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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话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三大问题。1999年1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想在未成年人犯罪愈来愈严重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治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但是该法实施十年之久,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上升的趋势不容忽视,并越来越趋向低龄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健全的今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会出现低龄、“滑坡”现象?现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浅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1.盲目性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而且情绪不稳定,这些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常常在外界的影响刺激下,做事不想后果,只图一时痛快,一旦犯罪,连自己也不清楚犯罪动机是什么。
2.团伙性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多以团伙为主,且大都是比较松散或简单组织的团伙,带有一定的纠合性和偶发性。他们在一起相互壮胆、相互激励。俗话说“一人象老鼠,三人如老虎”,他们以暴力作后盾,敢作大案,胆大妄为,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
3.凶残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着他们做事无所顾忌、不计后果、易于冲动,攻击性强,容易铤而走险,犯罪手段充斥着血腥与残忍。
4.模仿性
由于未成年人自我独立意识的逐步增强,加上某些影视书刊等宣传媒体的负面效应,导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成人化倾向,他们不象过去那样幼稚犯罪,犯罪手段成人化,甚至出现了智能犯罪,反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5.低龄化
当今世界各国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都呈下降趋势,我国公安部对此也发出了红色警告。据少管所的资料显示,八十年代少管所在押犯的平均年龄为17.5岁,到2003年少管所在押犯的平均年龄已降到15.3岁。另据有关部门资料反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15-16岁占80%左右,17岁以上不足10%。低龄人口的违法犯罪态势严峻。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上述五个主要特点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左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越演越烈,犯罪方式的不断升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果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话,这些人将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就会危及社会的安宁,甚至会影响祖国的前途和命运。
二.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素养不足及不良教育
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是导致违法犯罪的土壤。家庭是青少年走向生活的起点,家长是青少年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素质和家庭的教育同青少年犯罪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在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主要来自三种家庭:一种是缺陷家庭即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去世,给孩子内心带来痛苦和压抑,特别是父母再婚后,他们感到孤立,家中没有温暖,从而走上社会寻找温情,为坏人教唆提供条件。另一种是不能进行正当教育的家庭;现在未成年人大都是独生子女,有不少家庭对子女非常溺爱,有求必应。用他们的话说:只要孩子成绩好,其它都好办。与溺爱家庭相反的是對子女打骂家庭(高压型),见子女不对张口就骂动手就打,导致子女与家庭关系恶化,于是一些在家庭得不到温暖的少年离家出走,有的就参加了犯罪团伙,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种家庭是父母素质低劣的家庭。这里所说的父母素质低劣是指文化程度低下和本身行为不轨两层意思,这些父母业余时间麻将敲敲,舞池泡泡,酒桌闹闹,对子女不闻不问,有些父母甚至自己就有违法犯罪行为。现在还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在农村父母双双外出打工者增多,出现了许多“留家少年”,这些未成年人很容易走入犯罪的泥潭。
2.学校教育的欠缺
目前,学校相对封闭的教育环境与开放的社会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有人说“学校教育三年功,抵不上社会三分钟。”同时不少学校不同程度存在“重智轻德”,“应试教育一手硬,素质教育一手软”的现象,部分学校的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形式多于实效,正面宣传教育形式枯燥乏味,班会课、思品课被文化课取而代之,这非常容易使青少年学生接近法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成年罪犯中“流失生”所占比例竟高达27%,“流失生”犯罪是在校学生犯罪率的十五、六倍,未成年人一旦成为“流失生”便处于“学校管不着,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状态,因而很容易沾染各种恶习,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社会文化环境的负面影响
文化市场疏于管理,黄色录像、黄色书刊、黄色网吧屡打不减,各种犯罪形式,暴力手段不断被“纪实”“写真”,将未成年人引入迷乱的境界,误导他们的行为习惯,严重扭曲他们的心灵。很多中学老师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抵网吧一个镜头”。“教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摊上转一圈”,步步为营的文化沙漠在吞噬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也在无情地吞噬着青少年学生。
4.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为什么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有的孩子各方面表现都很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而有的却违法犯罪,成为危害社会的人。其中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的缘故。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有些独生子女比较任性、自私,想得到的东西就一定要得到手,在没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的情况下,就通过非法途径去偷、去抢、去敲诈勒索来获得,结果触犯法律。
5.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较集中的罪行是抢动、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不少未成年罪犯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的状况比较严重,错与罪的界线模糊不清。有的未成年罪犯其对法律知识的贫乏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很多少年罪犯文化程度很低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预防犯罪的屏障,愚昧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不少少年犯初中没上完就流向社会,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知识低下,精神空虚,于是就三个一伙、五个一群,一旦受到外界消极东西的刺激,种种犯罪的怪胎便通过他们炮制出来。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1.以学校为主阵地,着力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未成年人大都是处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基本上都是在校学生。因此抓好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对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不教育是万万不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要得到应有的重视,首先应从规章制度上予以保障,将法律素质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其次,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注重其实用性和趣味性。同时开展专题的法制讲座,参加一些刑事审判的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观看一些法制教育的影片。实践证明,这都是一些切实有效的普法形式,通过生动、直观的教育来对学生施加影响,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把“法”不知不觉之中交给学生,使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得到增强。
2.以社会为前沿,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渗透力
在着力抓好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同时,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教育氛围。一是办好家长学校,突出家庭教育。二是在社区、农村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以政法部门的离退休老干部为主体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综合治理,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学校和家庭是不能完全奏效的,未成年人辩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弱,极易受外界影响,因此创造一个适应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综合治理,首先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对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的机构。其次,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纲要,国家广电总局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电视播放电视剧进行了各种约束、限制,正在努力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期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共同建筑起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长城。
