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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期干群之间矛盾突出点是利益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部分干部与群众之间利益冲突的矛盾。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解决新历史条件下具有新特点的干群矛盾,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
[关键词]新时期;干群矛盾;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21-02
新时期的干群矛盾,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各个领域、各级领导干部与被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而在多种多样的干群矛盾之中,干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尤其突出,是干群关系中基础性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重要方面。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2月19日讲话中曾经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和处理干群利益矛盾、理顺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当前干群利益矛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矛盾。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掌握着国家、集体利益的取向。他們在作为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同群众发生矛盾关系时,实际上就具体体现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存在着如何协调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矛盾关系。不论领导还是群众,如果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甚至否定其他方面,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领导和群众的矛盾激化起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领导与群众的矛盾。有些领导者或是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或是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作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行使其职能时,一些政府干部倒是出于为人民谋利益的目的去行事,但由于缺乏经验,制定的政策在执行上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一些政府官员动机是为人民谋利的,但由于个人专横、骄傲,在行使权力时,侵犯了人民的利益;有些政府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程序和组织的不完善而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有些群众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部分企业职工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要求多分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的资金和折旧基金等,导致企业领导与部分职工之间的矛盾。表面看来,三者利益关系是经济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但实质上反映了领导与群众的矛盾。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矛盾,既有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党和政府政策、我行我素地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也有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存在农民负担过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
其次,表现为国家机关的特殊利益的存在为部分干部追求私利提供了条件,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即使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会成为祸害。这种国家机关的特殊利益不仅不同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也不必然等同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时,国家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新时期不存在国家机关整体上的特殊利益侵害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情况。但个别干部利用国家机关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来侵害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干部办公司、实体,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等,他们“下海”并不“弃政”,以权力进入市场,在官言商,官商不分,既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又是市场经济的“运动员”,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当然也就损害了很多群众的利益。如公款消费,这是一个吞噬国家财富的“无底洞”,大大损害了作为纳税人的普通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引发干群利益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如行业不正之风,在一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和执法部门,不正之风尤其明显。如金融系统以贷谋私,收取回扣,以及大范围肆虐的商业贿赂等等。这些都侵害了国家机关自身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利益。
再次,表现为地方和行业特殊利益的存在使一些干部以维护地方和行业利益之名谋取不合理的地方和行业利益、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改革前从单位到中央的层层组织都行使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重职能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单位及地方行政组织有时可能会运用公共权力来维护、发展本地区及部门的利益,甚至领导干部个人的利益。如“三乱”等行业不正之风就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最后,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这是让群众最痛恨的、最不能为群众所原谅的,也是干群利益矛盾中最常见的。干部作为一个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有其社会属性,他们也有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且他们手中掌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在监督不够严格的情形下,或是在干部自身道德底线不高的情形下,他们手中的公共权力极有可能用来谋取自己的私利。目前,少数干部的腐败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这些领导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变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的性质,把手中权力“私有化”,把权力的行使过程当成“权”与“权”、“权”与“钱”之间“等价交换”的过程,造成权力腐败。它严重地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成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诱发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
二、解决干群利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干群利益矛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综合治理。领导干部在这项系统工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一,深刻领会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抓紧、抓好经济建设,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矛盾的经济根源。发展是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党执政的一条宝贵经验。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的产生,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还很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而造成的。现实中许多案例都说明,干群矛盾的多发地段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落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地区或职工收入有减无增的企业。因此,解决干群利益矛盾,构建和谐干群关系的根本方法就是把经济搞上去,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公平问题。从根本上说,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增加了,国家和人民富裕了,包括干群利益矛盾在内的许多矛盾才会迎刃而解。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因而干群利益矛盾对干群关系的好坏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干群利益矛盾也影响和制约着其他社会矛盾。
第二,增强民主意识,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解决新时期的干群利益矛盾要靠民主政治,这是综合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千百万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才能建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使国家政权真正地为人民利益工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干群利益矛盾的根本问题是保障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公仆性、先进性。要确保干部的公仆性质,必须有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赋予机制,健全选举制、监督制、罢免制,使得那些愿意为人民谋福利的人成为领导干部,使得那些损害人民利益、贪污腐败的人得以从领导干部的队伍中剔除出去,使他们不能再继续做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必须有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向群众的合理流动,使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良性的方针、政策得以出台,并能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得那些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不能得到任意运作。因此,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矛盾的体制根源。
第三,提高认识,率先垂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利益矛盾的思想根源。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真正优势。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的矛盾。但是,近些年来有所放松。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对经济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对思想道德方面要求不高。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新时期,党的领导机关应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立、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使领导干部明白要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逐步改变一些人的“当官发财”以及官本位的思想。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在干群矛盾中,虽然干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责任在领导,但群众也有责任,如部分群众政策观念、法制观念、是非观念淡薄,拒不承担应尽的义务,拒不服从正当的管理,甚至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因此,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正确对待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权利、责任、义务的关系。
第四,坚持教育和法制相结合。解决干群利益矛盾基本上要靠法制,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对需要修改的,要抓紧修改、完善。要根据新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使群众感受到自己的利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干群利益矛盾也要靠教育,要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扶持正气,大力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弘扬勤政爱民、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的新风尚。要使广大群众理解、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观。
