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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进程产物。这种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听证制度在中国还是个新生事物。1996年我国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引入了听证制度,意味着在我国的行政程序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听证程序。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开创了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此后,在这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行政领域中的听证制度有了飞速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程序;听证制度;自我完善
听证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一项法律空白,但它与国外正式的听证制度相比,还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听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才能对这项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作为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动地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直接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性与民主性。
(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我国立法对听证也采用了狭义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属于狭义的听证,是适用行政处罚的“听证”,即使旨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听证适用范围,是确定适用听证的处罚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不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进入听证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由此可见,听证在我国的适用,有其特定的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由此可见,我国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实行听证程序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造成了听证范围的局限。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自我完善
虽然,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存在法条数少、规定简单、原则抽象、指导不细、不便实用等弊端,因而给下一位阶的听证制度立法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此,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存在一定不足并急需完善。
(一) 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内涵,避免听证庸俗化。
1.听证制度的内涵。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听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行政相对人要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即开听证会;二是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其证据,只有经过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论据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是走过场,由于对听证制度的内涵没有真正把握,没有切实去贯彻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该公开的没公开,该职能分离的还在混合职能,将听证会及会后的意见、观点、证据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不把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不把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证据放在眼里,使听证会变成了走形式,严重违背了听证制度的初衷。
2.人为造成听证庸俗化。
把听证当成了粉饰自己民主与进步的时髦名词,什么座談会、恳谈会、论证会等一律冠以“听证会”的头衔,人为地使听证庸俗化也是容易出现另一个错误。因此,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关键,是实施好听证制度的关键。
(二)制定行政程序法,同以听证程序的规则,避免各行其是的问题。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行政程序立法不同意,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灵活机动的形式,比较适合某一时期国家的实际需要。但是长期下去会产生很多弊端,如具体操作规则不统一,各行其是乃至重复、冲突等,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听证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与抗辩权,辩论权等同的一种权利。
就目前从我国建立的听证制度来讲,正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今后其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大。听证程序,在具体使用和具体操作方面也会更加细化,具体,具有操作性,使得行政机关更容易依据听证程序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随着整个听证制度的发展听证规则的逐渐健全,执法人员对听证制度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程序观念的不断加强,适用起来也会更加规范。我们要借鉴外国听证发展的规律和先进经验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起来,抓住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机遇,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将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91—230.
[2]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1—69.
[3]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02—244.
[4]王明杨.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社,1995, 400—450.
编辑/高伟
关键词:行政程序;听证制度;自我完善
听证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一项法律空白,但它与国外正式的听证制度相比,还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听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才能对这项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作为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动地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直接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性与民主性。
(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我国立法对听证也采用了狭义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属于狭义的听证,是适用行政处罚的“听证”,即使旨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听证适用范围,是确定适用听证的处罚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不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进入听证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由此可见,听证在我国的适用,有其特定的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由此可见,我国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实行听证程序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造成了听证范围的局限。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自我完善
虽然,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存在法条数少、规定简单、原则抽象、指导不细、不便实用等弊端,因而给下一位阶的听证制度立法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此,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存在一定不足并急需完善。
(一) 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内涵,避免听证庸俗化。
1.听证制度的内涵。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听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行政相对人要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即开听证会;二是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其证据,只有经过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论据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是走过场,由于对听证制度的内涵没有真正把握,没有切实去贯彻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该公开的没公开,该职能分离的还在混合职能,将听证会及会后的意见、观点、证据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不把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不把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证据放在眼里,使听证会变成了走形式,严重违背了听证制度的初衷。
2.人为造成听证庸俗化。
把听证当成了粉饰自己民主与进步的时髦名词,什么座談会、恳谈会、论证会等一律冠以“听证会”的头衔,人为地使听证庸俗化也是容易出现另一个错误。因此,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关键,是实施好听证制度的关键。
(二)制定行政程序法,同以听证程序的规则,避免各行其是的问题。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行政程序立法不同意,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灵活机动的形式,比较适合某一时期国家的实际需要。但是长期下去会产生很多弊端,如具体操作规则不统一,各行其是乃至重复、冲突等,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听证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与抗辩权,辩论权等同的一种权利。
就目前从我国建立的听证制度来讲,正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今后其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大。听证程序,在具体使用和具体操作方面也会更加细化,具体,具有操作性,使得行政机关更容易依据听证程序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随着整个听证制度的发展听证规则的逐渐健全,执法人员对听证制度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程序观念的不断加强,适用起来也会更加规范。我们要借鉴外国听证发展的规律和先进经验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起来,抓住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机遇,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将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91—230.
[2]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1—69.
[3]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02—244.
[4]王明杨.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社,1995, 400—450.
编辑/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