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监管中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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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Inform finance),世界银行将其界定为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在我国是对在国家金融体系外运行的金融活动的统称,主要形式为:私人借贷、轮转基金会、私人钱庄、地下银行、地下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急剧上升,民营中小企业因其自身不规范的治理结构、不透明的信息机制和难以长远的发展趋势,使得其既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又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导致民营经济被迫转向民间融
  资。[1]浙江吴英案、青岛齐能案等引起我们对民间金融的极大关注。重大的金融违规案例可以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秩序,个别的金融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伴随着一段时间的金融风险,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崩溃,甚至引发全社会的经济衰退。[1]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领域已成为非法金融机构和不法分子从事金融犯罪的重点区域,犯罪态势越发严峻,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领域的金融犯罪愈演愈烈。[2]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监管制度不完善、民间金融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制严重失衡、监督主体不明确一系列问题。金融检察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归属于司法监管子系统,与国家对金融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金融系统行业自律监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体系。[3]检察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使“三项权力”和“履行五项监督职能”[4]来体现的。而这些权力和职能对于打击民间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民间金融秩序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民间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金融刑事案件涉及罪名众多。刑法第3章第5节规定了42个金融刑事犯罪罪名。民间金融刑事案件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全部罪名。
  (二)民间金融刑事案件处于多发期、高发期。例如2010 年上海市金融犯罪案较2009年增长30%。
  (三)民间金融刑事案件犯罪形式呈现处多样化、专业化、隐蔽性、跨时空性的趋势。有些犯罪嫌疑人曾为专业人是,他们运用专业金融知识实施犯罪,专业性强,犯罪手法新颖,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交织,定性争议大,涉案地域广、案件管辖不明。
  (四)出现涉众化趋势。以集资诈骗为代表的涉众型民间金融犯罪案件高发,这类案件本身的犯罪性质决定了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犯罪对象,因而比以往常见的非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影响更大,波及面更广,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2012年青岛齐能化工案涉案金额30亿,坑害万人。
  造成民间金融类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间金融活动在监管、政策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缺陷,社会诚信缺失,个人信用体系尚待完善;银行借款手续复杂,审批标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些苛刻;借贷供需矛盾突出,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大多只能向民间资金伸出双手;大部分民众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低下。
  二、通过刑事检察监督民间金融活动的基本做法
  如何探索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目前,青岛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监督的主要做法是:
  (一)通过查办金融犯罪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金融职务犯罪,是指在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具有货币资金通融功能的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背其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的统称。[5]民间金融犯罪往往与金融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起实施犯罪,犯罪后果极为严重。例如济南银行案影响超越了地区,使得济南银行几乎破产,国家利益、群众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通过严格审查逮捕条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引导侦查机关侦查等方式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大多民间金融犯罪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通过审查逮捕,立案监督职能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能,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打击民间金融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民间金融犯罪,同时保护合法民间金融活动。
  (三)通过行使公诉权,及时惩处民间金融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民间金融类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被害人,依法及时惩处犯罪,跟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息防息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青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改变"大公诉"的格局,成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公诉小组,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强化相关业务知识储备,有利于使整个业务团队形成较为完整的专业背景知识,提高了办案效率,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稳定。
  (四)通过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促进群众法治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的增强,预防民间金融犯罪。民间金融刑事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和法律常识。青岛市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职能,结合民间金融犯罪的类案问题,有针对性向有关地区、部门、人群提出检察建议和金融风险,并专门就“非法传销的防范和应对”“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的防范”等有关问题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预防金融犯罪。
  三、进一步发挥刑事检察对民间金融活动监督作用的建议
  检察机关在惩处民间金融犯罪方面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还要继续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
  (一)加大办案力度,形成监督合力。要不断加大民间金融犯罪案件的办案力度,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认真行使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全面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注重发现案件深层次原因,及时向有关机关、群体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防止此类案件的在发生。要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机制,依托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犯罪线索等及时移送、及时查办,形成打击民间金融犯罪的检察合力。   (二)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检察机关要积极与“一行三会”、法院、公安等机构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个案会商,类案分析,研判形势,共同分析探讨民间金融刑事案件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研究建立民间金融犯罪的预防查办机制。
  (三)监督金融监管活动,督促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民间金融活动如果不纳入监管,听之任之,则存在极大的风险。在加强民间金融活动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力加强民间金融活动的司法监管。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员的风险排查工作,查找金融监管风险隐患;要审慎办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因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要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加强民间金融刑事案件的类案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改进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的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四)加强刑事检察职能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检察机关应精心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各种媒体,与有关主管部门一起加强防范和抵制高利贷、黑钱庄、非法集资的预警宣传;结合“五进两服务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政策,注意对民间金融领域中典型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例的报道,通过充分揭露非法民间融资的隐蔽性、危害性,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对黑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民间金融犯罪的发生,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引进专业人才,打造专业化的金融检察队伍。当我们满怀信心地投入到民间金融刑事检察工作当中的时候,将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从头学习的金融知识,仔细研读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和掌握防范金融风险的ABC,了解和掌握的金融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模式、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都迫使我们加强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需要引进先关专业人才,打造专业化的金融检察队伍。
  注释:
  [1]参见袁爱华:《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
  [2]参见王宝娜:《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探析》,载于《商业时代》2011年12期。
  [3]参见王军、张勇、贺英:《立足检察职能,维护金融安全——首届金融检察论坛综述》,载于《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9集,第71页
  [4]三项权力: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五项监督职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5]参见高忠祥:《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载《正义网》2011年1月24日。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辐宽:《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依据与标准》,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作者通讯地址:青岛市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00;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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