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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空军在战争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如何保障好空军飞行人员,解决其后顾之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目前空军飞行人员的保险方式单一、水平偏低的现状影响到保险功能的发挥,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其中,让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既是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也能有效解决空军飞行人员保险待遇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空军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飞行人员;特殊保险;研究
一、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含义
特殊保险主要是指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由地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以伤亡保险为主要险种的保险。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应该是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进行。团体保险是相对于个人保险的一个人身保险领域的概念,是指以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承保对象一般是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根椐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即保险责任),团体保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团体人寿保险;二是团体健康保险;三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保险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具备投保人所订的参加资格者均需参加;被保险人部分自负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因此,空军飞行人员参与地方保险应由军队和飞行人员共同负担保费,全体飞行人员团体参加地方商业保险的团体保险。考虑到我军保险管理体制的实际,军人团体参加地方商业保险的批准权限应高度集中,即由总后勤部或空军组织实施。
二、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计划(政府)和市场的分工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军人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制度供给,而商业保险则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基本的等价交换和风险规避原则进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劳动力功能的再认识,包括军事人力资本在内的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了深入研究,按照人力资本理论,军事劳动力都是有其内在的价值的,有可测算成本的,其为部队做出贡献,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资本换取相应的报酬。空军飞行人员是更为特殊的军事劳动力,一方面,他属于稀缺型资源,无论是地方还是部队对飞行人员整体而言都是供不应求的。因此,如果空军飞行人员在军人保险中可得到的补偿程度与其风险程度不相对应,就有可能造成他们不安于部队现状,而从部队流向地方。
(二)创新军人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军人社会保险强调对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但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依法强制性和整体统一性,使它不可能更多地满足个体需求。同时,军人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是一种国家财政支出,其保障程度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制约。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财力紧张,决定了军人社会保障的范围有限,保障水平较低,只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不能达到“锦上添花”的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军现有的抚恤政策有些已经过时,新的政策如军人社会保险处于初建阶段,实行军人商业保险可以弥补此不足。开办自主性强、保险范围广的军人商业保险,既能分散风险,又能缓解政府经费紧张的矛盾。因此,用军人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补偿军人损失,保障军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是当前的必然选择。
(三)分担飞行职业风险的必要途径
飞行人员是空军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空军战斗力的集中体现,在军队工资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飞行人员收入的军地反差日益加大,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对飞行人员的补偿与激励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现行飞行人员保险供给与其特殊风险保障需求明显错位,后顾之忧还比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飞行人员队伍的稳定。一名民航飞行员牺牲后仅保险赔偿一项就在20万元以上,最高可达50万元以上,这远远高于空军飞行员的水平。
三、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确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
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保费缴纳来源应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空军飞行人员伤亡保险账户资金转入商业保险。其依据是法律允许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以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
第二,个人另行缴纳,由总部或空军统一组织参加商业保险。飞行人员自愿增加保险投入,期待更高保险赔付的应当允许。为什么要由部队统一组织,因为一方面是空军飞行人员参加商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是飞行人员个人信息对地方保密的需要,部队应当正视这一现象,进行组织。
第三,特别资金保障。当出险人数超过投保份额数时,超过部分人数应当享受与投保数相同保险金。立法可以规定对于这部分资金经空军、总部保险负责机关审批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开拨特别款项用以给付。
(二)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期缴费
由于空军飞行人员投保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因此,其保费的缴纳可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分期缴纳。费用实行个人与单位共同分担的方式,单位费用列入军费预算支出。个人缴费根据合理承担的原则实施,有工资收入的飞行人员都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没有工资收入的飞行学员可免费,其费用由单位负担。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期缴费的主要依据是,该中心本身是空军保险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通过其集中收缴投保费用,符合军队的客观实际。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只需要与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生业务关系,就可方便快捷地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
(三)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选择服务机构
尽管从竞争的角度分析,限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但是为了提高军队利用商业保险资源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应对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选择。事实上,即使在市场竞争非常发达的美国,其军队职能管理部门也会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公司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从目前的国情分析,尽管我国的保险市场已按照加入WT0承诺,对外国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不少实力雄厚的外国大型保险公司也加入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但是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还是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因此,军方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应重点考虑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黄瑞新,谈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军事经济研究,2001.07。
[2]郑传锋,利用商业保险资源发展军人保险事业的可行性,后勤学术,2005.05。
