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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宝事件”再一次把话题提了起来: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再也不能久拖不决了。
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只用“历史遗留”四个字是表白不了的。1993年以前产生的不良贷款可以说有“政策性贷款”因素,还有房地产泡沫的后遗症,1994年以后就不能再用这些原因来解释了。然而,199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仅2.5万亿元:2000年四大银行剥离了1.3万亿元不良贷款后,今年三月底的不良贷款率仍达24.13%,按当期贷款余额7.9万亿元计算,不良贷款额高达1.9万亿元。可见,大量的不良贷款是1994年以后的。尽管几年来国有银行的管理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其经营不谨慎、管理水平低的问题并未根本改观。
我国历史上原本有不错的商业信用和商业管理传统,但30年的计划经济彻底割断了这些传统,在银行部门,留下的是简单粗放的管理和缺乏市场观念的官商式经营。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长期处在半计划、半市场的经营管理模式中,体制改革落后于其他经济部门。回顾一下10年前的几桩大案,可知在90年代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快速市场化的时候,银行业的管理还多么落后。1992年,也是发生在中国银行的一件大案,一个已经离职的中行人员,利用行内的熟人关系,竟能在很长时间里分200多次将银行1.3亿美元的资金偷汇到国外,国内竟无人察觉。是外国的银行发现后,经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通知我国政府,而中行竟未及时采取措施,让作案人从容逃脱。2002年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连续三任行长盗窃4.8亿美元的大案作案数额更大,但这次是中行在改进管理中自己查处的,说明管理还是进步了。另一件大案是当年农业银行河北衡水分行擅自开出2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其数额相当于1993年我国国家外汇储备总额!按说一个小小的二级分行绝无如此权限,但那时国有银行实际上没有授权管理,从上到下都在分享无限的信贷决策权。管理松弛一竟如此。
要提高管理水平,首先要把会管理、懂经营的专业人才用到管理岗位上来。就是这一点,在国有银行里却难而又难。
国有银行的高管人员是由党政的组织、人事部门遴选的,是由各级党委任免的,选拔标准和选拔方式与行政官员的标准、方式没多少差异。外行进银行,如果是到业务部门做个普通工作人员并不容易,但如果是填补领导业务的高管职位,倒是常常没有障碍。1996年,我在人民银行工作时曾主持推出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其中特别写上了对高管人员同业实践经验的要求,尽管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所提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但这个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阻力仍不小。
选拔是这样,晋升还是这样。国有银行励基本上仍然是官本位的机制。对晋升无望的人,其发生金融罪案的概率便升高。官场习气、官商作风依然弥漫国有银行,严重制约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用人机制不改,管理水平的提高就步履维艰。
重要管理权力缺少有效制约,是国有银行的又一个致命缺陷。
国有银行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由党政部门委派的官员(正副行长等)既代表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又行使经营管理权,还代表内部职工的福利要求权,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在国有银行里,没有董事会对总经理权力的制约,出资人对经理人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是不存在的。
国有银行没有遵照《公司法》建立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权力集中于像政府部门一样设立的党组(党委),没有关于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安排。对国有银行的监督是外部监管重叠,而内部监管缺位:国务院委派的监事会行使外部监督、检查职能,与银监会的职能重叠,在内部,行党组既是制订经营战略决策的经理班子,又是批准该决策的董事会,事实上处于决策无监督的状态。
近年来,一些国有银行开始建立风险控制部门和工作机制,相对而言,中国银行是做得比较认真的。然而,这种机制要经过长期运作,才能形成足够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团队、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文化。
这些体制性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治理结构问题。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企业内部管理权限的分配结构和权力的制约结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任用方式,它是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及提高管理水平的前提。
迄今为止的采取的措施大都还是治标的措施,基本上没有触及体制落后这个根本问题。总结国际上处理银行业问题的经验,先治标后治本是没错的。在银行业问题严重时,先采取加强审慎性监管,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等治标措施,保证银行业不发生大危机,然后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下解决体制问题以治本,工作步骤是稳妥的。 但是,如果治标后对治本犹豫不决,几年拖下来,治标的成果就丧失殆尽,治本的时机也一去不回。例如,1998年为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我是该方案的主设计人。可5年下来,各行资产连年扩大,体制仍未改革,资本金的增加远赶不上风险资产的扩张速度,资本充足率又变得很低了。治标之后开创出一时的稳定局面,就应不失时机地及时治本,坚决改革国有银行的体制。如果本届政府任内还不下决心彻底改革国有银行的体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国有银行体制的改革,应当从治理结构的改革人手。只有从改革治理结构人手,才能顺着正确的纹理分步解决国有银行的体制问题。
