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下,由于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所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某些虽未参与犯罪活动却遭遇刑事侦查措施强制干预的案外人缺乏清晰的人格定位而被边缘化.导致其权利无法获得充分便捷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应当对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加以广度司法审查。基于刑事诉讼的现有理论,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功能层面,赋予与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无关的刑事侦查案外相对人以刑事诉讼基本主体地位未必可行。更优的选择应是构建有效的审前听证制度。以立体正义观的视角来认识刑事诉讼的开放性,以司法审查规范刑事侦查权的