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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的鉴定实际是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不全、鉴定机构开始遍地开花、鉴定水平有一定差距但却没有级别差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缺乏奖惩制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致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机构水准,完善鉴定水平考核、建立级差认定,完善监管制度及机构、建立奖惩制度从而确保鉴定人员素质,完善委托、接受制度而避免无谓的重复。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规范;提高;素质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10-0037-01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在全国范围轰轰烈烈的开展群众路线教育,这标志着我们党将以为人民服务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因此,以群众理念教育为契机,对全国司法鉴定体系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从而规范我国司法鉴定、提高司法鉴定做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讨其解决方法。
既然谈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我们就不免要谈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的概念,那么,我们首先来明确以下上述两个概念。什么叫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由个人或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在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别和判断意见的以供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作为诉讼证据或裁决依据的活动,其聘请的专业人员人员即为司法鉴定人。
1 我国司法鉴定实际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鉴定实际是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不全、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水平有一定差距但却没有级别差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缺乏奖惩制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致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
1.1 准入门槛低,鉴定机构遍地开花
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对申请资金及仪器设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资格人只要求了数量,没有严格要求其能力或职称[1],使得准入制度的门槛明显降低。很多机构出现明显的拉郎配,即将有资质的人与有足够财产的单位(比如医院)联合起来,根本就没有考虑有无鉴定需要的设备及仪器。所以,近几年来,各省、市甚至县一级都批准了不少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设施重复设置,造成鉴定机构混乱。
1.2 鉴定机构水平差异大却缺乏级别
由于上述原因,各地方批准的鉴定机构水平差异很大,如有些鉴定机构只有三四个人,且长期工作的往往只有一两个新手,且缺乏足够的仪器设备,故而水平很低下;但有些机构人员设施配备齐全且高职鉴定人多、后盾雄厚,故水平明显高;但是,司法系统在批准成立时却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对这些机构没有设级别,导致鉴定机构成了无差别单位,大机构可以复核小机构的鉴定,而小机构也有权利对大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1.3 考核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仅有经历要求而没有水平及素质要求[2],使得各种人员充斥于这一行业,甚至有些专业人员也进入;而这些人往往胆子较大,什么都敢干。有些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社会活动能力好,也可以混迹于司法鉴定人队伍中。而主管机构又没有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使得一些鉴定能力差、个人素质低的人员长期存在于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中。
1.4 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多、机构之间无级差,而委托又可以由个人提出,有些人为了某些目的,会在不同的鉴定机构间提出相同的鉴定,从而使得多头鉴定不断出现;同时,由于一方鉴定完另一方不服,也可以提请重新鉴定,所以造成了你方鉴定我鉴定,有时候甚至出现三次鉴定的混乱局面。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现在的鉴定局面相当混乱,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存在、鉴定机构又无水平级差,使法院在诉讼审判或行政机构在裁决时无法确定应该认定哪一鉴定结论,导致司法鉴定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2 讨论及解决
面对对于以上问题,我们经过思考,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机构水准,完善鉴定水平考核、建立级差认定,完善监管制度及机构、建立奖惩制度从而确保鉴定机构及人员素质,完善委托、接受制度而避免无谓的重复。
2.1 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机构水准
针对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水平良莠不齐,开展专家论证会,提高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准入门槛,使一些低水平重复建制的鉴定机构不能进入;另一方面,组织专家对各已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实施年终考核制度替代现在的年审或在年审的基础上实施考核,将考核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通过整改或培训使其达到足够的条件再行审核通过,若整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坚决予以剔出司法鉴定队伍,从而控制鉴定机构水准,提高鉴定机构水平。
2.2 完善鉴定水平考核、建立级差认定
对于鉴定机构的水平差异大但却缺乏级差,使得鉴定低水平重复鉴定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组出题,建立鉴定机构间水平考核和鉴定人员间水平考核,并通过多次考核后确定鉴定机构间的级差,从而使得鉴定的复核鉴定只能往高一级机构中进行,而不能低水平重复。同时,在法院认定鉴定结论时亦有参考标准,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2.3 完善监管制度及机构、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由于某些原因,某些人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人员隐藏某些材料,或干扰鉴定过程,或由于某些原因使某些鉴定人员故意错误参考条款,使得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尽管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有一定的监管机构和奖惩制度,但却由于没有细则,如在什么时候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所以缺乏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鉴定专家库或专家协会,通过专家委员会确定其出错原因,从而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一些细小的错误,亦建立专家讨论会及奖惩制度,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确保鉴定的严肃性及准确性。
2.4 完善委托、受聘制度
当前,我国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任何个人、法人的委托,导致任何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不满意均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使得鉴定可以多次重复。某些鉴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在接受鉴定前不进行审查或明知以往已经有过鉴定而执意接受,再加之水平差异,鉴定结论出现反复,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对此,我们应当完善鉴定委托制度,比如对委托机构进行设定,受聘程序进行完善,尽量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而造成的损失。
2.5 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中广泛开展群众路线理念教育,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及鉴定人素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开展群众路线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准确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鉴定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科学鉴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鉴定机构自觉规范鉴定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鉴定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持续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整顿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及鉴定能力,防洪鉴定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从而做到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鉴定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鉴定、严格鉴定、鉴定公正科学。
我们可喜的看到,近来司法部联合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对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开始实施考核认证,从而有可能建立完善的考核及分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上的严肃性。
当然,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定时间,但做为司法鉴定还要持续开展,这就要求各鉴定机构及各司法鉴定人从服务群众的理念出发,严格自律,以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6号令,2005.9.29.
