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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借贷者的个人,还是很多中小企业,当陷入債务危机时,都需要个人破产法提供最后的救济,避免个人因为债务危机而在经济和生活上陷入绝望,更不能让陷入债务危机的诚信的个人,因为法律的缺失而陷入民间暴力催债这种更危险的境地
山东聊城于某案仍在发酵。一方面,上诉和二审正在进行中;另一方面,此案激起的各种拷问,从司法公信力、民间高利贷到社会伦理等,依然热烈。实际上,这些年来,因为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纠纷,导致的各种暴力追债事件在我国民间并不少见。上述案情只不过因为网络媒体的报道,把民间暴力追债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用一种极端的方式集中展现出来,聚焦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下。
不过,案件背后点出了我国当前民间借贷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法律如何维护民间借贷秩序,保护诚信的债务人?
如果不从这个层面思考回应于某案,则民间借贷与暴力催债的恶疾就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从国际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这个问题必须由个人破产法来应对。
个人破产法
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基本制度
个人破产法是维护民间借贷秩序,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基本法律。
一方面,在民间投融资、消费信贷等个人参与市场交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成为各种交易中的债务人已经成为常态。只要有交易,就有潜在的风险,所以,个人很可能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陷入债务危机。这时候,社会需要有一部法律及时化解个人债务危机,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从而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并维护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的债务危机可能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危机。我国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的一个教条是,公司型企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所有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在融资实践中,银行等贷款人在面对还款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时,往往要求企业的所有人,比如股东提供担保。这时候,有限责任对中小企业而言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中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作为中小企业主的个人也不能幸免。这是个人破产法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意义。
所以,不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借贷者的个人,还是很多中小企业,当陷入债务危机时,都需要个人破产法提供最后的救济,避免个人因为债务危机而在经济和生活上陷入绝望,更不能让陷入债务危机的诚信的个人,因为法律的缺失而陷入民间暴力催债这种更危险的境地。这样,个人破产法不仅保护了诚信的债务人,也让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持基本的秩序,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很多有识之士早已看到了这一点。在他们的推动下,个人破产法受到重视,并得以不断地发展完善。比如,在美国,前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现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女士曾经在20多年里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便保护美国社会的消费者,特别是中产阶层,使他们免于因为个人债务危机而陷入极端困境甚至无法恢复有尊严的生活机会。
从1981年开始,作为大学教授的沃伦女士就和她的合作者对个人破产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他们走遍美国各州,大量采访律师、法官和曾经申请过破产的个人,用实证材料分析个人破产法的作用。他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以中产阶层为主的美国社会里,中产阶层的地位实际上非常脆弱。他们很容易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而陷入债务困境。如果没有有效的个人破产法的保护,作为美国社会根基的中产阶层将变得极不稳定,从而给美国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走出哈佛校园后,沃伦一直没有停止为改善美国消费者和中产阶层的境遇鼓与呼,而这些努力基本上都是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变革进行的。
正是由于有包括沃伦在内的學者、律师、法官、议员等有识之士的支持和推动,美国不仅有全世界最具生机和活力的企业破产法,更有全世界最具生机和活力的个人破产法。
法眼
美国破产法如何规范个人债务危机?
根据美国破产法,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可以有多种选择寻求司法保护。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第7章直接破产清算;也可以选择适用第13章,制定还款计划,按照还款计划有序还款;还可以选择适用第11章,制定一个业务重整计划,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甚至对于农民这类特殊的群体,破产法也有第12章专门规范其债务危机。
现在,我们假定一位普通的个人陷入债务危机,看一看这位普通的债务人如何适用美国破产法寻求保护,以及债权人如何利用个人破产法对抗不诚实的债务人,保护自己的利益。
假定某人陷入债务危机,为了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启新的生活,他可以选择申请第7章破产清算。这种选择给他带来的好处是,一方面,破产法不会把他的财产全部清算用来偿还债务,而是给其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财产;另一方面,清算完毕,他得到破产法规定的债务豁免,从此摆脱旧债,一身轻松地开启新生。
当然,如果他是一位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以选择适用第13章。根据第13章,债务人可以和债权人谈判,制定一个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经过债权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后取得法律效力,债务人就会在保留其财产(包括营业)的条件下,根据还款计划有序地偿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完还款计划后,享受破产法给予的豁免权,即豁免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以崭新的面目开启新的人生。
他还可以申请适用第11章。美国破产法第11章因为制定了完备实用的企业重整制度而闻名于世。不过,很少有人知道个人破产也可以适用重整制度。显然,这主要适合那些依靠自己的产业创造收入的个人,比如我国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当然,因为个人毕竟不同于企业,个人破产重整在某些方面和企业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为了防止欺诈,第11章第1141(5)条就专门规定,个人申请第11章的,只有在根据重整计划还清所有的债务之后,个人的其他债务才能得到豁免。这和企业破产重整就不一样,后者只要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就可以豁免债务。 破产法不仅给陷入债务危机的個人提供了灵活的处置机制,帮助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制度,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法恶意申请破产,欺诈债权人。
比如,如果债务人申请第13章保护,那么,进入第13章程序之后,债权人有权推选受托人。受托人对债务人及其财产有广泛的监督权,比如监督债务人遵守还款计划,及时还款。
