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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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应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克服走过场倾向、重实体轻程序监督、重事后轻事前监督、缺乏对人员监督等方面的不足,满足社会公众期待、自身监督能力增强及程序正当性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实践
  我国《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如何接受监督却成为困扰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存在的走过场倾向、重实体轻程序监督、重事后轻同步监督、重人员轻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不足发表一些个人体会,希望能够在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上略尽绵力。
  一、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现状与不足
  (一)高检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内部监督活动,但实际贯彻过程中仍旧存在走过场的倾向。
  近年来,高检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开展了诸如:“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教育整顿活动”等一系列的整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响应,按照要求“流程化”地完成了任务,但实际是否达到效果,还是沿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应付了事,让人不得而知。
  (二) 较多的进行实体监督而忽视程序监督。
  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更多的时候是站在实体层面上来办理各类业务工作,案件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几乎成为检察机关关注的全部焦点,而程序问题却被“一笔带过”。有些地方出现检察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在受案3天后仍未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甚至有的为了达到实体目的而采信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一路绿灯,内部监督制约严重缺位。
  (三) 重事后监督而轻事中、事前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较多地注重办案后或出了问题后的事后监督审查,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关于建立刑事赔偿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应当说这些文件和规定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无一例外,这些规定都侧重于事后监督,这样惩戒和责任追究,能够完全挽回损失和后果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时,要把监督前移,使监督的重点向预防性质的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倾斜,争取把错误杜绝在萌芽状态。
  (四)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
  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靠的只是人对人的监督方式,如办案过程中的呈报审批制度,应当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机制。但这一监督方式却依赖着“人”这个不确定因素,履行监督职能的领导业务水平、责任心、性格等因素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这并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科学的监督体制要求监督应尽可能客观,有稳定的长效机制,使监督效果不因监督者身份的变化而变化,不因监督者主观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塑造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受此影响犯罪领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要顺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以内部监督和制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良性机制,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时代和局面的变革与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需要
  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只有将权力控制在一个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其它权力予以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才有可能防止权力滥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本质。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完善构想
  (一)构建内部工作系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
  一个机关单位只有具备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工作系统,才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构建起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共建平台。检察权是否能够正确行使,很大因素取决于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得力,而内部监督制约的好坏,直接体现在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否能够在内部工作系统中得到有效的运转。
  如何评定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系统之间监督体系的好坏,当然需要一个评定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内设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主体。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监察部门在内部监督制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领导体制、监督意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等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尽管如此,作为法定的内设监督部门,其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的主体地位更应当加强,而不是弱化甚至取消。
  (二) 构建案件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
  在所有的监督模式中,最有力的监督便是有强权力保障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业务部门更是如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遵循的是:案件承办人—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案件流转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按照流转方向,越向上能力越强,办案经验越丰富。具体承办人、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一般在案件证据把握、定性分析、办案经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越向上也越有优势。如何确保这一规范化模式在日常办案中能够按流程正常运行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案件管理一体化的管理系统,将这一模式化流程使用固定式的电子数字模式进行体现。案件在送达检察机关后,必须由固定部门将案件信息录入一体化系统,收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案件通过系统流转到相应的业务部门,相应的业务部门必须按照规范性的案件管理模式对案件进行办理,如出现违规办理、越权办理、超期办理等情况的,系统会一直进行提示,并将违规情况上报,这种用科技手段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是技术监督理念的最佳表现,从而避免检察机关内人员因其他各类因素,违反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发生。同时,一体化系统能够向外部提供全程的案件流程查阅功能,增加外部对检察机关内部系统的监督渠道。
  (三)管人管事齐抓,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立体监督
  通过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网络,但针对一些薄弱点,然就需要一些特定的监督模式对某些人或事进行不定期运行的监督。这样的不定期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了事前、事中的监督效力,与横、纵向监督网络一起,构筑检察机关内部的立体网络监督模式。
  1、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体系。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又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有效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称这项制度是“解决检察权运行中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相对薄弱状况的有效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
  2、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是检察系统内部一直探索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委会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程序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随着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的不断成熟,检委会作为系统内部业务权威的作用不断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考虑在检委会里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核的机构,从案件数量、办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个角度制定严格的案件考评标准,由该业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案件质量定期考核,同时对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这样就可以不断促进业务部门确保案件质量的自觉性,使办案人员内心形成明确的质量尺度,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不断提升业务部门规范化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原理,形成检察系统内部环环相扣、协作制衡的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权能的良性运行,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参考文献:
  [1][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24。
  [2]张艳,张帅.福柯眼中的“圆形监狱”[J].河北法学,2004(11):131—132。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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