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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汽车库等建筑越来越多,消防防排烟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火灾当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具大,对人员疏散、火灾蔓延、减少财产损失等方面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本文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对防排烟设备产品在执行CCC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疏理,为改进此类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防排烟设备;3C认证;误区
一、初始认证
1、获得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联合发出的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告附件列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其中目录第13项为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即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
根据该公告延伸2015年9月1日后,未获得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消防防烟排烟设备,即使生产,其产品也属于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受到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业主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无法通过正常消防验收,其次即使通过非法手段獲得验收通过,也要接受消防部门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抽查,一经查处,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造成巨大损失。
2、证书使用:
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就一定不能生产,即使获得了证书,也不能代表所有的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都可以生产,很多生产企业或者使用者对这方面存在误区。更有极个别生产企业在这方面误导使用者及消防监管部门,称获得证书没有分型或者分型极少都可以生产。
首先,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前,只需对生产产品送检获得检验报告,这个时期的检验是对企业生产能力的认可、许可;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不仅对企业生产能力认可、许可,更加强调企业生产范围,即只可以生产企业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范围内含有的产品,未获得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例如,2017年初,湖北卫视报道,湖南某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湖北某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防火阀类)存在类似现象,即该湖南生产企业获得认证证书的主型产品规格为1250mm×800mm,提供给工程实际使用的规格为1000mm×1000mm,已经超出证书范围,检查过程中当场认定不合格。
另一方面,从“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层面理解,企业获得证书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会组织企业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系统使用学习,并下发相关软件。获证后每一个消防产品不仅要加贴CCC标识,更加重要的要加贴消防产品特有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如同人的身份证一样一一对应。上传过程中系统中只能识别已经获得证书的产品的规格型号,自动生成和查找证书对应的产品规格型号,不能输入规格型号,这样未获得证书的产品粘贴了身份信息标示,也是没有上传的或者以其他规格型号的方式上传,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在公安部在使用领域监督检查过程会给使用方(业主)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的罚款、停产停业。
部分企业认为获得证书就可以生产所有产品,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加贴身份信息标识及上传身份信息标识,误导业主使用不合格产品。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生产者、使用者、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坚决不生产、不使用、严格查处未贴、未上传身份信息的消防产品,维护各方面合法利益。
二、实际使用的误区
1.阀类产品:
防火排烟阀门类:主要包含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单元划分原则为材质、功能、规格、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依据为国家标准GB 15930-2007,细则还明确规定所有防火排烟阀门公称尺寸要求即圆阀直径小于等于800mm,矩形阀门宽、高小于等于1250*800mm。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纳入强制性认证后更加强调一致性,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要与工厂检查保持一致;产品关键零部件要与型式试验获得合格的产品关键零部件一致(阀门类关键零部件主要为板材、执行机构、温感器、温感原件);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要与经过认证的产品一致。认证产品除了主型产品需要形式检验,其他产品也要进行图纸确认,需要提交所有要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一致性要求)、图纸、实物图片等,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确认符合要求,才能获得证书,方可生产。没有获得确认及证书的产品不等生产,生产属于违法行为。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一致性要求)、图纸、实物图片等会在公安部备案存档,用于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中产品一致性检查使用。
首先阀体内部结构及关键原件(执行机构)使用的一致性,现行认证的阀体内部结构主要为十字结构(如图1)、日字结构(如图2)、口字结构(如图3),使用执行机构为单一(如图1)或者双执行机构(如图4)。
现在很多企业为偷工减料,并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一致性的要求,认证主型结构为十字双执行机构的,实际生产为口字单机构,首先生产出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也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2.风机类产品
风机在整个消防排烟系统里尤为重要,在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的排除有毒气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现在很多风机生产企业提供的风机性能参数都是理论值,并非实际检测得出的,这样的风机实际效能必然存在很大偏差,最直接的体现和证据就是很多风机厂家,获得证书主型风机性能参数、效率普遍低于证书内分型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CCCF- HZFH-03(A/0))规定:消防排烟风机型式试验前,应提供委托认证单元内的典型产品由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空气动力性能【风量、风压(全压或静压)、效率】、噪声、振动,但是其他分型没有做试验,生产企业为了市场销售普遍提高风机性能参数,与实际性能参数偏差巨大。 综上所述,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过程及CCC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误区或者一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出成本有所隐瞒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证书范围,涵盖不全;第二、隐瞒一致性要求;第三、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加贴上传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第四、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风机性能参数。
三、解决对策
1、加大政策宣讲力度。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个涉及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各级各部门应当针对生产企业和执法部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一方面提高生产企业的政策知晓率,减少企业因无知违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防止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而放任企业违法。与此同时,还应当曝光企业的违法行为,让其产品卖不出去,让客户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商、质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频次,特别是在使用领域,公安消防部门要克服畏难思想,下大力气对一些防排烟设备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的同时也是一个宣传教育培训的过程,检查多了,自然知法守法的意识就会提高。
3、加大处罚力度。烟气是火灾当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第一因素,防排烟设备的正常使用人命关天,绝不允许其中火灾当中成为摆设。因此,工商、质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用足执法手段,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高违法成本,特别要加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侦办力度,以震懾违法行为人。
消防安全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责任重大,生产企业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负责,呼吁各方面生产企业、使用者、监督机构充分重视,坚决不生产违法产品、不使用违法产品、严格执法监督,正确引导消费产品市场及使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卫东.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联动配合调试的要点探讨[J].消防界(电子版),2017(03):9-10
[2]王海涛,曲明.浅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与常见消防设备的配合[J].科技与企业,2014(04):279.
[3]叶永和.对GB 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的异议[J].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7(06):40-43.
