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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是检察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检察机关力求通过对案件的统一管理、实时监控、管办分离等措施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办案透明度,提高案件的质量。在不断的探索中,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中增设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案件的全程管理。笔者参与了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的组建,见证了案管部门在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经历了不断探索完善的历程。本文以南安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为例,探讨案管部门如何加强对案件的管控,提高案件的质量。
一、 案管中心的职能契合了司法理念的发展
伴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被与实体正义一样得到了应有的重视,诉讼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便诉讼参与人表达诉求,成了司法领域中重要的一部分而被关注。如何加强对程序的监控,使程序正义得到人们的认可,从而促进群众对实体正义的认同感,这就需要对程序正义赋予独立的价值,确保程序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落实。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有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对程序的价值进行保护。近来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正朝着更多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执行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就在司法理念的发展中成长起来,是司法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在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中,必将担当重要的角色。案管部门就是使案件在流转中不离开监控的视线,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管,从而提高承办人的责任心,减少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增强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感,提高案件的质量。
二、 探索建立案件监控机制,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一)建立预警提示和纠错机制。通过时限预警、流程预警和违规预警,对办案期限临界及其他程序瑕疵、不符合案件办理程序问、办案出现违规行为等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出不同级别的预期。如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潘某、叶某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案件管理中心发现犯罪嫌疑人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能到案接受讯问,后公安机关将其提请批准逮捕,我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又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经审查后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出违规预警提示,得到办案部门的采纳,使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二)建立案件备案督察机制。加强与检委会秘书处的配合,将拟作不捕不诉等案件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列为备案监督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专项跟踪。由业务部门将上述案件提交案管中心备案,案管中心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制作督察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办案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如犯罪嫌疑人舒某涉嫌盗窃案中,因犯罪嫌疑人舒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拟作相对不捕,案管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立即向侦监部门提出建议,得到采纳。
(三)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管中心通过对案件开展季度评查和集中评查,动态了解办案质量情况,及时调整监控重点及方向。案管中心每一季度对所有审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对审查后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对案件的总体情况提出评查意见,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此外,每年度案管中心还联合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对自侦已结案件及非自侦作不起诉、不批捕的案件列入评查对象,形成评查报告进行通报,并将评查结果向上级院及政法委报告,增强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四)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审查机制。案管中心对业务部门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审查,对出现问题的法律文书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更改。通过审查,及时将有文字笔误及适用法律条文不当的法律文书通知承办人更改,并将普遍性、常规性问题反馈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在召开会议时予以通报,避免相类似的情况出现。通过备案审查,大大促进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 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
案管部门通过打造一站式服务窗口,为收送案、查询、业务接待等工作提供方便。使诉讼参与人行使自己权利便捷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提高了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热情,也增强了办理案件的透明度。
(一)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案件从审查受理、录入办案系统,到办结送达,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案管中心流转。案管中心应结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充分服务犯罪嫌疑人行使知情权,确保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发送给业务部门,并监督实时录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各个诉讼环节的换押、诉讼权利的告知等工作,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口头敦促、网上预警、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解决问题,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畅通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通过专门窗口接待、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人提供案卷查阅,对于诉讼参与人、被害人等要求查询案件的情况,做好身份核实登记,按照权限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查询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对案件处理意见的书面诉求,案件中心的窗口可以代为接收转达,此举既可避免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与案件的承办人私底下接触的机会,又可保证案件当事人或亲属的合理诉求得以传达。
(三)设立专门的接待室,保证辩护律师依法行阅卷权。在接待室内配备专门的办公桌椅、复印机等设备,为律师阅卷、复印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由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的查询与阅卷工作,律师只要提供“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阅卷及查询,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并通过电话查询、阅卷预约的方式,方便律师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
(一)制定合理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标准
