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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是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对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证人出庭率一直偏低,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原因 证人保护制度 经济补偿
引言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方面原因和立法的缺陷,我国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和原因
(一)现状
我国证人制度不健全,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尽管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出庭作证的人越来越少,法院传唤证人是一大难题。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严重影响着我国庭审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此外,审判活动中拒证、伪证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进行,损害了司法公正,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为司法改革的难题。
(二)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首先,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第一,顾虑到出庭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第二,考虑到亲人朋友的安全利益是否受到威胁;第三,法制观念淡薄,对于自己出庭作证的义务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欠缺。此外,证人自身人际关系以及个人情感也成为影响证人出庭的因素。
其次,从社会文化历史上看,证人拒绝作证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儒家“和为贵”、“无诉为德”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隐忍退让、事不关己的历史心态,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人们不再热衷纯粹的利他行为,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件更多呈现出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甚至对当事人的请求作证无动于衷。
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
首先,刑诉法没有从根本确立证人应当当庭作证制度。其次,对如何作证,是证人出庭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还是不出庭只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并没有明确说明。第三,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不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经过当庭审查,可以成为定案根据,这种不加限制的使用书面证言鼓励了证人不出庭作证,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①。第四,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过多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略证人的权利,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存在较多缺陷 ,缺少具体保障措施,没有专职保护机构和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各司法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以至于证人保护难以在实践中系统地和有组织地落实和开展。其次,仅限于人身权利保护,缺少关于财产、名誉等其他方面的保护,证人保护的范围过于偏窄。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不成熟
证人出庭作证要花费时间,投入精力和财力,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这些损失须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补偿。如果这些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必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对公民思想意识造成不良影响。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则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通知证人到庭,询问证人的程序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证人作证秩序的混乱。另外,特殊证人的出庭作证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特殊证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的人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证人②。
三、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强制证人到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对于必须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制定必要的制裁措施。对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其到庭作证。对于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可是视情节给予证人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证人拒不到庭情节严重或者对审判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证人拒不到庭作证罪、藐视法庭罪或者妨碍司法活动罪给予刑事制裁③。
(二)建立健全出庭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不仅要保护出庭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应该保护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对证人的保护范围上,应当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包括其财产利益、名誉、心理状态等关乎证人生存的一切利益。第三,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对证人保护工作的安排与统筹,同时应制定具体规则,明确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和程序规则等。
(三)建立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首先,在补偿的范围上,应当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因误工而产生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损失,还应当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的其他损失。其次,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并向证人支付,同时检察机关做好对证人经济补偿的监督。
(四)确立证人的作证特免权
证人的作证特免权,又称作证豁免权、拒证特权,是指赋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下列证人应当享有拒证特权:(1)配偶、近亲属的拒证权;(2)基于特殊职业考虑而享有拒证特权,如律师、神职人员、医生等;(3)基于公务关系而享有的拒证权。但是,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重大犯罪中,这些证人不再享有作证特免权。
结语: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立法工作者应该考虑我国目前证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积极探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刑事证人拒证原因探析[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 陈卫东.让证人走向法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2)
注释:
① 张利娟.刑事证人出庭难的法律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01)
② 许娟娟.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法制与社会:2009(1)
③ 张志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1)
关键词:原因 证人保护制度 经济补偿
引言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方面原因和立法的缺陷,我国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和原因
(一)现状
我国证人制度不健全,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尽管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出庭作证的人越来越少,法院传唤证人是一大难题。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严重影响着我国庭审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此外,审判活动中拒证、伪证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进行,损害了司法公正,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为司法改革的难题。
(二)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首先,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第一,顾虑到出庭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第二,考虑到亲人朋友的安全利益是否受到威胁;第三,法制观念淡薄,对于自己出庭作证的义务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欠缺。此外,证人自身人际关系以及个人情感也成为影响证人出庭的因素。
其次,从社会文化历史上看,证人拒绝作证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儒家“和为贵”、“无诉为德”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隐忍退让、事不关己的历史心态,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人们不再热衷纯粹的利他行为,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件更多呈现出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甚至对当事人的请求作证无动于衷。
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
首先,刑诉法没有从根本确立证人应当当庭作证制度。其次,对如何作证,是证人出庭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还是不出庭只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并没有明确说明。第三,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不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经过当庭审查,可以成为定案根据,这种不加限制的使用书面证言鼓励了证人不出庭作证,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①。第四,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过多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略证人的权利,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存在较多缺陷 ,缺少具体保障措施,没有专职保护机构和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各司法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以至于证人保护难以在实践中系统地和有组织地落实和开展。其次,仅限于人身权利保护,缺少关于财产、名誉等其他方面的保护,证人保护的范围过于偏窄。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不成熟
证人出庭作证要花费时间,投入精力和财力,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这些损失须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补偿。如果这些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必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对公民思想意识造成不良影响。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则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通知证人到庭,询问证人的程序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证人作证秩序的混乱。另外,特殊证人的出庭作证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特殊证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的人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证人②。
三、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强制证人到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对于必须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制定必要的制裁措施。对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其到庭作证。对于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可是视情节给予证人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证人拒不到庭情节严重或者对审判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证人拒不到庭作证罪、藐视法庭罪或者妨碍司法活动罪给予刑事制裁③。
(二)建立健全出庭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不仅要保护出庭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应该保护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对证人的保护范围上,应当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包括其财产利益、名誉、心理状态等关乎证人生存的一切利益。第三,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对证人保护工作的安排与统筹,同时应制定具体规则,明确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和程序规则等。
(三)建立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首先,在补偿的范围上,应当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因误工而产生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损失,还应当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的其他损失。其次,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并向证人支付,同时检察机关做好对证人经济补偿的监督。
(四)确立证人的作证特免权
证人的作证特免权,又称作证豁免权、拒证特权,是指赋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下列证人应当享有拒证特权:(1)配偶、近亲属的拒证权;(2)基于特殊职业考虑而享有拒证特权,如律师、神职人员、医生等;(3)基于公务关系而享有的拒证权。但是,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重大犯罪中,这些证人不再享有作证特免权。
结语: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立法工作者应该考虑我国目前证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积极探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刑事证人拒证原因探析[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 陈卫东.让证人走向法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2)
注释:
① 张利娟.刑事证人出庭难的法律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01)
② 许娟娟.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法制与社会:2009(1)
③ 张志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