再比如,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利用第7章,破产法要求法官审查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如果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与债务的比例超过法律的规定,而且债务人有比较充分的现金流,法官就会拒绝批准债务人适用第7章清算,而是从第7章转换成第13章,要求债务人老老实实地和债权人商定一个还款计划,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债务,从而防止债务人借助第7章甩掉债务包袱,坑害债权人。
总之,美国个人破产法既保护诚信的债务人,又给债权人提供充分的制衡权,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美国个人破产法已经设计得相当完备,美国法律界对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批评却没有停止过。不过,这是学术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我国需要制定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是用来保护债务人个人的,它是保护法,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常识。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美国家每年个人破产案件都很多,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个人因为申请破产而名声扫地,或者一蹶不振,反而看到因为个人通过申请破产,理顺并维护了原本因为个人无力偿债而阻断的社会信用关系,使得社会信用流动得以畅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恰恰是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民间债务纠纷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催生出各种民间催债生意,甚至演变成暴力催债,对社会信用、公民创业和生活乃至于社会伦理都带来恶劣的影响。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下,不仅诚信的债务人受到伤害,债权人也因为恶意欠债和收债成本高昂而受到伤害。而且,从社会的角度,因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受到破坏,信用成本高昂,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潜在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于某案揭开了我国民间暴力催债的暗疮,痛定思痛,立法者应该把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提上日程。
制定个人破产法,既要规范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个人应对偿债危机,更要规范中小企业陷入偿债危机产生的个人连带偿债危机,以便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中与生产、就业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多数群体的利益,维护我国民间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畅通。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权利和机会通过破产法解决债务纠纷。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还应该配合修改刑法,方可从根本上杜绝暴力催债。
比如,刑法可以呼应个人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或者其代表仍然催债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员,编辑:李恩树)
山东聊城于某案仍在发酵。一方面,上诉和二审正在进行中;另一方面,此案激起的各种拷问,从司法公信力、民间高利贷到社会伦理等,依然热烈。实际上,这些年来,因为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纠纷,导致的各种暴力追债事件在我国民间并不少见。上述案情只不过因为网络媒体的报道,把民间暴力追债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用一种极端的方式集中展现出来,聚焦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下。
不过,案件背后点出了我国当前民间借贷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法律如何维护民间借贷秩序,保护诚信的债务人?
如果不从这个层面思考回应于某案,则民间借贷与暴力催债的恶疾就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从国际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这个问题必须由个人破产法来应对。
个人破产法
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基本制度
个人破产法是维护民间借贷秩序,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基本法律。
一方面,在民间投融资、消费信贷等个人参与市场交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成为各种交易中的债务人已经成为常态。只要有交易,就有潜在的风险,所以,个人很可能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陷入债务危机。这时候,社会需要有一部法律及时化解个人债务危机,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从而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并维护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的债务危机可能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危机。我国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的一个教条是,公司型企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所有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在融资实践中,银行等贷款人在面对还款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时,往往要求企业的所有人,比如股东提供担保。这时候,有限责任对中小企业而言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中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作为中小企业主的个人也不能幸免。这是个人破产法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意义。
所以,不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借贷者的个人,还是很多中小企业,当陷入债务危机时,都需要个人破产法提供最后的救济,避免个人因为债务危机而在经济和生活上陷入绝望,更不能让陷入债务危机的诚信的个人,因为法律的缺失而陷入民间暴力催债这种更危险的境地。这样,个人破产法不仅保护了诚信的债务人,也让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持基本的秩序,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很多有识之士早已看到了这一点。在他们的推动下,个人破产法受到重视,并得以不断地发展完善。比如,在美国,前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现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女士曾经在20多年里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便保护美国社会的消费者,特别是中产阶层,使他们免于因为个人债务危机而陷入极端困境甚至无法恢复有尊严的生活机会。
从1981年开始,作为大学教授的沃伦女士就和她的合作者对个人破产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他们走遍美国各州,大量采访律师、法官和曾经申请过破产的个人,用实证材料分析个人破产法的作用。他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以中产阶层为主的美国社会里,中产阶层的地位实际上非常脆弱。他们很容易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而陷入债务困境。如果没有有效的个人破产法的保护,作为美国社会根基的中产阶层将变得极不稳定,从而给美国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走出哈佛校园后,沃伦一直没有停止为改善美国消费者和中产阶层的境遇鼓与呼,而这些努力基本上都是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变革进行的。
正是由于有包括沃伦在内的學者、律师、法官、议员等有识之士的支持和推动,美国不仅有全世界最具生机和活力的企业破产法,更有全世界最具生机和活力的个人破产法。
法眼
美国破产法如何规范个人债务危机?