制定合理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标准,把办案的质量和时效以分数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价,将考评结果从虚走向实,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这不仅大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还可调动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增强办案责任心。今年5月,南安检察院经过充分的调研,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质量效率考评办法(试行)》,该办法由案件管理中心从质量与效率两方面对刑事案件进行考评,采用个人累计积分进行统计。在质量方面,该办法对刑事案件无质量问题的,按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予以加分,对质量有问题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同时鼓励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对侦查活动或审判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在效率方面,该办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分为快、一般、慢三个档次,只要不属于办案速度慢的案件均分别予以加分。在试行期间来,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对于处理结果把握不准的案件,促使承办人及时提出意见进行研究,避免由于时间仓促而造成研究讨论案件质量不高。
(二)探索建立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当案管中心受案后,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初步结论,制作《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卡》,负责全程跟踪,从批捕、公诉到判决生效等各个环节,均要求填写,通过实时审查案件的进展情况,若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初步结论不一致,分析具体原因,必要时向承办部门发出《办案质量问询书》,要求办案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当的,提交检委会研究。该项机制有效解决诉讼环节监督衔接不力、监督滞后等问题,同时也可避免在研究案件只听承办人汇报情况,多一道质量关,进而实现了对案件全程动态质量监督。
(三)严把案件的出入关,确保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据取得是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案管中心作为案件的受理部门,是第一时间接触到案件的,在受理案件时,加强卷宗的初步审查,对证据材料不齐的卷宗可暂不予以接收,促使侦查部门及时取证,避免证据灭失。同时案管中心又作为案件的出口关,对欲送达的案件,案管中心将《提供法庭所需的证据》、《退补提纲案》等文书进行备案,对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未按照上述要求继续补充侦查的且无法说明原因的,案管中心可暂时不予以接收,对于重要的证据,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承办人员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证据无法收集的,可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去年,南安检察院根据工作要求,与南安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受理送达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送达的标准、范围,以及电子文档的送达方式,自实施以来,刑事案件的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四)以人为本,在多协调多沟通上下功夫。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的实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使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中,不要以管理者自居,要充分尊重业务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一味地通报扣分,而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为共同目的,加强沟通协调,视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的以座谈会、问题整改促进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在案管中心通报情况、点评问题的同时,多征求业务部门及承办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看法,倾听他们对案管工作的要求。促进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与业务部门工作的融合。
案管部门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符合本地区的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管模式,找准定位,落实到位,充分展现案件管理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对践行现代司法文明的积极回应,从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规范化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300)
一、 案管中心的职能契合了司法理念的发展
伴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被与实体正义一样得到了应有的重视,诉讼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便诉讼参与人表达诉求,成了司法领域中重要的一部分而被关注。如何加强对程序的监控,使程序正义得到人们的认可,从而促进群众对实体正义的认同感,这就需要对程序正义赋予独立的价值,确保程序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落实。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有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对程序的价值进行保护。近来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正朝着更多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执行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就在司法理念的发展中成长起来,是司法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在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中,必将担当重要的角色。案管部门就是使案件在流转中不离开监控的视线,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管,从而提高承办人的责任心,减少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增强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感,提高案件的质量。
二、 探索建立案件监控机制,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一)建立预警提示和纠错机制。通过时限预警、流程预警和违规预警,对办案期限临界及其他程序瑕疵、不符合案件办理程序问、办案出现违规行为等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出不同级别的预期。如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潘某、叶某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案件管理中心发现犯罪嫌疑人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能到案接受讯问,后公安机关将其提请批准逮捕,我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又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经审查后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出违规预警提示,得到办案部门的采纳,使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二)建立案件备案督察机制。加强与检委会秘书处的配合,将拟作不捕不诉等案件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列为备案监督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专项跟踪。由业务部门将上述案件提交案管中心备案,案管中心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制作督察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办案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如犯罪嫌疑人舒某涉嫌盗窃案中,因犯罪嫌疑人舒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拟作相对不捕,案管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立即向侦监部门提出建议,得到采纳。
