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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和研究,为融资租赁企业和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和发展提出合理意见。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业 税负调整
我国的租赁业历史较短,而现代租赁业理论的出现则是在二十世纪的美洲,现代租赁业的确立是融资行为和租赁行为的有机结合,同时也标志着租赁行业中可以出现独立运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存在。在概念上来说,融资租赁是具备所有权转让能力和融资性质的企业进行设备租赁活动的经营行为,再细化来说是由承租人提出需要设备的具体条件,出租人进行设备的购入并将合同规定之内一定的使用权转交给承租人,并且在租期满额之后承租人有权获取设备整体的所有权。融资租赁这样的商业机制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创新型交易模式,是一种企业在资金短缺时也可以通过租用设备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并且在二战结束时期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直至现代融资租赁俨然成为了全球性的朝阳行业。而政府对于相关产业和经济趋势的宏观调控则是采取进行有效的政策制定手段,这也是对行业和生产者的经济收益进行优化和促进,并且政策的产生效果也需要相关实证数据的支持和验证帮助政策在试实行期间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并且给税收条例的经验和数据提供信息化的基础经验。
一、融资租赁业和营改增制度的现状
融资租赁在发展中出现了多种业务形式,其中包括直接租赁形式、售后回租形式以及杠杆租赁形式等等,同时因为对于市场和生产行业的经济效益,融资赁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一直都在处于上升的趋势。我国在二十世纪末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并进行了业务上和运营上的基本尝试,但是就目前的数据来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在市场应用上的整体水平。从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国际生产水平来看,该产业的发展是与综合国力和国门生产总值有着直接联系的,可以这样说,在没有出现经济危机的情况之下,融资租赁业发展最佳的国家可以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达到三成以上,和我国租赁行业在市场中仅有的百分之六份额相比对十分明显。因此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开展了增值税改革征收试点,年底我国根据其效果把试点增加到了八个省份,直至现在我国的营业税已经全面退出了历史舞台,财税体制在传统分税制改革中进行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变化。
二、传统纳税制度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按照原本的营业税体制规定,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对于售后进行的经济行为是不会纳入增值税缴税机制的范围之内,这就会让出租方在对售后业务的回租性业务中不能得增值税发票中进项税的抵扣金额,这样就会造成出租方资金上的损失。由于2010年颁布的13号文件中对纳税人在交易行为之间的租赁服务款项进行了销售额进行了严格的定义,由原本排除售后资本变更为交易中出现的全部款项去掉出租方承担的相关贷款利息之后的金额。这样的准确定义让直接租赁业务或者是售后回租形式业务都不能把设备本身的价值排除到销售额之外,双方的利润也会随着税金的缴纳而降低,给出租方售后回租形式业务带来了很大资金损失,也让融资租赁业务整个行业的发展停滞不前。
三、营改增制度给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缴纳税率的影响。2013年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废除了13号文件对于税务缴纳的规定,提出了可以从整体资金中扣除本金的缴纳方式,才让出租方售后回租形式业务中获取的利润得到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是政府在深化经济改革上的一大重要举措,为促进产业升级和供给结构都有很大意义。通过对该政策的研究可以发现,由于融资租赁业被归纳于有形产品租赁的业务形式,需要在原本二档的税率变成改革后的四档,这样的税率规定较于其他的行业已经是最高的数值了。虽然说纳税人在税收税基上并不需要新的关注点,但是税率却提升了百分之十以上,这就直接导致了即使是抵扣税额也相对应的增长,但是也不能减轻纳税人的税务重担。单单从税率上来看,营改增在政策调整之后是没有对减轻纳税资金有效果的。2016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称“36号文”),区分了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和抵扣要求,将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且不能抵扣,将直接租赁按动产和不动区分,动产直租适用17%税率、不动产直租适用11%税率,且均可抵扣。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直租业务的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做“真租赁”业务,直租业务相较于银行贷款业务,对承租人/借款人具有明显节税优势,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这一点加强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度,通过“购入租赁物-向承租人出租”模式的税收优势与银行实现差异化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售后回租及银行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且不能抵扣,将导致租赁公司资金成本上升、承租人融资成本的提高。
2.营改增中退税机制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财税文件中的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超出实际税负的百分之三的部分是可以进行退税处理的,但是必须时有一个先缴税再退税的等待过程。因为融资租赁进行的业务交易通常价格都很高,在计算实际缴纳的税负金额时分母往往都很大,基本上是不会达到规定值的百分之三的,也就是说在实际的交易情况中达到政策标准进行退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对上海试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退税情况调查情况来看,国税局退税的过程非常艰难,由于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企业几个月都拿不到应得的退税款项,政策实行后的一系列的结果都让看似优惠的规定却实为鸡肋。
四、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业改革的对策