根据美国破产法,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可以有多种选择寻求司法保护。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第7章直接破产清算;也可以选择适用第13章,制定还款计划,按照还款计划有序还款;还可以选择适用第11章,制定一个业务重整计划,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甚至对于农民这类特殊的群体,破产法也有第12章专门规范其债务危机。
现在,我们假定一位普通的个人陷入债务危机,看一看这位普通的债务人如何适用美国破产法寻求保护,以及债权人如何利用个人破产法对抗不诚实的债务人,保护自己的利益。
假定某人陷入债务危机,为了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启新的生活,他可以选择申请第7章破产清算。这种选择给他带来的好处是,一方面,破产法不会把他的财产全部清算用来偿还债务,而是给其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财产;另一方面,清算完毕,他得到破产法规定的债务豁免,从此摆脱旧债,一身轻松地开启新生。
当然,如果他是一位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以选择适用第13章。根据第13章,债务人可以和债权人谈判,制定一个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经过债权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后取得法律效力,债务人就会在保留其财产(包括营业)的条件下,根据还款计划有序地偿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完还款计划后,享受破产法给予的豁免权,即豁免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以崭新的面目开启新的人生。
他还可以申请适用第11章。美国破产法第11章因为制定了完备实用的企业重整制度而闻名于世。不过,很少有人知道个人破产也可以适用重整制度。显然,这主要适合那些依靠自己的产业创造收入的个人,比如我国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当然,因为个人毕竟不同于企业,个人破产重整在某些方面和企业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为了防止欺诈,第11章第1141(5)条就专门规定,个人申请第11章的,只有在根据重整计划还清所有的债务之后,个人的其他债务才能得到豁免。这和企业破产重整就不一样,后者只要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就可以豁免债务。 破产法不仅给陷入债务危机的個人提供了灵活的处置机制,帮助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制度,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法恶意申请破产,欺诈债权人。
比如,如果债务人申请第13章保护,那么,进入第13章程序之后,债权人有权推选受托人。受托人对债务人及其财产有广泛的监督权,比如监督债务人遵守还款计划,及时还款。
再比如,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利用第7章,破产法要求法官审查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如果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与债务的比例超过法律的规定,而且债务人有比较充分的现金流,法官就会拒绝批准债务人适用第7章清算,而是从第7章转换成第13章,要求债务人老老实实地和债权人商定一个还款计划,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债务,从而防止债务人借助第7章甩掉债务包袱,坑害债权人。
总之,美国个人破产法既保护诚信的债务人,又给债权人提供充分的制衡权,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美国个人破产法已经设计得相当完备,美国法律界对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批评却没有停止过。不过,这是学术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我国需要制定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是用来保护债务人个人的,它是保护法,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常识。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美国家每年个人破产案件都很多,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个人因为申请破产而名声扫地,或者一蹶不振,反而看到因为个人通过申请破产,理顺并维护了原本因为个人无力偿债而阻断的社会信用关系,使得社会信用流动得以畅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恰恰是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民间债务纠纷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催生出各种民间催债生意,甚至演变成暴力催债,对社会信用、公民创业和生活乃至于社会伦理都带来恶劣的影响。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下,不仅诚信的债务人受到伤害,债权人也因为恶意欠债和收债成本高昂而受到伤害。而且,从社会的角度,因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受到破坏,信用成本高昂,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潜在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于某案揭开了我国民间暴力催债的暗疮,痛定思痛,立法者应该把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提上日程。
制定个人破产法,既要规范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个人应对偿债危机,更要规范中小企业陷入偿债危机产生的个人连带偿债危机,以便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中与生产、就业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多数群体的利益,维护我国民间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畅通。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权利和机会通过破产法解决债务纠纷。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还应该配合修改刑法,方可从根本上杜绝暴力催债。
比如,刑法可以呼应个人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或者其代表仍然催债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员,编辑:李恩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