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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关注热点,从代驾问题入手,由代驾行业乱象产生的原因剖析代驾行业的法律规制办法。与其他有关代驾规制的文章不同,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代驾行业进行规制,在市场准入、市场秩序以及配套制度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以弥补各方面的空缺,为代驾行业提供一个较为完善的规制办法。
【关键词】经济法;代驾行业;乱象;法律规制
一、代驾行业的乱象概述
由代驾引起的纠纷有很多,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但反观这些民事纠纷,我们可以发现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个行业的自身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代驾监管主体缺失。代驾行业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无权监管。因此,缺乏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来规制代驾行业的运行,对于违规代驾主体的归责处罚。
2.代驾运行制度混乱。代驾的市场主体形式不一,既存在着代驾公司,也存在着以代驾为业的个人;代驾从业标准不一,从事代驾的司机没有一个统一的上岗标准;代驾价格标准不一,不同的公司有不同标准,代驾个人就更随心所欲;其它运行制度不完善,导致代驾行业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3.代驾行业配套制度的缺乏。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不少以“自律”、“联盟”标榜的代驾公司联合体,却缺少一个正规的代驾行业协会,因而整个行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缺陷,代驾市场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根据代驾行业的乱象产生根本原因,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
二、市场秩序和运行程序的完善
1.监管权力归属探讨。重庆的代驾行业和全国的代驾行业的共同缺陷就是没有主管部门,因为缺少监管部门,恶性竞争和责任制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对代驾忧心忡忡。代驾行业的监管权究竟归属哪一个行政部门呢?学术界认为有以下两个:一个是工商部门,另一个是交管部门。工商部门指的是重庆市工商局,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批、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相关责任。(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4)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5)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6)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我们可知:重庆代驾行业中的代驾公司应该是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合法成立的公司,关于市场经营秩序、竞争垄断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工商局管辖的。但是,这对于代驾的监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工商局对市场进行的是一般性的管理,而对于代驾这个极具特点的行业来说,一般性监管无法规制由行业特性而引发的一系列乱象。俗称的“交管部门”一般是指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它下属于公安局,是所谓的“交警”,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1)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办理省级事权和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局交办案件。(2)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查处行政案件,组织、实施对治安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3)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检查、监督交巡警部门贯彻执行交通事故预防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交通警卫工作等。从上述的职能来看,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交通事故方面,主管公路的治安,而代驾行业属于与交通有关的服务行业,只有当代驾发生事故以后才有可能受到交通管理局的监管。
与“交通管理局”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交通运输局”,也就是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它隶属交通运输部,而非公安部。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2)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3)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4)组织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维护、规章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5)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根据上述职责,我们可以得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是公路和水路的交通行业。目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有重庆市公路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着包括出租车行业在内的多个交通行业。代驾是非营运性质的驾驶服务,属于交通行业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代驾行业有主要的监管权。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要的监管权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而代驾公司的法人资格是由工商部门所确定的,因此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于代驾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权。
