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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些在学者认为,市场失灵理论和经济法二者存在紧密联系。本文通过大量文献阅读和对市场失灵理论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调查研究得知,这两种理论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完全一致,并且研究发现了市场失灵理论在市场规制法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实质意义。
关键词:市场失灵 市场规制法 联系 意义
1、市场失灵的基本内涵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指的是那些在微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极有可能阻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些经济问题,且这些问题仅凭市场机制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还需要借助其他有力手段。市场失灵通常表现为,垄断问题(也称为不完全竞争)、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及公共物品。[1]总之,经济学是研究如何在社会资源稀缺的状况下,通过何种手段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采用经济手段,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还可以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来解决由市场失灵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2]比如,对于垄断问题,政府可采取行政手段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建立价格机制控制市场价格或者直接运用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政府税收部门可通过征税、税收补贴或者减少市场交易费用等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可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加转移支付或社会投入解决公共物品短缺的问题,等等。
总而言之,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律手段(其中包括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的一些市场失灵问题,而且在解决经济问题这一过程中,经济法借助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发挥了重要作用,需给与充分的肯定。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及其与市场失灵的联系
2.1、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含义
市场规制法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及国家权威直接干预市场主体行为,进而约束市场行为表现的一种法律规定的统称。它是经济法中最主要的核心法律之一,大约产生于20世纪初,这时候的社会大背景是资本主义逐步进入垄断阶段。在这之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后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遭遇一系列經济危机,例如,一些大的垄断集团试图通过对整个市场的垄断控制,进而减少竞争对手的阻碍,形成垄断集团利益最大的局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资本家为获得剩余价值,加大对劳动者的压榨,通过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激化,斗争不断。这时,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认识到,要想解决社会矛盾必须借助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手段来治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在这种背景下,为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维护全社会公民权益的经济法诞生了。随之出现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反垄断法等等一系列具有市场监督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管理逐步趋于稳定。[3]
2.2、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作用
市场规制法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法律手段,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建立公平和正义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市场竞争的顺利开展。[2]国家立法机构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限制垄断集团行为,增强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各种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第二,大力保护市场竞争参与者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制定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监管,规范了生产者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则保护了劳动者的各项有效权利,从而建立了健康、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2.3、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二者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是追求公平和正义,而经济学研究的是如何将稀缺的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和特征。市场规制法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具有提高经济效率这一功能,但并不完全服务于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只是其众多功能中很小的一部分,如果某种法律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损害了公平和正义,这种法律将不会存在。
通过以上对市场失灵和市场机制理论的分析可得知,第一,二者都极其关注垄断问题且进行了研究,但在解决该问题时二者的价值取向和解决方式却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学家认为垄断不仅会带来社会经济效率低下,还会减少社会福利,反垄断法仅仅只是解决垄断问题的法律手段之一。而经济法之所以关注垄断是因为垄断问题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和正义的秩序,还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法律对垄断集团进行制裁,使其尽快退出市场,从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在市场规制法中将不正当竞争问题作为核心内容,也专门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管等问题,但在市场失灵理论中并没有出现不正当竞争这一现象,二者在根本上产生了巨大分歧。第三,只有市场失灵理论中提到了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市场规制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法律规范。
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而经济法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尽全力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二者看问题的立场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所以,市场失灵理论不可以为经济法建立完备的制度提供有效建议,市场规制法也不以提高经济效率为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规制法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并不完全相同,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3、市场失灵对经济法的作用
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这种方式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市场是自由平等的,市场机制不仅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还能使人们形成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取向,是人们极力追求的社会生活形态。法律的出现(主要指的是民商法)是为了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转和市场行为有序开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民主平等,保护个人经济生活不受国家法律的影响。但是当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时期后,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社会问题日益产生,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机制的漏洞,市场机制虽鼓励每个人都有创造财富和追求财富的自由平等权利,但市场中的某些强大集团却为了维护自身高额利润,经常采取违法和不公平手段追求财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影响了人们对市场机制长期以来的美好印象,对市场机制丧失了信念。这时,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意识到,国家要想维持健康稳定的市场发展秩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激烈的社会矛盾,这些措施中法律是最主要的强制手段,因此,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便出现了。
经济法一出现就表示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打破了只有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生活的局面,人们的价值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法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整,它还意味着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必不可少,国家必须以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主,国家意志也应在市场机制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由此可知,市场失灵理论对于经济法的实质意义就是,盲目崇拜市场机制并且坚信民商法不仅能完全保护市场机制还能给人们创造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市场失灵理论并不能作为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作为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从经济法方面来看,经济法作为法律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维护市场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机制追求经济效率,虽然公平与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对立。我们知道,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各门学科间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学科间相互联系不断完善,最终共同发展。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要求我们在实现经济效率增长的同时还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2]禹欢.基于市场规制法看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相关性[J].法制博览,2013年12期
[3]李剑.论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市场规制法为视角的考察[J].学习与探索,2012年01期
