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伊制裁法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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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通过汇总美国对伊朗的主要制裁法案,从法案出台的背景、法案的主要内容、法案的影响出发,对制裁法案进行分类,梳理制裁对伊朗主要经济领域的影响,提出对伊结算业务开展建议。
  【关键词】 伊朗 中伊贸易 美国制裁
  中伊两国从建交以来,双方贸易往来与日俱增,中国和伊朗在经贸合作方面有很多的利益共同点。与此同时,美国对伊朗的各项制裁也如影相随,在面临美国为首的经济和金融制裁中,中伊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失。梳理美国对伊制裁的内容和范围,减少因制裁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中伊双方保证自身的贸易利益,加强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经济制裁概述
  经济制裁[1],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是一把双刃剑,不仅是受制裁国,制裁国也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中的经济制裁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根据网上数据显示,1945年以来,全世界大约三分之二的制裁都有美国参与。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分为授权制裁型、直接制裁型、辅助制裁型三大类,并通过一个较为严谨的法律的运行过程,由国会和总统分享对外经济制裁的权力。除了贸易限制、贸易禁运等常规经济制裁措施以外,美国利用自身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关键角色和美元在国际结算中的核心地位,形成了使用各种金融手段的经济制裁。同时,美国不断颁布各类金融制裁法律法规,使制裁法律制度体系化。
  美国的金融制裁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核心授权性法律,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国际紧急状态法》;二是引发金融制裁的其他法律,如《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以及针对不同的受制裁行为和被制裁国家的更为具体的法案;三是总统行政命令和财政部公布的专门条例,特别是财政部定期更新的被制裁者名单(SDN)。在联合国、欧盟和美国采取的对伊朗制裁中,美国更多的是通过贸易和金融手段,限制伊朗石油出口和各项重要物资和技术的进口,由此削弱伊朗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命脉,从而达到逼迫伊朗在核问题作出妥协和让步。
  二、美国对伊朗制裁相关法案概述
  自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成功以来,美伊关系就从巴列维王朝建立的最亲密的伙伴关系逐步走向敌对。美国先后废除了对伊合作协议,并陆续以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人权状况恶化等为由对伊实施制裁。在过去的40多年中,相对于利比亚、朝鲜、古巴等其他受美国制裁的国家,伊朗受到的美国制裁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受影响最深。
  《伊朗制裁法案》从1979年德黑兰学生占领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并扣押美国外交官,到伊朗和伊拉克的两伊战争,美伊关系急剧恶化并最终断交,卡特政府因此对伊朗实施了禁止进口伊朗石油,冻结伊朗政府在美国的资产等一系列的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措施以行政命令为主。1996年8月5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在取消对利比亚制裁后,更名为《伊朗制裁法》,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单边确立了对伊朗的制裁。该法案最初确定的有效期为5年,2001年8月3日颁布的《延长伊朗叙利亚制裁法案》将其有效期改为10年,2006年8月4日根据新立法将其延期至同年9月29日,同年9月30日颁布的《支持伊朗自由法》将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2010年前,美国先后颁布了《伊朗金融制裁条例》、《伊朗、朝鲜、叙利亚防扩散法案》、《伊朗制裁执行法案》等新法案,扩大了制裁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制裁措施。
  该法案规定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向被制裁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限制向被制裁人发放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特定物品出口许可证;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被制裁人提供贷款等。被制裁人的范围包括实施了被禁止行为的实体,该实体继承的,以及该实体的、知情的、实施被禁止行为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被制裁的行为包括在明知的情况下,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伊朗开发石油资源能力的投资行为,其中“投资”被定义为与伊朗政府、伊朗非政府组织签订、履行的合同,只要是为了勘探、采集、炼制、管输伊朗石油天然气资源等进行的,诸如为了油气开发提供监理、担保,或者购买相关企业的股份,或者以任何形式在开发活动分享开采权、收入、利润的行为,都属于投资行为,不包括购买货物、服务或技术的合同。
  《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2006年12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737号决议,要求成员国对伊朗核开发计划进行制裁,随后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了1747号决议、1803号决议和1929号决议,对1737号决议进行补充。2010年,美国两院投票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该法案是对《伊朗制裁法》的修改和升级,特别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特定行为制定了新的制裁政策,制裁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2010年7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新法案。
  《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不但将能源行业的显著交易纳入制裁范围,还增加了具体的制裁手段。法案中要求总统针对参与伊朗能源行业的特定交易活动发起制裁,具体标准有:直接或显著提升伊朗石油资源开采能力的投资,包括: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或单笔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且12个月期间内累计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向伊朗销售、租赁或提供货物、技术、服务、信息或显著支持扩大伊朗国内精炼石油产品生产的;向伊朗销售或提供精炼石油产品,包括單次市场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的,或12个月期间内市场价值累计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的;提供货物或服务以直接或显著提升伊朗运输精炼石油产品的,包括:保险或再保险业务;融资或证券承销服务;海运或运输服务,包括:单次市场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的;或12个月期间市场价值累计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的。
