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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土资源系统实现了省以下国土系统的垂直管理,启动了全省标准化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统一了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运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强化管理农村宅基地,为建设国土资源保证科学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管理质量的高与低,会影响到土地的利用率,尤其是耕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等,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与生产,进而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可见,农村宅基地关乎到民生大计。
关键词:基层国土资源所;农村宅基地;优化管理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土地监管,是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模式粗放,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不到位,造成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十分严重。本文就基层国土资源所如何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谈谈看法和建议。
一、探讨农村宅基地现状
以农村宅基地现状来分析,其中存在着规划滞后这一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农村宅基地构建大都缺失良好的村庄规划,甚至有些规划依然不适应现阶段宅基地建设需求,在建房时,还存在着过大的随意性,还存在着随意指点、选址的状况,致使房屋不成排,道路也不畅通。且致使村庄布局尤为混乱,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同时也浪费了许多土地。占用耕 地建设房屋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建房地点选在道路边的粮田内,所以致使道路边的耕地甚至道路被非法占用,个别地方还将非法建房占用的耕地变为“合法化”,导致大面积耕地最终“消失”。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现阶段在土地管理中所出现较为典型的问题为违法占地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也较为困难.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均重于审批与管理新增宅基地,而对于闲置宅基地等方面的管理, 却并不具备明确的规定,严重缺失约束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未能构建出行之有效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导致农民在运用宅基地时,只善主张权利,而不善承担责任,乐于占有, 而不乐于退出。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优化措施
1.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2.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3.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强化监督,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对一些违规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该罚的就罚,该拆的依法拆除,加大处罚力度,这对于规范农村建房是一项必要的措施。改革违法处罚执法依据和有关规定。改革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的处罚规定,对违法占地由拆除为主,改变为经济处罚为主。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作出严格地罚款处罚规定,即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可处以超过正常建房有偿使用费数倍的罚款,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以探索对违法占地的简易处罚程序,从法律角度予以规定,对初期的违法建筑物可以先行强制拆除,以防违法占地建房既遂后难以执法。
5.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7.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综上所述,在基层国土资源所管理措施的支持下,有利于实现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满足其高效利用要求,充分发挥相应管理工作的实际作用,为农村更好的发展打下基础.因此, 未来在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实现其长效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重视程度,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形势变化,进而使农村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及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安春平.农村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如何对空闲宅基地进行强化管理的思考[J].农家致富顾问,2016,(22):86.
[2]吕军书,朱芳宜.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2019,(12):73-75.
[3]刘圣欢,杨砚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村民自治路径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9(4):60-67.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辽宁 北票 122100)
关键词:基层国土资源所;农村宅基地;优化管理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土地监管,是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模式粗放,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不到位,造成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十分严重。本文就基层国土资源所如何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谈谈看法和建议。
一、探讨农村宅基地现状
以农村宅基地现状来分析,其中存在着规划滞后这一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农村宅基地构建大都缺失良好的村庄规划,甚至有些规划依然不适应现阶段宅基地建设需求,在建房时,还存在着过大的随意性,还存在着随意指点、选址的状况,致使房屋不成排,道路也不畅通。且致使村庄布局尤为混乱,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同时也浪费了许多土地。占用耕 地建设房屋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建房地点选在道路边的粮田内,所以致使道路边的耕地甚至道路被非法占用,个别地方还将非法建房占用的耕地变为“合法化”,导致大面积耕地最终“消失”。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现阶段在土地管理中所出现较为典型的问题为违法占地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也较为困难.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均重于审批与管理新增宅基地,而对于闲置宅基地等方面的管理, 却并不具备明确的规定,严重缺失约束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未能构建出行之有效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导致农民在运用宅基地时,只善主张权利,而不善承担责任,乐于占有, 而不乐于退出。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优化措施
1.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2.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3.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强化监督,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对一些违规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该罚的就罚,该拆的依法拆除,加大处罚力度,这对于规范农村建房是一项必要的措施。改革违法处罚执法依据和有关规定。改革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的处罚规定,对违法占地由拆除为主,改变为经济处罚为主。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作出严格地罚款处罚规定,即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可处以超过正常建房有偿使用费数倍的罚款,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以探索对违法占地的简易处罚程序,从法律角度予以规定,对初期的违法建筑物可以先行强制拆除,以防违法占地建房既遂后难以执法。
5.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7.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综上所述,在基层国土资源所管理措施的支持下,有利于实现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满足其高效利用要求,充分发挥相应管理工作的实际作用,为农村更好的发展打下基础.因此, 未来在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实现其长效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重视程度,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形势变化,进而使农村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及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安春平.农村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如何对空闲宅基地进行强化管理的思考[J].农家致富顾问,2016,(22):86.
[2]吕军书,朱芳宜.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2019,(12):73-75.
[3]刘圣欢,杨砚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村民自治路径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9(4):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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