2.运行制度的完善。监管主体的明确,犹如拨开了层层的迷雾。然而,对于行业本身来说,其运行制度上就存在着较多的缺陷。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仍需要从规范运行制度方面下手。第一,代驾行业的主体准入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主体的形式。目前,重庆存在着个人代驾和公司代驾两种形式。个人代驾特点在于较为随意、难究责任,相较之下代驾公司较为安全、具有保障,更便于政府的监管。因此我们认为,主体形式有必要统一为代驾公司,而从事代驾的个人必须挂靠代驾公司才可从事代驾服务。对于代驾公司的资格,我们认为可借鉴于出租车公司的资格取得,我们认为可以对代驾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行业以及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代驾公司不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交通服务业,但我们可以把它归为“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因为代驾大多发生在深夜,并且消费者一般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代驾服务的危险性大于一般的服务行业,而它的责任自然也比一般的服务行业要大,公司核准制度无法保证代驾公司的责任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对代驾行业进行更严格的审批。第二,代驾行业的从业标准。代驾公司是由无数从事代驾服务的驾驶员所组成的,尽管我们对代驾公司设置了准入的门槛,但仍然无法保障代驾服务的安全,因为真正直接提供服务的是驾驶员,而不是公司。目前重庆各公司对于驾驶员的标准各有不同,因此对于驾驶员的技术始终没有权威的认可。而代驾所涉及的一般是价值比较大的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因此这使得消费者容易产生疑问:究竟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合格的?仅凭一张驾驶证是否能够证明你具有从事代驾的资格?我们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认为代驾的从业标准需要统一,也需要有资格凭证。在我国,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驾驶员是需要经过培训,参加出租车上岗资格考试的,对于相类似的代驾服务而言,我们认为统一的培训和考试更能保障代驾司机的技术,提升消费者对代驾行业的信任度。第三,代驾行业的价格规制。重庆代驾市场出现的多个乱象中就存在着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消费者和代驾公司都强烈呼吁价格的统一。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五种:(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对于代驾行业来说,它并不属于上述的五类,因此政府对其定价缺乏正当性。我们认为,代驾的价格乱象完全可以由市场自主调节。首先,重庆代驾行业的价格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主体的混乱,个人代驾的随意性、公司资格非法性所造成的。其次,我们规制了代驾主体的形式、准入门槛、从业制度后,价格自然会因为主体的完善而得到规制,这是由市场的竞争性所决定的。第四,完善其他方面。除了上述的三个具体方面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代驾服务的运行程序、服务标准以及责任制度,这可以借鉴韩国代驾的经验。在韩国,代驾行业出台了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对代驾服务双方的身份信息、代驾使用车辆情况、代驾路线、送达目的地后联系接应人员和收费标准以及车辆损坏、财物丢失、交通事故等情况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代驾员在进行服务时需要统一着装,佩戴工牌号,代驾员在代驾前要向车主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并与车主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对代驾服务的目的地、赔偿方案及亲属联系方式等进行明确。 三、行业配套制度的设置
1.设立代驾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各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我国,根据2000年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指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从“行业协会”的定义中,概括出其具有的特征:(1)社会团体性。行业协会是具有自己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能够实现自我运作、自我规定和自主管理的民间性组织,在我国必须具备法人的资格。(2)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意在追求行业的集体性利益,为其成员提供公共性服务。(3)中介性。正如定义规定的那样,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具有一定的中介性。代驾行业协会的建立不仅是行业的呼声,也是市场的需要。第一,代驾行业协会的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失灵下的第三条路。重庆的代驾行业乱象数不胜数,其中发生原因、关系复杂多样,加之市场固有的垄断性、价格机制的缺位、信息的失灵,使得代驾乱象早已超出市场自身调节的能力范围:然而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只是大体上遏制了乱象的发生,政府与企业的脱节也可能导致其他的问题,因此在政府行使其监管权的过程中,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极为重要。第二,代驾行业具有自我防御功能,它虽不能限制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但能够有效地防止行业受到国家的不当干预。正如第一部分介绍的那样,重庆代驾行业主体较为分散,现在更出现了多个代驾公司的联盟组织,他们有别于这里所说的行业协会。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自发的行业自律组织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远远不如行业协会;其它的一些联盟性质的组织相较于行业协会而言,更偏向协作型联营,在营利性上就与代驾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在韩国,代驾行业协会也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协会内有一套完整的运行制度,同时他们也过行业自律的方式促进代驾行业的发展,联合代驾公司和提供代驾服务的餐饮娱乐单位,共同抵制“黑代驾”,规范了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性,能够集中一个行业力量的行业协会,在面对不当干预是的防御能力是无可取代的。
