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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内容上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深入贯彻了“以人为本”与可持续发展观的理念。推动了我国刑事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章就刑诉法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展开分析与论述,并提出相关几点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修改;控方举证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大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刑诉法在内容与形式上也不断发生的完善。例如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使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力量,加强了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落实力度与监管力度。减少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得到逐渐的完善与提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
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我国的刑诉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我国的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刑诉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
作为我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根基,刑诉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完善,具体体现为:(1)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继承了修改前的第162条疑罪从无规则。(2)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控方举证责任规则。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基础上,进行规定,提出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搭配规则。
三、对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的思考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匹配。第56条、57条、58条规定了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及方法,同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的录音、录像制度,依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次的修改是一次巨大的进步,首先要求了侦查人员在找寻证据的时候,要保证其合法合理性,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搜集相关的证据,不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时的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非法证据,采取手段与措施,排除非法证据,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第三,对于法院来说,在审判的过程中,对于搜集的证据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经检查机关的许可,要求检察人员出面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的将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与法院将结合,保证案件无误性。但同时也要进行反思:一些相近词语的描述是否明确,是否做到具体的列举。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否宽泛。侦查人员如果没有出庭将会产生什么样子的后果,这些可能会发生的情况都应该有所考虑,并且需要明确的表述出来。
(二)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需要检查人员在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真实的表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的。这就赋予了公民对于“自我归罪”的问题和对于非“自我归罪”性的问题不同回答的权利。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剥夺的现象。
(三)避免出现“预断”的现象
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如果在审理前出现了预断的现象,这是不符合审判的权威性的。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引入对抗式庭审方式。极大地缓解了法官预断的现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同时有效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刑诉法在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对律师辩护的权利。获得了辩护人的地位,在逮捕程序的过程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起诉的过程中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过程中,都需要有律师的参加。律师的权利得到明显的改善,极大的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同时通过法律的约束,保障人民的切实利益不受到侵犯。
四、结语
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不断改革与发展,逐渐将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其中,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力量,减少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得到逐渐的完善与提高。同时我们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将法律规定的条例严格的落实到日常的法院审理中去。对于法院审查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法律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因公徇私的现象发生,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理念,为人民服务。在社会公众的心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是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同时,加强相关法律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培养,不断学习,完善自己的能力与品行。在日常的法院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切不可依靠自身的工作便利,所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实处,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发挥“无罪推定原则”应有的功效。推动我国刑事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相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之下,我们的社会将变成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园。
参考文献
[1] 韩轶.西方国家的刑罚目的观及其对我国刑罚目的界定的启示——兼论惩罚犯罪应界定为我国刑罚目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1(00).
[2] 熊春泉,童春荣.《规范量刑与自由裁量——博弈中的纳什均衡》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M].2011.
[3] 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北京论坛(2004)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法治文明的承继与融合”法律分论坛论文或提要集[M].2004.
[4] 高新华.论以人为本司法观的理论基础——从新宪法修正案谈起[J].安徽大学学报,2005(03).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修改;控方举证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大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刑诉法在内容与形式上也不断发生的完善。例如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使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力量,加强了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落实力度与监管力度。减少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得到逐渐的完善与提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
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我国的刑诉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我国的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刑诉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
作为我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根基,刑诉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完善,具体体现为:(1)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继承了修改前的第162条疑罪从无规则。(2)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控方举证责任规则。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基础上,进行规定,提出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搭配规则。
三、对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的思考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匹配。第56条、57条、58条规定了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及方法,同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的录音、录像制度,依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次的修改是一次巨大的进步,首先要求了侦查人员在找寻证据的时候,要保证其合法合理性,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搜集相关的证据,不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时的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非法证据,采取手段与措施,排除非法证据,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第三,对于法院来说,在审判的过程中,对于搜集的证据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经检查机关的许可,要求检察人员出面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的将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与法院将结合,保证案件无误性。但同时也要进行反思:一些相近词语的描述是否明确,是否做到具体的列举。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否宽泛。侦查人员如果没有出庭将会产生什么样子的后果,这些可能会发生的情况都应该有所考虑,并且需要明确的表述出来。
(二)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需要检查人员在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真实的表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的。这就赋予了公民对于“自我归罪”的问题和对于非“自我归罪”性的问题不同回答的权利。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剥夺的现象。
(三)避免出现“预断”的现象
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如果在审理前出现了预断的现象,这是不符合审判的权威性的。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引入对抗式庭审方式。极大地缓解了法官预断的现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同时有效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刑诉法在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对律师辩护的权利。获得了辩护人的地位,在逮捕程序的过程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起诉的过程中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过程中,都需要有律师的参加。律师的权利得到明显的改善,极大的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同时通过法律的约束,保障人民的切实利益不受到侵犯。
四、结语
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不断改革与发展,逐渐将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其中,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力量,减少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得到逐渐的完善与提高。同时我们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将法律规定的条例严格的落实到日常的法院审理中去。对于法院审查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法律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因公徇私的现象发生,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理念,为人民服务。在社会公众的心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是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同时,加强相关法律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培养,不断学习,完善自己的能力与品行。在日常的法院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切不可依靠自身的工作便利,所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实处,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发挥“无罪推定原则”应有的功效。推动我国刑事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相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之下,我们的社会将变成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园。
参考文献
[1] 韩轶.西方国家的刑罚目的观及其对我国刑罚目的界定的启示——兼论惩罚犯罪应界定为我国刑罚目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1(00).
[2] 熊春泉,童春荣.《规范量刑与自由裁量——博弈中的纳什均衡》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M].2011.
[3] 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北京论坛(2004)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法治文明的承继与融合”法律分论坛论文或提要集[M].2004.
[4] 高新华.论以人为本司法观的理论基础——从新宪法修正案谈起[J].安徽大学学报,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