[4]姜华.浅析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与防火设计规范的衔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20):186-188.
关键词:防排烟设备;3C认证;误区
一、初始认证
1、获得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联合发出的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告附件列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其中目录第13项为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即防火排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
根据该公告延伸2015年9月1日后,未获得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消防防烟排烟设备,即使生产,其产品也属于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受到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业主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无法通过正常消防验收,其次即使通过非法手段獲得验收通过,也要接受消防部门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抽查,一经查处,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造成巨大损失。
2、证书使用:
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就一定不能生产,即使获得了证书,也不能代表所有的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都可以生产,很多生产企业或者使用者对这方面存在误区。更有极个别生产企业在这方面误导使用者及消防监管部门,称获得证书没有分型或者分型极少都可以生产。
首先,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前,只需对生产产品送检获得检验报告,这个时期的检验是对企业生产能力的认可、许可;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不仅对企业生产能力认可、许可,更加强调企业生产范围,即只可以生产企业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范围内含有的产品,未获得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例如,2017年初,湖北卫视报道,湖南某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湖北某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防火阀类)存在类似现象,即该湖南生产企业获得认证证书的主型产品规格为1250mm×800mm,提供给工程实际使用的规格为1000mm×1000mm,已经超出证书范围,检查过程中当场认定不合格。
另一方面,从“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层面理解,企业获得证书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会组织企业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系统使用学习,并下发相关软件。获证后每一个消防产品不仅要加贴CCC标识,更加重要的要加贴消防产品特有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如同人的身份证一样一一对应。上传过程中系统中只能识别已经获得证书的产品的规格型号,自动生成和查找证书对应的产品规格型号,不能输入规格型号,这样未获得证书的产品粘贴了身份信息标示,也是没有上传的或者以其他规格型号的方式上传,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在公安部在使用领域监督检查过程会给使用方(业主)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的罚款、停产停业。
部分企业认为获得证书就可以生产所有产品,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加贴身份信息标识及上传身份信息标识,误导业主使用不合格产品。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生产者、使用者、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坚决不生产、不使用、严格查处未贴、未上传身份信息的消防产品,维护各方面合法利益。
二、实际使用的误区
1.阀类产品:
防火排烟阀门类:主要包含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单元划分原则为材质、功能、规格、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依据为国家标准GB 15930-2007,细则还明确规定所有防火排烟阀门公称尺寸要求即圆阀直径小于等于800mm,矩形阀门宽、高小于等于1250*800mm。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纳入强制性认证后更加强调一致性,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要与工厂检查保持一致;产品关键零部件要与型式试验获得合格的产品关键零部件一致(阀门类关键零部件主要为板材、执行机构、温感器、温感原件);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要与经过认证的产品一致。认证产品除了主型产品需要形式检验,其他产品也要进行图纸确认,需要提交所有要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一致性要求)、图纸、实物图片等,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确认符合要求,才能获得证书,方可生产。没有获得确认及证书的产品不等生产,生产属于违法行为。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一致性要求)、图纸、实物图片等会在公安部备案存档,用于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中产品一致性检查使用。
首先阀体内部结构及关键原件(执行机构)使用的一致性,现行认证的阀体内部结构主要为十字结构(如图1)、日字结构(如图2)、口字结构(如图3),使用执行机构为单一(如图1)或者双执行机构(如图4)。
现在很多企业为偷工减料,并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一致性的要求,认证主型结构为十字双执行机构的,实际生产为口字单机构,首先生产出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也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2.风机类产品
风机在整个消防排烟系统里尤为重要,在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的排除有毒气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现在很多风机生产企业提供的风机性能参数都是理论值,并非实际检测得出的,这样的风机实际效能必然存在很大偏差,最直接的体现和证据就是很多风机厂家,获得证书主型风机性能参数、效率普遍低于证书内分型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CCCF- HZFH-03(A/0))规定:消防排烟风机型式试验前,应提供委托认证单元内的典型产品由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空气动力性能【风量、风压(全压或静压)、效率】、噪声、振动,但是其他分型没有做试验,生产企业为了市场销售普遍提高风机性能参数,与实际性能参数偏差巨大。 综上所述,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过程及CCC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误区或者一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出成本有所隐瞒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证书范围,涵盖不全;第二、隐瞒一致性要求;第三、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加贴上传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第四、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风机性能参数。
三、解决对策
1、加大政策宣讲力度。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个涉及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各级各部门应当针对生产企业和执法部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一方面提高生产企业的政策知晓率,减少企业因无知违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防止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而放任企业违法。与此同时,还应当曝光企业的违法行为,让其产品卖不出去,让客户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商、质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频次,特别是在使用领域,公安消防部门要克服畏难思想,下大力气对一些防排烟设备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的同时也是一个宣传教育培训的过程,检查多了,自然知法守法的意识就会提高。
3、加大处罚力度。烟气是火灾当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第一因素,防排烟设备的正常使用人命关天,绝不允许其中火灾当中成为摆设。因此,工商、质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用足执法手段,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高违法成本,特别要加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侦办力度,以震懾违法行为人。
消防安全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责任重大,生产企业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负责,呼吁各方面生产企业、使用者、监督机构充分重视,坚决不生产违法产品、不使用违法产品、严格执法监督,正确引导消费产品市场及使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卫东.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联动配合调试的要点探讨[J].消防界(电子版),2017(03):9-10
[2]王海涛,曲明.浅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与常见消防设备的配合[J].科技与企业,2014(04):279.
[3]叶永和.对GB 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的异议[J].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7(06):40-43.
[4]姜华.浅析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与防火设计规范的衔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20):18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