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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200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在谈到做好工会工作时,他指出,工会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7月25日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指出,应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010年11月21日至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到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做好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成为经济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促进企业科学发展,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对工会神圣职责提出的基本要求。制约平衡劳动者个人无法抗衡的资本巨大优势,调处解决经济利益在劳动力市场上向资方一边倒的突出社会矛盾,这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所在。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和充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个案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如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中国工会面临的新课题。
那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又该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首先要形成劳动关系的平衡机制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明确要求。从此,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主流话语。要明确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和谐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这一状态应有明确的标准;第二,要对这一状态的形成过程有所表述,劳动关系的这一状态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第三,这种状态的核心内容、实质要求是什么;第四,这种状态在社会生活的哪一领域中出现。
据此,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应当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生产方式条件下,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通过合作博弈的协商、协调、参与、合约等非对抗制衡方式,在追求各自利益目标的同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完成生产过程的一种劳动关系状态。
和谐劳动关系这个概念由两个关键词构成。其中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提到劳动关系,必然要提到这种关系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关系本质上都是两大基本生产要素载体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两者之间相结合是实现现代生产方式的前提。对于现代的生产方式来说,两者的有效结合是缺一不可的。然而,在结合过程中,两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这是劳资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两种利益取向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博弈制衡伴随着劳动关系形成和运行的整个过程。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利益矛盾能够通过利益分享,得以公平合理解决。所谓“和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合作性的协调、协商和参与,而非采用对抗和冲突的方式;二是各自的利益目标能够以合约方式得到基本公平的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博弈实现的利益均衡。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察判断和解释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劳动关系形成的环境条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制度条件、政府行为、主体意识、法制环境、市场供求、力量对比、组织状态等;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明晰,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资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具有明晰的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组织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政府介入干预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是从制度层面的对劳动关系建立、运行和结果的程序有公平合理的规制,既有在宏观层面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有微观层面的企业规章制度;四是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表现形式涉及到用工条件、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等;五是从解决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方式手段上,是通过沟通、参与、协商、协调、合约等非对抗性手段。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在相互尊重平等基础之上的信赖、互利、分享的关系,但和谐劳动关系绝非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有着有效调节机制的动态过程。这一调节机制,从市场经济中劳资自治协调平衡的角度来看,就是能够实现劳资双方博弈均衡的调节机制。
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只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激烈的劳资冲突,甚至是恶化劳资关系。人们在大量的社会现实中看到,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平衡机制的合法组织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否在力量均衡基础上形成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无法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自身团结的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所以绝不能忽略工会组织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作用。而目前的形势给工会提出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状况,创造条件完善自身组织力量,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工会须通过制度化的合作博弈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是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完全照搬西方工会的非合作博弈行为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我国的国情决定,工会的主张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当然合作博弈是动态的、有条件的。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以期达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而对于合作博弈的必要条件的进一步研究,是探讨如何以工会博弈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的侧重点。
其次,企图只合作而不博弈就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也不可取。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新形势下,工会若只合作而不博弈,同样很难达成所谓的“双赢”局面。在资强劳弱的资本霸权现实面前,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状况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必须有博弈行为,这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从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工会制定的指导方针,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反映了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对工会履行职责的历史性要求。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又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胡锦涛总书记则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维护好职工权益,维护好社会政治的稳定”。在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只有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职工群众利益才具有更可靠的保障”,提出“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甚至进一步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要在制度框架下实现劳资平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烈意愿和迫切要求。
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着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在我们看来,我国现有国情下的企业工会的博弈行为只能是合作性博弈。
这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形态在实践操作中表现为三个机制: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合作的前提是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合作中能有所提高,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另一方面,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效应的增加。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作为企业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代表者,在合作中其要求是使企业中的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达到双方效用的均衡,是工会合作的重要目标。第三,协商机制,工会要与资方通过协商、协调和参与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约。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身份和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工会与资方所订立的协议(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平等协商中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
在这合作博弈当中,工会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的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以后再从中进行补偿,即在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则不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在工会合作博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中包含了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一是博弈主体。要求利益主体是清晰的,与博弈方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二是博弈规则。博弈要在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空间中进行。博弈双方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即博弈结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是长期博弈所选择的均衡结果。这种制度规则既得到双方的认可,也能有效约束双方的博弈行为。三是博弈目标。即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达成自身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博弈策略、手段。即博弈双方追求目标的能力。因此,需要劳动关系的相关立法为工会博弈提供制度空间,赋予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从法定权利来说,在我国为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和出台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工会五项基本权利: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工会的法人资格是工会地位的法律表现。作为社团法人,工会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不受侵犯。我国劳动关系立法中规定的这些法律制度,是工会通过博弈制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对工会神圣职责提出的基本要求。制约平衡劳动者个人无法抗衡的资本巨大优势,调处解决经济利益在劳动力市场上向资方一边倒的突出社会矛盾,这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所在。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和充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个案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如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中国工会面临的新课题。