[2]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2、13、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5号令,2005.9.29.
[3]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02.28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规范;提高;素质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10-0037-01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在全国范围轰轰烈烈的开展群众路线教育,这标志着我们党将以为人民服务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因此,以群众理念教育为契机,对全国司法鉴定体系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从而规范我国司法鉴定、提高司法鉴定做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讨其解决方法。
既然谈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我们就不免要谈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的概念,那么,我们首先来明确以下上述两个概念。什么叫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由个人或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在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别和判断意见的以供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作为诉讼证据或裁决依据的活动,其聘请的专业人员人员即为司法鉴定人。
1 我国司法鉴定实际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鉴定实际是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不全、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水平有一定差距但却没有级别差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缺乏奖惩制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致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
1.1 准入门槛低,鉴定机构遍地开花
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对申请资金及仪器设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资格人只要求了数量,没有严格要求其能力或职称[1],使得准入制度的门槛明显降低。很多机构出现明显的拉郎配,即将有资质的人与有足够财产的单位(比如医院)联合起来,根本就没有考虑有无鉴定需要的设备及仪器。所以,近几年来,各省、市甚至县一级都批准了不少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设施重复设置,造成鉴定机构混乱。
1.2 鉴定机构水平差异大却缺乏级别
由于上述原因,各地方批准的鉴定机构水平差异很大,如有些鉴定机构只有三四个人,且长期工作的往往只有一两个新手,且缺乏足够的仪器设备,故而水平很低下;但有些机构人员设施配备齐全且高职鉴定人多、后盾雄厚,故水平明显高;但是,司法系统在批准成立时却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对这些机构没有设级别,导致鉴定机构成了无差别单位,大机构可以复核小机构的鉴定,而小机构也有权利对大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1.3 考核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仅有经历要求而没有水平及素质要求[2],使得各种人员充斥于这一行业,甚至有些专业人员也进入;而这些人往往胆子较大,什么都敢干。有些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社会活动能力好,也可以混迹于司法鉴定人队伍中。而主管机构又没有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使得一些鉴定能力差、个人素质低的人员长期存在于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中。
1.4 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多、机构之间无级差,而委托又可以由个人提出,有些人为了某些目的,会在不同的鉴定机构间提出相同的鉴定,从而使得多头鉴定不断出现;同时,由于一方鉴定完另一方不服,也可以提请重新鉴定,所以造成了你方鉴定我鉴定,有时候甚至出现三次鉴定的混乱局面。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现在的鉴定局面相当混乱,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存在、鉴定机构又无水平级差,使法院在诉讼审判或行政机构在裁决时无法确定应该认定哪一鉴定结论,导致司法鉴定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2 讨论及解决
面对对于以上问题,我们经过思考,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机构水准,完善鉴定水平考核、建立级差认定,完善监管制度及机构、建立奖惩制度从而确保鉴定机构及人员素质,完善委托、接受制度而避免无谓的重复。
2.1 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机构水准
针对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鉴定水平良莠不齐,开展专家论证会,提高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准入门槛,使一些低水平重复建制的鉴定机构不能进入;另一方面,组织专家对各已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实施年终考核制度替代现在的年审或在年审的基础上实施考核,将考核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通过整改或培训使其达到足够的条件再行审核通过,若整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坚决予以剔出司法鉴定队伍,从而控制鉴定机构水准,提高鉴定机构水平。
2.2 完善鉴定水平考核、建立级差认定
对于鉴定机构的水平差异大但却缺乏级差,使得鉴定低水平重复鉴定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组出题,建立鉴定机构间水平考核和鉴定人员间水平考核,并通过多次考核后确定鉴定机构间的级差,从而使得鉴定的复核鉴定只能往高一级机构中进行,而不能低水平重复。同时,在法院认定鉴定结论时亦有参考标准,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2.3 完善监管制度及机构、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由于某些原因,某些人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人员隐藏某些材料,或干扰鉴定过程,或由于某些原因使某些鉴定人员故意错误参考条款,使得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尽管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有一定的监管机构和奖惩制度,但却由于没有细则,如在什么时候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所以缺乏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鉴定专家库或专家协会,通过专家委员会确定其出错原因,从而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一些细小的错误,亦建立专家讨论会及奖惩制度,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确保鉴定的严肃性及准确性。
2.4 完善委托、受聘制度
当前,我国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任何个人、法人的委托,导致任何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不满意均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使得鉴定可以多次重复。某些鉴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在接受鉴定前不进行审查或明知以往已经有过鉴定而执意接受,再加之水平差异,鉴定结论出现反复,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对此,我们应当完善鉴定委托制度,比如对委托机构进行设定,受聘程序进行完善,尽量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而造成的损失。
2.5 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中广泛开展群众路线理念教育,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及鉴定人素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开展群众路线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准确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鉴定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科学鉴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鉴定机构自觉规范鉴定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鉴定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持续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整顿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及鉴定能力,防洪鉴定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从而做到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鉴定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鉴定、严格鉴定、鉴定公正科学。
我们可喜的看到,近来司法部联合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对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开始实施考核认证,从而有可能建立完善的考核及分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上的严肃性。
当然,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定时间,但做为司法鉴定还要持续开展,这就要求各鉴定机构及各司法鉴定人从服务群众的理念出发,严格自律,以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6号令,2005.9.29.
[2]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2、13、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5号令,2005.9.29.
[3]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