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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青团参与再犯预防是一个全新领域。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和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在共青团自身发展,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等方面,共青团参与再犯预防有有着特定的需求。因此,开展考察教育工作,做好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等都是共青团参与再犯预防的重要工作内容。
[关键词] 共青团;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一、上海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上海市14-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上升势头有所控制,总体趋势趋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2004-2006年全市抓获的刑事作案青少年(含来沪人员)的数据,2004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11.45%,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3.59%;2005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9.59%,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5.72%;2006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8.88%,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6.28%。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违法犯罪人数占全市违法犯罪总数的比例,三年来一直维持在45%的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趋势相对平稳。
2.总数增长依然惊人,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三年来,全市经审查批准逮捕数(25周岁及以下),2004年为8004人、2005年为9617人、2006年为11494人。
全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经审查提起公诉数,2004年为5253件8355人、2005年为6108件10189人、2006年为7212件12289人。
三年来,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年增长率都维持在20%的高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整体发展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3.违法犯罪成因趋于一致,罪名相对集中。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前六位的案由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聚众斗殴。特别是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依然突出,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始终占较大比例,占到案件总数七成。
(二)全市14-18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
1.人员结构。从检察机关统计数据看,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校生和来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1)本市户籍无业人员。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比例一直较高,2004年为4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7.9%;2005年为51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3.3%;2006年为48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9.1%;2007年上半年为12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6%。其所占比例从2004年起就呈现了下降趋势,而绝对数量自2006年以后也出现了下降,这证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产生了初步效果;(2)本市户籍在校生。2004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263人(其中职技校生18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5.6%;2005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28人(其中职技校生26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9%;2006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56人(其中职技校生28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1%;2007年上半年在校学生犯罪是97人(其中职技校生7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7%;(3)来沪未成年人。2004年全市审查起诉来沪未成年人为87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1.7%;2005年为12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7.7%。2006年为16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64.8%;2007年上半年86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77.6%,上升幅度非常快。此次调研我们更了解到,一些区检察院受理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的比率已上升到90%以上,2007年上半年个别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来沪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比例一度达到100%。
2.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谋占76%-79%左右;结伙犯罪占71%-76%左右;因贪财占72%-75%左右。其违法犯罪的起意、方式和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有预谋的因贪财而引起。
二、上海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项目的实践需求
(一)共青团自身发展提出了参与的需求
共青团组织参与临界预防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以针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此项工作开展的成效看,社工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2006年度,在建立档案的社区青少年这一高危人群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数为81人,仅为在档社区青少年总数的0.13% 。该数字比2005年度同期减低0.25百分点,为2005年度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根据《2006年度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效果评估研究》报告表明,“服务对象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积极的改变,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有所减少,迷恋网络和游戏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取向有正向的改变,思想意识有所进步;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自信心有所提高,自尊有显著提高。还有部分服务对象已经成功就业、就学、或参与培训,摆脱原来的困境”。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组织突破了传统工作方法,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显然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目前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的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绪,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决定的可信服性和执行力度。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能完全保持中立的机构,需要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方法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发展的工作方法,护理其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走出司法程序后的发展,同时又能使其保持对司法机关敬畏感的管理服务存在。从这一需求来看,在共青团指导下具有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青少年社工是最适合的责任承担者。
