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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其构建应当设定运作基本原则、运作流程及目标。运作基本原则确定为有限调解原则、免费调解原则、定期回访原则、效力保障原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应当实现办公场所的衔接、调解人员的衔接、调解程序衔接、业务管理衔接、调解效力衔接、救济途径衔接“六个衔接”。
关键词:构建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基本思路
正文: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进行设计,以实践中的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才能有效进入实践运作。本文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首先确定其主导定位。
一、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主导定位的确定
笔者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的性质、职权、地位决定了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法律规定决定了基层法院在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其次,“诉调衔接机制”功能决定了“诉调衔接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前一种非审判解决途径,基层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
第三,解决纠纷的目的决定了“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实现医患纠纷解决的目的就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实践证明,要彻底解决涉及生命、巨额赔偿、矛盾较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光靠人民调解一般是无法成功的,需要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理所当然成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主导。
二、“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运作原则与流程的设定
(一)基本原则的设定
1、有限调解原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只能在有限的调解时间内,对基层人民法院有选择地分流出来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具体调解时间可确定为30天。
2、免费调解原则。医患纠纷诉前调解不具有诉讼性质,对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参加诉前调解的,调解费用不需交纳。
3、定期回访原则。医患纠纷调解处理结案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定期回访病人当事人,掌握调解效果及反馈意见。
4、效力保障原则。对医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立即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送交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
(二)流程运作的设定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流程运作设定如下:医患纠纷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立案法官要立即对起诉材料进行初审,认为属于诉前调解范畴的医患纠纷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人民调解;“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方式方法组织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则上应在30 日内调结医患纠纷;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应当立即允许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到达履行期限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回访病人当事人听取意见,并促使医院方自动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后,有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调解结束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发函通知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的结果,基层人民法院将医患纠纷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根据不同的调解处理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三、“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应当实现“六个衔接”,具体如下:
1、办公场所的衔接。具体可以同司法局联合,在基层人民法院附近开辟“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或在基层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腾出几间办公室作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其能够使进行诉前调解的医患纠纷当事人,在基层人民法院附近或不出人民法院就可进入人民调解程序解决医患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办公场所的有效衔接。
2、调解人员的衔接。具体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商定后,在“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设立由司法局统一管理的“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若干名,在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镇司法所退休法律专业人员和退休法官中选任,工资待遇由司法局在专项拨款中解决。通过对“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司法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人员的有效衔接。
3、调解程序衔接。一是诉前委托调解。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门口设立提示牌:“人民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对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医患纠纷,法官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要选择人民调解,并告知其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医患纠纷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法院要将案件以“委托”的形式移交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二是庭前邀请协助调解。对涉及病人与医院关系、矛盾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案件,在开庭前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特邀调解员、行业专业人员、卫生行政经过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庭前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程序的有效衔接。
4、业务管理衔接。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专门指导小组加强对“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的协调与指导,具体为:定期或不定期赠送法律书籍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医患纠纷案件,开展重点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开设培训班专门培训“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方法与调解技巧,提高“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工作能力、职业素质与法律素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业务管理的有效衔接。
5、调解效力衔接。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基层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制作“医患纠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民事调解书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对医患纠纷通过“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达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审查并依法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的,通过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其进行司法确认,在人民法院确定其法律效力后,即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效力衔接。
6、救济途径衔接。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后,发现违反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和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分别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发现有问题的应当依法变更、撤销,并将所涉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指引和“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同意和解成功签订“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后并申请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后,即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救济途径的衔接。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关键词:构建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基本思路
正文: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进行设计,以实践中的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才能有效进入实践运作。本文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首先确定其主导定位。
一、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主导定位的确定
笔者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的性质、职权、地位决定了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法律规定决定了基层法院在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其次,“诉调衔接机制”功能决定了“诉调衔接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前一种非审判解决途径,基层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
第三,解决纠纷的目的决定了“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实现医患纠纷解决的目的就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实践证明,要彻底解决涉及生命、巨额赔偿、矛盾较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光靠人民调解一般是无法成功的,需要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理所当然成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主导。
二、“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运作原则与流程的设定
(一)基本原则的设定
1、有限调解原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只能在有限的调解时间内,对基层人民法院有选择地分流出来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具体调解时间可确定为30天。
2、免费调解原则。医患纠纷诉前调解不具有诉讼性质,对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参加诉前调解的,调解费用不需交纳。
3、定期回访原则。医患纠纷调解处理结案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定期回访病人当事人,掌握调解效果及反馈意见。
4、效力保障原则。对医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立即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送交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
(二)流程运作的设定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流程运作设定如下:医患纠纷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立案法官要立即对起诉材料进行初审,认为属于诉前调解范畴的医患纠纷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人民调解;“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方式方法组织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则上应在30 日内调结医患纠纷;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应当立即允许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到达履行期限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回访病人当事人听取意见,并促使医院方自动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后,有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调解结束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发函通知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的结果,基层人民法院将医患纠纷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根据不同的调解处理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三、“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应当实现“六个衔接”,具体如下:
1、办公场所的衔接。具体可以同司法局联合,在基层人民法院附近开辟“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或在基层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腾出几间办公室作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其能够使进行诉前调解的医患纠纷当事人,在基层人民法院附近或不出人民法院就可进入人民调解程序解决医患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办公场所的有效衔接。
2、调解人员的衔接。具体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商定后,在“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设立由司法局统一管理的“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若干名,在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镇司法所退休法律专业人员和退休法官中选任,工资待遇由司法局在专项拨款中解决。通过对“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司法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人员的有效衔接。
3、调解程序衔接。一是诉前委托调解。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门口设立提示牌:“人民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对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医患纠纷,法官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要选择人民调解,并告知其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医患纠纷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法院要将案件以“委托”的形式移交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二是庭前邀请协助调解。对涉及病人与医院关系、矛盾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案件,在开庭前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特邀调解员、行业专业人员、卫生行政经过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庭前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程序的有效衔接。
4、业务管理衔接。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专门指导小组加强对“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的协调与指导,具体为:定期或不定期赠送法律书籍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医患纠纷案件,开展重点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开设培训班专门培训“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方法与调解技巧,提高“专职医患纠纷解联调员”的工作能力、职业素质与法律素质,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业务管理的有效衔接。
5、调解效力衔接。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基层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制作“医患纠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民事调解书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对医患纠纷通过“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达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审查并依法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的,通过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其进行司法确认,在人民法院确定其法律效力后,即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调解效力衔接。
6、救济途径衔接。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后,发现违反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和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分别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发现有问题的应当依法变更、撤销,并将所涉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指引和“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同意和解成功签订“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后并申请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后,即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救济途径的衔接。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