(作者通联:44540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1.盲目性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而且情绪不稳定,这些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常常在外界的影响刺激下,做事不想后果,只图一时痛快,一旦犯罪,连自己也不清楚犯罪动机是什么。
2.团伙性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多以团伙为主,且大都是比较松散或简单组织的团伙,带有一定的纠合性和偶发性。他们在一起相互壮胆、相互激励。俗话说“一人象老鼠,三人如老虎”,他们以暴力作后盾,敢作大案,胆大妄为,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
3.凶残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着他们做事无所顾忌、不计后果、易于冲动,攻击性强,容易铤而走险,犯罪手段充斥着血腥与残忍。
4.模仿性
由于未成年人自我独立意识的逐步增强,加上某些影视书刊等宣传媒体的负面效应,导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成人化倾向,他们不象过去那样幼稚犯罪,犯罪手段成人化,甚至出现了智能犯罪,反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5.低龄化
当今世界各国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都呈下降趋势,我国公安部对此也发出了红色警告。据少管所的资料显示,八十年代少管所在押犯的平均年龄为17.5岁,到2003年少管所在押犯的平均年龄已降到15.3岁。另据有关部门资料反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15-16岁占80%左右,17岁以上不足10%。低龄人口的违法犯罪态势严峻。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上述五个主要特点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左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越演越烈,犯罪方式的不断升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果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话,这些人将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就会危及社会的安宁,甚至会影响祖国的前途和命运。
二.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素养不足及不良教育
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是导致违法犯罪的土壤。家庭是青少年走向生活的起点,家长是青少年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素质和家庭的教育同青少年犯罪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在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主要来自三种家庭:一种是缺陷家庭即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去世,给孩子内心带来痛苦和压抑,特别是父母再婚后,他们感到孤立,家中没有温暖,从而走上社会寻找温情,为坏人教唆提供条件。另一种是不能进行正当教育的家庭;现在未成年人大都是独生子女,有不少家庭对子女非常溺爱,有求必应。用他们的话说:只要孩子成绩好,其它都好办。与溺爱家庭相反的是對子女打骂家庭(高压型),见子女不对张口就骂动手就打,导致子女与家庭关系恶化,于是一些在家庭得不到温暖的少年离家出走,有的就参加了犯罪团伙,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种家庭是父母素质低劣的家庭。这里所说的父母素质低劣是指文化程度低下和本身行为不轨两层意思,这些父母业余时间麻将敲敲,舞池泡泡,酒桌闹闹,对子女不闻不问,有些父母甚至自己就有违法犯罪行为。现在还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在农村父母双双外出打工者增多,出现了许多“留家少年”,这些未成年人很容易走入犯罪的泥潭。
2.学校教育的欠缺
目前,学校相对封闭的教育环境与开放的社会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有人说“学校教育三年功,抵不上社会三分钟。”同时不少学校不同程度存在“重智轻德”,“应试教育一手硬,素质教育一手软”的现象,部分学校的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形式多于实效,正面宣传教育形式枯燥乏味,班会课、思品课被文化课取而代之,这非常容易使青少年学生接近法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成年罪犯中“流失生”所占比例竟高达27%,“流失生”犯罪是在校学生犯罪率的十五、六倍,未成年人一旦成为“流失生”便处于“学校管不着,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状态,因而很容易沾染各种恶习,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社会文化环境的负面影响
文化市场疏于管理,黄色录像、黄色书刊、黄色网吧屡打不减,各种犯罪形式,暴力手段不断被“纪实”“写真”,将未成年人引入迷乱的境界,误导他们的行为习惯,严重扭曲他们的心灵。很多中学老师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抵网吧一个镜头”。“教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摊上转一圈”,步步为营的文化沙漠在吞噬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也在无情地吞噬着青少年学生。
4.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为什么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有的孩子各方面表现都很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而有的却违法犯罪,成为危害社会的人。其中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的缘故。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有些独生子女比较任性、自私,想得到的东西就一定要得到手,在没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的情况下,就通过非法途径去偷、去抢、去敲诈勒索来获得,结果触犯法律。
5.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较集中的罪行是抢动、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不少未成年罪犯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的状况比较严重,错与罪的界线模糊不清。有的未成年罪犯其对法律知识的贫乏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很多少年罪犯文化程度很低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预防犯罪的屏障,愚昧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不少少年犯初中没上完就流向社会,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知识低下,精神空虚,于是就三个一伙、五个一群,一旦受到外界消极东西的刺激,种种犯罪的怪胎便通过他们炮制出来。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1.以学校为主阵地,着力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未成年人大都是处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基本上都是在校学生。因此抓好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对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不教育是万万不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要得到应有的重视,首先应从规章制度上予以保障,将法律素质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其次,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注重其实用性和趣味性。同时开展专题的法制讲座,参加一些刑事审判的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观看一些法制教育的影片。实践证明,这都是一些切实有效的普法形式,通过生动、直观的教育来对学生施加影响,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把“法”不知不觉之中交给学生,使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得到增强。
2.以社会为前沿,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渗透力
在着力抓好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同时,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教育氛围。一是办好家长学校,突出家庭教育。二是在社区、农村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以政法部门的离退休老干部为主体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综合治理,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学校和家庭是不能完全奏效的,未成年人辩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弱,极易受外界影响,因此创造一个适应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综合治理,首先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对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的机构。其次,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纲要,国家广电总局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电视播放电视剧进行了各种约束、限制,正在努力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期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共同建筑起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长城。
(作者通联:44540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