三、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项目研究
(一)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上海共青团开展的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这一载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考察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的工作数据,全市共开展缓处考察教育个案 24人、诉前考察教育个案97 人。
2.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开展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50个,开展检察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149个。
3.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公安办案阶段个案10个,参与检察审查阶段个案30个,参与法院审理个案3个。
4.社会调查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共计开展社会调查174个。
此外,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的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也正在尝试与检察机关合作,由12355维权志愿者俱乐部的心理咨询师组成专业干预小组,试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性心理辅导矫治工作,进一步探索心理科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结合和运作机制。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对8位进入诉前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咨询工作。目前首例服务个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干预小组已在经验总结和专业督导的基础上承接新个案、服务新对象。
(二)项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四个服务项目陆续开始实施以来,社工共为近537名涉罪青少年提供了服务。综合统计可以发现:
1.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94.5%),这是由青少年犯罪以男性为主所决定的。
2.年龄: 近七成为16-18周岁,说明此年龄段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公检法机关认为最需要3.生存状态:在校生与社区青少年都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为来沪青少年。虽然我们在制定相应制度时明确此项服务只针对本地三失青少年,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需求已突破了制度的规定,而且,随着工作的开展,公检法机关对此类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4.涉罪类型:70%左右与涉财类案件有关,证明犯罪恶性相对比较轻微,有加强服务管理需要。
5.提出服务申请部门:83.8%为检察机关作出,表明检察院合作积极性最高,同时,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自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服务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三)项目效果
1.司法实践效果:抽取了服务工作对象人数最多的闵行区和杨浦区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以来,对象的再犯率和脱保率得到有效控制。闵行区和杨浦区考察教育对象无一再次犯罪。取保候审服务对象闵行区无一脱保;杨浦区7名取保候审青少年仅有1人脱保,比06年6名取保候审青少年3人脱保有了明显改善,这使得司法机关更敢于使用取保候审这一相对柔性措施来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情况:访谈了闵行、杨浦、浦东、南汇四区与此项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12人。
(1)认为社工服务“非常有效”的3人,占25%;“比较有效”的8人占66.7%;“效果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无效果”和“起了反作用”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人中,认为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减轻了工作负担”的有5人,占45.5%;“使青少年产生转变”的有3人,占27.3%;“缓和了服务对象的及其家庭与政府对抗情绪的”的有3人,占27.3%。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成效持肯定态度,认为此项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2)认为对社工服务“非常满意”的7人,占58.4%;“比较满意”的4人,占33.3%;“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中,认为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专业性强”的有6人,占54.5%;“社工认真负责”的4人,占36.4%;“社工比较亲切”的有1人,占9.1%。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工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肯定,肯定的原因集中在专业性强和认真负责这两方面。
(3)“知道”共青团组织是此项工作指导者的有10人,占83.3%,“不知道的”2人。由此对共青团的印象(多选),认为“共青团工作更务实了”有10人,“共青团工作更好协助了政府工作”有6人,“共青团工作更好服务了青年”有8人,“共青团工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有5人。这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在社会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3.对服务对象作用效果
(1)对社工服务的评价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对社工服务评价整体较高,非常满意和大部分满意占了97.2%。有需要时还会向社工求助的人数也相似,回答“肯定会”和“会”的有94.4%。
(2)服务内容的评价
谈话、公益活动、思想汇报、与父亲谈话、与母亲谈话、法制教育是“考察教育”服务中主要内容。从下表可见,服务对象普遍认为“与社工谈话”最有帮助,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97.2%以上。法制教育也得到了服务对象较大的认同,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85.7%,认为学习法律、参观法院和禁毒馆、看法制节目增加了法律知识,使自己能不再犯罪。
服务对象不认同较高的是“公益活动”和“写思想汇报”。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去敬老院、打扫卫生、参加社区活动,整个活动也不吸引他们。很多服务对象不知道怎么写思想汇报,特别是一些来沪青少年初中辍学出来打工,写作很吃力,另外一些青少年则觉得经常写“都写麻木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对项目目标进行更多解释和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内容的改进。
个体访谈中,服务对象普遍认为社工谈话的内容“有用”,能“学到道理”、“给我很多新的认识”;服务对象肯定度最高的是社工谈话的理念,即关注青少年本身,能“站在我的立场上和我讲话”;社工谈话的方式“直接”、“象朋友”、“不伤自尊”、“能说心里话,不告诉家人和朋友”、“跟父母感觉不一样”。证明社工运用专业方法是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重要原因。
(3)情绪变化效果
因该项统计的对象需要是曾接受过社工深层次专业服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服务对象和“社会调查”服务对象不符合条件,这里仅就“考察教育对象”和“取保候审对象”样本,与2006年阳光中心重点服务对象(即红色对象,在本文中也称“中心样本”)量表得分对比。调查显示涉罪青少年样本的自尊得分低于中心样本的整体得分情况:中度抑郁的人数超过中心样本。涉罪青少年也是属于青少年社工重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理论上其得分情况应相似,但实际情况不是。这可能与其接触司法系统的经历有关。访谈中很多涉罪青少年担忧司法处理结果及后续影响。可见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社工在服务中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
(4)行为变化效果
在问及服务带给他们的变化时,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认为行为上的变化最大,这些变化包括去网吧的次数少了,留在家里时间多了,深夜不回家的情况少了。学习方面变化也很多,如辍学的回去上学了,迟到减少,学习态度端正了。在交友上改变也很大,与“出事”前交往的不良朋友来往减少,开始与学校里的普通同学、工作中的同事交往。改变较小的是在工作和家人相处方面。家人相处方面改变比较少,说明社工在这方面的服务不如其他方面有成效。这与在访谈中发现的,社工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与服务对象的家人接触介入不多相吻合。
