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申诉立案复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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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机关重要职责,在执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剧增,与刑事申诉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导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困难重重。
  一、刑事申诉立案复查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规避,导致刑事申诉立案难
  申诉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存在种种原因使得案件难以纳入到检察申诉部门管辖范围之内。其主要表现形式在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证据不足,难以起诉的时候,公诉部门为降低不诉率,不作不起诉处理决定,而是直接退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作撤案处理,案件又回到原点,这时就难以纳入检察申诉部门处理。被害人受到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寻求救济得不到回应,无异于权利和利益受到“二次侵害”,对司法部门失去信赖,其反应往往是强烈的,过激者导致重复访、闹访、缠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响社会治安秩序,和谐稳定。
  2、刑事申诉立案随意性大
  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工作人员面对申诉人申诉时,立案随意性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上级考评的指挥棒下,在案源缺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挖空心思找案立,完成考评任务;2、办案人员水平低,针对案源部分青红皂白,一律先立起来再说,导致泥沙俱下,办案质量低下,难以说服申诉人,上访缠访现象严重;3、办人情案,对熟人请托案件立案复查,打擦边球,为当事人谋利,造成国家损失和法律权威受损。
  3、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往往关涉经济问题和案件定性
  自侦部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本着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依法进行追缴,但随着证据的不足,法院在审判中部分经济问题没有认定,甚至在起诉、侦查终结阶段就没有认定,涉及到原被告人的经济利益问题,其本人会就未作认定的部分提出申诉,要求退回其个人合法收入。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人及被害人都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申诉要求会存在对抗性,关涉案件定性。徐某某等3人挪用资金一案中,原被告人熊某某提出申诉要求退还被追缴款项,而被害人认为原被告人属于贪污行为,要求严惩。经申诉部门立案复查,在查清事实、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
  4、复查结果难以落实到位,案结事难了
  刑事申诉部门作出复查的结果,没有达到申诉人的预期效果,所以很难让当事人百分百满意,在申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下,也难以说服,导致案结事难了。熊某某申诉一案中,申诉部门依法立案,全面审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作出部分改变原决定,退回原被告人2.7万元,但此复查结果远没有达到原被告人的申诉要求,拒绝接受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也没有领取2.7万元,导致整个案件结了,却没有达到息诉效果,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应对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提高办案质量,形成内部制约,切实加强监督
  控申检察部门要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做到敢于监督。对规避司法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终结案件履行刑事申诉监督职责。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单强调在实体上正确还要在程序上合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控申部门对公诉部门的司法规避行为要敢于监督,对可能出现的信访舆情进行评估,建立刑事申诉评估预警机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避免站到群众的对立面,减少信访产生。
  (2)规范申诉复查案件程序,树立司法权威
  法治的最高目标是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但代表制度正义的法治其基本要求是按照既定规则办事,所以实质正义的发展不能任意影响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即程序的公平正义。控申检察部门要参透上级检察部门制定的考评细则,在细则的框架下,在刑事申诉法规的制度内,以法律程序办案,做到:首先考评是手段,执法为民是根本;第二实事求是,严把办案质量关;第三坚持公平正义,杜绝办人情案。
  (3)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把握案件定性
  控申检察部门受理申诉的对象是该院刑事侦查终结和诉讼终结案件及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因此,申诉复查与原办案工作密切联系,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事申诉复查也与信访工作密切联系。在处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时,对立案复查案件:一是询问当事人和原案承办人,特别是原案承办人对申诉、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最有发言权,通过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和问题关键所在;二是调集案卷全面审查,做好阅卷笔录,吃透案情,对有异议,科室讨论难以把握的,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由检委会把关,最后做出复查决定。
  (4)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妥善息诉的有效途径。
  检察控申部门必须严格贯彻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以维护正确的判决、决定和裁定。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妥善息诉、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注重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统一,做到办结一件,息诉一件,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稳定,才能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平息一方、带动一片"的社会效果,才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降低重复访、缠访率,切实把好检察机关的最后关口。
  (作者通讯地址: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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