  针对特定外国金融机构制裁的内容包括:如果外国金融机构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为伊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发展、伊朗支持恐怖主义活动、被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认定的伊朗受制裁对象提供显著支持或便利的;或与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及其附属企业、被美国政府列名为制裁对象的伊朗银行进行交易,该外国金融机构将因此被美国当局予以制裁。   《关于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全面联合行动计划》2016年1月,伊朗完成了开始执行伊核全面协议的必要准备步骤。国际原子能机构地面核查人员确认伊朗执行了《全面联合行动计划》(JCPOA)下的所有必要措施,保证“执行日”得以实施。随后,美国政府宣布解除该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制裁措施,主要包括针对非美国实体所实施的耳机制裁终止了一大部分。原伊朗制裁法案和JCPOA中针对明知故犯参与伊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发和将先进常规武器出售给伊朗的、或为其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便利的主体继续实施制裁。2016年12月1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延长伊朗制裁法案的提案,对即将到期的《伊朗制裁法案》有效期延长10年至2026年年底。
  三、解除制裁的主要内容[2]
  能源和石油化工行业方面。根据JCPOA的规定,美国将在实施日开始,不再根据2012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继续削减伊朗的原油销售(包括对伊朗原油销售数量、可购买伊朗原油的管辖区进行限制)。对于伊朗石油和用于伊朗双边贸易的石油产品,其销售收益的用途将不再受到限制。自实施日开始,关于购买、收购、销售、运输或出售来自伊朗的石油、石油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和天然气或提供相关服务,美国解除了针对此类行为的次级制裁。此外,对于在境外获得的伊朗石油收入已经解除限制。根据伊朗交易制裁条例,美国实体仍然被普遍禁止參与上述活动,此外,禁止通过美国金融系统进行与上述活动相关的交易。
  金融和银行措施方面。一般情况下,自实施日开始,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在内的非美国实体与伊朗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和银行交易将不再受到制裁。但美国实体仍然被广泛禁止与伊朗政府和伊朗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也不在制裁范围内,但是美国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此类交易。对于向伊朗中央银行或伊朗金融机构(不包括被保留或加入SDN名单中的实体:ANSAR BANK、伊朗出口银行、BANK SADERAT PLC、MEHR BANK);外国金融机构(包括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子公司)仍需确保不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处理涉及伊朗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美国金融机构(包括其外国分支机构)的以美元计价的交易,鉴于美国实体仍被禁止向伊朗直接或间接出口商品、服务或技术,除非可免于获得伊朗交易条例所述的通用许可、特殊许可或相关授权,美国实体仍被禁止从事涉及伊朗的任何交易,包括除美元以外的货币,获得OFAC(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豁免或授权的交易除外。美国金融机构可以与非美国、非伊朗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包括开设或维护代理账户(此类机构与未列入SDN名单中的伊朗金融机构保持代理银行业务关系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四、对伊结算业务开展建议
  从业人员加强对伊朗政治局势、美国对伊政策以及制裁变化的研判。加强对联合国、美国财政部、欧盟等相关制裁条款研读并对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对常见和重要风险进行告知,必要时邀请专业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专业判断。国家层面应组织商务部、外交部、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等相关部委和机构,收集伊朗国家海关、外贸、法律、金融、民俗、文化等方面的经济情报,建立信息库,为中国企业提供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引和国家层面的数据信息。
  各行业协会加强信息共享,指导有序竞争。利用驻伊朗大使馆、伊朗中资企业联谊会、华人协会等当地机构以及伊朗海关、伊朗工矿部等境外网站整理伊朗结算途径、业务需求、市场情况、国际贸易政策等方面信息,了解伊朗市场和商务环境,实现信息互通。利用各类专项展览、展销会、投资洽谈会了解伊朗行业动态和行业,对接中伊需求。
  企业加强对制裁信息掌握分析。通过联合国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网站、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网站、国际反洗钱数据库、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网站等官方信息,聘请专业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对伊朗制裁政策变化,制裁对象、制裁范围、制裁内容,确保对伊贸易过程中不触犯相关法律要求,有效识别交易对手风险,防范业务风险。同时筛选整理交易对手信息数据库,进行汇总分类,掌握业务发生规律,同时也为贸易谈判、客户营销等提供方向和依据。
  【注 释】
  [1] 《什么叫经济制裁?》_百度知道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936230160364736732.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3日。
  [2] 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财政部及国务院关于伊朗制裁常见问题解答》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Documents/jcpoa_faqs.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0日。
  【参考文献】
  [1] 黄磊: 《美国新旧“伊朗制裁法案”的比较及其影响》,《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4月20日。
  [2] 王锦: 《试析美国对伊朗制裁的有效性》,《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4月20日。
  [3] 余培: 《OFAC对伊朗制裁新变化》,《道琼斯风险合规》 2016年6月1日。
  [4] 陈宇瞳、成弋威: 《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研究》 2017年第1期。
  [5] 陈乃心: 《伊朗核问题中的国际制裁作用分析》,外交学院 2015年硕士论文。
  [6] 孙立昕: 《美国制裁伊朗的现状、效果及影响》,《当代世界》2014年5月。
  作者简介:陈成(1986年-);男;汉;四川成都;主任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单位: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服务中心;研究方向:中伊国际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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