最后,将行业协会的特征与重庆代驾行业的现状相结合,我们认为重庆代驾行业协会的设立是必要的,代驾行业协会可就以下几个方面对代驾行业进行规制:(1)制定规章。行业协会一般来说都制定了协会规章,例如:成都的代驾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运行制度和入会会员的标准。除此之外,重庆的代驾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代驾服务的现状,制定行业准则、建立责任制度,从文件规范上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2)实行监督管理。如果任何行动者不服从规范,必须对其实行惩罚,只有这样,规范方能行之有效所以对于违反规章和行业标准的公司,代驾行业协会可根据惩罚规则对协会成员作出非法律性质的处罚,包括罚金、行业集体抵制、开出会员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前一部分提及的行政许可批准权也可由代驾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可以将行政许可权授予代驾行业协会来实行,这不仅减轻了行政部门的负担,也增加了代驾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更能保障代驾行业的正常运行。(3)调解内部争端。代驾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解决内部纠纷。目前,重庆的代驾市场存在了很多不正当的竞争,甚至有时候会上升为暴力事件。代驾行业就需要对自身内部纠纷进行调解,以减少社会上的不安因素。
2.设立代驾险。目前,重庆市未设立有代驾险,代驾公司往往会给代驾的司机购买人身意外险,而对于被代驾者来说,他们往往已购买车险;而没有购买车险的消费者一般不符合代驾条件而被代驾公司拒之门外。这一定程度上就阻却了代驾行业的发展。在韩国,代驾行业也有和我们一样的困境,但他们找到了有效的对策,那就是建立代驾险。他们专门设立了“代驾险”这一为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服务的险种,每一位司机都必须购买“代驾险”,以此很好地免除了代驾司机的后顾之忧。这种设立专门的商业保险的制度其实就是将代驾事故的责任鉴定以及赔付行为转移到保险公司,大大提升了支付能力和处理效率,保障了行业的良性运行。对于重庆的代驾行业而言,我认为韩国专设代驾险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代驾险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代驾公司的负担,给与驾驶员和消费者必要的保障,也鼓励了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S].(渝办发〔2009〕177号)
[2]交通管理局机构简介[EB/OL].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cqjg.gov.cn/jigou.aspx
[3]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S].(国办发[1998]67号)
[4]黄鸣凤.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03-30
[5]何可.协会定规矩合同作保障,规范化的韩国代驾行业[N/OL].中国质量新闻网,2012-02-13.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er/530267.html
[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10.152-170
[7]成都市代驾服务行业协会章程[EB/OL].2011-11-21. http://www.028daijia.org.
[8]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理论[M].邓方,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14
基金项目: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2XZ-BZX-062)。
【关键词】经济法;代驾行业;乱象;法律规制
一、代驾行业的乱象概述
由代驾引起的纠纷有很多,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但反观这些民事纠纷,我们可以发现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个行业的自身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代驾监管主体缺失。代驾行业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无权监管。因此,缺乏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来规制代驾行业的运行,对于违规代驾主体的归责处罚。
2.代驾运行制度混乱。代驾的市场主体形式不一,既存在着代驾公司,也存在着以代驾为业的个人;代驾从业标准不一,从事代驾的司机没有一个统一的上岗标准;代驾价格标准不一,不同的公司有不同标准,代驾个人就更随心所欲;其它运行制度不完善,导致代驾行业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3.代驾行业配套制度的缺乏。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不少以“自律”、“联盟”标榜的代驾公司联合体,却缺少一个正规的代驾行业协会,因而整个行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缺陷,代驾市场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根据代驾行业的乱象产生根本原因,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
二、市场秩序和运行程序的完善
1.监管权力归属探讨。重庆的代驾行业和全国的代驾行业的共同缺陷就是没有主管部门,因为缺少监管部门,恶性竞争和责任制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对代驾忧心忡忡。代驾行业的监管权究竟归属哪一个行政部门呢?学术界认为有以下两个:一个是工商部门,另一个是交管部门。工商部门指的是重庆市工商局,它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批、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相关责任。(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4)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5)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6)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我们可知:重庆代驾行业中的代驾公司应该是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合法成立的公司,关于市场经营秩序、竞争垄断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工商局管辖的。但是,这对于代驾的监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工商局对市场进行的是一般性的管理,而对于代驾这个极具特点的行业来说,一般性监管无法规制由行业特性而引发的一系列乱象。