具体操作上,可以从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开始,将现在的每家国有银行重组为一个控股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二级法人体制,并建立起公司组织结构。让控股公司成为国有产权的出资人代表。将国有银行的国有权益变成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出资,控股公司的资产是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本在改革之初只是由控股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改革后可吸收其它投资人人股,条件成熟时可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上市,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
改革全部到位后,国家从现在的直接管理国有银行,变成通过控股公司控股大银行。控股公司的职能一是向股份公司派出董事和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计划和管理方针,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二是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监管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考核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和风险管理。总之,控股公司行使的主要是出资人和内部监管权力。
股份公司行使经营职能。它持有银行的全部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承担银行的全部债务,经营银行的全部业务,管理银行的全部风险。
每个控股公司旗下的股份公司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各家都是被控股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除了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子公司,还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组建保险公司。这样逐步在控股公司旗下形成集团,实现有内部防火墙隔离的混业经营,把提高竞争力和风险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最重要的是,要形成银行家市场,聘请职业银行家来管理股份制改革后的银行,彻底改变银行高管人员行政官员化的状况。政府只管理控股公司的负责人,除了银监会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外,各级党政均不再直接干预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把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权交还给公司董事会。没有这一条,改革就徒有形式,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分析与金融产品局局长)
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只用“历史遗留”四个字是表白不了的。1993年以前产生的不良贷款可以说有“政策性贷款”因素,还有房地产泡沫的后遗症,1994年以后就不能再用这些原因来解释了。然而,199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仅2.5万亿元:2000年四大银行剥离了1.3万亿元不良贷款后,今年三月底的不良贷款率仍达24.13%,按当期贷款余额7.9万亿元计算,不良贷款额高达1.9万亿元。可见,大量的不良贷款是1994年以后的。尽管几年来国有银行的管理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其经营不谨慎、管理水平低的问题并未根本改观。
我国历史上原本有不错的商业信用和商业管理传统,但30年的计划经济彻底割断了这些传统,在银行部门,留下的是简单粗放的管理和缺乏市场观念的官商式经营。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长期处在半计划、半市场的经营管理模式中,体制改革落后于其他经济部门。回顾一下10年前的几桩大案,可知在90年代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快速市场化的时候,银行业的管理还多么落后。1992年,也是发生在中国银行的一件大案,一个已经离职的中行人员,利用行内的熟人关系,竟能在很长时间里分200多次将银行1.3亿美元的资金偷汇到国外,国内竟无人察觉。是外国的银行发现后,经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通知我国政府,而中行竟未及时采取措施,让作案人从容逃脱。2002年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连续三任行长盗窃4.8亿美元的大案作案数额更大,但这次是中行在改进管理中自己查处的,说明管理还是进步了。另一件大案是当年农业银行河北衡水分行擅自开出2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其数额相当于1993年我国国家外汇储备总额!按说一个小小的二级分行绝无如此权限,但那时国有银行实际上没有授权管理,从上到下都在分享无限的信贷决策权。管理松弛一竟如此。
要提高管理水平,首先要把会管理、懂经营的专业人才用到管理岗位上来。就是这一点,在国有银行里却难而又难。
国有银行的高管人员是由党政的组织、人事部门遴选的,是由各级党委任免的,选拔标准和选拔方式与行政官员的标准、方式没多少差异。外行进银行,如果是到业务部门做个普通工作人员并不容易,但如果是填补领导业务的高管职位,倒是常常没有障碍。1996年,我在人民银行工作时曾主持推出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其中特别写上了对高管人员同业实践经验的要求,尽管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所提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但这个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阻力仍不小。
选拔是这样,晋升还是这样。国有银行励基本上仍然是官本位的机制。对晋升无望的人,其发生金融罪案的概率便升高。官场习气、官商作风依然弥漫国有银行,严重制约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用人机制不改,管理水平的提高就步履维艰。
