才友,蒋志强.对醉酒驾驶的经济学分析——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133条的完善.公民与法.2011(1).
[2]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2,法律图书馆,2011年2月25日.
[3]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15/c_122035033.htm,新华网,2011年9月15日.
[4]参见http://szb.qzwb.com/dnzb/html/2009-08/14/content_69825.htm,东南早报,2009年8月14日.
摘要 以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我国正式把醉驾纳入刑罚,这反映了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最大限度的规范交通秩序,维护道路安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通过法律法规严惩酒驾,不禁引起了学界的探讨,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视角,探讨醉驾入刑一事。
关键词 醉驾入刑 收益 违法成本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驾,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 死1 伤,醉驾风波逐渐走进了公众视野。特别是2009年全国发生的多起酒后驾驶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原来只是对醉驾者进行简单的扣分、罚款处罚措施已经难以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发展势头,加之公众对加大酒驾处罚力度的呼声越发强烈,以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
一、从经济学视角分析醉驾入刑的成本收益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2,法律图书馆,2011年2月25日.]这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者无疑是致命一击,因为一旦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就必须付出严重的违法成本。让我们先对比一下新法规前后对于不同程度的酒驾者的惩罚力度。
可以看出,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后,对酒驾和醉酒两种行为处罚力度均加大。特别是醉酒驾驶,直接认定为犯罪入刑。那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公众会怎么思考醉驾的惩罚措施呢?通过管理经济学相关知识,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次将醉酒的违法成本以刑法列罪,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
据公安部最新统计,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4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比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15/c_122035033.htm,新华网,2011年9月15日.]。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会权衡自己酒驾的成本收益,所以,我们可以预期,新法规的出台将能进一步有效的遏制酒驾的发生。
二、总结
综合前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判断将醉驾列入刑法利大于弊,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从更本源的道德问题追究,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分子,我们也应該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绝不酒驾,这样不仅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提升,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范才友,蒋志强.对醉酒驾驶的经济学分析——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133条的完善.公民与法.2011(1).
[2]参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2,法律图书馆,2011年2月25日.
[3]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15/c_122035033.htm,新华网,2011年9月15日.
[4]参见http://szb.qzwb.com/dnzb/html/2009-08/14/content_69825.htm,东南早报,20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