俗称的“交管部门”一般是指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它下属于公安局,是所谓的“交警”,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1)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办理省级事权和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局交办案件。(2)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查处行政案件,组织、实施对治安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3)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检查、监督交巡警部门贯彻执行交通事故预防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全市交巡警部门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交通警卫工作等。从上述的职能来看,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交通事故方面,主管公路的治安,而代驾行业属于与交通有关的服务行业,只有当代驾发生事故以后才有可能受到交通管理局的监管。
与“交通管理局”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交通运输局”,也就是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它隶属交通运输部,而非公安部。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2)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3)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4)组织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维护、规章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5)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根据上述职责,我们可以得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是公路和水路的交通行业。目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有重庆市公路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着包括出租车行业在内的多个交通行业。代驾是非营运性质的驾驶服务,属于交通行业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代驾行业有主要的监管权。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要的监管权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而代驾公司的法人资格是由工商部门所确定的,因此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于代驾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权。
2.运行制度的完善。监管主体的明确,犹如拨开了层层的迷雾。然而,对于行业本身来说,其运行制度上就存在着较多的缺陷。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仍需要从规范运行制度方面下手。第一,代驾行业的主体准入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主体的形式。目前,重庆存在着个人代驾和公司代驾两种形式。个人代驾特点在于较为随意、难究责任,相较之下代驾公司较为安全、具有保障,更便于政府的监管。因此我们认为,主体形式有必要统一为代驾公司,而从事代驾的个人必须挂靠代驾公司才可从事代驾服务。对于代驾公司的资格,我们认为可借鉴于出租车公司的资格取得,我们认为可以对代驾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行业以及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代驾公司不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交通服务业,但我们可以把它归为“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因为代驾大多发生在深夜,并且消费者一般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代驾服务的危险性大于一般的服务行业,而它的责任自然也比一般的服务行业要大,公司核准制度无法保证代驾公司的责任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对代驾行业进行更严格的审批。第二,代驾行业的从业标准。代驾公司是由无数从事代驾服务的驾驶员所组成的,尽管我们对代驾公司设置了准入的门槛,但仍然无法保障代驾服务的安全,因为真正直接提供服务的是驾驶员,而不是公司。目前重庆各公司对于驾驶员的标准各有不同,因此对于驾驶员的技术始终没有权威的认可。而代驾所涉及的一般是价值比较大的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因此这使得消费者容易产生疑问:究竟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合格的?仅凭一张驾驶证是否能够证明你具有从事代驾的资格?我们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认为代驾的从业标准需要统一,也需要有资格凭证。在我国,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驾驶员是需要经过培训,参加出租车上岗资格考试的,对于相类似的代驾服务而言,我们认为统一的培训和考试更能保障代驾司机的技术,提升消费者对代驾行业的信任度。第三,代驾行业的价格规制。重庆代驾市场出现的多个乱象中就存在着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消费者和代驾公司都强烈呼吁价格的统一。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五种:(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对于代驾行业来说,它并不属于上述的五类,因此政府对其定价缺乏正当性。我们认为,代驾的价格乱象完全可以由市场自主调节。首先,重庆代驾行业的价格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主体的混乱,个人代驾的随意性、公司资格非法性所造成的。其次,我们规制了代驾主体的形式、准入门槛、从业制度后,价格自然会因为主体的完善而得到规制,这是由市场的竞争性所决定的。第四,完善其他方面。除了上述的三个具体方面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代驾服务的运行程序、服务标准以及责任制度,这可以借鉴韩国代驾的经验。在韩国,代驾行业出台了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对代驾服务双方的身份信息、代驾使用车辆情况、代驾路线、送达目的地后联系接应人员和收费标准以及车辆损坏、财物丢失、交通事故等情况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代驾员在进行服务时需要统一着装,佩戴工牌号,代驾员在代驾前要向车主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并与车主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对代驾服务的目的地、赔偿方案及亲属联系方式等进行明确。 三、行业配套制度的设置
