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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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了巨大的改变,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网络社会的需要,网络社会中也引发了很多矛盾,其中一个就是人们利用网络发表言论与网络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的言论更加自由,表达自己个性的权利得到扩张,另一方面,网络言论得不到有效监督,导致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旨在通过西安“手术台自拍”事件,引出当今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的界定,从而得出网民是否侵权、制造新闻者是否侵权的结论,以及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侵犯隐私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侵权;隐私权;新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68-02
  作者简介:孙玥(1989-),女,山东烟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事件回放
  2014年12月21日,微博上的一组图片浏览量激增,被大量网民关注,图片内容是手术进行中的手术室内,患者还躺在手术台上,医护人员们摆起姿势自拍,此照片一放上微博便引起大量转发、评论。有记者通过私下联系找到了这位博主,经博主讲述称这组照片是西安的一家医院,照片是从自己的同学空间转载的,同时自己的同学也在这张照片上。目前,该博主已经删除了这组照片和相关内容。但由于大量的转发,网上还是能够通过关键词搜索或热门榜看到这组照片。
  21日晚,西安市卫生局通报了“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调查情况,决定给予常务院长记过处分、留职察看一年,免去分管副院长、麻醉科主任、护士长行政职务;所有参拍人员写出深刻检查,记过处分。责成医院就此事件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并进行全面整改,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据了解,照片摄于8月15日西安某医院,因手术室将搬迁,完成手术后医务人员拍照留念。[1]
  二、拍照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
  拍照者如果构成侵权,是侵犯了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原始拍照者,即首先将自拍发到朋友圈的人,是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独处的权利,另一部分是保有秘密的权利。[2]
  王利明教授认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3]最早的时候,沃伦和布兰代斯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个人信息免受刺探的权利(the right free from prying)”,也将此权利称为“独处权(the right to let alone)”。[4]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也包括个人家庭中有关夫妻生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如离婚史等)、是否为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夫妻关系是否和睦、个人情感生活、订婚的消息等。私生活秘密的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处于变动之中。例如,随着生命科学的兴起,基因隐私从无到有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隐私。[5]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病人的手术照片算不算是隐私?笔者认为,根据这个定义,拍照者在手术前未经病人许可,将病人赤裸的身体与其自拍发到朋友圈的做法,是符合隐私权定义的,至少符合“身体隐私”“健康隐私”两个方面。病人到医院看病,病情若涉及隐私,那么为病人病情保密本就是医护人员的职责所在,法律上有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说明,医院里有关于替病人保密的规章制度。虽然在事后报道中,病人同意医护人员拍照,但是在手术之前乃至手术进行中请求病人同意拍照一事显然不合乎情理,未经病人同意即拍照是不争的事实,追责问题暂且不说,从侵权的角度来说,构成侵权是有理有据。
  那么,另一个问题随之而出,朋友圈算不算是网络环境?将病人照片发布到朋友圈的行为,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微信朋友圈,虽然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对特定的朋友开放,并非向所有人开放,但是在这个范围内,是否构成网络环境的定义?笔者认为,虽然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网络圈,微信也为保护个人隐私设置了很多保护隐私的安全措施,如不向特定人开放,状态可以选择只让一部分人看到,但是这些措施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朋友圈这个范围内,发布的消息是公开的,那么向这一部分特定的人公开,是不是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也即争议所在。再次回到隐私权的问题上,对于病床上的病人来讲,医护人员与他并不相熟,照片所在的这个朋友圈并不是这位病人的朋友圈,从这一层面来讲,这个特定的朋友圈里的人,对病人来说即不特定的人,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没有经过病人同意,依旧是侵犯了隐私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因为肖像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以营利为目的,这里拍照者发到朋友圈的行为作为一种信息分享,并非有营利目的,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三、上传微博者及其转发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这位自拍者将照片传到朋友圈之后,有好事的朋友又将它传到个人微博,由此引起了巨大反响。微博无疑是比朋友圈更加开放、受众更多的一个网络环境,符合网络环境的定义是肯定的,在这里侵犯隐私权的界定也更加清晰,如果说后续报道说,病人同意医护人员拍照,到此为止侵犯隐私权的界定有些模糊,那么,上传微博一事件对侵犯隐私权的界限更加明确。所以,笔者认为,上传微博者在这里构成侵权是肯定的。
  如果说上传微博者是舆论的始作俑者,那么转发无数次就是扩大影响的催化剂,笔者认为,在此,转发者对上传者并不构成侵权,因为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网络自由也赋予了公民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其中也包括转发,但是对于照片上的这位病人本身,是构成了间接侵权。
  四、新闻是否构成侵权
  上传微博者将照片传到网上之后,引发舆情关注,各种舆情涌动,众说纷纭,有的说手术本台该是严肃的地方,却被没有道德的医生们变成了自拍的背景,有的说只要能医治好病人,自拍不自拍无所谓,有的说既然病人都同意了拍照,那就没问题。很少人会关注这些传到新闻网页的照片有没有经过这个病人的同意?若没经过其同意,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上传微博者构成侵权,将照片上传到微博上,引发无数次转发,新闻又将这部分照片作为新闻一部分播报或者是发布在各个新闻主网站,这显然没经过这位病人同意,而且,也没有经过这条微博的主创者,即这位微博上传者的同意。对于病人,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对于微博上传者,是侵犯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这条微博既然是这位照片上传者自己编写的,照片作为这条微博里的一部分,那么上传者对于这条微博所有内容享有创作权,新闻工作者直接将其作为新闻的一部分,对整个事件以及上传行为做一个披露,不仅是侵犯了这位微博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也是对拍照者、病人的一个隐私权的侵犯。   五、网络言论自由与侵犯隐私权的界定
  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和论文已经有大量的讨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保护,但是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问题,应该怎么来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我国法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获取和发布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一方面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很好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很多侵权行为的发生。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言论自由是相对权,法律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符合潮流和现实情况的。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应该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由此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对言论自由的规范形成了一定的基本原则,比如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原则,比例原则等。我国也新出台了各种新法规规章制度,比如转发500条入罪等新规定,这些在促进法治人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许多实际问题的挑战,如何去修订、更改以更好地符合现实,是制定法律者要做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就算新闻报道里照片上的病人本人事后表示同意拍照,也未提起起诉,发朋友圈者与拍照者最后是受到行政上的处罚。假设这位病人提起诉讼,应该适用哪种法律哪个条文,被起诉者应该是谁,谁来承担这个隐私泄露的责任,这些在目前的法律中都是找不到特别明确的规定的,这说明我国的立法尚未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里笔者有一个假设,如果医院提出反驳意见称,照片上的病人只露着四肢和肚子,无法辨认出是谁,并非构成侵犯隐私,应该怎样去界定?如果这位病人被网友人肉出来,并准确定位成功,那么谁又构成侵权?
  六、结语
  关于此案例的分析,笔者分析至此,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何去界定网络言论自由和侵犯隐私权的界限,是制定法律时需要联系实际、与现实网络发展相接轨的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5-01/08/c_127369712.htm.
  [2]See Richard A1 Posner,The Economics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272-2731.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在界定[J].法学家,2012(1).
  [4]See note,193-220.
  [5]李文,王坤.基因隐私及基因隐私权的民事法律保护[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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