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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林夫妇作为原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已经将诉争楼房所有权人的姓名变更为小林,而且小林也早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楼房,因此,在该楼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老林夫妇欲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已经于法无据。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本案案情来看,小林显然没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而老林夫妇着重强调了第二种情形,即小林作为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小林作为已婚成年人,对其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庭审中查明,村委会给付老林夫妇每人每年4800元,另外,村委会给付小林的每年2400元也已经由老林夫妇领取,对此小林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老林夫妇返还,这完全应视为小林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而且,小林每月工资仅有1000元,他把自己应得的村内补助让给父母,合情合理。至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项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称没有在赠与房产时约定附带义务,故第三项理由也不存在法律事实依据。
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一套小产权房屋,具有集体福利性质,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证明村民享有住房使用权的登记证明。由于该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该小产权房所在地村集体的成员,只要不违反该集体的相关规定,老林和小林都可以依法成为该村集体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人。因此,老林经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产权更改为小林后,小林就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
本案中,老林夫妇作为原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已经将诉争楼房所有权人的姓名变更为小林,而且小林也早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楼房,因此,在该楼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老林夫妇欲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已经于法无据。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本案案情来看,小林显然没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而老林夫妇着重强调了第二种情形,即小林作为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小林作为已婚成年人,对其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庭审中查明,村委会给付老林夫妇每人每年4800元,另外,村委会给付小林的每年2400元也已经由老林夫妇领取,对此小林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老林夫妇返还,这完全应视为小林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而且,小林每月工资仅有1000元,他把自己应得的村内补助让给父母,合情合理。至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项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称没有在赠与房产时约定附带义务,故第三项理由也不存在法律事实依据。
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一套小产权房屋,具有集体福利性质,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证明村民享有住房使用权的登记证明。由于该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该小产权房所在地村集体的成员,只要不违反该集体的相关规定,老林和小林都可以依法成为该村集体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人。因此,老林经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产权更改为小林后,小林就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