那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又该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首先要形成劳动关系的平衡机制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明确要求。从此,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主流话语。要明确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和谐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这一状态应有明确的标准;第二,要对这一状态的形成过程有所表述,劳动关系的这一状态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第三,这种状态的核心内容、实质要求是什么;第四,这种状态在社会生活的哪一领域中出现。
据此,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应当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生产方式条件下,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通过合作博弈的协商、协调、参与、合约等非对抗制衡方式,在追求各自利益目标的同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完成生产过程的一种劳动关系状态。
和谐劳动关系这个概念由两个关键词构成。其中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提到劳动关系,必然要提到这种关系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关系本质上都是两大基本生产要素载体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两者之间相结合是实现现代生产方式的前提。对于现代的生产方式来说,两者的有效结合是缺一不可的。然而,在结合过程中,两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这是劳资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两种利益取向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博弈制衡伴随着劳动关系形成和运行的整个过程。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利益矛盾能够通过利益分享,得以公平合理解决。所谓“和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合作性的协调、协商和参与,而非采用对抗和冲突的方式;二是各自的利益目标能够以合约方式得到基本公平的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博弈实现的利益均衡。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察判断和解释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劳动关系形成的环境条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制度条件、政府行为、主体意识、法制环境、市场供求、力量对比、组织状态等;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明晰,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资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具有明晰的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组织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政府介入干预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是从制度层面的对劳动关系建立、运行和结果的程序有公平合理的规制,既有在宏观层面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有微观层面的企业规章制度;四是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表现形式涉及到用工条件、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等;五是从解决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方式手段上,是通过沟通、参与、协商、协调、合约等非对抗性手段。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在相互尊重平等基础之上的信赖、互利、分享的关系,但和谐劳动关系绝非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有着有效调节机制的动态过程。这一调节机制,从市场经济中劳资自治协调平衡的角度来看,就是能够实现劳资双方博弈均衡的调节机制。
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只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激烈的劳资冲突,甚至是恶化劳资关系。人们在大量的社会现实中看到,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平衡机制的合法组织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否在力量均衡基础上形成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无法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自身团结的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所以绝不能忽略工会组织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作用。而目前的形势给工会提出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状况,创造条件完善自身组织力量,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工会须通过制度化的合作博弈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是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完全照搬西方工会的非合作博弈行为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我国的国情决定,工会的主张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当然合作博弈是动态的、有条件的。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以期达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而对于合作博弈的必要条件的进一步研究,是探讨如何以工会博弈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的侧重点。
其次,企图只合作而不博弈就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也不可取。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新形势下,工会若只合作而不博弈,同样很难达成所谓的“双赢”局面。在资强劳弱的资本霸权现实面前,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状况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必须有博弈行为,这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从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工会制定的指导方针,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反映了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对工会履行职责的历史性要求。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又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胡锦涛总书记则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维护好职工权益,维护好社会政治的稳定”。在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只有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职工群众利益才具有更可靠的保障”,提出“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甚至进一步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要在制度框架下实现劳资平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烈意愿和迫切要求。
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着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在我们看来,我国现有国情下的企业工会的博弈行为只能是合作性博弈。
这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形态在实践操作中表现为三个机制: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合作的前提是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合作中能有所提高,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另一方面,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效应的增加。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作为企业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代表者,在合作中其要求是使企业中的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达到双方效用的均衡,是工会合作的重要目标。第三,协商机制,工会要与资方通过协商、协调和参与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约。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身份和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工会与资方所订立的协议(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平等协商中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
在这合作博弈当中,工会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的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以后再从中进行补偿,即在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则不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在工会合作博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中包含了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一是博弈主体。要求利益主体是清晰的,与博弈方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二是博弈规则。博弈要在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空间中进行。博弈双方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即博弈结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是长期博弈所选择的均衡结果。这种制度规则既得到双方的认可,也能有效约束双方的博弈行为。三是博弈目标。即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同时达成自身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博弈策略、手段。即博弈双方追求目标的能力。因此,需要劳动关系的相关立法为工会博弈提供制度空间,赋予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从法定权利来说,在我国为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和出台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工会五项基本权利: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工会的法人资格是工会地位的法律表现。作为社团法人,工会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不受侵犯。我国劳动关系立法中规定的这些法律制度,是工会通过博弈制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