[4]查名祥.市场规制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年03期
作者简介:
赵敏(1989—),女,河南三门峡市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2013级研究生,主要研究:西藏财政与金融问题。
关键词:市场失灵 市场规制法 联系 意义
1、市场失灵的基本内涵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指的是那些在微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极有可能阻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些经济问题,且这些问题仅凭市场机制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还需要借助其他有力手段。市场失灵通常表现为,垄断问题(也称为不完全竞争)、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及公共物品。[1]总之,经济学是研究如何在社会资源稀缺的状况下,通过何种手段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采用经济手段,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还可以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来解决由市场失灵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2]比如,对于垄断问题,政府可采取行政手段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建立价格机制控制市场价格或者直接运用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政府税收部门可通过征税、税收补贴或者减少市场交易费用等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可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加转移支付或社会投入解决公共物品短缺的问题,等等。
总而言之,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律手段(其中包括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的一些市场失灵问题,而且在解决经济问题这一过程中,经济法借助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发挥了重要作用,需给与充分的肯定。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及其与市场失灵的联系
2.1、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含义
市场规制法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及国家权威直接干预市场主体行为,进而约束市场行为表现的一种法律规定的统称。它是经济法中最主要的核心法律之一,大约产生于20世纪初,这时候的社会大背景是资本主义逐步进入垄断阶段。在这之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后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遭遇一系列經济危机,例如,一些大的垄断集团试图通过对整个市场的垄断控制,进而减少竞争对手的阻碍,形成垄断集团利益最大的局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资本家为获得剩余价值,加大对劳动者的压榨,通过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激化,斗争不断。这时,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认识到,要想解决社会矛盾必须借助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手段来治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在这种背景下,为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维护全社会公民权益的经济法诞生了。随之出现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反垄断法等等一系列具有市场监督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管理逐步趋于稳定。[3]
2.2、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作用
市场规制法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法律手段,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建立公平和正义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市场竞争的顺利开展。[2]国家立法机构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限制垄断集团行为,增强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各种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第二,大力保护市场竞争参与者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制定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监管,规范了生产者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则保护了劳动者的各项有效权利,从而建立了健康、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2.3、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二者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是追求公平和正义,而经济学研究的是如何将稀缺的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和特征。市场规制法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具有提高经济效率这一功能,但并不完全服务于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只是其众多功能中很小的一部分,如果某种法律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损害了公平和正义,这种法律将不会存在。
通过以上对市场失灵和市场机制理论的分析可得知,第一,二者都极其关注垄断问题且进行了研究,但在解决该问题时二者的价值取向和解决方式却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学家认为垄断不仅会带来社会经济效率低下,还会减少社会福利,反垄断法仅仅只是解决垄断问题的法律手段之一。而经济法之所以关注垄断是因为垄断问题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和正义的秩序,还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法律对垄断集团进行制裁,使其尽快退出市场,从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在市场规制法中将不正当竞争问题作为核心内容,也专门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管等问题,但在市场失灵理论中并没有出现不正当竞争这一现象,二者在根本上产生了巨大分歧。第三,只有市场失灵理论中提到了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市场规制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法律规范。
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而经济法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尽全力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二者看问题的立场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所以,市场失灵理论不可以为经济法建立完备的制度提供有效建议,市场规制法也不以提高经济效率为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规制法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并不完全相同,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3、市场失灵对经济法的作用
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这种方式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市场是自由平等的,市场机制不仅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还能使人们形成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取向,是人们极力追求的社会生活形态。法律的出现(主要指的是民商法)是为了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转和市场行为有序开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民主平等,保护个人经济生活不受国家法律的影响。但是当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时期后,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社会问题日益产生,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机制的漏洞,市场机制虽鼓励每个人都有创造财富和追求财富的自由平等权利,但市场中的某些强大集团却为了维护自身高额利润,经常采取违法和不公平手段追求财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影响了人们对市场机制长期以来的美好印象,对市场机制丧失了信念。这时,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意识到,国家要想维持健康稳定的市场发展秩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激烈的社会矛盾,这些措施中法律是最主要的强制手段,因此,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便出现了。
经济法一出现就表示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打破了只有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生活的局面,人们的价值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法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整,它还意味着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必不可少,国家必须以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主,国家意志也应在市场机制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由此可知,市场失灵理论对于经济法的实质意义就是,盲目崇拜市场机制并且坚信民商法不仅能完全保护市场机制还能给人们创造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市场失灵理论并不能作为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作为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从经济法方面来看,经济法作为法律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维护市场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机制追求经济效率,虽然公平与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对立。我们知道,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各门学科间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学科间相互联系不断完善,最终共同发展。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要求我们在实现经济效率增长的同时还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2]禹欢.基于市场规制法看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相关性[J].法制博览,2013年12期
[3]李剑.论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市场规制法为视角的考察[J].学习与探索,2012年01期
[4]查名祥.市场规制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年03期
作者简介:
赵敏(1989—),女,河南三门峡市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2013级研究生,主要研究:西藏财政与金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