(三)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管中心通过对案件开展季度评查和集中评查,动态了解办案质量情况,及时调整监控重点及方向。案管中心每一季度对所有审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对审查后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对案件的总体情况提出评查意见,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此外,每年度案管中心还联合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对自侦已结案件及非自侦作不起诉、不批捕的案件列入评查对象,形成评查报告进行通报,并将评查结果向上级院及政法委报告,增强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四)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审查机制。案管中心对业务部门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审查,对出现问题的法律文书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更改。通过审查,及时将有文字笔误及适用法律条文不当的法律文书通知承办人更改,并将普遍性、常规性问题反馈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在召开会议时予以通报,避免相类似的情况出现。通过备案审查,大大促进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 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
案管部门通过打造一站式服务窗口,为收送案、查询、业务接待等工作提供方便。使诉讼参与人行使自己权利便捷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提高了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热情,也增强了办理案件的透明度。
(一)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案件从审查受理、录入办案系统,到办结送达,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案管中心流转。案管中心应结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充分服务犯罪嫌疑人行使知情权,确保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发送给业务部门,并监督实时录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各个诉讼环节的换押、诉讼权利的告知等工作,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口头敦促、网上预警、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解决问题,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畅通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通过专门窗口接待、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人提供案卷查阅,对于诉讼参与人、被害人等要求查询案件的情况,做好身份核实登记,按照权限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查询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对案件处理意见的书面诉求,案件中心的窗口可以代为接收转达,此举既可避免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与案件的承办人私底下接触的机会,又可保证案件当事人或亲属的合理诉求得以传达。
(三)设立专门的接待室,保证辩护律师依法行阅卷权。在接待室内配备专门的办公桌椅、复印机等设备,为律师阅卷、复印材料等工作提供方便。由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的查询与阅卷工作,律师只要提供“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阅卷及查询,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并通过电话查询、阅卷预约的方式,方便律师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
(一)制定合理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标准
制定合理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标准,把办案的质量和时效以分数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价,将考评结果从虚走向实,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这不仅大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还可调动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增强办案责任心。今年5月,南安检察院经过充分的调研,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质量效率考评办法(试行)》,该办法由案件管理中心从质量与效率两方面对刑事案件进行考评,采用个人累计积分进行统计。在质量方面,该办法对刑事案件无质量问题的,按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予以加分,对质量有问题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同时鼓励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对侦查活动或审判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在效率方面,该办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分为快、一般、慢三个档次,只要不属于办案速度慢的案件均分别予以加分。在试行期间来,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对于处理结果把握不准的案件,促使承办人及时提出意见进行研究,避免由于时间仓促而造成研究讨论案件质量不高。
(二)探索建立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当案管中心受案后,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初步结论,制作《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卡》,负责全程跟踪,从批捕、公诉到判决生效等各个环节,均要求填写,通过实时审查案件的进展情况,若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初步结论不一致,分析具体原因,必要时向承办部门发出《办案质量问询书》,要求办案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当的,提交检委会研究。该项机制有效解决诉讼环节监督衔接不力、监督滞后等问题,同时也可避免在研究案件只听承办人汇报情况,多一道质量关,进而实现了对案件全程动态质量监督。
(三)严把案件的出入关,确保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据取得是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案管中心作为案件的受理部门,是第一时间接触到案件的,在受理案件时,加强卷宗的初步审查,对证据材料不齐的卷宗可暂不予以接收,促使侦查部门及时取证,避免证据灭失。同时案管中心又作为案件的出口关,对欲送达的案件,案管中心将《提供法庭所需的证据》、《退补提纲案》等文书进行备案,对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未按照上述要求继续补充侦查的且无法说明原因的,案管中心可暂时不予以接收,对于重要的证据,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承办人员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证据无法收集的,可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去年,南安检察院根据工作要求,与南安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受理送达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送达的标准、范围,以及电子文档的送达方式,自实施以来,刑事案件的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四)以人为本,在多协调多沟通上下功夫。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质量与效率考评的实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使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中,不要以管理者自居,要充分尊重业务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一味地通报扣分,而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为共同目的,加强沟通协调,视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的以座谈会、问题整改促进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在案管中心通报情况、点评问题的同时,多征求业务部门及承办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看法,倾听他们对案管工作的要求。促进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与业务部门工作的融合。
案管部门应当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符合本地区的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管模式,找准定位,落实到位,充分展现案件管理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对践行现代司法文明的积极回应,从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规范化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