[3]张莹、段鹏、李伟亭,利用商业保险发展军人保险探析,军事经济研究,2007.04。
[4]王鹰,军人团体商业保险期待“热启动”,军队财务,2007.04。
[5]袁力,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军事经济研究,2007.07。
[6]韩桂梅、黄晓艳、彭思宇,军人保险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军队财务,2007.08。
关键词:飞行人员;特殊保险;研究
一、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含义
特殊保险主要是指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由地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以伤亡保险为主要险种的保险。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应该是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进行。团体保险是相对于个人保险的一个人身保险领域的概念,是指以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承保对象一般是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根椐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即保险责任),团体保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团体人寿保险;二是团体健康保险;三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保险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具备投保人所订的参加资格者均需参加;被保险人部分自负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因此,空军飞行人员参与地方保险应由军队和飞行人员共同负担保费,全体飞行人员团体参加地方商业保险的团体保险。考虑到我军保险管理体制的实际,军人团体参加地方商业保险的批准权限应高度集中,即由总后勤部或空军组织实施。
二、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计划(政府)和市场的分工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军人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制度供给,而商业保险则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基本的等价交换和风险规避原则进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劳动力功能的再认识,包括军事人力资本在内的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了深入研究,按照人力资本理论,军事劳动力都是有其内在的价值的,有可测算成本的,其为部队做出贡献,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资本换取相应的报酬。空军飞行人员是更为特殊的军事劳动力,一方面,他属于稀缺型资源,无论是地方还是部队对飞行人员整体而言都是供不应求的。因此,如果空军飞行人员在军人保险中可得到的补偿程度与其风险程度不相对应,就有可能造成他们不安于部队现状,而从部队流向地方。
(二)创新军人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军人社会保险强调对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但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依法强制性和整体统一性,使它不可能更多地满足个体需求。同时,军人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是一种国家财政支出,其保障程度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制约。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财力紧张,决定了军人社会保障的范围有限,保障水平较低,只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不能达到“锦上添花”的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军现有的抚恤政策有些已经过时,新的政策如军人社会保险处于初建阶段,实行军人商业保险可以弥补此不足。开办自主性强、保险范围广的军人商业保险,既能分散风险,又能缓解政府经费紧张的矛盾。因此,用军人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补偿军人损失,保障军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是当前的必然选择。
(三)分担飞行职业风险的必要途径
飞行人员是空军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空军战斗力的集中体现,在军队工资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飞行人员收入的军地反差日益加大,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对飞行人员的补偿与激励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现行飞行人员保险供给与其特殊风险保障需求明显错位,后顾之忧还比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飞行人员队伍的稳定。一名民航飞行员牺牲后仅保险赔偿一项就在20万元以上,最高可达50万元以上,这远远高于空军飞行员的水平。
三、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确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
空军飞行人员参加特殊保险的保费缴纳来源应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空军飞行人员伤亡保险账户资金转入商业保险。其依据是法律允许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以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
第二,个人另行缴纳,由总部或空军统一组织参加商业保险。飞行人员自愿增加保险投入,期待更高保险赔付的应当允许。为什么要由部队统一组织,因为一方面是空军飞行人员参加商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是飞行人员个人信息对地方保密的需要,部队应当正视这一现象,进行组织。
第三,特别资金保障。当出险人数超过投保份额数时,超过部分人数应当享受与投保数相同保险金。立法可以规定对于这部分资金经空军、总部保险负责机关审批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开拨特别款项用以给付。
(二)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期缴费
由于空军飞行人员投保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因此,其保费的缴纳可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分期缴纳。费用实行个人与单位共同分担的方式,单位费用列入军费预算支出。个人缴费根据合理承担的原则实施,有工资收入的飞行人员都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没有工资收入的飞行学员可免费,其费用由单位负担。依托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期缴费的主要依据是,该中心本身是空军保险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通过其集中收缴投保费用,符合军队的客观实际。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只需要与空军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生业务关系,就可方便快捷地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
(三)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选择服务机构
尽管从竞争的角度分析,限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但是为了提高军队利用商业保险资源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应对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选择。事实上,即使在市场竞争非常发达的美国,其军队职能管理部门也会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公司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从目前的国情分析,尽管我国的保险市场已按照加入WT0承诺,对外国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不少实力雄厚的外国大型保险公司也加入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但是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还是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为空军飞行人员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因此,军方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应重点考虑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黄瑞新,谈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军事经济研究,2001.07。
[2]郑传锋,利用商业保险资源发展军人保险事业的可行性,后勤学术,2005.05。
[3]张莹、段鹏、李伟亭,利用商业保险发展军人保险探析,军事经济研究,2007.04。
[4]王鹰,军人团体商业保险期待“热启动”,军队财务,2007.04。
[5]袁力,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军事经济研究,2007.07。
[6]韩桂梅、黄晓艳、彭思宇,军人保险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军队财务,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