四、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下阶段,各部门应协力作出一些战略部署,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推动立法,巩固政策支持基础
立足于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更高层面的保障体系。因此建议,一方面,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应加强沟通,在部门间进一步形成共识,尝试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工作推进,形成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学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在合适时间,以多位代表联署的形式联合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
(二)加大支持,完善政府购买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强化政府购买。运用专家队伍,建立专业服务的指标体系;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经验,逐步完善评估体系,改善评估方法。
(三)健全组织,凝聚专业运作团队
立足于服务管理职能的加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组织架构:一是以专兼职团干部为核心的指导层,同时吸纳一些有较强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青年加入,增强协调与指导能力;二是加强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社会各方提供更多专业提升的资源与机遇,通过如培训、交流、研讨、调研等方式,提升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效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扩大青少年社工队伍,保证合适的工作力量配备;三是有效组织和运用志愿者。
(四)梳理数据,建立信息流转系统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使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针对青少年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如在人口统计中应包含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司法机关进行犯罪情况统计时,细分未成年人和青年组,登记青少年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重要信息以供分析交流;公检法的相关信息系统中,能涵盖开展工作需要的一些统计指标,如准确的青少年生活状态(就学、就业)、家庭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为专业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数据的流转和对象的转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五)聚合资源,推动基础实体建设
立足于预防工作风险和巩固服务效果,建立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实体化支持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借鉴国外青少年矫正经验,建立青少年行为矫正基地,在提升服务成效的同时,也能有效加强管理,减少矫正风险。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资源,为经历了基地教育服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跟进活动,在为其规划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跟踪考核的目标。三是调动共青团组织现有力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参与、支持涉罪青少年,使其拥有更多提升发展机会,尽快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国外青少年犯罪状况与我国的比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5).
[2] 林小培,李耀明.城市边缘青少年的犯罪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3] 陈菲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1).
[4] 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
[5] 叶青.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治对策之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
[6] 田歆.试论运用社会技能训练矫治青少年犯罪[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2).
[7] 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J].法学杂志.2007,(6).
[关键词] 共青团;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一、上海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上海市14-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上升势头有所控制,总体趋势趋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2004-2006年全市抓获的刑事作案青少年(含来沪人员)的数据,2004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11.45%,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3.59%;2005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9.59%,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5.72%;2006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8.88%,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6.28%。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违法犯罪人数占全市违法犯罪总数的比例,三年来一直维持在45%的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趋势相对平稳。
2.总数增长依然惊人,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三年来,全市经审查批准逮捕数(25周岁及以下),2004年为8004人、2005年为9617人、2006年为11494人。
全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经审查提起公诉数,2004年为5253件8355人、2005年为6108件10189人、2006年为7212件12289人。
三年来,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年增长率都维持在20%的高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整体发展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3.违法犯罪成因趋于一致,罪名相对集中。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前六位的案由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聚众斗殴。特别是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依然突出,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始终占较大比例,占到案件总数七成。
(二)全市14-18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
1.人员结构。从检察机关统计数据看,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校生和来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1)本市户籍无业人员。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比例一直较高,2004年为4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7.9%;2005年为51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3.3%;2006年为48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9.1%;2007年上半年为12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6%。其所占比例从2004年起就呈现了下降趋势,而绝对数量自2006年以后也出现了下降,这证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产生了初步效果;(2)本市户籍在校生。2004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263人(其中职技校生18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5.6%;2005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28人(其中职技校生26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9%;2006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56人(其中职技校生28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1%;2007年上半年在校学生犯罪是97人(其中职技校生7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7%;(3)来沪未成年人。2004年全市审查起诉来沪未成年人为87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1.7%;2005年为12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7.7%。2006年为16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64.8%;2007年上半年86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77.6%,上升幅度非常快。此次调研我们更了解到,一些区检察院受理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的比率已上升到90%以上,2007年上半年个别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来沪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比例一度达到100%。