1.对于开具发票和试点政策的协调。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两种业务模式虽然同为融资租赁业的形式,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但是对于发票的开具上却无法达成一致。售后回租中的承租方没有为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出租方没有办法拿到应有的税抵折扣,无法在政策上与直接租赁业务的利润匹配。因此需要国家税务局在规定上明确表示出企业开具发票的重要和时限,并让企业了解到开具发票是必须执行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执行的营改增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扣除缴税模式,虽然降低了企业在征管上的风险但是也存在着和试点规定的链条式原理不符的情况。因此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全额发票这点来看,扣除本金的税率形式只是短暂的权益选项,相关部门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对缴税的原理进行合理改革,为完善租赁增值链条做好理论基础和重塑要求。
2.优化优惠政策调整政企关系平衡。营改增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看似有用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来计算达到退税优惠水平基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应该让国税局和政策制定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调研和会谈,为达到退税优惠的初衷做出分母的调整改革,并且明确企业拿到退税资金的时间,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退税难的问题。政策上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上升到国家管理调控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当地的税务部门的和行业协会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对于政策不能涉及到的细致之处,地方的税务服务中心是可以用一些鼓励政策对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地区上的行业协会也可以为行业本身的发展和利益和政府进行相关的交涉和会谈,由此来改善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经济窘状,为行业和经济的未来前景提出改良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部门需要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业务特点和资金流动方向进行调研和确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出现的问题和将要预见的风险作出合理解决方案,以及从多角度的方式为“营改增”提出建议和改革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进行有形动产的回租业务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能对融资租赁行业在实际税收工作上的风险和制约以及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在国际上的积极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对策。
参考文献:
[1]高金平,赵慧芝,魏亚东.“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3,11:18-21.
[2]张巨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3,09:57-59.
[3]熊振宇.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4,03:12-17.
[4]齐荻,谭雅妃.浅议“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与建议[J].科技创业月刊,2016,12:32-34.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业 税负调整
我国的租赁业历史较短,而现代租赁业理论的出现则是在二十世纪的美洲,现代租赁业的确立是融资行为和租赁行为的有机结合,同时也标志着租赁行业中可以出现独立运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存在。在概念上来说,融资租赁是具备所有权转让能力和融资性质的企业进行设备租赁活动的经营行为,再细化来说是由承租人提出需要设备的具体条件,出租人进行设备的购入并将合同规定之内一定的使用权转交给承租人,并且在租期满额之后承租人有权获取设备整体的所有权。融资租赁这样的商业机制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创新型交易模式,是一种企业在资金短缺时也可以通过租用设备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并且在二战结束时期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直至现代融资租赁俨然成为了全球性的朝阳行业。而政府对于相关产业和经济趋势的宏观调控则是采取进行有效的政策制定手段,这也是对行业和生产者的经济收益进行优化和促进,并且政策的产生效果也需要相关实证数据的支持和验证帮助政策在试实行期间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并且给税收条例的经验和数据提供信息化的基础经验。
一、融资租赁业和营改增制度的现状
融资租赁在发展中出现了多种业务形式,其中包括直接租赁形式、售后回租形式以及杠杆租赁形式等等,同时因为对于市场和生产行业的经济效益,融资赁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一直都在处于上升的趋势。我国在二十世纪末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并进行了业务上和运营上的基本尝试,但是就目前的数据来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在市场应用上的整体水平。从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国际生产水平来看,该产业的发展是与综合国力和国门生产总值有着直接联系的,可以这样说,在没有出现经济危机的情况之下,融资租赁业发展最佳的国家可以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达到三成以上,和我国租赁行业在市场中仅有的百分之六份额相比对十分明显。因此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开展了增值税改革征收试点,年底我国根据其效果把试点增加到了八个省份,直至现在我国的营业税已经全面退出了历史舞台,财税体制在传统分税制改革中进行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变化。
二、传统纳税制度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按照原本的营业税体制规定,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对于售后进行的经济行为是不会纳入增值税缴税机制的范围之内,这就会让出租方在对售后业务的回租性业务中不能得增值税发票中进项税的抵扣金额,这样就会造成出租方资金上的损失。由于2010年颁布的13号文件中对纳税人在交易行为之间的租赁服务款项进行了销售额进行了严格的定义,由原本排除售后资本变更为交易中出现的全部款项去掉出租方承担的相关贷款利息之后的金额。这样的准确定义让直接租赁业务或者是售后回租形式业务都不能把设备本身的价值排除到销售额之外,双方的利润也会随着税金的缴纳而降低,给出租方售后回租形式业务带来了很大资金损失,也让融资租赁业务整个行业的发展停滞不前。