责任编辑杜福洲
[关键词]新时期;干群矛盾;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21-02
新时期的干群矛盾,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各个领域、各级领导干部与被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而在多种多样的干群矛盾之中,干群之间的利益矛盾尤其突出,是干群关系中基础性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重要方面。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2月19日讲话中曾经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和处理干群利益矛盾、理顺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当前干群利益矛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矛盾。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掌握着国家、集体利益的取向。他們在作为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同群众发生矛盾关系时,实际上就具体体现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存在着如何协调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矛盾关系。不论领导还是群众,如果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甚至否定其他方面,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领导和群众的矛盾激化起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领导与群众的矛盾。有些领导者或是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或是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作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行使其职能时,一些政府干部倒是出于为人民谋利益的目的去行事,但由于缺乏经验,制定的政策在执行上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一些政府官员动机是为人民谋利的,但由于个人专横、骄傲,在行使权力时,侵犯了人民的利益;有些政府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程序和组织的不完善而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有些群众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部分企业职工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要求多分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的资金和折旧基金等,导致企业领导与部分职工之间的矛盾。表面看来,三者利益关系是经济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但实质上反映了领导与群众的矛盾。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矛盾,既有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党和政府政策、我行我素地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也有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存在农民负担过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
其次,表现为国家机关的特殊利益的存在为部分干部追求私利提供了条件,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即使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会成为祸害。这种国家机关的特殊利益不仅不同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也不必然等同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时,国家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新时期不存在国家机关整体上的特殊利益侵害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情况。但个别干部利用国家机关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来侵害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干部办公司、实体,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等,他们“下海”并不“弃政”,以权力进入市场,在官言商,官商不分,既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又是市场经济的“运动员”,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当然也就损害了很多群众的利益。如公款消费,这是一个吞噬国家财富的“无底洞”,大大损害了作为纳税人的普通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引发干群利益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如行业不正之风,在一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和执法部门,不正之风尤其明显。如金融系统以贷谋私,收取回扣,以及大范围肆虐的商业贿赂等等。这些都侵害了国家机关自身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利益。
再次,表现为地方和行业特殊利益的存在使一些干部以维护地方和行业利益之名谋取不合理的地方和行业利益、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改革前从单位到中央的层层组织都行使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重职能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单位及地方行政组织有时可能会运用公共权力来维护、发展本地区及部门的利益,甚至领导干部个人的利益。如“三乱”等行业不正之风就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最后,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这是让群众最痛恨的、最不能为群众所原谅的,也是干群利益矛盾中最常见的。干部作为一个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有其社会属性,他们也有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且他们手中掌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在监督不够严格的情形下,或是在干部自身道德底线不高的情形下,他们手中的公共权力极有可能用来谋取自己的私利。目前,少数干部的腐败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这些领导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变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的性质,把手中权力“私有化”,把权力的行使过程当成“权”与“权”、“权”与“钱”之间“等价交换”的过程,造成权力腐败。它严重地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成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诱发因素,阻碍了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
二、解决干群利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干群利益矛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综合治理。领导干部在这项系统工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一,深刻领会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抓紧、抓好经济建设,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矛盾的经济根源。发展是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党执政的一条宝贵经验。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的产生,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还很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而造成的。现实中许多案例都说明,干群矛盾的多发地段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落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地区或职工收入有减无增的企业。因此,解决干群利益矛盾,构建和谐干群关系的根本方法就是把经济搞上去,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公平问题。从根本上说,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增加了,国家和人民富裕了,包括干群利益矛盾在内的许多矛盾才会迎刃而解。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因而干群利益矛盾对干群关系的好坏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干群利益矛盾也影响和制约着其他社会矛盾。
第二,增强民主意识,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解决新时期的干群利益矛盾要靠民主政治,这是综合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千百万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才能建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使国家政权真正地为人民利益工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干群利益矛盾的根本问题是保障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公仆性、先进性。要确保干部的公仆性质,必须有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赋予机制,健全选举制、监督制、罢免制,使得那些愿意为人民谋福利的人成为领导干部,使得那些损害人民利益、贪污腐败的人得以从领导干部的队伍中剔除出去,使他们不能再继续做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必须有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向群众的合理流动,使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良性的方针、政策得以出台,并能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得那些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不能得到任意运作。因此,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矛盾的体制根源。
第三,提高认识,率先垂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除产生和激化干群利益矛盾的思想根源。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真正优势。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的矛盾。但是,近些年来有所放松。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对经济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对思想道德方面要求不高。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新时期,党的领导机关应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立、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使领导干部明白要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逐步改变一些人的“当官发财”以及官本位的思想。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在干群矛盾中,虽然干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责任在领导,但群众也有责任,如部分群众政策观念、法制观念、是非观念淡薄,拒不承担应尽的义务,拒不服从正当的管理,甚至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因此,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正确对待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权利、责任、义务的关系。
第四,坚持教育和法制相结合。解决干群利益矛盾基本上要靠法制,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对需要修改的,要抓紧修改、完善。要根据新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使群众感受到自己的利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干群利益矛盾也要靠教育,要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扶持正气,大力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弘扬勤政爱民、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的新风尚。要使广大群众理解、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观。
责任编辑杜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