1.设立代驾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各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我国,根据2000年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指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从“行业协会”的定义中,概括出其具有的特征:(1)社会团体性。行业协会是具有自己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能够实现自我运作、自我规定和自主管理的民间性组织,在我国必须具备法人的资格。(2)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意在追求行业的集体性利益,为其成员提供公共性服务。(3)中介性。正如定义规定的那样,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具有一定的中介性。代驾行业协会的建立不仅是行业的呼声,也是市场的需要。第一,代驾行业协会的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失灵下的第三条路。重庆的代驾行业乱象数不胜数,其中发生原因、关系复杂多样,加之市场固有的垄断性、价格机制的缺位、信息的失灵,使得代驾乱象早已超出市场自身调节的能力范围:然而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只是大体上遏制了乱象的发生,政府与企业的脱节也可能导致其他的问题,因此在政府行使其监管权的过程中,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极为重要。第二,代驾行业具有自我防御功能,它虽不能限制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但能够有效地防止行业受到国家的不当干预。正如第一部分介绍的那样,重庆代驾行业主体较为分散,现在更出现了多个代驾公司的联盟组织,他们有别于这里所说的行业协会。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自发的行业自律组织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远远不如行业协会;其它的一些联盟性质的组织相较于行业协会而言,更偏向协作型联营,在营利性上就与代驾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在韩国,代驾行业协会也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协会内有一套完整的运行制度,同时他们也过行业自律的方式促进代驾行业的发展,联合代驾公司和提供代驾服务的餐饮娱乐单位,共同抵制“黑代驾”,规范了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性,能够集中一个行业力量的行业协会,在面对不当干预是的防御能力是无可取代的。
最后,将行业协会的特征与重庆代驾行业的现状相结合,我们认为重庆代驾行业协会的设立是必要的,代驾行业协会可就以下几个方面对代驾行业进行规制:(1)制定规章。行业协会一般来说都制定了协会规章,例如:成都的代驾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运行制度和入会会员的标准。除此之外,重庆的代驾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代驾服务的现状,制定行业准则、建立责任制度,从文件规范上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2)实行监督管理。如果任何行动者不服从规范,必须对其实行惩罚,只有这样,规范方能行之有效所以对于违反规章和行业标准的公司,代驾行业协会可根据惩罚规则对协会成员作出非法律性质的处罚,包括罚金、行业集体抵制、开出会员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前一部分提及的行政许可批准权也可由代驾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可以将行政许可权授予代驾行业协会来实行,这不仅减轻了行政部门的负担,也增加了代驾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更能保障代驾行业的正常运行。(3)调解内部争端。代驾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解决内部纠纷。目前,重庆的代驾市场存在了很多不正当的竞争,甚至有时候会上升为暴力事件。代驾行业就需要对自身内部纠纷进行调解,以减少社会上的不安因素。
2.设立代驾险。目前,重庆市未设立有代驾险,代驾公司往往会给代驾的司机购买人身意外险,而对于被代驾者来说,他们往往已购买车险;而没有购买车险的消费者一般不符合代驾条件而被代驾公司拒之门外。这一定程度上就阻却了代驾行业的发展。在韩国,代驾行业也有和我们一样的困境,但他们找到了有效的对策,那就是建立代驾险。他们专门设立了“代驾险”这一为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服务的险种,每一位司机都必须购买“代驾险”,以此很好地免除了代驾司机的后顾之忧。这种设立专门的商业保险的制度其实就是将代驾事故的责任鉴定以及赔付行为转移到保险公司,大大提升了支付能力和处理效率,保障了行业的良性运行。对于重庆的代驾行业而言,我认为韩国专设代驾险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代驾险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代驾公司的负担,给与驾驶员和消费者必要的保障,也鼓励了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S].(渝办发〔2009〕177号)
[2]交通管理局机构简介[EB/OL].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cqjg.gov.cn/jigou.aspx
[3]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S].(国办发[1998]67号)
[4]黄鸣凤.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03-30
[5]何可.协会定规矩合同作保障,规范化的韩国代驾行业[N/OL].中国质量新闻网,2012-02-13.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er/530267.html
[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10.152-170
[7]成都市代驾服务行业协会章程[EB/OL].2011-11-21. http://www.028daijia.org.
[8]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理论[M].邓方,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14
基金项目: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2XZ-BZX-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