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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转型、放权的大背景下,对于行业协会之间的境遇差异,在接受《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采访时,越来越多人士倾向于将问题归结到各协会的内、外部治理上——认为是否内部有健全的组织构架并有效运行,是否对会员企业有足够吸引力,外部能否保持和政府的适当距离,是其中关键因素。
内部治理知易行难
行业协会对外应在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发挥独特价值,在内部应有制衡机制、重大决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协会工作人员应有考核机制……就这些理念,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将这些理念具体落实的时候,各协会之间的差异就体现出来了。
《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行业协会,结果表明:尽管有的协会严格制定了行规行约、内部也设置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等机构,但也不乏机构相当不健全者、尤其是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为数较少——且机构建立不健全的当事方,大都对此报有“无所谓”的态度。而从对“章程制定”、“印章使用”,“监事是否经常列席理事会会议”等事项的回答看,会员企业的话语权相当有限。
“某种意义上,所谓’内部人控制’也体现在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上”有学者如是表示。参与决策的圈子小、同时又很少有协会建立了回避制度;对决策者也缺乏考核机制;主要负责人或无任期制或实行任期制但对可否连任无规定……更加剧了内部权力的不平衡。
在发生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深陷苏泊尔并购事件漩涡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用“屁股决定脑袋”的比喻,表达了对行业协会自律问题上的深度怀疑,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防止像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在反垄断审查这个问题上“既吹哨子又踢球”的现象再度发生。
政府情结若即若离
但政府出面、加强外部约束,就能解决目前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吗7甚至,会不会回到“政府包办”、机构臃肿的老路上去7即使政府只是在介入的程度上稍进一步,是不是就能把握得体?
在《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有一“国字头”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现身说法,介绍了该协会的尴尬处境。该行业协会最初由国家某部委任业务主管,1998年之后,其业务主管部门经过多次变更,几年前又变为中央国资委任业务主管。但他表示,中央国资委属下有300余家社团组织,对该协会的业务指导不强、不能起到真正的业务指导作用:而在中央国资委内部,只有几个人处理协会事务,于是将属下10家企业协会列为“直管”、而将其余协会列为“代管”——而“直管”协会又代行部分职权、管理其余被列入“代管”行列的协会。他认为:“即使不考虑协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报材料要先经过‘直管’环节,办事效率首先受到影响。”
事实上,政府过多介入协会应有职能,还存在“力所不逮”的困境。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譬如在制定一些行业标准时,仅依靠政府的人力资源就不仅不现实甚至会误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看到了政府管制过严的弊端,上述受访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坦率承认,希望协会的一些事务能得到政府的支持,譬如举办活动时能借助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有高官出席等。这种看似矛盾的心态,却有其现实合理性。
艰难的平衡
如何在两难境地中寻求平衡?
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行业协会的独立、自律是一种必然趋势,不能因目前存在的问题因噎废食。具体策略包括:
第一,为防范政府退出的负面影响,规范协会的内部治理。
具体而言,国家将侧重于宏观调控,行业协会承担微观管理。为防止行业协会“自利”,应该严格限制行业协会开展营利活动和经商办实体,同时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协会被企业控制的问题相对比较隐蔽,某些行业的大型企业力量过于强大,以至于行业协会要依赖他们的捐赠才能生存。建议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和协会民主制度,例如保证中小企业在管理决策层中的比例,防止行业协会被少数企业把持。
第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
在脱离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面管理之后,为保证行业协会的独立运做。避免出现负影响,完善监督评估体系是必要手段,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究其本质,行业协会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行业的“互益产权”,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就是对利益相关人的交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理事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
行政监督以民政部门为主,通过年检和日常监督,使行业协会的行为符合规范,也包括法院、财税等部门的监督:理事会监督主要通过理事会成员比例合理化,对秘书处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员有权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给行业协会一个强烈的自律激励,也包括媒体和舆论监督。
第三,行业协会也需要引入外部竞争。
第四,防止企业共谋,损害社会利益。
行业协会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可能的话,企业会利用它来达成一切共谋,以牺牲国家福利为代价来提高企业整体利益。如果行业协会获得了行政职能,随着实行共谋的监督、协议等交易成本急剧降低,共谋将会变得轻而易举,企业利润上升,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如此急切渴望获得行业管理职能的原因之一,接下来的就是;竞争被限制、创新被扼杀、经济效率低下,人们生活水平下降等一系列后果。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应果断使用公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协会和当事人的责任。