2.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谋占76%-79%左右;结伙犯罪占71%-76%左右;因贪财占72%-75%左右。其违法犯罪的起意、方式和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有预谋的因贪财而引起。
二、上海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项目的实践需求
(一)共青团自身发展提出了参与的需求
共青团组织参与临界预防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以针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此项工作开展的成效看,社工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2006年度,在建立档案的社区青少年这一高危人群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数为81人,仅为在档社区青少年总数的0.13% 。该数字比2005年度同期减低0.25百分点,为2005年度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根据《2006年度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效果评估研究》报告表明,“服务对象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积极的改变,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有所减少,迷恋网络和游戏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取向有正向的改变,思想意识有所进步;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自信心有所提高,自尊有显著提高。还有部分服务对象已经成功就业、就学、或参与培训,摆脱原来的困境”。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组织突破了传统工作方法,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显然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目前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的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绪,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决定的可信服性和执行力度。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能完全保持中立的机构,需要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方法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发展的工作方法,护理其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走出司法程序后的发展,同时又能使其保持对司法机关敬畏感的管理服务存在。从这一需求来看,在共青团指导下具有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青少年社工是最适合的责任承担者。
三、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项目研究
(一)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上海共青团开展的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这一载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考察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的工作数据,全市共开展缓处考察教育个案 24人、诉前考察教育个案97 人。
2.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开展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50个,开展检察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149个。
3.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公安办案阶段个案10个,参与检察审查阶段个案30个,参与法院审理个案3个。
4.社会调查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共计开展社会调查174个。
此外,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的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也正在尝试与检察机关合作,由12355维权志愿者俱乐部的心理咨询师组成专业干预小组,试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性心理辅导矫治工作,进一步探索心理科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结合和运作机制。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对8位进入诉前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咨询工作。目前首例服务个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干预小组已在经验总结和专业督导的基础上承接新个案、服务新对象。
(二)项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四个服务项目陆续开始实施以来,社工共为近537名涉罪青少年提供了服务。综合统计可以发现:
1.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94.5%),这是由青少年犯罪以男性为主所决定的。
2.年龄: 近七成为16-18周岁,说明此年龄段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公检法机关认为最需要3.生存状态:在校生与社区青少年都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为来沪青少年。虽然我们在制定相应制度时明确此项服务只针对本地三失青少年,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需求已突破了制度的规定,而且,随着工作的开展,公检法机关对此类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4.涉罪类型:70%左右与涉财类案件有关,证明犯罪恶性相对比较轻微,有加强服务管理需要。
5.提出服务申请部门:83.8%为检察机关作出,表明检察院合作积极性最高,同时,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自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服务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三)项目效果
1.司法实践效果:抽取了服务工作对象人数最多的闵行区和杨浦区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以来,对象的再犯率和脱保率得到有效控制。闵行区和杨浦区考察教育对象无一再次犯罪。取保候审服务对象闵行区无一脱保;杨浦区7名取保候审青少年仅有1人脱保,比06年6名取保候审青少年3人脱保有了明显改善,这使得司法机关更敢于使用取保候审这一相对柔性措施来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情况:访谈了闵行、杨浦、浦东、南汇四区与此项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12人。
(1)认为社工服务“非常有效”的3人,占25%;“比较有效”的8人占66.7%;“效果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无效果”和“起了反作用”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人中,认为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减轻了工作负担”的有5人,占45.5%;“使青少年产生转变”的有3人,占27.3%;“缓和了服务对象的及其家庭与政府对抗情绪的”的有3人,占27.3%。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成效持肯定态度,认为此项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2)认为对社工服务“非常满意”的7人,占58.4%;“比较满意”的4人,占33.3%;“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中,认为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专业性强”的有6人,占54.5%;“社工认真负责”的4人,占36.4%;“社工比较亲切”的有1人,占9.1%。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工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肯定,肯定的原因集中在专业性强和认真负责这两方面。
