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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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法律水平的逐步提高,申诉案件也在呈上升趋势。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一些刑事申诉案件已经结束了所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诉人却依然不停地进行缠诉、上访,这让做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控申部门的工作很被动、压力很大。如何能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如何能避免案件当事人缠诉、上访。笔者认为,让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化被动为主动,是一个切实可行,且有实效的方法。下面,笔者就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的必要性。
  
  1、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是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的需要。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终审判决,要走的法律程序很多,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要经过较多的取证工作。而到了申诉阶段,申诉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已经很长,虽然有案卷可以调阅,但仅仅依靠书面审查,得出的结论往往较为主观。如果对案件证据重新核查。由于时间相隔较长,有些证据无法再进行核实,加上现在人口流动较为频繁,相关证人难以找到,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增添了很多困难。而刑事申诉部门能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那么以上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可以使刑事申诉案件部门较早地了解案件情况,对一些关键证据有所了解,对案件当时的办理情况也有了充分了解,那么对以后的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有了一个决定性的帮助,复查决定也会较为客观、公正。
  2、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为防止错案、冤案多了一层保障。人们常说“当局者迷”,侦查部门和审查部门也有可能会发生类似这样的情况,侦查部门和审查部门有可能较多地从有罪的方面去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而刑事申诉部门则不同。由于考虑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进行申诉,刑事申诉部门往往会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角度去看案件。这样,就与侦查、审查部门形成了一个互补,取长补短,为防止错案、冤案为了一层保障。
  3、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可以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法律,做教育说服工作,避免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可以及时了解案件当事人的想法、案件争议的焦点、案件主要证据的情况。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可能会申诉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做案件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有心理准备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样,即使案件结果使某些当事人不满意,但是由于事前其已经知道案件如此处理的原因和法律规定,大多数人也就不会再进行申诉。
  
  (二)建立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的相关制度。
  
  1、各级检察机关专门成立由检察长、分管控申、公诉、侦监的副检察长、公诉科(处)长、侦监科(处)长以及控申科干警组成的“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成立这个小组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有了可操作性。届时,在“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的协商处理下,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控申部门便可以在必要时对可能会进行申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前期了解、调查,了解、调查的方式可以是向办案人员口头询问、参与阅卷等。
  2、建立刑事申诉案件预警制度。对一些突民性、集体性的、社会影响较大、有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刑事申诉案件预警制度,让控申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尽早了解案情,并及时了解案件当事人的想法、动态,在第一时间做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可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3、建立刑事申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作为“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的成员,侦监科(处)长、公诉科(处)长在审查案件或听取其他办案人员汇报案件时。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邻里之间积怨较深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都是老上访户的、案件当事人有过缠诉经历的等等。必须要提交“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讨论。由“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根据刑事申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有可能会发生刑事申诉的案件,由“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领导小组”决定由控申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调查了解案情和案件当事人的情况,避免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总之,现在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对申诉制度进行改革,笔者认为这是十分有益且必要的。而刑事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环节也应做为一种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对改变我国现在的刑事申诉形势,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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