内部治理知易行难
行业协会对外应在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发挥独特价值,在内部应有制衡机制、重大决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协会工作人员应有考核机制……就这些理念,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将这些理念具体落实的时候,各协会之间的差异就体现出来了。
《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行业协会,结果表明:尽管有的协会严格制定了行规行约、内部也设置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等机构,但也不乏机构相当不健全者、尤其是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为数较少——且机构建立不健全的当事方,大都对此报有“无所谓”的态度。而从对“章程制定”、“印章使用”,“监事是否经常列席理事会会议”等事项的回答看,会员企业的话语权相当有限。
“某种意义上,所谓’内部人控制’也体现在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上”有学者如是表示。参与决策的圈子小、同时又很少有协会建立了回避制度;对决策者也缺乏考核机制;主要负责人或无任期制或实行任期制但对可否连任无规定……更加剧了内部权力的不平衡。
在发生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深陷苏泊尔并购事件漩涡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用“屁股决定脑袋”的比喻,表达了对行业协会自律问题上的深度怀疑,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防止像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在反垄断审查这个问题上“既吹哨子又踢球”的现象再度发生。
政府情结若即若离
但政府出面、加强外部约束,就能解决目前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吗7甚至,会不会回到“政府包办”、机构臃肿的老路上去7即使政府只是在介入的程度上稍进一步,是不是就能把握得体?
在《中国企业文化评论》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有一“国字头”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现身说法,介绍了该协会的尴尬处境。该行业协会最初由国家某部委任业务主管,1998年之后,其业务主管部门经过多次变更,几年前又变为中央国资委任业务主管。但他表示,中央国资委属下有300余家社团组织,对该协会的业务指导不强、不能起到真正的业务指导作用:而在中央国资委内部,只有几个人处理协会事务,于是将属下10家企业协会列为“直管”、而将其余协会列为“代管”——而“直管”协会又代行部分职权、管理其余被列入“代管”行列的协会。他认为:“即使不考虑协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报材料要先经过‘直管’环节,办事效率首先受到影响。”
事实上,政府过多介入协会应有职能,还存在“力所不逮”的困境。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譬如在制定一些行业标准时,仅依靠政府的人力资源就不仅不现实甚至会误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看到了政府管制过严的弊端,上述受访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坦率承认,希望协会的一些事务能得到政府的支持,譬如举办活动时能借助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有高官出席等。这种看似矛盾的心态,却有其现实合理性。
艰难的平衡
如何在两难境地中寻求平衡?
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行业协会的独立、自律是一种必然趋势,不能因目前存在的问题因噎废食。具体策略包括:
第一,为防范政府退出的负面影响,规范协会的内部治理。
具体而言,国家将侧重于宏观调控,行业协会承担微观管理。为防止行业协会“自利”,应该严格限制行业协会开展营利活动和经商办实体,同时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协会被企业控制的问题相对比较隐蔽,某些行业的大型企业力量过于强大,以至于行业协会要依赖他们的捐赠才能生存。建议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和协会民主制度,例如保证中小企业在管理决策层中的比例,防止行业协会被少数企业把持。
第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
在脱离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面管理之后,为保证行业协会的独立运做。避免出现负影响,完善监督评估体系是必要手段,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究其本质,行业协会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行业的“互益产权”,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就是对利益相关人的交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理事会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
行政监督以民政部门为主,通过年检和日常监督,使行业协会的行为符合规范,也包括法院、财税等部门的监督:理事会监督主要通过理事会成员比例合理化,对秘书处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员有权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给行业协会一个强烈的自律激励,也包括媒体和舆论监督。
第三,行业协会也需要引入外部竞争。
第四,防止企业共谋,损害社会利益。
行业协会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可能的话,企业会利用它来达成一切共谋,以牺牲国家福利为代价来提高企业整体利益。如果行业协会获得了行政职能,随着实行共谋的监督、协议等交易成本急剧降低,共谋将会变得轻而易举,企业利润上升,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如此急切渴望获得行业管理职能的原因之一,接下来的就是;竞争被限制、创新被扼杀、经济效率低下,人们生活水平下降等一系列后果。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应果断使用公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协会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