(3)“知道”共青团组织是此项工作指导者的有10人,占83.3%,“不知道的”2人。由此对共青团的印象(多选),认为“共青团工作更务实了”有10人,“共青团工作更好协助了政府工作”有6人,“共青团工作更好服务了青年”有8人,“共青团工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有5人。这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在社会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3.对服务对象作用效果
(1)对社工服务的评价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对社工服务评价整体较高,非常满意和大部分满意占了97.2%。有需要时还会向社工求助的人数也相似,回答“肯定会”和“会”的有94.4%。
(2)服务内容的评价
谈话、公益活动、思想汇报、与父亲谈话、与母亲谈话、法制教育是“考察教育”服务中主要内容。从下表可见,服务对象普遍认为“与社工谈话”最有帮助,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97.2%以上。法制教育也得到了服务对象较大的认同,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85.7%,认为学习法律、参观法院和禁毒馆、看法制节目增加了法律知识,使自己能不再犯罪。
服务对象不认同较高的是“公益活动”和“写思想汇报”。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去敬老院、打扫卫生、参加社区活动,整个活动也不吸引他们。很多服务对象不知道怎么写思想汇报,特别是一些来沪青少年初中辍学出来打工,写作很吃力,另外一些青少年则觉得经常写“都写麻木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对项目目标进行更多解释和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内容的改进。
个体访谈中,服务对象普遍认为社工谈话的内容“有用”,能“学到道理”、“给我很多新的认识”;服务对象肯定度最高的是社工谈话的理念,即关注青少年本身,能“站在我的立场上和我讲话”;社工谈话的方式“直接”、“象朋友”、“不伤自尊”、“能说心里话,不告诉家人和朋友”、“跟父母感觉不一样”。证明社工运用专业方法是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重要原因。
(3)情绪变化效果
因该项统计的对象需要是曾接受过社工深层次专业服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服务对象和“社会调查”服务对象不符合条件,这里仅就“考察教育对象”和“取保候审对象”样本,与2006年阳光中心重点服务对象(即红色对象,在本文中也称“中心样本”)量表得分对比。调查显示涉罪青少年样本的自尊得分低于中心样本的整体得分情况:中度抑郁的人数超过中心样本。涉罪青少年也是属于青少年社工重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理论上其得分情况应相似,但实际情况不是。这可能与其接触司法系统的经历有关。访谈中很多涉罪青少年担忧司法处理结果及后续影响。可见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社工在服务中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
(4)行为变化效果
在问及服务带给他们的变化时,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认为行为上的变化最大,这些变化包括去网吧的次数少了,留在家里时间多了,深夜不回家的情况少了。学习方面变化也很多,如辍学的回去上学了,迟到减少,学习态度端正了。在交友上改变也很大,与“出事”前交往的不良朋友来往减少,开始与学校里的普通同学、工作中的同事交往。改变较小的是在工作和家人相处方面。家人相处方面改变比较少,说明社工在这方面的服务不如其他方面有成效。这与在访谈中发现的,社工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与服务对象的家人接触介入不多相吻合。
四、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下阶段,各部门应协力作出一些战略部署,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推动立法,巩固政策支持基础
立足于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更高层面的保障体系。因此建议,一方面,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应加强沟通,在部门间进一步形成共识,尝试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工作推进,形成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学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在合适时间,以多位代表联署的形式联合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
(二)加大支持,完善政府购买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强化政府购买。运用专家队伍,建立专业服务的指标体系;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经验,逐步完善评估体系,改善评估方法。
(三)健全组织,凝聚专业运作团队
立足于服务管理职能的加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组织架构:一是以专兼职团干部为核心的指导层,同时吸纳一些有较强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青年加入,增强协调与指导能力;二是加强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社会各方提供更多专业提升的资源与机遇,通过如培训、交流、研讨、调研等方式,提升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效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扩大青少年社工队伍,保证合适的工作力量配备;三是有效组织和运用志愿者。
(四)梳理数据,建立信息流转系统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使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针对青少年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如在人口统计中应包含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司法机关进行犯罪情况统计时,细分未成年人和青年组,登记青少年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重要信息以供分析交流;公检法的相关信息系统中,能涵盖开展工作需要的一些统计指标,如准确的青少年生活状态(就学、就业)、家庭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为专业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数据的流转和对象的转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五)聚合资源,推动基础实体建设
立足于预防工作风险和巩固服务效果,建立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实体化支持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借鉴国外青少年矫正经验,建立青少年行为矫正基地,在提升服务成效的同时,也能有效加强管理,减少矫正风险。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资源,为经历了基地教育服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跟进活动,在为其规划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跟踪考核的目标。三是调动共青团组织现有力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参与、支持涉罪青少年,使其拥有更多提升发展机会,尽快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国外青少年犯罪状况与我国的比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5).
[2] 林小培,李耀明.城市边缘青少年的犯罪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3] 陈菲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1).
[4] 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
[5] 叶青.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治对策之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
[6] 田歆.试论运用社会技能训练矫治青少年犯罪[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2).
[7] 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J].法学杂志.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