三、营改增制度给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缴纳税率的影响。2013年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废除了13号文件对于税务缴纳的规定,提出了可以从整体资金中扣除本金的缴纳方式,才让出租方售后回租形式业务中获取的利润得到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是政府在深化经济改革上的一大重要举措,为促进产业升级和供给结构都有很大意义。通过对该政策的研究可以发现,由于融资租赁业被归纳于有形产品租赁的业务形式,需要在原本二档的税率变成改革后的四档,这样的税率规定较于其他的行业已经是最高的数值了。虽然说纳税人在税收税基上并不需要新的关注点,但是税率却提升了百分之十以上,这就直接导致了即使是抵扣税额也相对应的增长,但是也不能减轻纳税人的税务重担。单单从税率上来看,营改增在政策调整之后是没有对减轻纳税资金有效果的。2016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称“36号文”),区分了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和抵扣要求,将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且不能抵扣,将直接租赁按动产和不动区分,动产直租适用17%税率、不动产直租适用11%税率,且均可抵扣。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直租业务的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做“真租赁”业务,直租业务相较于银行贷款业务,对承租人/借款人具有明显节税优势,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这一点加强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度,通过“购入租赁物-向承租人出租”模式的税收优势与银行实现差异化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售后回租及银行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且不能抵扣,将导致租赁公司资金成本上升、承租人融资成本的提高。
2.营改增中退税机制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财税文件中的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超出实际税负的百分之三的部分是可以进行退税处理的,但是必须时有一个先缴税再退税的等待过程。因为融资租赁进行的业务交易通常价格都很高,在计算实际缴纳的税负金额时分母往往都很大,基本上是不会达到规定值的百分之三的,也就是说在实际的交易情况中达到政策标准进行退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对上海试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退税情况调查情况来看,国税局退税的过程非常艰难,由于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企业几个月都拿不到应得的退税款项,政策实行后的一系列的结果都让看似优惠的规定却实为鸡肋。
四、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业改革的对策
1.对于开具发票和试点政策的协调。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两种业务模式虽然同为融资租赁业的形式,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但是对于发票的开具上却无法达成一致。售后回租中的承租方没有为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出租方没有办法拿到应有的税抵折扣,无法在政策上与直接租赁业务的利润匹配。因此需要国家税务局在规定上明确表示出企业开具发票的重要和时限,并让企业了解到开具发票是必须执行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执行的营改增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扣除缴税模式,虽然降低了企业在征管上的风险但是也存在着和试点规定的链条式原理不符的情况。因此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全额发票这点来看,扣除本金的税率形式只是短暂的权益选项,相关部门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对缴税的原理进行合理改革,为完善租赁增值链条做好理论基础和重塑要求。
2.优化优惠政策调整政企关系平衡。营改增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看似有用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来计算达到退税优惠水平基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应该让国税局和政策制定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调研和会谈,为达到退税优惠的初衷做出分母的调整改革,并且明确企业拿到退税资金的时间,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退税难的问题。政策上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上升到国家管理调控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当地的税务部门的和行业协会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对于政策不能涉及到的细致之处,地方的税务服务中心是可以用一些鼓励政策对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地区上的行业协会也可以为行业本身的发展和利益和政府进行相关的交涉和会谈,由此来改善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经济窘状,为行业和经济的未来前景提出改良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部门需要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业务特点和资金流动方向进行调研和确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出现的问题和将要预见的风险作出合理解决方案,以及从多角度的方式为“营改增”提出建议和改革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进行有形动产的回租业务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能对融资租赁行业在实际税收工作上的风险和制约以及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在国际上的积极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对策。
参考文献:
[1]高金平,赵慧芝,魏亚东.“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3,11:18-21.
[2]张巨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3,09:57-59.
[3]熊振宇.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4,03:12-17.
[4]齐荻,谭雅妃.浅议“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与建议[J].科技创业月刊,2016,12: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