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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原少年法庭制度难以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目标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近年来,苏州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通过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实体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适度延伸、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方法,探索出一条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新途径。
[关键词]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全面司法保护;少年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半年提出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思路。
一、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强调审判的及时性
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快审快结。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未成年原告人,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可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其获得司法救济。针对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而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引导作用,在必要时还依职权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区、学校复核相关证据,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未成年人执行案件,采取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和依职权进行财产取证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呈现出高结案率和短执行期的良好局面,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强调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是从立案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从有利于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二是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不仅依法保障其知情权,还从源头上强化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三是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以及通过司法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或代理律师,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律师帮助的权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选择一些有丰富经验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参与诉讼,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能获得成年家长的帮助,还能获得社会专业人士的辅导。五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时,适用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诉权不简、调查不简、教育不简的“三不简”原则,以便在这类程序的适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强调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一是法院依职权到与未成年当事人相关的学校、住所等地复核证据时,注意时间、地点、衣着的选择;与未成年当事人对话时注意审判作风、方式及态度,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减少其诉讼压力,尽可能使其在宽松的环境中参与诉讼,同时也向成年当事人传递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二是在审判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时,依法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制作必须公开的裁判文书时,除了根据裁判需要必须写明的信息外,尽量不向公众公布其它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三是在民事审判中注重调解,调动社会力量,形成解纷机制。做到送达与庭前、当庭与庭后、诉讼与社会多层次调解的结合,尽量多调少判、案结事了,以避免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而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伤害。四是在执行环节中规范执行行为及方法,坚持不直接到学校找未成年人;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时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尽量不让旁人围观,保护被执行人隐私的“四不”原则,以避免伤害未成年当事人及成年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
一方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谈话、庭审以及专设一个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实现审判各个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为矫正;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由从事心理学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入情入理的教育,帮助其认罪、悔罪;聘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审前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并参与法庭教育,增强庭审教育与个案矫正的针对性;有选择地采用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缓和法庭气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心理,以利于对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决书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书后适当加入“法官后语”,充分发挥刑事裁判文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功能,向民事审判及执行环节辐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中强调把工作做细做透,不仅查明案件事实,还了解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法官不仅注重自己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还在必要时聘请专门的心理学专家作相应的心理辅导,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情感隔阂,并在裁判文书后附加《法官特别提示》,有针对性地提示离婚父母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探望问题,以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执行环节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执结。
二、在实体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充分体现严打精神。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先严把被告人的年龄事实关,坚持实现被告人供述、父母证言、当地户籍证明在被告人出生时间上的一致。近年来,有多起年龄存疑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认真核查,更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年龄,直接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不应受的刑事处罚。其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处罚时,强调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一方面引入缓刑听证程序,由法庭充分听取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增强非监禁刑适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将监禁刑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处罚方法,充分考虑轻处罚情节,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既有效避免了监禁的“交叉感染”,又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不仅应慎重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内的未成年人问题,还应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权益保障问题,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这类案件中接受抚养、教育、亲情探视等权利的实现;对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赔偿金额上给予未成年受害人政策上的倾斜;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公平原则的适用,将受害未成年人的损失分散到社会中,以有效地实现其权益保护。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注意平衡各方成年当事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实现权利主张人合法诉求的同时,通过保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或适度延长履行期限等方法,为权利义务人的家庭保留必要的抚养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司法保护。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努力做到“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和穷尽财产线索;同时大胆拓宽执行思路,例如对于申请人执行权利的实现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基本保障问题,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提前支取10年劳务费等方法,及时保障了未成年申请人基本生活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抚养费案件的执行,特设银行储蓄卡制度,通过款项交接在银行,有效地避免离婚双方当事人见面,提高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好地保障抚养费的专款专用。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执行款,而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或确无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申请人,优先适用“执行救助基金”,通过临时性的经济帮扶,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及接受必要教育。
三、适度延伸,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与学校联系,努力为其保留学籍。2003年至2006年苏州市法院共帮助527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并为其中半数以上人员保留了学籍,使其获得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混乱、易滋生犯罪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家庭因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建立回访制度。刑事审判庭定期到少管所,帮助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不定期地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座谈、上法制课以及“我和小树一同成长”的植树活动等形式,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有效地将苏州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民事审判庭在回访中,通过发放“一份调查表”、“一份公开信”、“一份法制宣传资料”的举措,来了解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学习。执行庭为申请执行的特困未成年人设立特困档案,在案件执结后通过有针对性地回访、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联系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维持基本的生活、接受亲情探视等权利。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监护人送达监管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督、教育职责;向监禁刑未成年犯监护人送达探视令,责令其定期到监所探望,帮助未成年人犯更好地改造;向未成年犯寄发“成年告诫”,通过生动的语言、活泼的版面设计勉励其尽早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多层面地开展院校共建、院区共建活动。苏州全市法院共有338名法官担任了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通过上法制课、接受家长咨询、组织模拟法庭、制作宣传展版、发放宣传册等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活动开展法制教育;深入辖区民工子弟小学及民工聚集地宣讲“两法”,填补“新苏州人”在法制教育上的空白;在参与“零犯罪”社区学校的创建中,特别针对家庭暴力、单亲家庭子女成长、学生沉迷网吧以及校园伤害等问题进行专题法制教育;成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以图文并茂的法制教育展览馆以及形象生动的模拟法庭,使青少年拥有相对固定的法制学习场所。根据青少年较易接受网络信息的特点,开通了青少年维权网站,在开通后的不到一个月内,点击率就超过50000次,便捷了青少年获得法律咨询的途经,拓宽了法院维权工作的渠道。