重要管理权力缺少有效制约,是国有银行的又一个致命缺陷。
国有银行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由党政部门委派的官员(正副行长等)既代表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又行使经营管理权,还代表内部职工的福利要求权,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在国有银行里,没有董事会对总经理权力的制约,出资人对经理人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是不存在的。
国有银行没有遵照《公司法》建立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权力集中于像政府部门一样设立的党组(党委),没有关于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安排。对国有银行的监督是外部监管重叠,而内部监管缺位:国务院委派的监事会行使外部监督、检查职能,与银监会的职能重叠,在内部,行党组既是制订经营战略决策的经理班子,又是批准该决策的董事会,事实上处于决策无监督的状态。
近年来,一些国有银行开始建立风险控制部门和工作机制,相对而言,中国银行是做得比较认真的。然而,这种机制要经过长期运作,才能形成足够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团队、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文化。
这些体制性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治理结构问题。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企业内部管理权限的分配结构和权力的制约结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任用方式,它是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及提高管理水平的前提。
迄今为止的采取的措施大都还是治标的措施,基本上没有触及体制落后这个根本问题。总结国际上处理银行业问题的经验,先治标后治本是没错的。在银行业问题严重时,先采取加强审慎性监管,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等治标措施,保证银行业不发生大危机,然后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下解决体制问题以治本,工作步骤是稳妥的。 但是,如果治标后对治本犹豫不决,几年拖下来,治标的成果就丧失殆尽,治本的时机也一去不回。例如,1998年为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我是该方案的主设计人。可5年下来,各行资产连年扩大,体制仍未改革,资本金的增加远赶不上风险资产的扩张速度,资本充足率又变得很低了。治标之后开创出一时的稳定局面,就应不失时机地及时治本,坚决改革国有银行的体制。如果本届政府任内还不下决心彻底改革国有银行的体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国有银行体制的改革,应当从治理结构的改革人手。只有从改革治理结构人手,才能顺着正确的纹理分步解决国有银行的体制问题。
具体操作上,可以从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开始,将现在的每家国有银行重组为一个控股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二级法人体制,并建立起公司组织结构。让控股公司成为国有产权的出资人代表。将国有银行的国有权益变成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出资,控股公司的资产是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本在改革之初只是由控股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改革后可吸收其它投资人人股,条件成熟时可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上市,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
改革全部到位后,国家从现在的直接管理国有银行,变成通过控股公司控股大银行。控股公司的职能一是向股份公司派出董事和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计划和管理方针,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二是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监管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考核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和风险管理。总之,控股公司行使的主要是出资人和内部监管权力。
股份公司行使经营职能。它持有银行的全部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承担银行的全部债务,经营银行的全部业务,管理银行的全部风险。
每个控股公司旗下的股份公司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各家都是被控股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除了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子公司,还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组建保险公司。这样逐步在控股公司旗下形成集团,实现有内部防火墙隔离的混业经营,把提高竞争力和风险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最重要的是,要形成银行家市场,聘请职业银行家来管理股份制改革后的银行,彻底改变银行高管人员行政官员化的状况。政府只管理控股公司的负责人,除了银监会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外,各级党政均不再直接干预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把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权交还给公司董事会。没有这一条,改革就徒有形式,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分析与金融产品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