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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的规定延续了1979年刑法的做法,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该规定的现实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再适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虽然当今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是非犯罪化、刑罚轻缓化。但是从我国少年儿童实施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现状、少年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状况来看,我国确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
关键词:刑事责任; 起始年龄; 降低
刑事責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推定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码要求,因此也是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1]
应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决定主体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刑事责任年龄既是主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必须达到的“责任年龄”,也是决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犯罪年龄”。
一个人的年龄与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具有内在的规律性联系;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就不可能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才要求其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明文规定主体应为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实际上是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推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一律不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尽管存在个别行为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相称的情况,但是,不用这种办法就难以避免鉴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采用“四分制”,在《刑法》第十七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推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任何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到现在,我国刑法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种规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合理科学的。但是面对当今的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变迁,观念的更新,以及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和思潮也随之介入。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依据因此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据专家初步测算,当代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
(二)由于社会的激烈发展,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思想状态已超出其原有生理年龄,如果目前仍然局限于生理年龄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通的。
(三)文化大革命后引起的青少年缺乏信仰一直延续到现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信仰缺失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不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任何一部良法的规定都必须兼顾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的利益,任何片面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的规定都是不公平的。目前我国未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这些“犯罪人”因其未满14 周岁,而未受到任何刑事处分,最多收容教养一、二年,这绝对不足以安抚受害人,尤其是相当一部分这类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还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人们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紧迫性
我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够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较差,法律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主要的还在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导致对法律肆无忌惮。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体现法律的公正的,但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犯罪以年龄小获取别人同情,而规避法律严惩;有些则是成年人包庇未成年人犯罪而逃避法律追究。无论哪种结果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作用。如未成年人王某将盗窃物品放于谢某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法院判决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所盗得的赃物也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的规定,从法律条文语义上理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故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以上案例盗窃者和窝赃者双双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其结果不仅达不到杜绝违法的目的,反而会提醒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因为他们知道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反而更有了作案的经验,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像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得不让人觉得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已经不太适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频繁出现犯罪人员低龄化,且有些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但由于行为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有犯罪事实,却无法律追究,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所以我们应该反思,在儿童普遍早熟的今天,14周岁和16周岁,还是一个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吗?对于一些惯偷、杀人、放火的青少年需要进行一些强有力的管教,以使他们不危害社会。同时,将他们及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就需要尽快调整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应降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这一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引起重视。英美一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严惩少年罪犯。英国内政部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13岁降低至8岁。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在 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想
笔者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是势在必行,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中,12至16周岁的犯案比例最高,同时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12周岁是现代儿童向成年人转型时期,所以,笔者主张将刑事最低年龄降低至12周岁。
注释:
[1]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马克昌.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
[3]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2003.
[4]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刑事责任; 起始年龄; 降低
刑事責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推定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码要求,因此也是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1]
应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决定主体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刑事责任年龄既是主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必须达到的“责任年龄”,也是决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犯罪年龄”。
一个人的年龄与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具有内在的规律性联系;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就不可能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才要求其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明文规定主体应为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实际上是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推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一律不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尽管存在个别行为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相称的情况,但是,不用这种办法就难以避免鉴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采用“四分制”,在《刑法》第十七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推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任何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到现在,我国刑法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种规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合理科学的。但是面对当今的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变迁,观念的更新,以及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和思潮也随之介入。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依据因此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据专家初步测算,当代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
(二)由于社会的激烈发展,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思想状态已超出其原有生理年龄,如果目前仍然局限于生理年龄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通的。
(三)文化大革命后引起的青少年缺乏信仰一直延续到现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信仰缺失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不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任何一部良法的规定都必须兼顾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的利益,任何片面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的规定都是不公平的。目前我国未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这些“犯罪人”因其未满14 周岁,而未受到任何刑事处分,最多收容教养一、二年,这绝对不足以安抚受害人,尤其是相当一部分这类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还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人们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紧迫性
我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够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较差,法律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主要的还在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导致对法律肆无忌惮。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体现法律的公正的,但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犯罪以年龄小获取别人同情,而规避法律严惩;有些则是成年人包庇未成年人犯罪而逃避法律追究。无论哪种结果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作用。如未成年人王某将盗窃物品放于谢某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法院判决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所盗得的赃物也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的规定,从法律条文语义上理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故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以上案例盗窃者和窝赃者双双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其结果不仅达不到杜绝违法的目的,反而会提醒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因为他们知道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反而更有了作案的经验,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像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得不让人觉得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已经不太适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频繁出现犯罪人员低龄化,且有些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但由于行为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有犯罪事实,却无法律追究,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所以我们应该反思,在儿童普遍早熟的今天,14周岁和16周岁,还是一个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吗?对于一些惯偷、杀人、放火的青少年需要进行一些强有力的管教,以使他们不危害社会。同时,将他们及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就需要尽快调整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应降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这一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引起重视。英美一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严惩少年罪犯。英国内政部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13岁降低至8岁。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在 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想
笔者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是势在必行,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中,12至16周岁的犯案比例最高,同时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12周岁是现代儿童向成年人转型时期,所以,笔者主张将刑事最低年龄降低至12周岁。
注释:
[1]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马克昌.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
[3]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2003.
[4]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