[关键词]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全面司法保护;少年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半年提出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思路。
一、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强调审判的及时性
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快审快结。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未成年原告人,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可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其获得司法救济。针对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而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引导作用,在必要时还依职权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区、学校复核相关证据,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未成年人执行案件,采取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和依职权进行财产取证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呈现出高结案率和短执行期的良好局面,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强调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是从立案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从有利于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二是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不仅依法保障其知情权,还从源头上强化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三是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以及通过司法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或代理律师,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律师帮助的权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选择一些有丰富经验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参与诉讼,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能获得成年家长的帮助,还能获得社会专业人士的辅导。五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时,适用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诉权不简、调查不简、教育不简的“三不简”原则,以便在这类程序的适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强调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一是法院依职权到与未成年当事人相关的学校、住所等地复核证据时,注意时间、地点、衣着的选择;与未成年当事人对话时注意审判作风、方式及态度,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减少其诉讼压力,尽可能使其在宽松的环境中参与诉讼,同时也向成年当事人传递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二是在审判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时,依法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制作必须公开的裁判文书时,除了根据裁判需要必须写明的信息外,尽量不向公众公布其它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三是在民事审判中注重调解,调动社会力量,形成解纷机制。做到送达与庭前、当庭与庭后、诉讼与社会多层次调解的结合,尽量多调少判、案结事了,以避免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而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伤害。四是在执行环节中规范执行行为及方法,坚持不直接到学校找未成年人;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时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尽量不让旁人围观,保护被执行人隐私的“四不”原则,以避免伤害未成年当事人及成年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
一方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谈话、庭审以及专设一个教育阶段等多种形式,实现审判各个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为矫正;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由从事心理学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入情入理的教育,帮助其认罪、悔罪;聘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审前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并参与法庭教育,增强庭审教育与个案矫正的针对性;有选择地采用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缓和法庭气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心理,以利于对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决书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书后适当加入“法官后语”,充分发挥刑事裁判文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功能,向民事审判及执行环节辐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中强调把工作做细做透,不仅查明案件事实,还了解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法官不仅注重自己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还在必要时聘请专门的心理学专家作相应的心理辅导,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情感隔阂,并在裁判文书后附加《法官特别提示》,有针对性地提示离婚父母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探望问题,以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执行环节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执结。
二、在实体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充分体现严打精神。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先严把被告人的年龄事实关,坚持实现被告人供述、父母证言、当地户籍证明在被告人出生时间上的一致。近年来,有多起年龄存疑的案件经审判人员认真核查,更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年龄,直接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不应受的刑事处罚。其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处罚时,强调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一方面引入缓刑听证程序,由法庭充分听取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增强非监禁刑适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将监禁刑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处罚方法,充分考虑轻处罚情节,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既有效避免了监禁的“交叉感染”,又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案件,不仅应慎重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内的未成年人问题,还应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权益保障问题,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这类案件中接受抚养、教育、亲情探视等权利的实现;对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赔偿金额上给予未成年受害人政策上的倾斜;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公平原则的适用,将受害未成年人的损失分散到社会中,以有效地实现其权益保护。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注意平衡各方成年当事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实现权利主张人合法诉求的同时,通过保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或适度延长履行期限等方法,为权利义务人的家庭保留必要的抚养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司法保护。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努力做到“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和穷尽财产线索;同时大胆拓宽执行思路,例如对于申请人执行权利的实现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基本保障问题,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提前支取10年劳务费等方法,及时保障了未成年申请人基本生活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抚养费案件的执行,特设银行储蓄卡制度,通过款项交接在银行,有效地避免离婚双方当事人见面,提高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好地保障抚养费的专款专用。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执行款,而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或确无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申请人,优先适用“执行救助基金”,通过临时性的经济帮扶,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及接受必要教育。
三、适度延伸,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与学校联系,努力为其保留学籍。2003年至2006年苏州市法院共帮助527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并为其中半数以上人员保留了学籍,使其获得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混乱、易滋生犯罪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家庭因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建立回访制度。刑事审判庭定期到少管所,帮助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不定期地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座谈、上法制课以及“我和小树一同成长”的植树活动等形式,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有效地将苏州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民事审判庭在回访中,通过发放“一份调查表”、“一份公开信”、“一份法制宣传资料”的举措,来了解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学习。执行庭为申请执行的特困未成年人设立特困档案,在案件执结后通过有针对性地回访、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联系等方式,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维持基本的生活、接受亲情探视等权利。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监护人送达监管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督、教育职责;向监禁刑未成年犯监护人送达探视令,责令其定期到监所探望,帮助未成年人犯更好地改造;向未成年犯寄发“成年告诫”,通过生动的语言、活泼的版面设计勉励其尽早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多层面地开展院校共建、院区共建活动。苏州全市法院共有338名法官担任了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通过上法制课、接受家长咨询、组织模拟法庭、制作宣传展版、发放宣传册等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活动开展法制教育;深入辖区民工子弟小学及民工聚集地宣讲“两法”,填补“新苏州人”在法制教育上的空白;在参与“零犯罪”社区学校的创建中,特别针对家庭暴力、单亲家庭子女成长、学生沉迷网吧以及校园伤害等问题进行专题法制教育;成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以图文并茂的法制教育展览馆以及形象生动的模拟法庭,使青少年拥有相对固定的法制学习场所。根据青少年较易接受网络信息的特点,开通了青少年维权网站,在开通后的不到一个月内,点击率就超过50000次,便捷了青少年获得法律咨询的途经,拓宽了法院维权工作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